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县定量包装产(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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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 县定量包装产(商)品

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方案

一、检查产品类别及承检单位

检查产品类别见2016年度定量包装产(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产品表(见附表), 县计量测试检定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和销售领域的定量包装商品检验工作。

二、检查时间及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12月21日结束。检查范围为 县辖区范围内生产和销售定量包装产(商)品的生产企业、商场超市、各批发商、零售商等。 三、抽样及检验要求

1.各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规定的方法和样品数量进行抽样,严格执行抽样程序,抽样人员到受检单位后,应主动出示定检计划及本人有效证件,抽取样品要填写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抽样单,抽样完毕后,双方都必须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同时加盖公章。抽样时不得事先通知受检单位,无有关证件或手续不全者,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

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验工作要严格按照《定

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进行检验,按程序履行审核和批准手续,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公正。 四、检测结果反馈及样品处理

本次检验结果委托承检单位反馈。承检单位应将检验报告及时发送受检单位,并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不合格产品报告用特快专递寄发)。受检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质监局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测结果。

检验工作结束后,所有样品除正常损耗部分外,应退还给受检单位。 五、有关要求

1.在本年度内国家、省已专项监督抽查过的企业,受检单位出示检验报告,承检单位不得再抽样检查,不得再组织监督检查。取得“C标志”的企业免于监督检查。

2.本年度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参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3.承检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对检验工作要有详细、

完整的记录,检验数据和判定结论应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检定检测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4.各受检单位应大力支持和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5.对抽查不合格的定量包装产(商)生产企业和流通单位,由质监部门依据《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查处,整改结束的时间一般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6.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和后处理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循《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和有关行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附表:

2016年定量包装产(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检查表

1、白酒,红酒,啤酒

2、油漆,涂料,水泥,电线电缆,润滑油 3、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饲料 4、化妆品,洗涤品

5、小麦粉,挂面,饼干,月饼,方便面,面包,糕点,西点,小食品,粽子,方便食品

6、冰糕,冰淇淋,奶制品,酱,酱油,醋,调味品,味精 7、蜜饯,蜂产品 8、大米,小米,其他粮食

9、加工农副产品,食用油,罐头,水产品,速冷食品,保健食品,蛋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豆制品,肉制品 10、糖果,茶叶,包装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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