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挂靠协议(经律师审议)费用标准明确(1)

更新时间:2023-03-13 22:0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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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用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聘用方式。1.甲方聘用乙方为兼职顾问。2.乙方的工作制度为不坐班制。

第二条:聘用条件。1.甲方必须为合法的独立的法人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实际从事的是工商营业执照及行业主管部门资质证书许可经营范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

2.乙方必须取得国家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专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能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条:聘用、续聘和解聘。1.甲方聘用乙方的聘用期间为贰 个聘用年度。 2.第壹个聘用年度开始日期同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一级建造师注册公示开始之日,本协议生效日同第壹个聘用年度开始日期,一个聘用年度结束日期指本协议生效日在次年的对应日的前一日。

3.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协议。由有意的一方在最后一个聘用年度结束日期的三个月前提出,否则视为双方无意签订续聘协议。本协议期满自动解除。

4.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1)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岗位津贴、劳务费、项目补贴及其它相关费等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2)甲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及其它违法违规违约等的行为。

5.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应将解聘合同、业绩证明、良好行为等信用档案的材料一并出具给乙方。甲方出具的上述材料生效日为最后一个聘用年度结束日期。

第四条:注册管理。1.注册指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2.在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注册管理部门)可以接受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因甲方不及时办理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其它相关费均由甲方承担,并至少赔偿伍万元给乙方。

3.注册管理部门要求应由乙方提供的证件、材料,乙方应提供,并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有效。

4.甲方承担因注册产生的注册费和其它相关费。

5.协议解除后,乙方聘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在注册到新聘用单位的过程中,注册管理部门要求应由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甲方应及时如实提供。

第五条:相关证章的保管。1.相关证章指乙方的身份证、学历证、工程师职称证、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安全B证及乙方的私人印鉴等。

2.甲方应在注册成功之日起柒天内将乙方的相关证章的原件交还给乙方。如果需要使用乙方相关证章的复印件,甲方应在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3.甲方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伪造乙方的相关证章;不得擅自使用乙方的相关证章;不得模仿乙方的笔迹以乙方的名义在任何文件、资料上签名或签写任何内容。甲方如果发生上述行为的,乙方保留向甲方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并要求甲方每发生一次至少赔偿伍拾万元/件。甲方因上述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纠纷等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一概无关。

4.甲方不得遗失、毁损乙方的相关证章,因甲方原因遗失、毁损乙方的相关证章,其中可以补办的,甲方应及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及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并帮助乙方补办,补办费和其它相关费均由甲方承担,并至少赔偿伍万元/件给乙方;不可以补办的,甲方至少赔偿贰拾万元/件给乙方。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相关证章吊销或无效的,至少赔偿贰拾万元/件给乙方。

第六条:相关证章的使用。1.乙方的相关证章只能用于甲方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年检、工程施工、工程投标业务,不能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业务。甲方企业资质升级或者企业资质年检,需要使用乙方的注册证书,由乙方免费提供。

2.甲方使用乙方的相关证章用于建设工程投标,需提前 贰 天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同意的,应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的允许范围内配合甲方进行建设工程投标工作,出示相关证章。甲方应付给乙方劳务费和其它相关费。乙方不负责甲方未中标的责任。

3.甲方使用乙方的相关证章用于建设工程投标、中标的,甲方除应付前款的费用外,还应付给乙方项目职务费和其它相关费。项目职务费和其它相关费开始支付的日期为建设工程中标之日(以中标通知书为准),截止支付的日期为中标的建设工程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且移交给建设单位之日。

4.在中标的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竣工验收中需要乙方亲临现场指导及使用相关证章,甲方应提前 贰 天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告知乙方使用的内容和要求,由乙方自己出示或签盖相关证章,并应支付劳务费和其它相关费给乙方。

5.乙方配合甲方进行建设工程投标期间(以下简称投标期间)指乙方从其当时所在地出发时间算起至乙方回到其住址地为止所耗用的时间,以天计,不足壹天按壹天计。在中标的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中需要乙方亲临现场指导期间(以下简称指导期间)的计算方法同投标期间。

第七条:继续教育。1.甲方应及时组织和通知乙方参加由注册管理部门主办的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及相关会议。

2.在聘用期间内,乙方的继续教育费、执业年检费及其它相关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3.甲方违反第七条第1款和未及时支付前款的费用,使乙方继续教育不合格,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至少赔偿伍万元给乙方。

第八条:薪酬管理。1.第壹个聘用年度的岗位津贴为2.8万 元。第贰个聘用年度岗位津贴为 2.8万 元。第壹个聘用年度的岗位津贴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第贰个聘用年度和第叁个聘用年度的岗位津贴均在前壹个聘用年度结束日期的叁个月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第六条第2款、第4款的劳务费(宁波市内为壹仟 元/次,宁海县内伍佰元/次),其它相关费实报实销。劳务费和其它相关费在投标前一并支付给乙方。

3.第六条第3款费用中属于第六条第2款的劳务费和其它相关费按前款执行。乙方担任甲方项目经理时,应向乙方支付项目经理职务费,按工程总造价的0.06%,施工合同签订后支付职务费50%,剩余5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4.第七条第2款的费用实报实销,并应在主管部门要求交纳之日的伍天前支付给乙方。

5.本协议中的其它相关费包含但不限于:交通费,通讯费,餐饮费,住宿费,资料及复印费,邮寄费,工本费,注册费,报刊刊登费,考试费,课时费,意外伤害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其中意外伤害有第三者责任人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即意外伤害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然后甲方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意外伤害指本协议有效期间,以外来的、突发的客观事件为直接原因致使乙方的身体、精神受到的伤害。

6.本协议所有的薪酬均为交纳各种税、费后的金额,因本协议产生的各种税费(包含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汇款手续费等国家规定需要交纳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7.本协议中的金额均是指人民币。

第九条:责任管理。1.甲方在建设工程项目(包含乙方参与的及未参与的)施工中所发生一切有关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劳资纠纷、环境影响及其它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影响等的事件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一概与乙方无关。

2.乙方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形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乙方为建造师、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负责人、安全员、顾问、指导及其它形式等。

3.甲方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与乙方有关的处罚均由甲方承担,并至少赔偿贰拾万元/次给乙方。

第十条:其它。1.双方如有争议或纠纷,按《劳动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2.用于注册的聘用合同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均具有相等的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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