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电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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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电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建安发〔2014〕12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地电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筑安全站,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筑安全站,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城乡建委《关于在主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全面实施电子监控的通知》(渝建[2011]242号)的要求,主城各区所有工地上安装了电子监控设施,其他各区县也按照规定或参照主城区做法在部分工程项目安装了电子监控设施,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电子监控安装的数量、位置以及使用管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为充分发挥电子监控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上的作用,促进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提升,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时间及范围
自发文之日起,主城区所有建筑工地,其他区县房屋建筑面积达到2万㎡以上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2千万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安装电子监控系统,并逐步推行远程监控。 二、安装的部位及数量
电子监控设施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报监前安装,作为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的必备条件。电子监控应能够实时反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信息,图像格式为D1(高清)
及以上,摄像机线数在520线以上。鼓励在电子监控设施中,推广应用具有图像识别功能的智能监控系统。每个工地不得少于3个监控点,监控点应布置在工地进出口大门、作业面、重要危险源等部位,摄像头应安置在塔机等便于采集图像的制高点位置。房屋建筑工地摄像头数量应控制在3万m2以内不少于3个,3~5万m2不少于4个,5~10万m2不少于6个,10万m2以上不少于8个。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摄像头数量应控制在造价5000万以内不少于3个, 5000万~2亿不少于4个, 2亿以上项目不少于6个,且应该保证每个独立的作业片区至少有一个摄像头。 三、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项目部施工现场应设立电子监控室,建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重点监控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进出车辆带泥上路及其他违章作业情况、实体安全隐患或不文明施工行为。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加强电子监控设施的维护保养,保持设施设备的完好,并保证可随时调取一个月内的监控信息。项目负责人每天要至少检查一次电子监控信息并填写检查记录表(附件);现场监理人员每天要至少检查1次电子监控信息并填写检查记录表;现场业主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1次电子监控信息并填写检查记录表。
以上人员检查电子监控信息的时间,每次不得少于30分钟。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在现场监督检查时检查各方对电子监控的检查记录,并提取监控信息进行检查验证,每次不得少于10分钟。 四、发现问题的处置措施
项目部应建立违章作业和不文明施工处罚制度,监控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与不文明施工行为要立即责令相关人员整改,并可作为处罚依据,严格按照处罚制度对违章人员进行
处罚。监理单位应将电子监控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理工作内容,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发书面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上报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跟踪督促隐患的整改消除。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不落实规定的工地,要责令其整改,进行通报批评,按规定在诚信评价中扣分,并取消该工地评先评优的资格,不予同意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和扬尘控制示范工地的申报。对提取的监控信息中所发现的违章作业、实体安全隐患、不文明施工行为,应责令整改并按规定实施证件吊销、经济处罚或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等。对发现的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的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可根据安管总站《关于印发一般习惯性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建安发[2011]39号)的规定实施处罚。
各区县安管站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电子监控工作,切实抓好抓实施工现场电子监控的建立和管理,进一步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附件:施工现场电子监控信息检查记录表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2014年4月8日
渝建[2011] 24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在主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全面实施电子监控的通知
主城各区城多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 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促进施工
现场管理水平的提升,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建筑施工实际,市城乡建委班定在主城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全面实施电子监控。现特有差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时间及范围
从2011年5月15日起,主城区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必须安
装电子监控设施。
二、安装及使用管理
(一)电子监控设施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报监前安装。一个工地不得少于3个监控点,且监控点应覆盖工地进出口大门、作业面等位置,能够实时反映现场安生文明施工动态信息,其中,图像格式为Dl(高清),摄像机线数在520线以上。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应设立电子监控室,建立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一旦发现安全
隐患、不文明施工等情况,要立即责令整改,并收集好电子监控信息档案,保证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可随时调取监控信息。施工过程中,应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关闭,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建立电子监控系统的费用列入概算,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实施电子监控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将电子监控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理工作内容。
三、监督管理
主城各区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应将建筑工地电子
监控设施纳入开工前提条件审查,并将电子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对不落实有关规定的工地,不予申报市级建筑安全文明工地和扬尘控制示范工地。
主城各区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和有关单位要高度
重视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电子监控工作,结台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将电子监控作为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力抓手,促进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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