2022年南京大学928经济法专业综合一(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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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8经济法专业综合一(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一) (2)

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8经济法专业综合一(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二) (7)

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8经济法专业综合一(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三) (11)

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8经济法专业综合一(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四) (14)

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8经济法专业综合一(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之《经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五)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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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8经济法专业综合一(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之《经

济法》考研强化班模拟题及答案(一)

注意:①本试题所有答案应写在答题纸上,不必抄题,写清题号,写在试卷上不得分;

②答卷需用黑色笔(钢笔,签字笔,圆珠笔)书写,用铅笔、红色笔等其他颜色笔答题,

试题作废;

③答卷上不得做任何与答题无关的特殊符号或者标记,否则按零分处理;

④考试结束后试题随答题纸一起装入试题袋中交回。————————————————————————————————————————一、名词解释

1.市场主体资格

【答案】市场主体资格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需要具有的资格和能力。市场主体资格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和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之区分。前者是指从事各种市场活动都必须具备的资格,适用民法中民事主体制度。后者是指进入特定市场,从事特定项目、行业、地域、场所等的交易和竞争的资格,它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不具有普遍性,换言之,它是对社会实体之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制。

2.证券的公开发行

【答案】公开发行证券是一种按证券发行对象划分的证券发行力一式。公开发行即公募发行,是指发行人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证券的发行方式。在公募发行的情况下,任何合法的投资者都可以认购。

3.预算法

【答案】预算法是在调整对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与预算法的关系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的规定来进行。此外,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是指经过国家权利机关批准的预算,或称预算文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广义上的预算法,但只是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

4.宏观调控权

【答案】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宏观调控权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宏观决策执行和经济调节权。宏观决策的执行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保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布局、产业结构的优化组合,各类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管理职权而享有的一种权力。经济调节权,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目标以及应对重大事件过程中利用经济杠杆或者行政权力所实施的一种宏观上的调度与协调权力。

5.境外投资

【答案】境外投资是指我国的企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直接投资,即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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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境外投资对于提高我国的产品出口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外汇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6.市场准入

【答案】市场准入(marketaccess),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市场准入之“市场”,是指具体的市场,包括特定的产品、服务、项目等。市场准入通常是指企业的市场准入,但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政府等的准入。与政府规制相比,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壁垒,其具有消极性和“门槛性”。

二、问答题

7.竞争法的缘由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各自的客观依据及作用是什么?

【答案】(1)竞争法产生的最重要的缘由

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是经济领域里的竞争,是市场上的竞争。人们把这种竞争称为经济竞争或市场竞争。市场竞争一般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这种相互争胜的活动,是竞争者把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投入市场,接受价值规律和消费者的检验,相互比较,优胜劣汰的活动。单纯的市场竞争会导致交易秩序的混乱,不利于市场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于是《竞争法》随之诞生。

(2)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各自的客观依据及作用

①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客观依据及作用

我国于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反垄断法》尚未制定的前提下规制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以及部分垄断行为,形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客观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规制市场上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②反垄断法各自的客观依据及作用

2007年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法治在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形成反垄断法的客观依据。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遏制限制竞争行为,优化竞争结构,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各国普遍重视利用反垄断法律制度,来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国外的垄断行为,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在美、日等国素有“经济宪法”之称。

8.简述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案】(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征税权利和承担纳税义务的当事人,前者称为征税主体,后者称为纳税主体。根据税法规定,作为征税权利主体的只能是国家,纳税义务主体则是按税法规定的一切应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两者的关系是固定的。国家是由税务机关作为国家代表参与税收法律关系。征税权利主体通过税收立法贯彻和执行,对纳税义务主体纳税情况的检查、监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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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监缴和对违章行为实行制裁等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纳税义务主体应按税法规定自觉地履行纳税义务,不能逃避这种纳税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内容具有单方面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征税主体享有征税权利,纳税主体负有纳税义务。一般来说,这种权利和义务都是单方面具有的,而不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对等关系。这是由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征税主体不同,其权限亦有不同。其中,有的权利属于中央,有的属地方政府,有的属各级税务机关。作为征税主体一一国家权力的执行者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事,这既是权利,也是它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纳税卞体应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手续办理纳税申报,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这些都是纳税主体应尽的义务。同时,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可以认为征税主体主要是行使权利,纳税主体主要是履行义务,所谓“单方面性”并非绝对的。

(3)税收法律关系“标的”转移的无偿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学上称之为“标的”。它包括货币和行为。其中常见的是货币资金,税收法律关系“标的”的所有权或支配权系无偿地从纳税人转移给征税人。即应缴纳的税款无偿地从纳税人手里转移到国家预算。

(4)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上的从属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征纳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表现为从属关系。既然国家是征税主体,因而一切纳税主体相对而言都处于从属地位,也就是说纳税人必须如实地到税务机关办理一切纳税事宜,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如遇征纳双方意见有分歧,仍应先按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税,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税收法律关系中“意思”表示的不一致性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将可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它是经济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而税收法律关系的出现,取决于税法所规定的行为的发生或事件的出现,并不需经过征纳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或单方的意思表示。税收法律关系中,无论纳税人意思表示如何,均得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这也是与其他法律关系不同之处。

9.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

【答案】(1)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

①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原则

《对外贸易法》第4条规定的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的原则,同样可以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

②市场准入原则

《对外贸易法》第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原则以中国政府的承诺为限。考虑到我国服务业尚处于发展阶段,我国服务领域开放的对外承诺是有条件的,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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