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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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增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促进我省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咨询等从业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审定并公布信用考核定级结果。各省辖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登记、考核及信用奖罚的使用,并协助做好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对从业单位、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准确地考核评定。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划分与公布

第五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统一划分五个级别,即:信用好、较好、一般、较差、差,分别用AA、A、B、C、D(即黑名单)表示。

第六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主要人员的信用状况采取个人信用档案形式记录,信用档案主要记录良好信用行为及不良信用行为,不再划分等级。

第七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等级首次考核采取按名次排序定级的方式,D级不参与排序,AA、A、B、C级所占比例分别为20%、30%、35%、15%。各类别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按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后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而后按排名计算一个名次分值,第一名为100分,最后一名为60分,其余按内插计算。

第八条 对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若在其他省份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信用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性质不严重,可按C级对待,其名次分值均内插于该等级的中间。若不良信用性质严重,则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对于不参与我省信用评价体系的从业单位直接定为C级。

第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从业单位直接确定为D级: (1)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情节严重的; (3)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4)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5)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的;

(6)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7)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8)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信用等级为C及以上的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在被降的等级中排名最后。

(1)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2)被确定中标后,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放弃中标的;

(3)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被我省交通厅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提高或降低一个等级。已经属于AA级,受到表扬可提升名次分值。被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列入正式文件发布黑名单,被相邻省份列入黑名单或交通转发其它省份黑名单的直接列入D级。

第十二条 综合评分定级是指在首次考核后,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在建项目从业单位的综合考核,项目建设单位对在本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进行评价和排序。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综合考核分、项目建设单位的评价分、从业单位当年度参加竣工验收的得分累加重新排名,按比例重新分级,并按名次计算出新的名次分值。

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信用等级确定后,将在河南省交通厅网站(www.hncd.gov.cn)上公示。根据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省交通主管部门对部分考核结果进行必要核实后,最终确定从业单位信用考核等级。信用考核等级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并在省交通厅网站公布,供社会查询。

第三章 信用奖罚

第十四条 省交通厅根据考核定级结果,对从业单位、人员进行奖罚。

第十五条 在评价周期未满时被降级或升级的从业单位,其信用等

级执行时限以省交通主管部门下发文件所确定的时限为准。

经综合评分定级为相应信用等级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其信用奖罚执行时限为自本次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起,至下次综合评分定级公布之日止。

第十六条 列入国家、交通部及省级投资计划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均可在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中设定“企业信用分”和“主要人员信用分”。对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报价满分90分,企业信用分分值为满分10分,对应AA、A、B、C级相应分值为10分、8.5分、7.5分、5.5分。对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其企业信用分每个等级差距不得少于2分,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十七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A级的从业单位及相应的主要人员,在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奖励时限内给予以下奖励:

(1)资格审查阶段,其履约信誉等方面可免予审查,当其他强制性条件满足时,直接通过资格审查;

(2)可享受比其它投标人限制性投标报名、通过资格审查和中标的合同段数增加1个的奖励;

(3)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和评标中,其信用分得分为满分。

上述奖励同时使用,并由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八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A级的从业单位及相应的主要人员,对其不奖不罚,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中,其信用得分为满分的85%。

第十九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B级的从业单位、人员,以及未参加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的单位、人员,对其不奖不罚,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中,其信用得分为满分的70%。

第二十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C级的从业单位及相应的主要人员,在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在处罚时限内给予以下处罚:

(1).在设定“信用分”的项目资格审查或评标时,其信用分得分为此项满分的55%。

(2)对从业单位参加的投标项目,通过资格审查的标段和中标的数量进行限制;

(3)从业人员不得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担任同等或高于被考核定级时同类工程中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对信用考核定级为D级即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在参加我省同类工程投标时,给予以下处罚:

(1)对从业单位,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行政处罚,限制其1-5年不得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准入资格,对已实施的项目,视情况决定是否清退出场;

(2)对在投标中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从业单位,除以上处罚外,同时没收其在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3)在处罚期满后,直接进入C级。

第二十二条从业单位在奖励期限内在其参加的省内同类工程投标中已中标(以中标通知书下发时间为准)2个标段的,AA级信用分奖励规定失效,不得再申请使用信用分。其后参加的投标,信用分按A级计算。从业单位、人员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未使用信用分奖励的,不予延长奖励期限。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考核为AA级的从业单位中标情况的备案工作,并告知省交通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更新从业单位中标记录。

第二十四条 评审(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或招标评标时,对设定信用奖罚的项目,应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各从业单位、人员信用考核结果及从业单位奖励期限内已中标情况,进行信用奖罚。同时评审(标)委员会和项目业主应在评审(标)报告中注明有关信用奖罚的评审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交通建设项目,贷款方、出资方有特殊规定的,上报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交通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我厅《河南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业绩信誉动态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一)(豫交工[2003]901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s7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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