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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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总则 第二篇 施工现场

第三篇 施工风、水、电供应及通讯 第四篇 工地运输

第五篇 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 第六篇 土石方工程 第七篇 基础处理工程 第八篇 砂石料生产 第九篇 混凝土工程 第十篇 房屋建筑工程

第十一篇 土建工人安全技术操作部分 第十二篇 焊接与切割 第十三篇 金属结构安装 第十四篇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 第十五篇 锅炉及压力容器

第十六篇 机电工人安全技术操作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金属冶炼、加工各工种 第三章 起重、运输各工种 第四章 机械维修各工种

第五章 施工机械设备运转个、各工种 第六章 永久设备安装各工种 第七章 电气及通讯各工种 第八章 监测及试验各工种 第十七篇 常见危险物品 附加说明 主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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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篇 常见危险物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0.1条 危险物品系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品。对于火工材料的安全技术要求见本规程第五篇《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的规定。

第1.0.2条 危险物品贮存、运输、管理、使用销毁应按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3条 从事危险物品工作人员,应是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并掌握有关物品性质和安全技术的人员担任。

第1.0.4条 危险物品管理应有下列安全措施: 1.仓库应有严格的保卫制度,人员出入必须有登记制度。 2.仓库区域内严禁烟火。

3.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和检查制度。

4.各种物品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等,须立即进行处理。 5.装过危险物品的容器,应清洗干净集中保管和销毁。

6.销毁、处理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有关部门同意。

7.使用易燃物品的单位,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8.危险物品仓库四周,应有良好的排水,设置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小于2m,与仓库保持规定距离,库区内严禁有可燃物品。

第二章 易燃物品

第一节 仓库和贮存

第2.1.1条 贮存易燃物品的仓库,应符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库房建筑一般应采用单层建筑;应用防火材料建筑;库房应有足够的安全出口,一般不宜少于两个;所有门窗应向外开。

2.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安装时,应根据易燃物品性质,安装防爆或密封式的电器及照明设备,并按规定设防护隔墙。

3.仓库位置应尽量选择在天然屏障的地区,或设在地下,半地下,并宜选在生活区和生产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4.不得设在人口集中的地方,与周围建筑物间,应留有足够的防火间距。

5.应设置消防车通道和与贮存易燃物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库房地面应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6.易燃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7.易燃液体的地上或半地下贮罐应按有关规定设置防火堤。

第2.1.2条 贮存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来确定,其层数面积应符合表17-1的要求,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2的规定。

表17-1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贮存物品类别 甲 乙

表17-2 库房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1、2、3项 4、5、6项 1、2、3项 耐火等级 一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最多允 许层数 1 1 1 1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m2) 每座库房 180 750 1000 500 防火墙隔间 60 250 250 250

注:1.两库相邻两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口、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2.甲类物品库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3.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4.甲类物品库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第2.1.3条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3的规定。

表17-3 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一个罐区堆场总贮量(m3) 1~50 易燃液体 51~200 201~1000 1001~5000 5~250 可燃液体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2 15 20 25 12 15 20 25 三级 15 20 25 30 15 20 25 30 四级 20 25 30 40 20 25 30 40 注:1.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设防火堤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易燃、可燃液体的贮罐区、堆场与甲类物品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并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3.贮罐区之同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物的较大值。贮罐区设防火堤时,堤外侧基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4.计算一个贮罐区的总贮量时,应按照1m3的易燃5m3的可燃体折量。

第2.1.4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4的规定。

第2.1.5条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如贮量不超过表17-5的规定,可成组布置。组内贮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易燃液体贮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贮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与贮罐组总贮量相同的单罐考虑。

表17-4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贮罐名称 贮罐形式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易燃液体 可燃液体 D 0.75D 0.75D 0.5D 0.5D 0.4D 注:1.“D”为相邻贮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

2.不同液体,不同贮罐形式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表17-5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成组布置的限量 名 称 易 燃 液 体 可燃液体 闪点≤120℃ 闪点>120℃ 单罐最大贮量(m3) 50 250 500 一组最大贮量(m3) 300 1500 3000 第2.1.6条 易燃、可燃液体设置的防火堤内空间容积不应小于贮罐地上部分贮量的一半,且不小于最大罐的地上部分贮量。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贮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贮罐的半径。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

第2.1.7条 易燃、可燃液贮罐与其泵房、装卸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6的规定。

表17-6 易燃、可燃液体贮罐与其泵房、装卸设备的防火间距(m)

注:1.泵房、装卸设备与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2.装卸设备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m。

第2.1.8条 可燃、助燃气体贮罐,其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章程执行。 第2.1.9条 液化石油气贮罐或贮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7的规定。

表17-7 液化石油气贮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m) 名 称 防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民用建筑 易燃液体贮罐 可燃液体贮罐 易燃材料堆场 其 他 建 筑 总容积(m) 31~30 31~200 201~500 >500 40 35 30 3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18 20 25 50 45 35 40 20 25 30 60 55 45 50 25 30 40 70 65 55 60 30 40 50 耐 火 等 级 注:1.容积超过1000m3的单罐或超过5000m3的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2.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单罐容积或贮罐总容积超过25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组内贮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

3.气瓶库的总贮量不超过1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超过时不应小于15m;其四周宜设置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

4.气瓶库与主要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10m,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第2.1.10条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8的规定。

表17-8 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续表

注:1.总贮量超过本表的规定时,宜分设堆场;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物的较大值;

2.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同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物的较大值; 3.与甲类物品库房、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 4.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5.与易燃、可燃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和表17-3相应贮量四级建筑物的较大值。 第2.1.11条 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贮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7-9的规定。

表17-9 堆场、贮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铁 路 道 路 名 称 甲类物品库房 易燃材料堆场 可燃液体贮罐 易燃液体贮罐 可燃、助燃气体贮罐 液化石油气贮罐 厂外铁路 (中心线) 40 30 30 35 25 45 厂内铁路 (中心线) 30 20 20 25 20 35 厂外道路 (路边) 20 15 15 20 15 25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10 10 15 10 15 次要 5 5 5 10 5 10 注:1.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nj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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