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08 00:2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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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主办单位:安环部 制度编号: 制度页数:共 5 页 编 制 :王保祥 审 核 : 批 准 : 发布日期:2018年 月 日 生效日期:2018年 月 日 修订日期:2018年 月 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我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专业技能,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新入职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复岗、换岗人员、四新人员、外来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术语

1、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入厂员工、实习人员、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外委施工人员)

2、主要负责人:指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的人员。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4、特种作业人员:指电工、焊工、煤气作业人员等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5、复岗、换岗人员:指由于身体原因脱离本工作岗位二个月以上的重新复工人员或因工作需要在单位内部调换岗位的人员。

6、“四新”人员:指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时,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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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到的从业人员。

7、外来人员:指到我单位参观、学习、经验交流的人员。

8、其他从业人员:指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各类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标准

第四条 新入厂人员(岗前三级安全教育,不少于72学时) 1、厂级安全教育(公司安全部教育不少于16学时)。

新员工入厂由企管部负责员工资格审查并确认体检合格后,填写员工档案。新员工凭借员工档案到公司安全部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

教育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级安全教育(安全科或车间主任负责培训教育,不少于24学时)。 由车间主任及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新员工的车间级安全教育与培训。 教育培训内容: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安全确认制度;有关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安全教育(分厂车间、工段班组负责培训教育,不少于32学时)。 教育培训内容:本组生产特点;岗位危险有害因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安全确认项目,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等。

新入厂员工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发放《安全培训合格证》,合格证与三级考试试卷一并存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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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分厂或各专业部门负责保存。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试不合格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其进入工作岗位。各分厂要为每一位从业人员建立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每一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所接受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再培训及其它教育培训情况;如实记录员工岗位调动情况、奖励惩处情况、违纪工伤情况等。

第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第七条 复岗、换岗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参考新入厂人员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内容,不少于24学时。

第八条 “四新”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参考新入厂人员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内容。

第九条 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由发包部门负责进厂的安全培训与告知,由属地单位做好现场风险分析、应急管控措施及岗位应知应会的安全培训,以保证安全。

第十条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以公司、车间、班组内容为主,每年再培训学时不少于20学时。

各单位针对培训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岗位需求,可增加相应的培训内容和学时。

第三章 处罚标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按计划完成培训,未能按时上报培训计划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第十二条 未按培训学时开展培训、培训学时弄虚作假的考核相关培训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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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200元。

第十三条 培训档案未按要求填写、填写不规范、不及时考核责任单位100元/人次。

第十四条 参加培训人员未按照培训课时要求参加培训的,考核责任人100元。

第十五条 各级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取证培训过程中因违反规定被取消考试资格或证件作废的,除培训费用由责任人自负外,考核责任人200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安全教育应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对象、不同环境,选用不同的培训教材及试卷,采用灵活多用的教育培训形式。

第十七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内容应包括: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表、教育培训登记表、培训教材或大纲、教育培训考试试卷、考试考核成绩、培训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自行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并在每年首月10日前向安全部上报新一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第十九条 发生过重伤事故以上的单位,要重新开展车间、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将所发生的事故作为重点培训内容,不少于8学时。

第二十条 安全部每季度结束后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检查情况登记存档,涉及考核的参照本制度<考核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培训考试要求:理论知识类培训需进行笔试考试,笔试合格成绩为80分。事故案例宣讲及展播类培训不需进行笔试考试。实操类(空气呼吸器佩戴、止血包扎、心肺复苏、现场急救等培训)只需进行实操类考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统一支付培训费用的人员资质证件由公司统一保管,如人员离职、调动需携带证件的,按照证件取证原培训费用收取费用(本人上交财务部后到取证组织部门索要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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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岗期间利用工作时间参加自付费用的特殊工种(电工、焊工、起重操作工)取证的,按照正常出勤对待。

原制度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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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nu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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