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中小型生产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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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U JIANG UNIVERSITY

毕 业 论 文

题 目 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中小型生产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院 系 会计学院

专 业 会计学

姓 名 王卫

班级学号 A072419

指导教师 李涛

二零一零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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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中小型生产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型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中小型企业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社会创造了大量的财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对其具有重要的影响,有必要调整思路,对其进行新的税收筹划,以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从而促进其健康快速的发展。本文就如何进行中小型生产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做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中小型生产企业 企业所得税 税务筹划

一、引言

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财会人员研究新税法,改变旧思路,已达到合理避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的目的。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我国中小企业不仅拥有更多的机遇,而且面临更大的挑战和生存压力。企业要发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尽量减少成本、扩大收益,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纳税金额是成本的一部分,这就产生了如何纳税更利于企业发展的问题,即纳税筹划问题。因此,随着与国际经济逐渐接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纳税筹划对企业经营决策和发展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纳税筹划往往是一个难题,他们不知道如何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其实,纳税筹划就像一层窗户纸,捅破了便能够应变自如了。

二、税务筹划的相关理论

纳税筹划是一门涉及税法学、会计学、财务管理等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现代边缘学科。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与意义

1、税务筹划的概念

税务筹划亦称税收筹划、纳税筹划(tax planning),是企业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以追求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策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节约税款,以获得最大税收收益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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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2、税务筹划的意义

税务筹划既有微观意义,也有宏观意义。

(1)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税务筹划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

(3)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

(4)税务筹划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5)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6)税务筹划有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不断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7)税务筹划有助于促进社会中介服务的发展。

(二)税务筹划的目标

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概言之,就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其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为实现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可以将税务筹划的目标细化,具体分为:

1、恰当履行纳税义务:这是税务筹划的基础目标或最低目标,旨在规避纳税风险、规避任何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的发生。

2、纳税成本最低化:这也是最基本的税务筹划目标

3、税收负担最低化:这个是税务筹划的最高目标。

(三)税务筹划的方法

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亦称实施手段)就是节税方法、避税方法与税负转嫁方法。在税务筹划实务中,这些方法可能是交叉运用或者是综合运用。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中小型生产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数3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因此,现行企业在设立时首先必须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费力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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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应纳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应税率。

本文中主要是分别从税率、计税依据、政府的税收的优惠政策和合理采用内部核算方法策等方面探讨中小型生产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并以举例说明,且与旧税法作相关的对比。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要降低应纳税额,就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率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4档:基准税率25%;3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按直接减免税额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使用10%的优惠税率。同时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标准。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为照顾微利企业和特殊行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 )》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规定的基准税率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7个百分点,降低近25%,特别优惠税率为20%和15%,虽然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统一调整为20%,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出台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界定后,同样可为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相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总体税负还是降低的。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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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通过对新旧税法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新税法给予了中小型企业更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中小企业可在创立时,认真规划好企业规模和人数,并合理估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作出适当的调整。下面我们以辉煌公司为例,作简要说明:

例1:辉煌公司是一间创立于2004年的从事汽车零件铸造企业。现拥有总资产2500万元,占地约80亩,现在职职工90余人。假设该公司2008年度实现20万元的利润。

解析: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辉煌公司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因此,辉煌公司2008年的应纳税额=20×20%=4(万元)。

但是,如果我国没有在2008年1月1日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辉煌公司的应纳税额为6.6万元(20×33%=6.6)。在旧的企业所得税法下,根据其规定,辉煌公司并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因此,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例2:我们还以辉煌公司为例。若是辉煌公司2008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其中有15万元的收入是可以推迟确认时间的。作为该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应该如何操作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呢?

解析: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若辉煌公司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则不适用该标准,也就不能适用20%的优惠税率,那么辉煌公司2008年的应纳所得税税额则应为10万元(40×25%=10)。但是,该企业有15万元的收入可以推迟确认时间的。作为公司的的税务筹划人员需要合法的以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既然如此,就可以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者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

另外,中小型生产企业可通过技术研发、推迟应税所得、控制从业人数等方法实现纳税筹划。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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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减免的税额+允许抵扣的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从上面的计算公式中我们可以看出,它的计算基础是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和亏损弥补,计税依据的筹划目标是降低应纳税说得额,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降低收入总额、增加准予扣除项目和亏损弥补数额。

在本文中,我们重点讨论中小型生产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中小型生产企业作为众多企业中的一类,可通过对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坏账处理方法的选择、弥补亏损政策的运用、预缴税款政策的运用、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利用对外捐赠等方法调整企业的利润总额,从而实现节税目的。下面我们仅对其中的几个方面作简要的分析。

1、正确运用亏损弥补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但弥补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里的亏损弥补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不足弥补的,可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一规定为中小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下面我们还是以辉煌公司的经营状况为例作简要的分析:

例3:假设辉煌公司成立的第二年(2005年)由于经营不善,致使企业生产的零件大量积压,最终导致公司发生亏损20万元。2006年通过公司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终于扭亏为盈,实现3万元的利润,2007年,辉煌公司的应税所得额为4万元。2008年应税所得额为5万元,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2010年因对外投资新项目只实现应税所得额5万元。该企业2005年亏损的20万元,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可用2006~2010年实现的利润进行弥补。

解析:辉煌公司2005~2008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总额18万元,即(3+4+5+6)万元,全部用于弥补亏损,补亏后不需要纳税。从税务筹划的角度看,该企业2009年暂不宜对外投资新项目,因为至2009年止企业还有2万元亏损未弥补,若进行新的项目投资,必然会减少当年的收益,因此企业应将投资推迟至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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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使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尽量达到10万元,从而减少纳税。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筹划方案的选择

固定资产在企业属于资本性支出,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应按期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折旧金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企业采取不同的折旧方法,各年计算的折旧额就不同,每期抵减的所得税的金额就会各不相同。因此,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是,应当考虑不同的折旧方法给企业纳税带来的影响。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两大类。平均折旧法是把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内进行平均摊销,或者按预计使用量平均摊销,这样计入每期的折旧成本都是相同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平均折旧法,对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没有影响。而加速折旧费,其基本内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多计提折旧,随着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逐渐降低,对其计提的折旧也逐渐减少。虽然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和平均法的完全相等,但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几年,由于多提折旧,计入的成本、费用相应的增加也就减少了固定资产使用前期的经营利润,相应的减少了企业的应纳所得税,等于是得到了政府的一笔无息贷款。我们仍以辉煌公司为例来分析这一问题。

例4:假设辉煌公司于2010年,该企业购入了一条新的生产线,原值40万元,残值率为3%,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税法允许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若该企业每年没有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均为2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20%。采用何种折旧方法的税负最轻?

解析:经过计算,不同的折旧方法的年折旧额、税前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见表1。

表1 采用不同折旧方法的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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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虽然5年总折旧额合计相等,但不同的折旧方法下不同年份的折旧额数据不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各年应交所得税也不同。

3、存货计价方法筹划方案的选择

存货发出成本一般可以通过营业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税收益,进而影响企业的应纳税额。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企业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可在上述方法中任选一种,这就为企业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空间。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导致不同的期末存货价值和本期发出存货的成本,从而对企业盈亏情况及所得税产生较大的影响。一般来说,企业应选择有利的计价方法,将存货计价作为调节利润进而调节应纳所得税的工具。通常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存货成本为最近成本,其价值较低,而本期的销货成本则会较高,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也较低,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而且,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内,选择先进先出法则会减少成本的当期摊入,企业在免税期内得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应采用加权平均分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借此来避免因各期利润波动而造成的企业各期应税所得上下波动而增加企业资金安排的难度。虽然企业可以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而获得纳税筹划的经济利益,但是国家也规定了,企业一旦选择了某一种存货计价方法,那么在一定的时期内就不得随意变更,这就要求企业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时候要谨慎处理,兼顾到长短期的利益。

4、适时利用对外捐赠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捐赠是一种支出,但是,有时候捐赠时机选择的好,则相当于一种广告,而且这种广告的效果往往比一般的广告要好得多,特别是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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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会形象。因此,大企业往往会利用捐赠获得做广告和节税的双重利益,中小企业同样也可以利用对外捐赠来进行纳税筹划。而且,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捐赠扣除的计算基础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大大简化了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量和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但是,新税法对捐赠在税前扣除有相应的规定,中小企业在捐赠是应当加以注意。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企业自行直接发出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此外,中小企业在对外捐赠时还应注意选择适当的时机。

我们还以辉煌公司为例来说明一下。

例5:假设辉煌公司2009年和2010年的预计会计利润分别为100万元和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该企业为提高其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款20万元。现在有三套方案可供选择:第一套方案是2009年底直接捐给某贫困地区;第二套方案是2009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某贫困地区;第三套方案是2009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2010年年初是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万元。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区别如下:

方案1:该企业2009年年底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的20万元不得在税前抵扣,当年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100×25%);

方案2:该企业2009年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万元(100×12%),超过12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万元[(100-100×12%)×25%];

方案3:该企业分两年进行捐赠,因为2009年和2010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万元,所以每年捐赠的10万元,都可以在税前扣除。2009年和2010年每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10)×25%];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该企业选用第二套方案最好。尽管都是对外捐赠20万元,但是方案三与方案二相比可节约税款2万元(8×25%),与方案一相比可节税5万元(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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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充分利用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最大变化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新法扩大了税收优惠的范围,且新税收优惠政策更加关注基础性、环保性、创新性、公益性、发展性的产业。生产型企业可充分利用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另外,还可以利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1、选择投资方向和地区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方向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等,企业应根据政策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决策,如多加上一些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对于有些地区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发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另外,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政策的出台,也使得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选择适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地域注册投资,也可以有效地控制税金的支出。

中小型生产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其环境污染还是比较严重的,而且在创新性等方面也有欠缺。这些中小型生产企业为了能够使自己有更好更快的发展,就会为自己选择能够适用更优惠的税收政策的地区,已达到为本企业节税的目的。但是,根据新税法的一些规定我觉得,如果这些企业能够在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得更好一些的话,那将更加有利于企业的自身的建设和发展。

2、利用过渡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来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为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可继续考虑在西部地区设立新企业,或通过与原企业合并的方式,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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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置特殊人员就业

新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加计扣除。其中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尽可能的安置下岗职工或者残疾人员,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型生产企业因其自身条件的局限性,可能在这一方面做的相对差一些。但是,在一些工作量相对较轻的岗位上还是可以安排一些残疾人员的,至于下岗工人那一块儿,企业可拿出一定的资金,将这些人员组织起来进行培训后再上岗。一方面为企业培训了人才,另一方面还可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何乐而不为呢?

四、得出结论,总结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进行纳税筹划研究的意义

纳税筹划是一个企业走向成熟、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但是它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受到企业内外部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需要企业内部多部门的协同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法。在企业的纳税筹划过程中,应该树立风险意识,认真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预防和减少风险,同时应当及时的对国家的税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学习和了解,掌握最新的税务信息和相关政策法规,便于及时进行纳税筹划方法的调整,实现企业尽可能多的节税,实现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目标。另外,企业还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并与之建立一种协调融洽、诚实互动的税企关系。

而中小型生产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则更应该进行纳税筹划,为其能够更快更好的持续发展提供重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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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q3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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