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问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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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执法解释名称 1、 2、 3、 4、 5 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号 环函[2002]155号 备注 相关资料 .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环函?2004?243号 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建筑施工单位对建筑产权房法定边界内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应如何处理 环函?2004?392号 环函?2009?124号

1、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55号

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申报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产生环境噪声的工业企业是否只有超标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请示》(鄂环办[200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另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根据以上规定,你局请示中所指产生噪声的工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监测规范和标准进行厂界噪声监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对其进行监督性的监测。如果监测企业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该企业必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2、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243号

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限制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法律及相关规章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3条规定: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局1999年6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规定:已建成的位于城镇人口集中区的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居民区内有噪声排放的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严格限制夜间工作时间。

二、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夜间工作时间的限定

根据上述国家有关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 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位于居民区内的,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如果此类服务单位和娱乐场所与居民住房紧密相连,虽然其边界噪声达到标准,但仍然引起噪声扰民纠纷的,我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噪声敏感集中区域,限制其夜间工作的时间范围,并可以比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3、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392号

关于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处罚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夜间违法超时超标建筑施工作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问题的请示》(豫环法?200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罚款权,但未规定相应的罚款幅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措施、以及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有关具体情节。

根据以上规定,对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改正措施、以及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等有关具体情节,裁定相应的罚款数额。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违法进行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已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4、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124号

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军工企业偶发噪声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9?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处理因该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或相关方不同意调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仅对工业企业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管理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方法。该标准不适用于昼间工业企业偶发噪声排放的环境监管。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5、建筑施工单位对建筑产权房法定边界内居民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应如何处理

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义务人是建筑施工单位,而不是建筑产权单位。建筑施工单位是不能把建筑产权的边界当做自己的建筑施工场界的。即使建筑施工单位与建筑产权单位是同一个单位,也不能把在该单位内居住的居民视为本单位进行本职生产、经营的职工,因为这些居民的本职工作不是在建筑工地进行施工活动。所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大院内建筑施工噪声影响院内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可以进行监督管理。

施工场界应当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划定的边界为准;如果规划许可证中没有划定边界,可以以施工单位施工时所设的围栏为场界;如果连围栏也没有,就可以以受影响的居民的建筑物为界。对建筑施工单位超标排放环境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采取措施,治理污染,禁止其夜间进行施工作业,并可以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如果建筑施工单位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二夜间进行施工作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其法律根据就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6条、第30条和第5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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