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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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80万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十分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素还不少;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严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任务更为艰巨繁重。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及各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1.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以下简称国发16号文件)精神,把2012年作为“落实年”,切实加大政策和工作落实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继续大力推进就业优质服务,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2012年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持续增加;毕业生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困难帮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取得新突破;制度建设和长效机制建设取得新进展。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高校的“一把手”要切实加强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形成工

作合力,完善相关政策,在年底前制定并出台本地贯彻国发16号文件的措施。各高校也要根据国发16号文件的部署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部队建功立业

3.继续实施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西部志愿者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到村任职计划”、“农技特岗计划”等项目。同时,各地要根据地方城乡建设需求,在城市社区及农村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积极设立地方项目。要推动出台本省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要高度重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切实做好招聘录用、落实岗位、离校服务等工作,确保到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

4.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各省级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鼓励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吸纳毕业生的有关政策,积极为中小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搭建平台,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就业;积极拓展服务外包领域,进一步扩大服务外包企业吸纳毕业生规模。高等学校要紧密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在所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中聘用高校毕业生,完善并落实协议签订、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

5.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对于加快实施人才强军、科技强军战略,促进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育部门、高校要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做好2011年冬季征集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工作。同时,2012年上半年,要及早启动、精心谋划开展“预征工作周”等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毕业生在部队锻炼成长、建功立业的优秀事迹,动员广大毕业生报名预征,确保完成预征工作目标任务。2011年底,2009年征

集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将退出现役,各省级主管部门、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高职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免试入读成人本科、单独考试入读普通本科等政策;参照应届毕业生政策为退役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和迁转户口档案,并提供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服务,努力实现征与用、征与退的良性循环。

三、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力争实现创业人数进一步增加

6.全面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基地建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普遍建立地方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要探索建立聘用企业家和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创业导师、学校专职教师到用人单位挂职锻炼双向交流的有效机制。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模拟等实践活动,着力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要大力建设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实习和项目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

7.进一步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在资金、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更多扶持。要设立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和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资金,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发放工作,配合落实好减税、贴息贷款、培训补贴、落户等政策。要组织开展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完善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以课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大力提升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8.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和咨询指导。各高校教务、学生工作、就业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有条件的高校要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深入开展就业指导工作研究,建立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

要结合实际,为学生提供个性化辅导,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为积极应对就业工作新形势,不断满足毕业生日益增长的对就业指导服务的需要,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和高校示范性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积极争取公共就业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教师、新任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培训计划,把西部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培训纳入“东部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项目。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名师评选”,落实普通高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的政策,着力提升就业指导队伍专业化水平。

10.加强就业市场和信息化建设。各高校要充分发挥就业服务主渠道作用,积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特别要加强与西部地区和县(市)等基层单位的合作。要逐步探索建立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需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机制。要大力推进就业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信息标准,2012年7月前要全面推广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积极探索使用手机信息报、微博等新媒体手段,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共享机制。

五、重点帮扶,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

11.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各高校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建立帮扶台账,指定院系教师开展“一对一”帮扶,优先推荐,提供至少“一次个体咨询、一次技能培训、一次就业补贴”。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安置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

12.重点开展高校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帮扶和援助。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努力促进少数民族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别是各少数民族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高校要摸清就业困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底数,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要积极

开发本地社区、农技、双语教师岗位,继续实施未就业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

六、加强就业管理,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毕业生签约和就业统计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加强管理,引导和规范学生及用人单位诚信签约。高校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就业签约挂钩,不准劝导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统计工作,各地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由省级教育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要积极探索就业统计方式的多元化,鼓励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统计和评价。各省级主管部门、高校、院系要逐级开展就业统计核查。

14.创新就业管理和服务模式。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为毕业生提供更加科学、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要积极探索开展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远程面试、网上签约、网上办理就业手续和改派手续等,认真负责地做好毕业生档案投递、户口迁移等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就业服务的衔接。

七、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15.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部署,服务于建设宏大文化人才队伍的要求,鼓励和扶持高等学校优化专业结构,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共建培养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十二五”规划要求,超前部署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所需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工作。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退出机制,对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的专业,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要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继续扩大全日制

落户。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为毕业生出具上述相关材料,毕业生须在毕业前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六)结业生就业

已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工作单位的结业生可以派遣,但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结业生,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户口),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

(七)因患病不能正常就业的毕业生

毕业前因病不能正常参加就业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治疗,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痊愈并联系到就业单位者学校可为其办理一次改派,逾期仍未痊愈或已痊愈但未能落实就业单位者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改派事宜。对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必须及时通知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不予接收,毕业生必须持体检证明和解除就业协议证明到学校就业中心备案。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工作后,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报到后患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学校不受理其退档、改派等事宜。

(八)升学的毕业生

升学是指专升本、考取第二学位、考取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1.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毕业生,需将就业协议书返还学校,按升学处理。

2.报考学士、硕士、公务员或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签约前,应将有关事宜向用人单位说明,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由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且要签字盖章。否则,因由考取学士、硕士、公务员或出国而发生的违约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3.通过研究生或专升本考试且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本人要求继续升学的,须持由原协议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证明后,方可在就业计划中列为升学。凡未办理违约手续的毕业生应履行协议,按照协议到用人单位就业。

4.被录取为学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如本人要求就业的,须持原报考单位出具的退学证明,方可办理就业手续。

(九)研究生派遣

研究生派遣分春季和夏季派遣。春季派遣时间一般为每年三月下旬,针对已经获得毕业证书并签订就业协议的硕士毕业生,其他问题到夏季派遣时一并解决。夏季派遣即全校统一派遣,时间一般为每年六月末;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十)以下几种方式纳入就业范畴,毕业生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应登记表,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学校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收函,不需要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用人单位工作的,须由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情况说明,各学院(部)审核后报学生

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2.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等),需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

3.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等,需在毕业当年六月二十日前凭录取通知书或签证(复印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学校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十一)离校时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四、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相关规定

(一)毕业生经“双向选择”被用人单位录用后,需签订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学校以此作为制定就业方案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其它协议学校不列入就业计划,不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二)就业协议书需由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填写双方约定的有关事项,并在学院(部)、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合同效力,签约双方必须维护协议的严肃性。

(三)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未经学校登记盖章,又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属违约行为,学校不负责其就业手续办理。若由此引起协议纠纷,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四)使用他人就业协议书签约的、伪造就业协议书的、

私制公章的毕业生,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因已签订了协议所引起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五)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因就业协议书不及时邮寄、送交用人单位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过程中有其它约定条件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在就业协议书中注明。以口头形式约定任何事宜,学校一律不予承认,协议发生纠纷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七)为建设长期稳定、有序的就业市场,维护签约双方利益和学校的良好声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确因特殊原因违约的,毕业生必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违约具体原因,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关于毕业生违约审批办法的通知》要求办理违约手续。

(八)凡选择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就业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必须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获得进京、津、沪等的户口准入证明后学校方可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入就业单位所在地;否则学校将其户口、档案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九)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外,其他一律不予承认。重复签约的,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十)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若因升学或出国等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给学校。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就业工作程序

(一)双向选择:毕业生获得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和筛选,依据信息参加各种形式招聘会或前往单位应聘,在双方共同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就业意向。

(二)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签字盖章(接收部门必须为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经由学院(部)、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后协议生效,并列入就业方案。

(三)上报就业方案:由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将就业方案上报陕西省教育厅,上报时间一般为每年六月初,如有变动以陕西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四)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学校依据就业方案到陕西省教育厅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其他相关手续。时间为每年六月下旬,如有变动以陕西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五)毕业生离校:毕业生领取就业报到证、户口关系后离校。时间一般为每年七月初。

六、就业单位调整

(一)毕业生离校后出现下列情况,学校不受理其就业改派事宜

1.因自荐书、成绩单等材料不实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2.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自己要求用人单位将户口、档案关系退回学校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二)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在规定时间内,分以下情况处理 1.原就业单位与新就业单位在同一省(市、区),且属于地方的,则在当地大学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即可,学校不负责受理。

2.原就业单位与新就业单位不在同一省(市、区),或隶属单位不同的,毕业生需征得学校同意后,由学校上报陕西省教育厅调整。

七、就业工作要求

(一)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就业方针、政策,熟悉就业工作的内容及方法,严格按就业政策、制度办事。

(二)各相关部门、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在认真总结以往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迅速动员部署,明确责任要求。要贯彻落实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的“一把手”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工,确保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要广泛动员,调动全校教职工特别是教师参与毕业生需求信息收集和毕业生推荐工作,积极为学生寻找就业岗位。要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思想教育工作,既要让毕业生

认清当前就业形势,又要树立坚定信心;要积极引导毕业生进一步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主动到能充分发挥专业特长的单位就业、到基层就业、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三)各学院(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通过邀请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广泛召开小型供需见面会等方式积极向用人单位和社会推荐毕业生。要多途径搜集用人单位信息,及时提供给毕业生。

(四)各学院(部)要严格把好《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推荐书》内容的审查关,切实保证毕业生推荐材料及协议书内容的真实性,经主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并盖章。如毕业生所填写情况与实际不符,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责任由学院(部)主管就业工作的领导、相关责任人及毕业生本人负责。

(五)要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平等竞争的环境,杜绝不正之风。

八、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如与上级文件精神有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二)本实施意见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0月27日印发

校对人:何 静 共印9份

主题词:学生工作 毕业生就业 实施意见 通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p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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