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宣贯讲义 - 程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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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
(报批稿) 主要内容介绍
一、编制依据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是原建设部批准制定的行业标准,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第39项《城市桥梁设计通用规范》(即现行《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的修订要求编制。
二、编制工作概况
《规范》主编单位为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归口单位为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
主编单位按照规范编制工作的要求,组织落实了参编单位和参编人员,征询《规范》修编意见,拟定工作大纲,并于2005年8月1日在上海召开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讨论了工作大纲,落实了分工和进度。由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及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相关章节的起草工作,其中:
北京院起草了“立体、高架道路和地下通道”章节中立交和高架的初稿,“桥梁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章节的初稿;
天津院起草了“桥位选择”章节初稿; 兰州院起草了“桥梁引道、引桥”章节初稿;
上海院起草了“总则”、“基本规定”、“桥面净空”、“桥面的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设计”、“立体、高架道路和地下通道”章节中的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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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桥梁上的作用”、“附录A”等章节的初稿;
编制组针对工作大纲中确定的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如城市桥梁设计荷载、过桥管线布置要求等开展了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工作,进行了《规范》条文编制和说明的起草工作,并于2007年10月完成了《规范》初稿。2007年12月13日编制组在重庆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修改后,于2008年2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规范》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4月~5月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同时由主编单位向行业内三十余家设计院发送了《规范》征求意见稿及征集意见函,共收到反馈意见64条,编制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汇总和处理,对《规范》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完成了《规范》送审稿。
2009年3月主编单位向归口单位提交了送审报告和具体审查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归口单位于2009年4月21日~22日在天津主持召开了《规范》送审稿审查会议。审查专家对《规范》送审稿进行了逐条审查,并对《规范》的协调性、《规范》的技术指标和规定、《规范》的用词用语、强制性条文等进行了重点审查。审查专家对《规范》的技术内容没有重大分歧,认为《规范》送审稿的技术指标合理、与现行规范之间协调配套,一致同意《规范》送审稿通过审查。编制组根据专家审查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于2009年9月提交了《规范》报批稿和相关报批材料。
三、编制原则与主要技术内容
《规范》编制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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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城市经济发展、城市规划、交通需求和桥梁设计、施工、养护、维修等要求。技术内容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准确反映建设实践经验。
2)与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兼容、协调、避免矛盾; 《规范》主要技术内容:
《规范》正文部分共分十个章节,并附有相应的条文说明,即: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桥位选择;5.桥面净空;6.桥面的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设计;7.桥梁引道、引桥;8.立体、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包括一般规定,立体、高架道路桥梁,地下通道);9.桥梁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包括桥面铺装,桥面与地下通道防水、排水,桥面伸缩缝装置,桥梁支座,桥梁栏杆,照明、节能与环保,其他附属设施);补充部分包括附录、特种荷载及结构验算;《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及与正文相关的条文说明。
“总则”部分分别规定了制订《规范》的目的,适用范围、设计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执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术语”部分对《规范》涉及的主要术语作了定义;
“基本规定”主要是结合《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相关内容及城市桥梁的特点,对城市桥梁总体设计、结构布置、结构设计、附属设施与过桥管线布置、设计质量控制以及设计文件的编制提出一些基本要求;
“桥位选择”部分是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桥位勘察的基本要求,规定了城市桥梁桥位选择的原则和要求;
“桥面净空”、“桥面的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设计”主要是根据在编的《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通用规范》的规定,并结合城市桥梁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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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型式对城市新建桥梁的桥面净空限界,桥梁平面、纵断面和横断面布置作出了具体规定。
“桥梁引道、引桥”、“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桥梁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部分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城市桥梁的结构布置、结构设计、桥梁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的设计提出的具体要求;
“桥梁上的作用”这一章节规定了城市桥梁设计中采用的作用和作用效应组合。
与现行《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原《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CJJ-98相比,《规范》(报批稿)在内容上作了以下一些补充、调整和修改:
1. 补充了与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内容有关的条文,明确了城市桥梁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城市桥梁设计应区分持久状况;短暂状况和偶然状况三种设计状况。
《规范》中相关条文:
1.0.1 为使城市桥梁设计符合安全可靠、适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与环境协调的要求,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上新建永久性桥梁和地下通道的设计,也适用于镇(乡)村道路上新建永久性桥梁和地下通道的设计。 3.0.8 桥梁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100年。
3.0.9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表3.0.9的规定采用。
表3.0.9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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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1 2 3 设计使用年限(年) 30 50 100 类别 小桥 中桥、重要小桥 特大桥、大桥、重要中桥 注: 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
后予以调整。
3.0.10 桥梁结构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3.0.11 桥梁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并应同时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的要求。
3.0.12 根据桥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条件和影响,将桥梁设计分为以下三种状况:
1持久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且持续期很长的设计状况。
2短暂状况:在桥梁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持续期较短的状况。
3偶然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且持续期极短的状况。
3.0.13 桥梁结构或其构件:对上述三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对持久状况还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短暂状况及偶然状况中的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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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设计;对偶然状况中的船舶或汽车撞击等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当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和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当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短期效应组合(频遇组合)和作用长期效应组合(准永久组合)。
3.0.14 当桥梁按持久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应采用不低于表3.0.14规定的设计安全等级。
表3.0.14 桥梁设计安全等级
安全等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结构类型 重要结构 一般结构 次要结构 类别 特大桥、大桥、中桥、重要小桥 小桥、重要挡土墙 挡土墙、防撞护栏 注:1 表中所列特大、大、中桥等系按本规范表3.0.2中单孔跨径确定,对多跨不等跨桥梁,以其中最大跨径为准;冠以“重要”的小桥、挡土墙系指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及交通特别繁忙的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挡土墙。
2 对有特殊要求的桥梁,其设计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0.21 桥梁设计必须严格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设计文件的组成应符合有关文件编制的规定,对涉及工程质量的构造设计、材料性能和结构耐久性、需特别指明的制作或施工工艺、桥梁运行条件、养护维修等应提出相应的要求。
2. 修改了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规范》中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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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桥梁设计采用的作用应按永久作用、可变作用、偶然作用分类。除可变作用中的设计汽车荷载与人群荷载外,作用与作用效应组合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有关规定执行。
10.0.2 桥梁设计时,汽车荷载的计算图式、荷载等级及其标准值、加载方法和纵横向折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汽车荷载应分为城-A级和城-B级两个等级;
2. 汽车荷载应由车道荷载和车辆荷载组成。车道荷载应由均布荷载和集中荷载组成。桥梁结构的整体计算应采用车道荷载,桥梁结构的局部加载、桥台和挡土墙压力等的计算应采用车辆荷载。车道荷载与车辆荷载的作用不得叠加;
3. 车道荷载的计算(10.0.2-1)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10.0.2-1 车道荷载
1) 城-A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qk)应为10.5kN/m。集中荷载标准值(Pk)的选取:当桥梁计算跨径小于或等于5m时,
Pk=180kN;当桥梁计算跨径等于或大于50m时,Pk=360kN;当桥梁计
算跨径在5m~50m之间时,Pk值应采用直线内插求得。当计算剪力效应时,集中荷载标准值(Pk)应乘以1.2的系数;
2) 城-B级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qk)和集中荷载标准值(Pk)应按城-A级车道荷载的0.75倍采用;
3) 车道荷载的均布荷载标准值应满布于使结构产生最不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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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同号影响线上;集中荷载标准值应只作用于相应影响线中一个最大影响线峰值处;
4. 车辆荷载的立面、平面布置及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A级车辆荷载的立面、平面、横桥向布置(图10.0.2-2)及标准值应符合表10.0.2的规定:
(a)立面布置
(b)平面布置
(c)横桥向布置
图10.0.2-2城-A级车辆荷载立面、平面、横桥向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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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0.2 城-A级车辆荷载
车轴编号 轴重 轮重 纵向轴距 每组车轮的横向中距 车轮着地的宽度×长度 车辆横向外边距 单位 kN kN m m m m 1 60 30 1.8 0.25×0.25 3.6 1.8 0.6×0.25 2 140 70 1.2 1.8 0.6×0.25 3.0 3 140 70 6 1.8 0.6×0.25 4 200 100 7.2 1.8 0.6×0.25 5 160 80 2) 城-B级车辆荷载的立面、平面布置及标准值应采用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车辆荷载的规定值;
5. 车道荷载横向分布系数、多车道的横向折减系数、大跨径桥梁的纵向折减系数、汽车荷载的冲击力、离心力、制动力及车辆荷载在桥台或挡土墙后填土的破坏棱体上引起的土侧压力等均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计算。 10.0.3 应根据道路的功能、等级和发展要求等具体情况选用设计汽车荷载。桥梁的设计汽车荷载应根据表10.0.3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10.0.3 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等级
城市道路等级 设计汽车荷载等级 快速路 城-A级 或城-B级 主干路 城-A级 次干路 城-A级 或城-B级 支 路 城-B级 1 快速路、次干路上如重型车辆行驶频繁时,设计汽车荷载应选用城-A级汽车荷载;
2 小城市中的支路上如重型车辆较少时,设计汽车荷载采用城-B级车道荷载的效应乘以0.8的折减系数,车辆荷载的效应乘以0.7的折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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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小型车专用道路,设计汽车荷载采用城-B级车道荷载的效应乘以0.6的折减系数,车辆荷载的效应乘以0.5的折减系数。 10.0.4. 在城市指定路线上行驶的特种平板挂车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本规范附录A中所列的特种荷载进行验算。对既有桥梁,可根据过桥特重车辆的主要技术指标,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验算。
对设计汽车荷载有特殊要求的桥梁,设计汽车荷载标准应根据具体交通特征进行专题论证。
10.0.7 作用在桥上人行道栏杆扶手上竖向荷载应为1.2kN/m;水平向外荷载应为2.5kN/m。两者应分别计算。
3. 对桥梁分类标准、桥上与地道内管线敷设的规定、跨越桥梁的架空电缆线、桥位附近的管线以及紧靠下穿道路的桥梁墩位布置等要求进行了调整。
《规范》涉及条文有:
3.0.2 桥梁按其多孔跨径总长或单孔跨径的长度,可分为特大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等四类,桥梁分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桥梁按总长或跨径分类
桥梁分类 特大桥 大 桥 中 桥 小 桥 注: 1. 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
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之间桥中心线长度或桥墩中线与桥台台背前缘线之间桥中心线长度为标准跨径;拱式桥以净跨径为标准跨径。
多孔跨径总长L(m) L>1000 1000≥L≥100 100>L>30 30≥L≥8 单孔跨径Lo(m) Lo >150 150≥Lo≥40 40> Lo≥20 20> Lo≥5 10
2. 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岸桥台起拱
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的桥梁为桥面系的行车道长度。
3.0.19 桥上或地下通道内的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桥上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条件许可时,在桥上敷设的电讯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压力不大于0.4MPa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严禁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
9.7.5 对符合本规范第3.0.19条规定而设置的各种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口径较大的管道不宜在桥梁立面上外露;
2应妥善安排各类管线,在敷设、养护、检修、更换时不得损坏桥梁。刚性管道宜与桥梁上部结构分离;
3电力电缆与燃气管道不得布置在同一侧; 4各类管线不得侵入桥面和桥下净空限界;
5敷设在地下通道内的各类管线,应便于维修、养护、更换。宜敷设在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下。
4.0.8 桥位上空不宜设有架空高压电线,当无法避开时,桥梁主体结构最高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和《110~55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的规定。
当桥位旁有架空高压电线时,桥边缘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0.9 桥位应与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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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工厂、车间、仓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当距离较近时,应设置满足消防、防爆要求的防护设施。
桥位距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1.4 当立交、高架道路桥梁的下穿道路紧靠柱式墩或薄壁墩台、墙时,所需的安全带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大于、等于60km/h,安全带宽度不应小于0.50m;
2 对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小于60km/h,安全带宽度不应小于0.25m。 8.1.5 当下穿道路路缘带外侧与柱、墩台、墙之间设有检修道,其宽度大于所需的安全带宽度时,可不再设安全带。
8.1.6 汽车撞击墩台作用的力值和位置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的规定取值。对易受汽车撞击的相关部位应采取相应的防撞构造措施,但安全带宽度仍应符合本规范第8.1.4条的规定。
4. 增订了节能、环保、防洪、抢险、抗洪救灾等方面的条文;涉及桥梁结构耐久性设计,斜、弯、坡等特殊桥梁设计的条文。
有:
1.0.3 城市桥梁设计应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等级、城市交通发展需要,遵循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洪抢险、抗震救灾的原则进行设计。
3.0.6 桥梁建筑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桥梁建筑重点应放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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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布置和主体结构上,结构受力应合理,总体布置应舒展、造型美观,且应与周围环境和景观协调。
3.0.7 桥梁应根据城乡规划、城市环境、市容特点,进行绿化、美化市容和保护环境设计。对特大型和大型桥梁、高架道路桥、大型立交桥梁在工程建设前期应作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中应作相应的环境保护设计。
3.0.16 桥梁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 构件应减小由附加力、局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应力; 3 结构或构件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采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选用的型式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5 桥梁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计可采用国家现行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通用规范》CJJ37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进行。对已编制地震小区划的城市,可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
地震作用的计算及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6当受到城市区域条件限制,需建斜桥、弯桥、坡桥时,应根据其具体特点,作为特殊桥梁进行设计。
7桥梁基础沉降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的规定。对外部为超静定体系的桥梁,应控制引起桥梁上部结构附加内力的基础不均匀沉降量,宜在结构设计中预留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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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基础不均匀沉降的构造装置或空间。
8.1.2 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下通道的布设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宜按规划一次兴建,分期建设时应考虑后期的实施条件; 2应减少工程占用的土地、房屋拆迁及重要公共设施的搬迁; 3充分考虑与街区间交通的相互关系;
4结构型式及建筑造型应与城市景观协调,桥下空间利用应防止可能产生的对交通的干扰,墩台的布置应考虑桥下空间的利用净空,以及转向交通视距等要求;
5应密切结合地形、地物、地质、地下水情况以及地下工程设施等因素;
6应密切结合规划及现有的地上、地下管线;
7应综合分析设计中所采用的立交型式、桥梁结构和施工工艺对周围现有建筑、道路交通以及规划中的新建筑的影响;
8应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工程措施减少工程建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8.2.5 当立交、高架道路桥下设置停车场时,不得妨碍桥梁结构的安全,应设置相应的防火设施,并应满足有关消防的安全规定。
9.6.2 桥梁与地下通道照明应满足节能、环保、防眩等要求。灯具宜采用黄色高光通量、无光污染的节能光源。
9.6.3 桥上应设置照明灯杆。根据人行道宽度及桥面照度要求,灯杆宜设置在人行道外侧栏杆处;当人行道较宽时,灯杆可设置在人行道内侧或分隔带中,杆座边缘距车行道路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25m。
当采用金属杆的照明灯杆时,应有可靠接地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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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 照明灯杆灯座的设计选用应与环境、桥型、栏杆协调一致。 9.6.5 当高架道路桥梁沿线为医院、学校、住宅等对声源敏感地段时,应设置防噪声屏障等降噪设施。对防噪声屏障结构应验算风荷载作用下的强度、抗倾覆稳定以及其所依附构件的强度安全。当其依附构件为防撞护栏时,可考虑风荷载与车辆撞击力不同时作用。
9.7.3 特大桥、大桥及中长地下通道宜考虑在桥梁、地下通道两端或其他取用方便的部位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9.2.1 桥面铺装应设置防水层。
沥青混凝土铺装底面在水泥混凝土整平层之上应设置柔性防水卷材或涂料,防水材料应具有耐热、冷柔、防渗、耐腐、粘结、抗碾压等性能。材料性能技术要求和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水泥混凝土铺装可采用刚性防水材料,或底层采用不影响水泥混凝土铺装受力性能的防水涂料等。
9.2.2 圬工桥台台身背墙、拱桥拱圈顶面及侧墙背面应设置防水层。下穿地下通道箱涵等封闭式结构顶板顶面应设置排水横坡,坡度宜为0.5%~1%,箱体防水应采用自防水,也可在顶板顶面、侧墙外侧设置防水层。
9.2.3 桥面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面排水设施应适应桥梁结构的变形,细部构造布置应保证桥梁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受排水设施及泄漏水流的侵蚀;
2应在行车道较低处设排水口,并可通过排水管将桥面水泄入地面排水系统中;
3排水管道应采用坚固的、抗腐蚀性能良好的材料制成,管道直径不宜小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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