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政发〔2010〕56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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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2010?56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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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政府性债务举债行为,依法管理政府性债务,有效防范财政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辖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一是指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以及由财政部门授权承贷,没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没有资源配置,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偿还的直接债务(以下简称“直接债务”);二是指由投融资公司承贷,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政府资源配置,由投融资公司统筹资金偿还的公司债务(以下简称“公司债务”)。

第四条 昆明市对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的政府性债务统计管理;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县(市)区的政府性债务统计管理;发改部门负责研究并对政府性债务项目的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出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审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国土及土地储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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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和出让。

第二章 举 债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国家政策法规,遵循债务监管规则,维护政府信用; (二)控制规模、讲求效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三)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

(四)债务规模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第六条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事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生态建设、城乡水利、社会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经常性支出以及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 直接债务必须控制在国家规定的举债规模之内,新增财力可用于新增债务偿还;投融资公司债务必须与公司资产及政府配置资源相适应。

第八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统一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

第九条 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级投融资公司、市建设管理公司(中心)等单位参加,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规模,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争取上级资金补助、下年度财政预算草案以及土地储备及出让计划等,具体负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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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细化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草案。各县(市)区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没有稳定、可靠资金作还债保证的;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第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必须依法按程序报批。批准后的市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由市财政局分别下达债务责任主体执行。债务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因政策性或其他客观因素确需调整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的,应按上述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金融信贷政策法规以及银行监管要求,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有效。 第十三条 禁止违规担保。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市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十四条 规范举借行为,直接债务由财政授权相关部门(单位)承贷;公司债务由投融资公司依法依规承贷。

第三章 偿 还

第十五条 政府性债务偿还实行“谁使用、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偿债主体责任,落实偿债计划,筹措偿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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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第十六条 政府性债务中由财政授权相关部门(单位)承贷的直接债务,由财政统筹资金偿还,其中属于转贷的,转贷机构应当按照转贷协议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公司债务由投融资公司依法依规承贷,由投融资公司整合政府配置资源统筹资金偿还。 第十七条 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的实施期和还款期内,债务责任主体应当按计划筹集、调度偿债资金,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下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负债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二)债务责任主体的自有资金、资产出让收入; (三)经批准配置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国有资产收入;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偿债资金; (五)经批准的偿债准备金; (六)债务责任主体的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债务责任主体按照经批准下达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举借债务;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及时将借款合同副本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债务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资金调度,控制和降低资金成本,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政府性债务统计表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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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送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政府性债务统计表。

第二十条 债务责任主体应在项目审计报告出来后10日内,向市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交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债务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由市审计部门或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新的法定代表人承担偿还全部政府性债务的责任。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探索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包括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风险预警机制和政府性债务主体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风险预警机制,主要通过运用负债率、债务率、偿债率等监测指标,监控政府性债务总体规模风险。 投融资公司的政府性债务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其可变现资产及资源的规模。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机制。市本级和县(市)区财政按年初直接债务余额的3%-8%,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投融资公司应根据年初公司债务余额建立不低于3%的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 (一)经批准需由本级财政偿还的债务;

(二)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债务项目完全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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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还款能力的债务;

(三)临时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到期项目的债务; (四)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偿债准备金偿还或垫付政府性债务,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政府性债务计划的执行,加强对债务规模结构的监测,分析预测债务风险程度和变化趋势,掌握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在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债务人的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在项目终了时进行结算审计。政府性债务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投融资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债务绩效考核机制,对债务责任主体的债务管理绩效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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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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