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伙)股份合作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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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条 本企业设立的目的和企业宗旨为:追求卓越品质,以最好的质量为社会做贡献,最大化实现企业价值。

第三条 本企业受法律、法规的监督和保护,其一切活动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等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企业基本状况

第四条 企业基本状况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主营: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兼营: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企业注册资本______万元,其中固定资金____万元,流动资金______万元,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出资人自筹,经____会计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四章 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第六条 出资各方和出资比例

1.自然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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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人出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 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买卖、赠与、继承和抵押。股票持有 人的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赎 回股票时, 应遵照本规定持抵押合同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召开 前& 天至闭幕之日,暂停办理股票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在本公司清算之 日起不得办理登记过户和其他变更手续。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转让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第九条 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股东大会通过,同时修改章程,并 向原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应首先通知债权人或予以 公告, 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内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 方可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七章 股东大会 第十条 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企业一切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时,该出资人可委派1人参加大会,并成为 企业董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权力 1.审议董事会或董事长提出的报告; 2.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和本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向及执行情况; 3.审议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4.审议公司增资或减资,收购或拍卖

及有价证券的发行; 5.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转让、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6.修订本公司章程; 7.决定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及支付方法; 8.选举、罢免董事会成员;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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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本公司其他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会 可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本公司亏损达实有资本的1/3时; 3.达到股份总额1/3以上的股东联名提议并书面说明理由时。董事会应在股 东大会召开前30天内通知股东,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由股东人数1/2以上的股 东出席会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1/2通过;特别决议由股东人数2/3以上的出 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的2/3通过。 以下事项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1.决定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 2.决定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和解散; 3.决定修改企业章程; 4.股东转让其股权。 第十五条 每次股东大会均需作书面记录,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 股东大会应对会议通过的事项作出书面决议,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不少 于3人的奇数组成。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在大会期间向股东报告工作; 3.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4.选举董事会主席、副主席; 5.审定本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批准本公司的机构设置; 6.审议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红利分配方案及弥补损失的方案; 7.审议公司增减及发行有价证券的方案;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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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定公司资产收购、拍卖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总经理、子公司经理、合资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职员; 11.确定职工工资标准及职工奖励办法; 12.审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财务、福利等各项重要管理制度和规定; 13.监督协调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14.聘请本公司的名誉主席及各种顾问; 15.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宜。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每 次会议均作书面记录, 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 同意该决议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2.检查、监督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的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名企业经理候选人, 交董事会通过; 3.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予的企业职权。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1人,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条 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报告决议实行 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4.代表企业对外处理业务;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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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置生产计划、贸易、财务等部门。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条 企业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企业税后利润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当 法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 超过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转为股东股 份。

第十二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相应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当企业章程不符合国家现行规定,不适合企业发展或遇其他必 要情况时,可进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 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经营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企业经 营期限可以延长,经营期限的延长,由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并于期满前180 天内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可即行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被依法撤销; 3.破产; 4.不可抗力; 5.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企业终止由董事会通知企业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作出企业终止 的决议,并依据《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 续。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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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因股权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财产及 其他权益的要求。 但破产股东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权益, 可根据有关法规和本章程, 由破产股东与股权人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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