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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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解析辽宁税专 侯江玲 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18940867308 1300940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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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总体框架符合条件的老企业优惠过渡政策 统一的新税法优惠内容及配套政策 特定的财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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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企业及优惠政策过渡

国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附表: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三、关 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 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 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 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财税[2008]2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 国税函[2010]15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 口径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居民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 界定问题 ;二、关于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2013-7-18 3

老企业及优惠政策过渡财税[2009]131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 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下列文 件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财税[2010]10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到期后继 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国税函[2009]399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 2013-7-18 4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 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 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 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 相关资料两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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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项目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 每年定期对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 税款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的资格条件,所 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二)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

条件发生变化时, 是否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本办法规 定对适用优惠进行了调整。 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条件 的或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 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 办法规定程序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企业主 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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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总体优惠原则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 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分类---7大类44项;免税、减计、加计、减免 所得、抵扣所得、减免税、抵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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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相关政策-法26条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 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 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 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 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10-1-22) 企业转让股权收 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 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 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 资的计税基础 2013-7-18 8

免税收入相关政策-法26条

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 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 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 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 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 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 为投资损失。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 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

; 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 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 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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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相关政策-法26条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 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九、加快非营利性组织认 定工作。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营利 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必须分开核算,并对其营利 性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收入和非营 利性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无法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政策。 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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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 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 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 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013-7-18 11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 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 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二)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 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 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 “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 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 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 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 2013-7-18 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2

减免所得项目相关政策-法27条

条例八十六条等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如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等限制或淘汰类产业及领域), 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条例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 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 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其中第一类为鼓励类,第二类为限制类,第三类为 淘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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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项目相关政策-法27条

财税[2008]149号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 围[试行]的通知 财税[2011]26号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 补充通知 财税[2009]166号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8]46号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 问题的通知(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 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财税[2008]116号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年版)的通知 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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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所得项目相关政策-法27条

关问题的通知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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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111号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 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 变产品图案

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 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 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 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 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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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法28条

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 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七、实施条 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 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 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13-7-18 17

小型微利企业政策—法28条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4号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2011-127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 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 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 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通知 2013-7-18 18

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法28条

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 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 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发〔2007〕40号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两免 三减半—特殊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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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nd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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