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4-17 05:4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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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制度化、规化、标准化建设,营造和谐的外部建设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精神和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申报、评审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获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必须是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符合条件、群众公认并经省水利厅组织考核、评审通过后的单位。

第四条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自愿申报备案制度。凡申报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项目应当接受考评单位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被评为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可优先申报省、部文明工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可优先申报省、部优质工程奖。

第六条获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由省水利厅颁发“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证书和奖牌,并在水利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和介绍,并将其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

第七条获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可对主要参建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凡在本省境建设的具有独立生产、使用功能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或由本省水利系统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第九条申报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的项目,应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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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建安工作量在1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建筑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5000万元以上的河道、堤防和护砌工程;老闸加固或有特色、有创新的中小型建筑物工程建安工作量可放宽到1000万元左右。

(二)工程在实施伊始,已填报《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报名备案表》(附件1)。

(三)申报时完成的工程量达到全部建安工程量的30%以上。

(四)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严重、违纪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等。

第三章申报办法

第十条省水利建设文明工地申报、评审按年初报名备案,年中资料申报、年终评审公布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由工程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一)厅直属项目,报名备案和材料申报由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直接申报;

(二)地方项目,报名备案和材料申报须经各市水利(务)局预审后推荐申报。

第十二条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报名备案、申报时间: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应在每年一月底前由申报单位填报《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报名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附初步设计批复文件、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和开工报告审批文件复印件等,向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办公室报名备案;一月底前尚未开工的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及时补报。

(二)申报具体时间按照当年有关评选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一份。

(二)《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申报表》(附件2)一式三份(含电子文档)。

(三)反映工程创建文明工地的事迹材料(3000字左右、含电子文档)一式两份,容包含工程建设基本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区环境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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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映工程创建文明工地活动过程的详细记录和相关规章、制度、计划等,以及获得其他部门表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视频光盘一,含反映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和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有关情况(10分钟左右),反映工程建设各个时期创建文明工地的有关数码照片(10左右)。

(六)申报材料应保证容完整、客观、真实。

第四章评审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省水利建设文明工地评审标准主要包括精神文明建设、生活施工区环境、工程建设管理三个方面,具体容和评审标准详见《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标准》(附件3)和《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赋分表》(附件4)。

第十五条评审工作分平时考核和集中评审两个阶段。平时考核在报名备案后进行,采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每次检查结果均按《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赋分表》进行赋分,平时考核占总分30%;集中评审占总分的70%。

第十六条省水利厅设立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审工作办公室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基建处,评审委员会由厅基建处、人事处、机关党委、财审处、省水利工程建设局、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评审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受理报名备案、申报资料接收和查验、平时考核、组建评审委员会,协助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的有关工作、起草评审工作报告并提交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上网公示和发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考核、申报材料审查、听取申报单位汇报并质询、记名评分(或投票)、提出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推荐和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水利厅厅长办公会议根据评审工作办公室提交的评审工作报告和评审委员会推荐进行最终审定。

第五章评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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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在评审过程中,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或者违纪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对已通过评审并获得荣誉的撤消其称号,并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评委资格。

第二十二条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凡已获得“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称号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命位取消其文明工地称号:(一)发生严重违纪案件、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放松管理,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进行处罚的。

(三)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的。

(四)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或与当地群众发生重大冲突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况的。

(五)原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向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行贿的等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市水利(务)局可根据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开展市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评选活动,其评审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报名备案表

2、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申报表

3、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考核标准

4、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考核赋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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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word版.

省水利工程建设

文明工地报名备案表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二○○年月日.word版.

填表说明:

1、本表须在每年一月底前或工程开工后一个月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填报。

2、填写本表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字迹应清晰、整洁,最好使用计算机打印。

3、工程名称要填写全称,建设地点及各参建单位联系方式必须详细、真实。其中,参建单位为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签定合同的主要承包企业或单位。

4、工程容、工程量要从初步设计批文中摘抄。其中,工程量中的其他可根据项目的主要工程容填写扩充。

5、参建各单位近三年获奖较多的,可选主要的填写。每家最多可填写三项,须附证明材料复印件。

6、报名表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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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mn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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