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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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 编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电话 地址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民族 政治面貌 婚否 工种(职务) 户籍 技术等级(职称)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现 住 址: 市(县) 街、巷(乡)号(村) 主要工作

家庭主要成员 姓名 关系 年龄 工作单位 职业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劳动保障法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之日止。其中试用期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注:上述两种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其中的一种填写。)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分配(聘任)乙方在 岗位担任 职务(工种)。 2、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必须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具体指标为: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规定的作业场所。 2、乙方经技术培训、安全教育、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乙方如系女职工、未成年工,其劳动保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 工作制。 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上下班时间按甲方规定执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休息、休假由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由甲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2、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安

排乙方加班加点,并按规定标准给予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日加班不超过3小时,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 3、乙方每周休息两天,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及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五、劳动报酬 1、 甲方的工资制度和分配形式:

2、乙方的工资水平,根据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确定,实行同工同酬。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给乙方发放工资。 3、甲方根据经济效益和乙方贡献调整工资和发放奖金,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津贴。 4、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甲方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向乙方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六、保险福利待遇 1、甲方和乙方按照自治区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负担部分由甲方代扣代激。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时,甲方根

据乙方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由甲方发给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费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负担,医疗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发工伤津贴。

乙方因工致残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护理费等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甲方或社会保险机构支付。 七、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本合同附件,对乙方进行教育和管理。 2、乙方应端正劳动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劳动纪律,执行各种生产、安全技术、卫生规程和保密要求,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万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

动合同的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2、下列情况,本合同可以终止: (1)合同期限已满; (2)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3)甲方破产; (4)乙方退休或者死亡; (5)劳动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本合同应予终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 4、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教育和一般行政处分仍无效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合同不能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以本条6款情况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8、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9、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出资培训(包括送大中专、技工学校学习),培训后为甲方服务未满 年的; (2) 10、终止、续订、变更、解除本合同,由甲方办理手续和给乙方出具

相关证明。 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1、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1)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应加发医疗补助费:乙方患重病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乙方患绝症的,加发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2、按照本合同第八条4款和6款(2)项规定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3、按照本合同第八条6款(3),(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甲方需给乙方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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