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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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山东省公安民警优抚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山东省境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抚慰民警、凝聚警心、稳定队伍、促进工作,为从优待警工作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公安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在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18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对基金的募捐、管理、增值、使用; (二) 资助因公牺牲、伤残和伤、病、亡生活特别困难民警及其家属;

(三) 资助困难民警家庭子女就学;

(四) 组织开展慰问英烈、牺牲民警家属等活动; (五) 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 (六) 支付基金会日常工作所需费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全省公安机关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 (三) 身体建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

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参与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 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提出、讨论和通过基金会公募、投资及其它重大活动的意见方案,并形成决议;

(五)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六) 严格执行基金会章程和理事会决定事项,遵守基金会宗旨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基金会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

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全省公安系统有较高的威信或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

理事长、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省公安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负责基金募集、增值管理和公益活动资金的支出; (五) 负责发展壮大基金会组织;

(六) 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机构开展工作; (七)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并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基金会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对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和解聘提出意见;

(四) 研究审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用计划; (六)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七) 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规定; (八) 审核或按授权审批基金开支和内设机构日常工作开支;

(九) 拟定报告、文件,签署有关文件、通知; (十)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性基金会,本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 社会各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

人的捐赠;

(二) 银行利息;

(三) 依法营运所得的基金增值;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 伤残民警补助金;

(二) 生活特别困难的民警及家属补助金; (三) 困难民警子女的助学金;

(四) 慰问英烈、牺牲民警家属等活动的慰问金; (五) 符合基金会宗旨的重大活动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的公开劝募活动;

(二) 用基金50%的资金进行的委托理财和购买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

(三) 用基金30%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

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资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和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有其他原因需注销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公安厅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省公安厅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通过资助因公牺牲、伤残和伤、病、亡生活特别困难民警及其家属,资助困难民警家庭子女

的就学,组织开展慰问英烈、牺牲民警家属等活动和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如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省公安厅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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