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采访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 崔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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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采访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 崔博远.txt51自信是永不枯竭的源泉,自信是奔腾不息的波涛,自信是急流奋进的渠道,自信是真正的成功之母。●崔博远 隐性采访中被采访者的隐私权 近

年来,隐性采访这一特殊的采访 形式,越来越多地为新闻记者所

采用。由于隐性采访是秘密性采访,触 及被采访者隐私权的机会要比显性采访 多,这就涉及如何保护好被采访者隐私 权的问题。这是一个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实际工作中又不易把握的难题。如果隐 性采访中隐私权的问题处理得好,记者 可以获得真实的第一手资料,达到采访 的目的;处理得不好就会被人状告法庭, 陷入法律纠纷之中。而且,还会给被采 访者带来精神上的痛苦甚至经济损失。 因此,在隐性采访中如何保护好被采访 者隐私权的问题,是新闻工作者亟待解 决的问题。笔者就此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隐性采访与隐私权 隐性采访的概念。“隐性采访,是

新闻记者在进行采访活动中不报自己的 真实身份和工作目的,借助采访工具(照 相机、录像机、录音机)在被采访者不 知情的前提下进行偷拍(录)等采访活 动。”1984年出版的《新闻学简明词典》 收入“隐性采访”这个词条,一开始人 们对这一采访方式比较生疏、个别人甚 至反对,现在已经逐渐为人们所熟知。 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的概念最早 提出于1890年,美国私法者沃伦和布 兰戴斯在《论隐私权》一文中首先提出 了隐私权的概念即“不被了解的权利”。 在我国1982年的《宪法》中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 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诽谤和 诬陷。”这里所说的人格权,实际包含 了隐私权的内容。随着人类文明和社会 进步,隐私权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 重视,保护隐私权已经提到了法律的高 度。据有关研究专家统计,1973年,瑞 典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信息保护法》 1974年美国各州开始制订隐私法、1977 年德国制定了关于防止滥用个人信息的

法律、1980年英国制定了数据保护法, 等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侧面,强调对 隐私权的保护。由此可见,隐私权己经 被提到人格尊严的高度,受到了法律保 护。在保护隐私权方面许多国家有不同 的法律规定,对隐性采访进行了限制。 如美国有的州在法律上规定未经采访对 象同意,不得进行任何摄像、录音和拍 照,有的甚至规定刊播录像、录音和照 片要经过授权等。

隐性采访的必要性。隐性采访以暴 露充分、真实性强、影响面广的特点, 越来越显示出存在的必要性和无可替代 性。如《焦点访谈》栏目本着“用事实 说话”的原则,在很多情况下采用了隐 性采访的方式,获得了现场第一手资 料,抨击不良现象、揭露犯罪、褒扬先 进,因此而得到了广大受众的喜爱和好 评。如在《焦点访谈》开播一周年之际 播出的特别节目《在路上》,报道了道 路乱收费的现象。整个过程是以隐性采 访的手法记录下来的,收费站是为了洗 车,还是乱收费,已经不言自明了。再 如美国新闻史上广为流传的一次漂亮的 隐性采访:著名的女记者伊丽莎白·科 克伦,曾扮成一名精神病患者住进精神 病院,了解到了该院虐待精神病患者的 内幕。逃出医院后,她将获得的内幕公 之于众,迫使政府对医院进行整顿。再 如,经过隐性采访后曝光的南京冠生园 用陈旧的元宵馅做月饼坑害消费者的事 件,在全国引起了轰动,人们都为这样 的采访叫好。这些都表明,隐性采访能 够在某些复杂、特殊的情况下了解到真 实情况,这是显性采访所不及的,它以 独特的魅力证明了存在的必要性。 隐性采访存在的社会因素。在我国, 有许多电视台对隐性采访这一形式情有 独钟,暗访节目层出不穷,有的电视台 甚至开办暗访调查专栏,而且收视率一 直保持在较高水平。分析起来大致有以 下几方面的因素:1.真实可信。观众越 来越厌烦虚假的电视节目,而隐性采访 这一形式能给他们带来真实的信息,因

此,观众从心里喜欢这种报道形式。2.隐 性采访被认同为舆论监督的合法手段。 如《焦点访谈》曾经报道过的乱收费等 现象,都是通过隐性采访的方式披露了 真实,起到了监督的作用,从而维护了 公民的利益。3.隐性采访可以获得有力 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过一项司法 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这个规定意味着新闻工作者的偷 拍、偷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合法化,所 获得的资料可以作为法律上的证据。 在我国,隐性采访的积极意义在于: 它有利于挖掘更多的客观新闻素材,可 以满足大众“知”的需要;它有利于最 大限度地实现新闻的舆论监督功能;它 有利于提高电视台的声望、地位与收视 率。

隐性采访中常见的侵权行为

在我国隐性采访过程中,常见的侵 权行为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2.泄露国家机密 3.侵犯商业秘密

4.侵害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以上四种侵权行为中,侵害公民 人身权利引起的法律纠纷最多,侵害未 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的次之。下面 仅举两例以说明侵犯隐私权对公民造成 的伤害。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名誉权、

隐私权、肖像权等。如暗访并报道了算命摊点所引起的侵权纠纷。1988年,在 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主要街道及人口稠 密的地方出现了几个打着科学算命旗号 的摊点。湖北省竹山县电视台的一名记 者将摄像机装在手提包内,暗访了竹山 县街头的一些算命摊点,并将算命先生 在摊前的对话和录像制成电视新闻,以 《暗访街头算命摊》为题,在该电视台 的“新闻透视”栏目中连续三晚播出。 播出后,算命先生向法院提出起诉,理 由是侵犯了他的肖像权(肖像权从属于 人身权)。他说:“记者拍我是从下往上 拍,整个裤头都照得清清楚楚,还照了 我的脸。”这起纠纷由县级法院打到了

中级法院,历时一年多的时间。 侵犯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隐性采访在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方面尚 有欠缺。如在揭露社会丑恶现象时,隐 性采访中有些内容涉及未成年人、妇女 时,有的记者不进行技术处理,如遮挡 眼睛、头部等,使那些妇女及未成年人 的面孔大白于天下。有一个电视台用隐 性采访的方式采访了有色情服务的歌 厅,播放时对服务小姐的面部不但不做 任何技术处理,而且连跳舞时裸露的镜 头都播放出来。在隐性采访中对妇女及 未成年人若不加保护,就有可能对那些 未成年人的心灵乃至一生的成长产生不 良影响,使那些妇女日后无法做人,更 易遭受侮辱。

隐性采访中出现侵权行为的原因 1.记者不清楚披露的是他人的隐私 因为相关的法律对隐私权的范围界 定不明确,也给记者工作带来困难。 2.记者本身的素质需进一步提高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侵犯隐私权的情 况是可以避免的。如关于一起强奸案的 报道,记者虽没写出受害者的姓名,却 公开了她的单位,还写出了她如何被撕 破衣服、受到侮辱的细节,这就引起了 轩然大波,使受害人痛不欲生,告上法 庭。最后经过法院做工作,有关记者向 受害人赔礼道歉才平息了这场风波。这 起侵犯隐私权案件的发生是因记者的业 务素质不高造成的,记者应该懂得对事 件报道的程度,不能把事实情节都一古 脑地进行披露。记者要注意学习业务知 识和技巧,学习有关法律规定。 如何避免隐性采访中的侵权行为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隐私权的重

视,保护隐私权问题已提到了重要位置。 采访中尤其是隐性采访中如何避免侵犯 隐私权,是新闻工作者需认真研究和解 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国家、记者、 公民等三个方面做起。

国家要尽快出台有关保护隐私权的 法律规定。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使新闻工作者在保护隐私权方面有法可 依、有规可循。目前,在我国还没有详细、 明确的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出台的情 况,新闻工作者可以参照国外在这方面 的有关规定,增长保护隐私权方面的知 识,在工作中有所借鉴。

在记者方面,要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隐性采访的使用范围

隐性采访只适用于某些特殊题材或 特殊场合、特殊采访对象,如在敌方或 对犯罪活动的采访。运用这种方式,目 的在于减少采访障碍和干扰,获取有价 值的新闻事实,务必十分慎重,一般应 控制在法律和新闻道德允许的范围之 内,或取得有关部门的特别授权,切忌 滥用。

2.坚持五个区分的特殊原则

(1)区分公开记录与非公开记录原 则。公开记录是党和国家正式公布的文 件及其他公开发表,可以引用的材料; 非公开记录是记者添加的公开记录以外 的材料,或者没公开发表的资料。记者 在选取资料时应取公开记录的资料,这 样的材料虽然可能涉及某些个人隐私, 但享有公开发表的权利,可以为新闻媒 介所引用。使用非公开记录资料有一定 的风险,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就得负法 律责任。

(2)区分公开场合与非公开场合的 原则。对任何人在公开场合下的任何行 为进行报道都不是侵犯个人隐私。在非 公共场合行为的性质就有所不同。如同 是恋人之间的亲昵,发生在大庭广众时, 不属于隐私,进行拍摄是合法的。如果 亲昵发生在私人住宅,属于个人隐私, 进行拍摄是侵犯隐私权。

(3)区分保护隐私与包庇犯罪的原 则。夫妻、父子之间的事是隐私,但是 丈夫打妻子、父子之间动凶器就已经不 属于隐私,不能加以保护。对这种情况 进行保护,实际上是在包庇犯罪。 (4)区分是否经过本人同意的原则。 由于隐私具有可“放弃”性,一切属于 个人隐私的内容经当事人,或出于当事

人自愿而发表,就不能视为对其隐私的 侵犯。因此,记者要坚持经过本人同意 的原则。

(5)区分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

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公众 人物与非公众人物享受隐私权的范围不 同。公众人物指政府高官和知名人士, 这些人士受法律保障的隐私范围要比一 般公众小,在平民身上不能报道,成为 公众人物时就可以部分报道或全部报 道。如对歌星、影星、政府官员进行的 隐性采访不必加以太多的限制。对非公 众人物要保护个人隐私权,一般情况下, 不得对非公众人物进行隐性采访,除非 其行为或所涉及的事件危害了公共利 益。

3.明确隐性采访时记者的角色定位 与职责

(1)记者是新闻事件的见证人。在 对违法犯罪与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进行 隐性采访时,只能以旁观者、记者的身 份参与到新闻事件之中,要坚持两条原 则:一是隐性采访时必须守法,不能以 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新闻素材,按照《中 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的规定, 尊重被采访者的人格。二是要把公共利 益作为进行隐性采访的依据。凡是有利 于公共利益的就进行报道,否则就不予 报道。(2)隐性采访中要避免“诱导”。 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时只能客观报道事 实,不能诱导犯罪事实发生。如不能因 为要暴露卖假文凭的人,就把自己扮成 去买文凭的人,这就等于设下了圈套, 客观上起到了“诱导”犯罪的作用。 4.采用“三公”的拍录原则

“三公”即公开场所、公务人员、 公务活动。

(1)公开场所。将隐性拍录的采访 方式用于公共场所是比较稳妥的。被采 访人出现在公共场所就表明了他本人对 别人了解他行为举止持默许的态度,记 者在公共场所的偷拍是替观众看到了未 加掩饰的真实,这样,既没有侵犯隐私 权,又得到隐性采访的特殊效果。

(2)公务人员。公务人员不同于公 众人物,公众人物指社会生活中广为人 知的社会成员,而公务人员的概念不具 备这样的内涵。但是,公务人员的举止 广泛地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公众们有 必要对他们进行监督。所以,对公务人 员的隐性拍录涉及不到侵犯隐私权的问 题。窗口行业的工作人员也被称为公务 人员,主要是因为他们工作在公共场所, 对他们的拍摄、录音不会涉及企业内部 事务和经营秘密。

(3)公务活动。这是从采访内容上 判断运用隐性拍录采访方式的合理性。 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公务活动中的隐性 拍录都是合法的,它不存在侵犯隐私权 的问题。

5.隐性采访时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有正当的采访目的。隐性采 访是捕捉鲜活、真实素材、获取新闻事 实的有力手段,但是决不可以滥用。隐 性采访不是为了哗众取宠,也不是收集 证据抓人把柄,而是为了真实反映问题, 通过批评监督,解决一些“政府重视、 群众关心、普遍存在”的问题。 (2)要恪守记者的职业道德。在隐 性采访过程中,记者要尊重事实,实事 求是。要坚持真理,坚持正义。严格遵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在道 德的范畴内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隐 性采访报道工作,要受法律和道德的约 束。

(3)要善于使用掩饰技巧。隐性采 访多数是缘事而发,针对某个事件、某 种行为进行暴露和抨击的隐性采访,不 宜多暴露无辜的参与者,记者要善于使 用掩饰的技巧,区分罪犯和无辜者,保 护公民的隐私权。目前,很多隐性采访 事件的报道,电视屏幕上暴露参与者的 面孔,这种做法不妥,在某种程度上侵 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因此,在后期处理 时一定要进行技术处理,加以掩饰。 保护隐私权不单纯是记者和新闻部 门的事情,一般公民也应该有较强的自 我防护意识,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这

要从以下两方面做起:一是要懂法。公 民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要做到懂法, 才能有自我保护的武器。同时,学习法 律知识,清楚有关的法律规定,也是公 民应尽的义务。二是要注意维护自己的 人身权利。如,某报社的一名记者半夜 到一户人家采访,这户人家以“私闯民 宅”为由将记者赶出家门,维护了自身 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①周明涛:《谈电视隐性采访中的法律问 题》,《电视研究》,2000年第5期 ②胡黎明:《隐性采访中记者的角色权利 和职业责任》,《电视研究》,2000年第10期 ③刘月雷:《论“隐性采访”中的道德与 法律问题》,《新闻知识》,2002年第2期 ④张雨明康长庆:《新闻侵权:从传统 媒介到网络》,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 ⑤徐迅:《隐性拍摄的“三公原则”及其 运用》,《电视研究》,2001年第10期 [作者单位:中央新闻纪录电影制 片厂(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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