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风险论文
更新时间:2024-04-07 03:2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工程建设监理风险论文
摘要: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界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依法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首次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使工程监理单位面临新的安全风险因素。
安全事故的风险因素涉及来自建设项目参建各方多种原因的风险,而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把各参建单位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部分地转嫁到工程监理头上,大大增加了监理的风险。监理方作为建设领域主体之一,为了更好地履行项目“三控三管一协调”的职能,有必要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进行风险管理研究。
本文主要从项目参建各方着手,基于我国建筑业的安全生产概况,安全监理的性质、概念,提出了安全监理制度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风险管理思想,并针对于建设项目整个实施阶段所面l临的来自各方的风险,运用风险管理的理论,通过风险识别、
风险估计等风险管理手段,编制了相应的风险因素识别表,提出了风险估价模型,使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前期能有针对性地确定项目的安全风险因素,并提出相应的安全监理对策。
最后,探讨了安全监理风险应对的保险策略。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安全责任、风险管理、工程保险
1、 绪论
1.1 我国建筑业安全概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支柱产业地位日益显现出来。目前我国建筑业增加值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约为6.05%,建筑业从业人数占全社会从业人数的4.83%,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问题。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等原因,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产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行业。据相关资料统计,2005年,全国建筑业(包括铁道、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共发生事故2288起,死亡2607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上年分别下降11.4%和6.5%(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安全生产各类伤亡事故统计表》)。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共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事故”,本分析报告分析对象即为建筑施工事故)1015起、死亡1193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了11.28%,死亡人数下降了9.89%;其中,发生建筑施工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43起、死亡170人(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上升了2.38%,死亡人数下降了2.86%。
从上述资料来看,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虽相对于2004年而言,我国建筑死亡人数有所下降,但事故发生起数仍有所增加。经分析,事故原因主要如下: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有待加强
一是部分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能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薄弱环节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差,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存在盲点。二是未能合理组织利用建设系统各种管理资源和充分发挥各个管理层次、环节的整体效能,未能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的合力。三是部分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措施,对有关责任主体的震慑力不够。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责任未落实到位
一是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重效益、轻安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要求,“三违”现象时有发生,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运转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二是一些建设单位,包括有些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能真正重视和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三是部分监理单位对应负的安全责任认识不清,对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及时作出应有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未能真正落实到位。
3.保障安全生产的各个环境要素尚需完善
一是一些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游离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之外,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低价中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无资质单位挂靠、以包代管现象突出;二是建筑行业生产力水平偏低,技术装备水平较落后,科技进步在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好
转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三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的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在政府和企业之『日J缺少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评价、咨询、技术等方面服务。
1.2 安全监理责任与安全监理风险管理研究现状 1.2.1 安全监理责任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3号令,2004年2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项目,明确界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依法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121131。这一条例首次规定了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的监理责任。
现阶段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下,监理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可划分为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4】。监理的行政、民事、刑事法津责任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在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行使追究权利的主体、追究的程序、承担责任的后果等方面各不相同。认定与追究监理法律责任时,应当对其违法行为作具体的分析,不能将 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混淆。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承担的责任最严重的莫过于刑事责任【21。
所谓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监理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执业过程中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刑事法律后果的追究。
我国的法律条文对监理执业中可能构成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有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旋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的原则是“法无明文不为罪”。即只有触犯了刑法分则448条罪名之某一项或多项时才构成犯罪。刑法分则中有关监理人员作为特殊主体,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可能构成犯罪的规定只有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监理的刑事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行为是否能够直接反映监理职业行为的行业特征性,是区分监理工程师个人犯罪和监理职业犯罪的界限。监理工程师自身的与执业活动不相关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属于一般主体刑事责任,与监理执业是否适当无关。如果监理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例如收受承包商贿赂,提供虚假工程量骗取业主工程款;与承
包商恶意串通,随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等,就构成了监理工程师的职业犯罪,必须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按国际惯例和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应该是一个有经验的专业人士。这里的经验是指监理工程师应该达到一定技术水平,能够在事前控制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能够及时发现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上的缺点和不足并督促有关方面予以改进,如果发生了事故,是客观意义上的缺位。这两种缺位,监理工程师都应当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不是经济和刑事责任,主要是执业责任,政府将对这种执业责任进行处罚,如终身不准从事工程监理执业等。
按现阶段定义,监理工程师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监理工程师是放行员,而这个放行是在承包商通行的基础上放行的。如果监理工程师错位,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领导者、指挥者,直接组织操作施工,甚至强行要求操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将承担错位责任。错位责任的大小将根搌错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情节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监理人员,在当前建筑业安全生产的严峻现状下,如何面对和规避执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将有待进一步研究。
1,3 监理安全风险管理研究存在的问题
虽然风险管理在中国已逐渐被采用,并且在大型项目管理中显示了广阔的前景,但仍然存在一些难点,这些难点同样存在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下监理单位和个人的涉及安全的风险管理,再者,较多的研究者研究的是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所面临的风险,而对于整个实施阶段来自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风险考虑不足。当前监理工作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风险,二是监理合同的风险要探讨监理工作在项目实施阶段的安全风险管理研究存在的问题。简述如下:
1.安全风险管理的技术难点
风险识别困难。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都有专业的风险研究报告或风险一览表,一些大型企业或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公司,项目咨询公司还制订有自己的风险管理手册。这一切均为做好风险识别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目前在中国只有极少数监理咨询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对项目中的风险进行总结与评价。
2.安全风险管理难度较大
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风险评价中无历史数掘可借鉴,或者为了查找历史数掘要花费巨大精力和时间。此外,风险识别阶段会有误差,即使评价做得再好,也可能会因主要JxL险源的漏列而的功尽弃。
另外,在实际的工程监理过程中,往往存在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业务范围内安仝管理范畴不清,导致出现安全事故后舱理是否承担责任划分小清。再者,由于工程监理风险加大,加速监理人员流失,这样无形中又加剧了监理工作风险管理的困难。
2、监理安全责任与安全监理风险管理
2.1 安全监理的概念和性质 2.1.1 安全监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中的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及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采取组织、技术、经济和合同措施,保证建设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方针、政策,有效地将建设工程安全风险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以确保施工安全。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实施,是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也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安全管理、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种新模式。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概念要点: 1.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行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
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髓理单位柬丌展监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2.建设1程安全监理实施的的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监理合同。”同样,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实施也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单位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监督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安全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依据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等。
(1)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也包括《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有关的工程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包括: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3)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两类合同进行安全监理。这两类合同包括: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
4.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范围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范围可以分为监理的工程范围和监理的建设阶段范围。
(1)工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园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③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商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④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使用世界银行、亚渊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业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水利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学校、电影院、体育场馆项目等。
(2)阶段范围。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可以适用于工程建设投资决策阶段、勘察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目前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2.1.2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具有服务性,是从它的业务性质方面定性的,其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的内容就是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通过规划(计划)、控制、协调,控制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特别是施工安全,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安全建成并投入使用。
2.科学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遵循建设工程建设客观规律进行的建设动,其科学性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掌握现代管理及安全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管理和安全管理经验,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工程监理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有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积累了足够的技术。经济等数据资料。
3.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时,不得与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必须依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和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正性
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道德准则,也是监理行业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过程中,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或矛盾时,监理工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
关合同为准绳,公正地协调解决利益冲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2 安全监理制度下的风险管理 2.2.1 风险管理的定义
安全监理制度下的风险管理是使人们对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风险辨识、风险估计、风险评价,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力求以最小成本、最合理技术保障最大安全和最佳经营效能的一切活动,并据此避免较多地与咨询工作性质有关的执业风险。关于这个定义有几点说明:(1)风险管理的主体不仅可以是监理企业,也可以是监理从业人员;(2)风险系指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安全管理风险,并不专指纯粹风险;(3)定义包括了风险管理的对象、方法和程序等重要方面,它的一系列活动已选择最佳风险管理技术为中心;(4)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最大安全和最佳经营效能,即最大限度地保证经济单位人员、财产的安全和盈利能力,避免承担更多的执业风险。 2.2.2 风险管理的目标
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必须和企业的总目标一致。这些总目标是:(1)企业利润;(2)充分的社会职责和权利;(3)企业领导者个人偏好的满足。风险管理的目标是在损失发生之前作经济的保证,而在损失发生后又令人满意的复原。因此风险管理的目标在损失发生前与之后会有不同的内容。
2.2.3 风险管理的程序
1.风险识别
对各种风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进行分析,是风险管理的首要步骤。项目风险识别要回答下列问题:项目中存在哪些潜在的风险因素?这些风险因素会引起什么风险,这些风险造成的后果有多大?忽视、缩小或夸大项目风险的范围、种类和造成的后果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风险估计与评价
风险识别之后,就应恰当地对与各种风险相关的损失进行估计与评价。具体地说,就是要根据已掌握的统计资料确定损失发生的概率及严重程度,确定各种风险因素对项目实现既定目标的影响及其程度。
3.风险管理对策
风险的识别、估计和评价完成之后,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对策,以减少损失,增加收益,一般来说,风险管理技术分为两大类:控制性技术和财务性技术。
4.实施与后评价
正确决策之后,具体的实施十分重要,在执行过程中,应对实施情况进行控制,及时反馈并在必要时调整风险管理对策,最后应对实施的效果及差异进行评估。
3、工程监理在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3.1 来自业主的风险
从某种意义上讲,建设单位的行为不规范是监理单位所面临的较大、较难以控制的风险。其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对于监理单位的信任、
配合与授权情况,委托监理合同的规范程度,建设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水平及协调能力,监理费用的水平及支付情况等。具体如下:
1.业主的资信风险
资信,即资金和信用,资金是当事人有权支配并能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的货币形态;信用是指商品买卖中信守诺言或合同义务的程度。业主的资信情况,说明了业主对合同的履行能力和履行态度,这其中充满着风险。如业主的延迟付款。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实施中,业主延迟付款是一种普遍现象,虽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业主应按承包商的工程进度和工程完成量支付进度款。但由于业主筹资渠道某些环节受阻或业主的经济情况恶化,致使资金不到位。而这样,施工企业对于应有的安全生产管理往往不够重视,缺乏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
2.垫资风险
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建筑承包商承接项目后需要挚付部分设备材料款。若企业挚资过多,业主因为某些原因资金不到位而拖欠工程款,将直接影响到承包商的业务开展乃至生存。垫资现象不仅使企业资金运转紧张,成本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效益,而且导致职工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甚至造成工人队伍不稳定及人才的流失。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不足,易造成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
3.业主不遵循施工的客观规律
有些业主不遵守施工的客观规律,利用建筑市场为“买方市场”这一有利地位,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要求往往过分。例如要求低标价、
工期短、搞“三边”工程、“献礼”工程等,致使工程施工不按科学的施工程序进行,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业主外部协调能力差
工程项目牵涉面广,协作关系复杂。一个工程项目要顺利进行就必须做好方方面面的协调工作,其中很多工作都必须由业主来完成或配合。业主对施工周边环境协调不利,造成影响施工进度的风险,而在合同工期的约束下,施工企业为了在合同工期内完工,会采用一些赶工措施,因为赶工,容易忽视安全设施的设置和安全方案的执 行。
3.2 勘察设计带来的风险
一方面,工程项目的设计是依据已查明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以及现场的勘察资料等进行的,这其中包含着很多的不确定性,即风险因素。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地质条件与施工图设计出入很大,施工中遇到的大量岩崩坍塌等将会引起超挖超填工程量和工期拖延;另一方面,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质量也会给承包商带来风险。某些设计单位责任心不强或为了降低设计成本,设计不充分或不完善,甚至有重大失误。
有些“三边”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业主经常对设计任务书提出修改,导致设计反复变更,使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随之改变。先J;{f拟定的安全施工方案也会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不再适应于新的施工条件。
3.3 监理单位自身的风险
监理单位作为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公正的第三方,既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也不能损害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其自身风险可能来自对于监理任务的熟练程度、技术与装备水平,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专业配备、素质、管理经验、责任心,有关规章制度的健全及执行情况等。
有些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擅离职守,造成某些需要监理工程师确认签署的工序无法向下进行;有些监理工程师由于自身素质不高,不懂舰范或施工工艺,错误指令。甚至个别监理工程师贪赃枉法、吃拿卡要,使施工企业疲于应对,干扰萨常的工作。这些都会因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使监理单位和个人受到相应的处珲或处罚。 3.4 来自分包商的风险
随着我国新建工程规模越来越大,很多大中型工程常采用总承包的模式进行建设承发包,通常是业主将某一项工程全部发包给一家资质符合要求且报价合理的企业,他们之间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限,总承包企业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将工程按部位或专业进行分解后再分别发包给一家或多家资质信誉等条件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分包商。在建筑市场中资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企业往往凭借自己的实力获得总承包权后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其主要原因有:一是工程量大工期短;二是总承包商在设备资金等方面可供投入的资源不足需要借助于分包商的投入;三是由于承包商对于某一些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面不具备长处而借助于专业性较强的分包商可降低成本;四是业主指定分包商。
总包商与分包商订立的施工分包合同,既是一个单独的经济合同,又是总承包合同的从合同。分包工程属于总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总包商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应向业主承担义务。虽然法律法规中规定,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安全承担联带责任,但总承包商在挑选分包商时处于主导地位,有时总包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选择的分包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组织与生产能力,由此导致工程监理在监理过程中面对较多的安全风险。 3.5 施工企业引起的风险
1.职业责任的风险
施工人员特定的职业要求其承担重大的职业责任风险,这种职业责任风险主要体现在:
(1)施工质量责任。施工人员不严格按设计图纸、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随意性强,导致工程质量低劣或安全事故。一旦发生这种因施工质量而造成的风险损失,施工单位不仅要承担经济损失,甚至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施工过程中投资控制风险。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需按时完成任务即可。但某些施工单位由于管理不严、非生产性丌支严重超标,造成资会失控。
(3)管理、经营不善引起的风险。项目领导班子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或领导私心重,贪污受贿,管理混乱导致项目严重亏损。
2.施工单位和个人的不规范行为引起的风险
(1)某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得施工任务,采取行贿等非法手段。
(2)各施工单位之间为了竞争,盲目压价,要么导致亏损,要么导致质量差。
(3)某些施工单位转卖资质。 (4)施工任务转包、分包。 (5)一些小的施工单位无证挂靠。 (6)某些施工人员搞兼职施工。
(7)施工中不执行国家及行业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 (8)某些施工人员推销关系单位产品。 3.管理方面的风险
管理方面的风险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项目经济、信誉上的损失。
(1)项目领导班子配备不合理。领导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懂管理,不善外交等带来的工程准备不足,管理失控而导致工期滞后、质量控制不严的风险。
(2)合同管理不善带来的风险。指未能严格履行合同,对工期、质量、安全各项指标的落实措施不严格,现场工序安排不合理、协调不力,给业主及监理工程师造成不良印象,工作上不予配合,出现恶性循环。
(3)施工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制定科学先进的施工方案,材料供应、机械设备未及时到位,水、电、路等三通一平工作滞后直接影响工程进展而带来的风险。
(4)内部管理制度,因项目实施过程中规范企业内部动作的一系
列管理办法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造成对下属施工队伍计量超合同、材料超供应等风险。
4.人身风险
施工企业具有施工地点分散,流动性大,施工环境多变的特点。特殊工程,高层建筑越来越向高、难、新结构发展,专业化施工,高处作业,地下坑井作业较多。由于建筑施工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施工企业成为事故多发的企业。安全事故导致企业员工人身意外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熏大损失。
4、安全监理制度下风险管理对策
4.1 风险控制对策 4.1.1 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主要是指中断风险源,使其不致发生或遏制其发展。当项目风险潜在威胁发生可能性太大,不利后果也太严重,又无其它策略可用时,主动放弃项目或改变项目目标与行动方案,从而避免风险的一种策略,作为提供咨询服务的监理企业,面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潜在风险,风险回避可作为积极主动对策之一。
在承揽监理业务及履行监理委托合同,规避安全生产管理风险时,采用风险回避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承揽与其资质、能力相称的监理业务。对不熟悉又缺乏实际经验的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单位承揽该业务要慎重。
2.对资本金不足,而又无良好融资渠道,主要甚至全依赖压低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垫资及拖欠工程款为手段运作的建设工程,工程
监理单位承揽该业务要特别慎重。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很难保证施工安全生产资金的必要投入。
3.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要补充关于安全监理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
4.协助建设单位选好施工单位。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建设单位又执意要选择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要表明立场,切勿迁就,可考虑选择中止监理合同的回避风险策略。
5.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工程监理应评估对施工安全方面的影响,表明态度并签署意见。各方协商制定措施时,工程监理单位应有明确的观点并留下凭证。
6.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由于某种需要压缩工期实行抢工时,工程监理单位应协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完善相应的施工安全措施,使抢工具有实施可行性。若其措施不能保证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又不愿增加安全施工措施费时,工程监理单位应表明态度,竭力制止野蛮施工,必要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建设单位故意违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提醒、规劝,表明制止的态度。如建设单位仍一意孤行,工程监理单位应提高警惕,情况严重时,应在有理、有利的原则下,适时中止合同以防陷入更大的风险。
回避风险是管理和控制风险的一种有效的、普遍应用的方法。通过回避风险,将从根本上排除风险来源和风险因素,从而避免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和不确定性。直接回避某种风险是处置该风险的最简单
易行的办法,也最具彻底性和经济性。这是回避风险技术优于其它各种技术的地方。 4.1.2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是在愿意承担风险前提下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损失频率,降低损失严重程度的控制技术。虽然损失控制和回避风险都是以风险单位为处理对象,而非以财务手段(如设立基金)来消纳损失,但损失控制是要积极改善风险单位的特性使之能被接受,而不是如回避风险那样消极地放弃或中止。损失控制包括两个方面的工作:(1)减少损失发生的机会,即损失预防;(2)降低损失的严重性,即遏制损失加剧,设法使损失最小化。
损失减少是指在风险损失已经不可避免地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措施以遏制损失继续恶化或局限其扩展范围使其不再蔓延或扩展,也就是一种事后的风险控制技术,它试图通过一系列措施来降低损失的严重程度,使发生损失的影响减到最小。 4.1.3 风险的分离、分散与控制型风险转移
风险的分离对策是常用的风险控制对策,它的主要思路是将企业或项目的风除因素分离开,而不是将它们集中于都可能遭受同样损失的同一部位,以避免发生连锁反应或互相牵连。这种处理可以将风险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从理论上讲,可以减少一种风险的最大预期损失。根据大数定律,企业或项目借助于风险分离,增加了独立风险单位数量,从而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
分散是将同类风险单位加以增多或扩大,以有助于预测未来损失、
降低风险的一种对策。由于分散使独立风险单位的数量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时,根据大数定律预测损失经历的能力将得到提高,因而风险减少。企业实行分散的途径之一就是进行内部扩张。扩张之后资产的增加、技术力量的加强、生产能力的提高,有利于产品的多样化和实行多种经营,因而有可能选择合理的风险组合,从而有利于分散风险,尤其是减少投机风险的损失。例如企业内部扩张,增设实体以分散风险或企业兼并从而加大风险承受能力。
控制型风险转移是针对财务性风险转移来说的。在经营实践活动中有些风险无法通过上述手段进行有效控制,经营者只好采取转移手段以保护自己。风险转移并非转嫁损失。这种手段也不能被认为是损人利己和有损商业道德,因为有许多风险对一些人的确可能造成损失,但转移后并不一定同样给对方造成损失。这是风险的相对性所 决定的。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风险转移是指合理、合法的正当途径的转移。无限制的、带有欺诈性等不择手段的转移均是不道德和非法的。实施风险转移应遵守政府法规和法令。这是任何经济单位都必须履行的社会职责。 4.2 风险自留
所谓风险自留,是指既不回避也不转移风险,而自行承担风险即损失发生后的直接财务后果。自留风险是处理风险的最普通的方法。这种手段有时是无意识的,即当初并不曾有意识地采取某种有效措施,以致最后只好由自己承受;但有时也可以是主动的,即经营者有意识、有计划地将若干风险主动留给自己。这种情况下,风险承受人通常已
经做好了处理风险的准备。这种无意识或低估将风险及潜在损失承担下来的情形称为被动自留。有意识、有计划的风险自留则称为主动自留。被动自留风险基本上是风险评估不力或疏忽大意的产物,它必然会对风险处理者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避免被动自留风险。作为一类风险财务技术的风险自留,主要是指主动自留风险。
风险自留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即自我保险。自我保险是指企业内部建立风险机制或保险机构,通过这种保险机制或由这种保险机构承担企业的各种可能风险。尽管这种办法属于购买保险范畴,但这种保险机制或机构终归属于企业内部,即使购买保险的开支有时可能大于不设自我保险的风险自留,但因保险机构与企业的利益一致,各家内部可能有赢有亏,而从总体上依然能取得平衡。 4.3工程保险
所谓工程保险就是通过购买相应的保险,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和个人将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意外事故一旦发生,遭受的损失将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从而达到有效降低风险程度的根本目的。具体包括下列险种:以工程项目本身为保险标的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的生命健康为保险标的的意外伤害险;以第三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为保险标的的第三者责任险;以设计人、咨询商(监理人)的设计、监理错误或员工工作疏漏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职业责任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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