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提案

更新时间:2024-06-10 16:4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73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 由: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环境保护部办理 提 案 人:曾华 主 题 词:环保,企业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2008年,中国环保部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规定,分别就政府和企业两方面的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和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要求。办法的实施使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然而,我们也看到,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还存在诸多问题,近年来数起在社会影响较大的严重污染事件(如云南曲靖陆良铬渣污染、广西河池镉污染事件等),充分凸显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缺位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出于招商引资政绩的考虑,对这些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和监管不到位,使得大多数企业(包括一些著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跨国公司)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都选择了沉默或者逃避态度,既没有主动承担起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社会责任,也没有事先把污染物排放的有关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甚至还有极少数企业利用政府部门监管中的漏洞,故意隐瞒信息偷排污染物,最终激起当地民愤或群体性事件。二是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缺乏相应具体规范。尽管国家环保部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对企业环境信息自愿公开的范围、内容等都提出了要求,但并没有对不履行环境信息公开社会责任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也没有规定企业环境信息自愿公开的时间要求等细节,加上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事实认定困难,因此企业出于经济利益不会自己主动公布,而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又没有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从而造成人民群众无法了解与自身健康和生活环境有关的污染事实真相。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提高实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监管的认识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不仅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促进企业完善社会责任制度的抓手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有力手段。做好这项工作才可能改变我国目前在环境保护中“重事后治理、轻事前预防”的被动局面,只有企业排污信息透明化,公众才能更有效地行使监督权,政府部门才能在污染治理中有的放矢,投资者才能全面掌握企业表现。因此,积极推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每个深受环境污染困扰的人民群众的迫切希望。

二、制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社会责任追究制度

将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工作与建成后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结合起来,逐步明确大中型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开中的社会责任,把企业一把手列为第一责任人,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布

企业三废治理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认真承担起保护周边环境优美的重大责任,并纳入年终考核目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也应该发挥技术支持优势,及时公布环境保护进展,对于可能产生环境污染隐患的重点企业应规定日常环境指数并在网上天天披露,重大环境第一时间追踪式通报,使周边群众的知情指数保持在90%以上。若出现隐瞒企业环境信息情况,造成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

三、提升《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层次

由于目前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作为一项部门性法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层次较低,强制性不足,常常存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和监管工作得不到重视等问题。而保护生态环境问题又是涉及到人类生存的大问题。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组织修改《环境保护法》,积极推行环境会计,完善环境污染成本核算方法和程序,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纳入环境会计管理体系,增加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强制性和针对性。

四、尽快制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应地方性配套实施细则 建议各省、市环保管理部门尽快制定出台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配套的相应地方性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分工,规范与指导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同时各地环保部门应当改变工作作风,深入到基层企业,协助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并有针对性的确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执行方案,并在各种媒体上公布,不断加强和完善我国西部地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与监管制度体系,让企业与环境的关系放到阳光下,全面接受社会监督,防范于未然。

来源:中国政协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qa6.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