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概念、法规和程序

更新时间:2023-03-20 10:1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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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是研究人类生存的环境质量及其保护与改善的科学。环境评价作为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主要是依据环境理论学的成果,以及预测和评价技术,在一定的可预见的时段内,分析判断人类活动对环境系统的影响和环境系统可能的发展变化趋势,目的是为人类的可预见的行为提供调控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即是协调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方法,也是实现“预防为主”的环保方针、控制新污染源的有效管理手段。

环境影响评价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始于核设施,60年代,英国总结出环评的“三关健”(关键核素、关键途径、关键居民区)。已有明确的“污染源-污染途径-受污染影响”人群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模式。1970年美国率先建立环评制度,国际上其它国家也相继建立环评制度,同时国际上建立了许多相应的环评机构,召开了一系列的有关环评的会议,开展环评研究和交流。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日程》中写入环评的内容。

目前,在各国,环境影响评价更多的是作为环境管理的一项制度来实施的。由有资质的评价单位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完成环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这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特点。

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是与时俱进的,这体现在不同的时间,环境评价的内容与评价的重点都有所变化。评价的内容依评价的对象及环境特征而有所不同,与全球的环境质量状况,与人们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与我国的环保政策也是密切相关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有其评价的方法与内容,在环境管理中各自起着其不同的作用,其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我国开展最多最为成熟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本章,我们将以我国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和标准为准,介绍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依据、标准、内容、评价的程序及方法。

1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1.1 环境影响

⑴环境影响的概念

环境影响指人类活动(包括经济活动、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导致的环境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人类社会的效应。环境影响包括了人类活动对环境的作用及环境对人类社会的反作用两层次。在环境影响评价中更多的会关注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当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是减小环境影响对人类的反作用。

⑵环境影响的分类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经常按照评价的需要将环境影响分成不同的类,以方便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环境影响按开发建设的生命周期、按影响的性质和持续时间等可将影响分为不同的类别。

①按项目的运行阶段可分为:建设阶段影响、运行阶段影响、服务期满影响。

按项目或开发建设活动的生命周期可以将项目分为准备期、建设期、运营期及服务期满四个过程。每个过程所造成的环境的影响是不同的,在这四个过程中,由于准备期对环境的影响一般较小,所以在大多数的环境影响评价中,准备期的环境影响可以被忽略。

如井工开采的矿井,在建设期的影响,主要是对土地的使用功能的改变、对地表植被的破坏;还有少量的施工“三废”和噪声排放的污染问题。在运营期,矿井的生产主要由井下开采、煤炭加工、煤炭储运及相应的辅助设施这四部分组成,每一部分在运行过程中都会直接的或间接的对环境造成影响。矿井生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主要有煤炭在转载、储运过程中所产生的粉尘及锅炉燃煤所产生的烟尘和SO2对空气的污染;井下排水和工业场地污水排放对水体的影响;矸石、灰渣及生活垃圾等固废的不合理堆存造成的对大气、水体及土壤的影响;噪声排放对居民的影响。在运营期的生态影响主要是采煤引起的地表沉陷以及由地表沉陷引起的次生环境问题。包括对土地利用结构的影响、对植被的破坏、对区内生态系统的演替的影响、地下水的渗漏、地质灾害、生态灾民等。其中,随着国家相关政策、标准的不断收紧,“三废”及噪声污染目前基本得到有效控制。由于生态破坏影响出现的时间滞后性、空间的差异性、治理与投入的持久性及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及补偿机制的缺失,使得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着治理的主体不清、资金投入不足和监管不利等问题。一直以来,矿区开发的生态破坏并未得到有效的解决,已经成为影响矿区与当地居民关系,制约矿区发展的瓶颈,特别是在陕北那样的生态脆弱区尤其突出。闭矿后的生态影响主要是生产期生态影响的延续(生产期所造成的土地的破坏与污染等及社会经济问题。由于运营期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大、持续时间长,因此,运营期生态恢复及建设是矿井生态保护工作的重点。

不同的项目同一时段对环境的影响是不同的,这是由项目本身的特点及环境的特点所决定的。但大部分的项目均是以运营期的影响最大、最为持久,运营期的环境影评价始终是环评的重点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心所在。相对于运营期来说,矿井建设期时间较短,相应的影响持续时间较短,但有些项目如水利建设的施工期较长,其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求对于不同的时期(根据评价对象至少对建设期和运营期)有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

②按影响的作用方式分类: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和累积影响。

人类活动的结果对人类社会或其它环境的直接作用,称为直接影响。(同时、同地、易于识别和量化)直接影响诱发的其它后续影响,为间接影响。(延后、异地)。如水库建设由于

淹没会产生大量的移民,而这些移民的异地安置将对安置地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前者为水电开发的直接影响,后者为间接影响。

累积影响指一项活动与其它过去、现在及可以合理预见的将来的活动结合在一起时,因影响的增加而产生的环境影响。累积影响有时间的累积也有空间上的累积,可以是一个单独的活动的持续加合,(如煤炭分多层开采时造成的地表深陷),也可以是多个活动的加合(如矿区开发中,采矿、煤炭的加工、发电等多个项目所排SO2可能会使区域SO2严重超载)或协同(如光化学烟雾的产生,其主要的大气污染物来源于氮氧化物、碳水化合物和紫外线间复杂的光化学反应),在区域开发时,多个活动的影响叠加是不容忽视的。累积影响有时会是突变性的,更为严重的,难以恢复的。对累积影响的识别与评价称为累积影响评价,目前我国对于累积影响的评价还处于探索阶段。累积影响评价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的较少,是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之一。

③按影响的效果分类: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

有利影响(也称为正影响)指对人群健康、社会经济或其他环境的状况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的影响,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常用“+”表示,反之称为不利影响(或负影响),常用“-”表示。项目的建设并不完全是负面的影响,如污水处理工程、集中供热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虽然工程本身会对环境的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其对本地区污染物集中处理所取得的环境效益远远大于未建前的分散处理,其对环境的正面的影响大于其负面的影响。项目的污染物的排放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由于项目建设占地会永久改变土地的性质、破坏地表植被等,生态破坏以负面影响为主;一般项目的建设会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对于改善就业和增加社会福利等有积极的影响,因此认为项目的建设对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以正面影响为主。项目的建设是有利影响还是不利影响都是相对的,对环境要素的影响的性质因项目的不同而不同,不可一概而论。在环境影响识别时,要正确识别这些影响的效果,正确评价开发活动的环境的影响。

④按影响的可逆性分类:可恢复和不可恢复影响。

可恢复的影响指人类活动造成的环境某种特性的改变或某种价值的丧失后可逐渐恢复到以前的面貌的影响。反之为不可恢复影响。一般认为,在环境承载力范围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可恢复的,超出了环境承载力范围,则为不可恢复影响。一般对于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是很难恢复的,对于植被的破坏、造成的水土流失等是可恢复的,当然造成某种物种的消失是难以恢复的。而对于“三废”排放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在一定时间内通过对于污染的治理是可恢复的,而对于人体健康的损害有些是难以恢复的。对于不可恢复的影响在决策时要特别予以关注,如对于不可再生资源和物种多样性的影响。

此外,按影响的时效:长期影响和短期影响。项目在建设期的影响一般都是短期的影响而在生产中的一些影响则是长期。当然短期与长期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相对于项目的服务

年限较长。植被的局部减少是短期的影响,按影响的作用方式又可分为暂时影响和连续影响;按影响的尺度又可分为地方、区域、全球性影响;按影响的组合效果可分为单个影响和综合影响。

不论是何种形式的分类,都是为了帮助我们了解影响的程度、性质了作用方式的,更好的制定缓解措施和替代方案。

⑶环境影响识别

认识环境影响的程度、性质、作用方式及作用时间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任务之一,这个过程称为环境影响识别。

环境影响识别的过程是一个把项目与环境不断的联系的过程,通过分析项目的全部工程组成、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和项目对环境的全部作用方式,来识别项目对环境的可能的影响。它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工作,为环境影响评价鉴定评价的范围、 确定评价的重点、选择评价因子提供依据。在环评的初期完成。

识别一个项目的环境影响往往包括按不同的运行阶段的影响的识别、对影响持续时间的识别、对影响程度的识别、对于影响性质的识别。针对不同时段的影响的特点,影响的性质、影响的程度、持续时间提出相应的环保对策。

识别环境影响的方法有列表清单法、矩阵法、网络法、叠图法等。

1.2 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⑴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是指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区域开发规划和国家政策实施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进行的系统性识别、预测和评估的过程和方法,并将评估的结果用于指导人类的开发建设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的根本目的是鼓励在规划和决策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达到更具环境相容性的人类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明确开发建设者的环境责任并规定其应采取的行动,为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提出环保要求和建议,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对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管理的科学依据。

在各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实践,更多的是基于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即按照一定的程序、一定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这也体现在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上。因此,不同国家的管理制度对其赋予了各自特定的涵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这样的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个定义对我国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对象、内容、及程序给出一个很好的说明。

因此环境影响评价具有以下的内涵:

①环境影响评价即是评价方法又是环保制度;

②进行评价的时间是在项目实施前和规划草案报批前;

③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包括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和政策(包括立法),但我国目前法规要求开展的环境影响评价只包括建设项目和规划。所有的建设项目都应进入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三类”规划进行环评:即一地、三域、十个专项。一地是指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三域指区域、流域及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一地三域统称为综合规划)。十个专项指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统称为专项规划)

④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和过程是:影响的识别→影响预测→影响评价→提对策和措施→得出项目在环保上是否可行的结论。

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深入,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正在被愈来愈多的政府认识,并把它作为一项有用的决策工具,随着人们的这种认识的不断的扩展,评价的范围也在不断的延伸,正在从项目层次进入规划和政策的制定的决策最前端,影响着一些重大的决策。

⑵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

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的对象分类:可分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评是指对一个或多个拟建的工程项目可能对其所在地区的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识别、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减缓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建设项目环评是我国开展最早的、最为广泛的环评,其评价程序和方法也最为成熟。由于项目的组成及建设地点比较明确,因此,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比较容易确定,建设项目的环评大多可以进行定量评价。所提出的环保措施也更加具体,操作性较强。建设项目环评要解决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项目合理选址、环保对策及其实施的保证。

规划环评是指在规划编制阶段,对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过程。规划环评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规划编制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所拟议的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协调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政策环评是指对已有或计划政策及其替代方案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的系统,综合的评价过程,政策的评价包括颁布、实施直到废止的政策的整个生命周期可能的环境影响。其主要目的是提供给决策者关于环境方面的基础信息以及不同的替代方案可能代来的环境影响。保证环境因素在决策过程得到考虑。由于政策的综合性、内容多样性、较大的不确定性以及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的滞后性等特点,使得政策层面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理论、

方法学研究以及实际应用中都落后于规划和计划,至今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工作程序及方法体系。目前,政策层面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仍局限于少数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我国的立法并没有包括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因些,我国政策环评还未在实践的层次开展。

规划环评和政策环评均属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SEA)的范畴。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SEA的概念引入中国,一些学者就SEA的理论、方法开展了系列研究,并结合一些案例进行了尝试,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开展规划环评以来,规划环评立法及标准也在制订及完善中,促进了SEA在我国的广泛开展。

SEA一般是指“环境影响评价(EIA)的原则和方法在战略层次的应用,是对一项政策、计划或规划及其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进行正式的、系统的、综合评价的过程,包括完成SEA研究报告,并将结论应用于决策”(Therivel Riki et al.,1992,1996)。旨在决策过程的早期,对政策(policy)、计划(plan)、规划(program)和立法(1egislation)等战略决策及其替代方案的各种潜在环境影响(包括自然、经济、社会和政治影响)进行系统、全面、综合的评价。

SEA与传统EIA是处于两个不同层面的环境评价,它们研究的内容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均不相同。二者具有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与传统的EIA相比:①SEA所考虑和涉及的地理空间尺度更大,SEA除了评价区域环境影响外,还考虑与可持续发展相关联的环境问题(如自然资源、温室效应、生物多样性等)、环境的全球和区域效应,而EIA则着重于评价环境的局部效应。②SEA涉及的时间尺度较大,所涉及的一系列的人类活动,而非EIA的单一工程项目,各种建议项目、实施的时间不确定,并且有可能改变。因此,SEA的预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③由于SEA处于决策的前端,可供选择的方案的范围更广,对环境的保护更具预防性。因此,SEA更注重的是对人类活动和环境保护的协调,而不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未端的治理。

②按环评的时间分类:可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估。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以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作为评价标准,采用调查和分析的方法,对项目所在区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分析、评价,了解污染物的时空分布规律,可能的发展变化趋势,并说明其与人体健康、生态系统的相关关系。

环境影响预测评价 是在现状评价的基础上,采取一定的预测方法,对拟议的人类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性或定量的预测分析和评价,通过与现状及标准的对比来说明环境质量的可能的变化方向和程度,这种变化是否是在环境及人类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或者是采取适当的措施后,环境的变化是在人类可接受的范围内。

环境影响后评价 是影响评价的延续,是在开发建设活动实施后,对环境的实际影响程度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检查环境对策的落实程度和实施效果,验证环评结论的可靠性,对评价时尚未认识的一些对环境有潜在的影响的或已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以达到改进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管理水平,消除不利影响的作用和目的。它的任务主要有三个:①对项目运行后实际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②对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④对未来的影响进行预测。其目的,除作为检验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外。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何时何种情况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从环境现状评价到影响预测评价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一个完整的管理过程,体现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全过程性。

(3)按环评的内容分类:可以分为环境要素的影响评价(包括水环境影响评价、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经济评价等)、累积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评价、环境风险评价及公众参与等。

①环境风险评价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性事故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程度,可用风险值表征。对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间发生的可预测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或突发事件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对人身安全与环境的影响和损害,进行评估,提出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

根据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环境风险评价应把事故引起厂(场)界外人群的伤害、环境质量的恶化及对生态系统影响的预测和防护作为评价工作重点。风险评价主要包括:风险识别、源项分析、后果计算、风险计算和评价、风险管理等内容。

我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风险评价的研究,在1990年时,环保局要求对重大环境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价。目前,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风险评价包括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失控状态下的泄漏,爆炸;大型技术系统(如桥梁、水坝、尾矿库的跨塌)等风险。但生态风险评价还未正式列入环评中。

②社会经济评价

以人(人体或人群)为中心,由人类创造的一切产品和副产品及其关系、状态和过程的总体称为社会经济环境。由拟议中的项目或政策建议所可能引起的一个地区的社会组成、社会结构、人地关系、地区关系、经济发展、文化教育、娱乐活动、服务设施等的影响,都属于社会经济环境评价范围。

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以环境经济学理论为基础,其中外部性理论是主要的理论基础之

一。社会经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是由目标人口确定的,(目标人口是指受拟建项目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那部分人口)评价因子的识别主要考虑社会、经济和美学及历史学等方面的因素。社会经济评价的主要方法有:专业判断法、调查评价法以、费用效益分析法。

不同的学者和组织对社会经济评价的含义有不同的界定,所以至今社会环境影响评价并没有统一的评价程序和内容。一般认为社会经济评价至少包括对项目社区社会环境和社会经济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和社会问题的评价。目前,项目环评中开展社会经济的评价的较少,

在水利水电工程等项目中开展了关于移民的社会影响评价。

③累积环境影响评价

累积影响指一项活动与其它过去、现在及可以合理预见的将来的活动结合在一起时,因影响的增加而产生的环境影响。环境变化有不同的累积方式,这些方式也依赖人类活动的数量、类型、以及时间和空间上的特征。对累积环境影响的评价称为累积环境影响评价。

美国最早把累积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并正式给出了累积环境影响的定义。明确了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累积环境影响分析的原则和程序步骤(确定评价范围(识别与建设行动相关的重要累积影响事宜、确定评价目标;确立分析评价的空间范围;确立分析评价的时间框架;识别相关的影响自然资源、生态系统和社会环境的其他活动)→描述受影响的环境→确定环境后果)。加拿大1992年加拿大环境去开始要求考虑累积环境影响;1999年2月加拿大环境评价署发布了由加拿大累积环境影响评价组制定的《累积影响评价实践指南》,其中,提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累积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及相关的评价方法。加拿大累积环境影响的评价步骤如下:确定评价范围(识别重要的区域环境事宜、选择适当的有价值的区域生态系统组分、识别时间和空间的边界范围、可能影响同一生态系统组分的其它活动)→影响分析→确定减缓措施→评估影响的重大程度(将评价结果与环境承载力或土地利用目标和趋势进行比较)→后续跟进监控(提出区域范围内的环境监测方案)。

国内20世纪90年代开始累积环境影响的评价,并在1998年6月1日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中提出对开发建设项目对环境因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累积影响情况进行预测评估;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中也要求进行累积影响分析。

累积影响的特点就是多种或多个影响发生时间、空间或性质上的相互作用,最终导致影响放大或升级,使受其影响的环境系统或系统成分发生结构和上的根本改变。发生根本改变的系统或子系统的前后系统状态都是可以观测的。但累积影响产生的过得是复杂的难以把握的,并存大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所以目前对这个过程的认识还很不够。不能根据过程对累积影响进行预测和研究。累积影响常用的方法有:矩阵法、网络法、地理信息系统、情景分析法、叠图法等。

一部完整的环评报告书,涵盖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二部分,包括水、空气、声、生态等多种受影响的环境要素的评价和公众参与、清洁生产、风险评价等内容。环境健康评价和社会经济的评价、累积的评价还处在探索阶段,在项目环评中并未有专门的要求,在规划环评也要根据评价的对象来确定是否开展。

1.3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一些常见的概念

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来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总称。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来说指的是,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称。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是整个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和评价结论的书面总结,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要符合报批的要求,其内容应该按照评价的导则的要求安排,其内容应能反映整个评价过程,评价结论明确。对于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项目的环评报告表及登记表的内容及格式,环境管理部门都有统一的要求。

⑵环境敏感区

环境敏感区是环境影响评价中需要保护的地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敏感区主要指以下三类地区:①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②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③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⑶环境功能区

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地区在环境结构和使用功能上的差异,对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形成的特定的地域或环境单元,称为环境功能区。事实上,环境功能区也常是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性功能区。对环境进行功能区的划分,一是为了合理布局,二是为确定具体的环境保护目标,三是为了便于目标的管理和执行。对于未建成区或新开发区,环境功能区划对其未来环境状态有决定性的作用。在环境影响评价中,项目的选址要符合功能区的环境要求,环境保护目标就是该功能区所对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功能区也是环境质量的评价标准及污染物的排放标准的选取的依据。

⑷评价因子

能够代表项目排污特征,或反映环境质量状况,或生态系统特征,或社会经济状况的一些参数,通过将这些参数与标准或与现状值的比较,来说明环境质量的变化程度或变化趋势。评价因子分为现状评价因子和预测评价因子二大类,又分为地表水评价因子、环境空气评价因子、噪声评价因子、生态评价因子和社会经济评价因子等。

评价因子的筛选是在环境影响识别的基础上进行的。筛选时要考虑现有的环境质量状况、项目影响特征、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及数据信息的可获取性。一般可选取:①最能代表和反映受影响环境的性质和特点者,如例行监测浓度较高者,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有潜在危害者,已开展的区域污染源评价所确定的主要污染物。②易于测量或易于获得者,评价单位可能提供的监测和测试条件。③评价对象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④法规和标准要求评价的因子。

⑸评价的工作等级

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一般是指某个环境要素(水、气、声、生态等)的评价等级。

根据评价项目的工程特点、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划的要求,将水、气、声、生态的评价工作划分为三个工作等级。一级评价对环境要素或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要进行全面、详细、深入评价,二级评价对环境要素或评价专题的重点环境影响进行详细、深入评价,三级评价对环境要素或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进行一般评价。环境影响可忽略的环境要素或评价专题,不进行影响评价。

各专项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详细规定,参阅相应的专项评价技术导则。

根据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各专项评价的技术等级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中非常重要的工作,一般在制定评价大纲阶段进行,工作等级一经确定,评价将按等级所确定的深度及范围来开展评价工作。

⑹污染源及源强

污染源是指向环境排放或释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场所、设备或装置。任何以不适当的深度、数量、速度、形态和途径进入环境系统并对环境产生污染或破坏的物质或能量。统称为污染源。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经常将污染源按照其对环境要素的影响进行分类,分为水污染源、大气污染源、环境噪声污染源、固体废物污染源、放射性污染源等。又可以将污染源按其排遣放的形式分为点源、线源、面源和体源。

源强是指某一污染源单位时间所排放的污染物量,也称为污染物的排放速率。是计算污染物在环境中的迁移扩散的基础参数之一。源强的确定可采用物料平衡法、经验公式法、类比法、排污系数法和实测法。

2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进行规定,必须执行,就成了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种制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环境影响评价不能代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前者是评价技术,后者是进行评价的法律依据。自1970年1月1日美国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起,30多年来已有100多个国家先后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92年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都写入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7宣告:对于拟议中的可能对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国家手段,并应由国家主管当局做出决定。

我国是最早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法律制度确定下来,要求所有建设项目均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并在1998年11月颁布的《建设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资质、审批等进行了规范,并将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环评制度。此后,与之配套的出台了系列的项目环评的法规与评价导则,使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论从管理还是从方法内容都走向了完善。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并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开始实施战略层次上的环境评价,将环境影响评价从决策的未端移到了决策的前端,使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个辅助决策工具可以更好的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发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559号)是对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重要补充与完善,它不仅解决了规划环评具体操作依据的问题,而且将环境影响评价很好的纳入政府决策的程序中,成为政府决策的制度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我国的环评还没有进入决策的最前端,对政策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但从项目环评上升到规划环评,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立法工作及配套的法规和标准,已经体现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实施可持续战略中的重要性。

作为一项环保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在防治建设项目污染和推进产业的合理布局与优化选址、加快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为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最富成效的措施之一。

2.2 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支持

法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确立、环评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主要依据,可以认为,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就是国家环保政策在项目中具体落实的过程,在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的最初阶段都是对法规的收集和学习。

⑴环保法规体系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是由①法律;②国务院行政法规;③政府部门规章;④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⑤环境标准;⑥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组成。法律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律,而环境保护法律又分为环境保护综合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组成。法规体系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的规定构成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支持。

①法律

《宪法》中有关的规定:1978年3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又进一步作了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国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作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最高准则,也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和基础。

环境保护综合法中的规定:环境保护综合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的第十三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单项法中的规定:环境保护的单项法包括污染防治法和生态保护法,在这些法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对象、内容和程序也做了明文规定。单项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4-1实施,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10-1 )

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60000字,共有5章38条,对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环评的法律责任等作了更明确、更详尽的规定。该法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定义、范围、原则、对象作了明确的界定,并对规划、专项规划和建

设项目的评价内容、审批的法律程序、预审、审核、审批的期限、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后评估的时间、对象、内容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还规定了环评的跟踪检查制度。

环境保护相关法的规定:相关法是指一些自然资源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法律,都涉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也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1-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以及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

②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一是根据法律受权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细则或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二是针对环境保护的某个领域而制定的条例、规定和办法,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29)、《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条例》(1993-8-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条例》(1993-8-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3-15)等。

③政府部门规章

政府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规章是以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或者是针对某些尚未有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作出相应规定。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10-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8-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6-1-1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9-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3-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4-2-16)、《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范围(试行)》(2004-7-3)、《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范围(试行)》(2004-7-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6-3-18)、《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2003-10-8)等。

④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特定环境问题制定的,并在本地区实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和法律、国务院行政规章相抵触。如陕西的地方法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渭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8月22)、陕

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6年12月3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

⑵法规体系中各层次间的关系

《宪法》是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的依据和基础,法律层次不管是环境保护的综合法、单行法还是相关法,其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先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仅次于法律。

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均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只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内有效。

国际公约的规定优先,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先遵循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其次是部门规章,最后才是法律。

2.3 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⑴标准体系的组成

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环境标准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自然环境特征、社会经济条件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基础上,规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二级,国家环境标准又分为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五类、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具体见图1-1。

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

标准体系

地方环境

保护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图1-1 环境保护标准分类 图 环境标准分类

地方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分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两类。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项目和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

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GB)和推荐性标准(GB/T)。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主体,它们是环境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环境基础标准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础,是环境标准的“标准”,它对统一、规范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具有指导的作用,是环境标准体系的基石。环境方法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构成环境标准体系的支持系统,它们直接服务于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内容上配套补充以及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效执行的技术保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下列对于评价对于常用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评价技术导则进行简单介绍。 ①环境质量标准

常用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有: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及其修改单、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0070-8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等。

②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目前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和控制标准。综合排放标准主要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及其石化工业COD标准值修改单、《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行业排放标准截止2002年底有近80余种,如电镀、制浆造纸、工业纺织染整、制药、柠檬酸工业、海洋石油、磷肥、烧碱、聚氯乙烯、皂素工业、味精工业、制糖、储油库、医疗机构、畜禽养殖、肉类加工、水泥、煤炭工业、钢铁工业、兵器工业等行业的标准,火电厂、锅炉、饮食业油烟、工业炉窑、炼焦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社会噪声、施工噪声等排放标准。控制标准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填埋、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等。

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

国家为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大气环境、地面水环境、声环境、非污染生态影响、开发区环评、

规划环评,还有一些行业性技术导则和规范,如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城市轨道交通、水利水电工程、石油化工建设项目、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民用机场建设工程、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等。

这些技术导则规范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原则、适用的评价方法、评价大纲及报告书的编制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现状调查的内容、环境影响预测的内容及模式等方面的规定。使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工作和管理有章可循,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依据导则所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来进行。

除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技术导则外,在环评中还会用到清洁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规范、监测规范等。这些标准的文本在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网站(网址:/)上都可以看到。另外,随着民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环境保护技术水平的提高及国家经济实力的提高,环境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要求,环境保护标准会定期进行修订,也会不断的出台一些新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污染的排放及开发建设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应经常在环保总部的网站对环境标准进行更新。

⑵标准之间的关系

环境质量标准是环境保护的目标值,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用于控制污染源排放,前者用于对于环境质量的评价,而后者用于评价污染物是否达标的依据。评价技术导则用于指导评价整个工作和评价技术文件的编制。在执行上遵循以下原则:

①国标与地标:执行上地方标准优于国家标准。

②国家排放标准间的关系: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综合与行业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则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⑶评价标准的选择

环境质量标准:根据评价的对象(环境要素)及功能区、污染物来选择相应的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中未规定的项目,用地标,如地标中也没有的,可参照其他标准中相应项目的值,也可参照国外的同类标准。

排放标准:根据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来选择相应的排放标准。

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

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应提交项目输出国或发达国家现行的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和经济技术状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后实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2.4 产业政策

国家经贸委以文件的形式对生产工艺落后、污染环境严重和浪费资源的建设项目做出了规定,一些行业部门也有现阶段鼓励和限制发展的一些产业政策,这些都是环评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给出明确结论,这也是各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的重点审查内容之一。

2.5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

随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研究的不断深入,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逐渐形成了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法律强制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增加了环评文件的法律效力,体现了我国环评制度所确定的“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从根本上保证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的“三同时”制度的实施。同时评价法对规划的审批也提出了相同的要求。对于规划,是必须与规划草案同步报批,无环评的规划草案不予审批。

⑵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名录中未被列入的项目,要么禁止建设,要么不需办理任何环保手续。

规划条例对于规划也作出了类似的管理,根据评价法,“三地一域”的综合规划及“十个专项”的指导性规划只做篇章和说明书,作为规划草案的一个章节报送规划审批部门。对于十个专项规划的非指导性规划要求开编制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于其它未列出的规划不进行评价。具体见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环发〔2004〕

98号)。

⑶实行评价资格审核认定制

为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自1986年起,我国建立了评价单位的资格审查制度,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在2005年7月21日重新修订)对此进一步明确,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建材火电、农林水利、采掘、交通运输、社会区域、海洋工程、输变电及广电通讯、核工业)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评价证书有效期4年。国家对甲级资质单位实行总量控制,据2008年统计,全国甲级资质单位189家。(见环保部网站,环境影响评价网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有评价证书的评价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名单。并对持证的单位实行申报和定期考核的管理程序,对考核不合格的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执行罚款乃至中止和吊销“评价证书”的处罚。

为了提高环评队伍的素质,以适应环境影响评价这项高度综合性的工作,我国从1996年开始对环评从业人员开始了有计划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实行评价人员持证上岗,并从2004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详见《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截止2010年,全国已培训219期上岗人员。

⑷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分级审批制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是实行分级审批的,即根据建设项目的立项地点及项目本身的性质,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

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⑸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规划需进行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指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按照一定的程序,参与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使制定规划者或者审批项目的决策活动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多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可以使有关部门更全面地了解和认识评价对象的环境状况,关注许多潜在的环境问题,提高环评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通过事先了解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有利于化解不良环境中能带来的社会矛盾。因此,公众参与也是各国环评所必不可少的一环。

根据环评法的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或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可见,只要需要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和专项规划进行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具体的实施办法见《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

⑹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规划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价或跟踪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可见,不是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进行后评价。后评价的时间是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我国从1979年我国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来,在30多年的实践中,环境保护的法规由无到有,不断的完善,已经形成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体系,使得环境影响评价不论是从评价的对象、内容、程序,还是对于评价单位、报告书的技术审核单位以及评价人员的资质管理都有章可循,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3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及主要内容

3.1 建设项目环评的工作程序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指按一定的顺序或步骤指导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过程。其程序可分为管理程序和工作程序。管理程序包括筛选、评价单位资格审查、评价文件的审批、项目建设后的跟踪检查。工作程序包括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的评价、评价文件的编制。管理程序主要用于指导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与管理,其实施主体是环保局;工作程序用于指导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和进程,实施主体是评价机构。在整个评价过程中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环评的立项、委托、评价文件的预审和报审工作,组织进行项目的公众参与,协助评价单位的评价并对评价质量进行中间检查。环境影响的过程中,环境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各司其职,共同来完成评价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程序是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所决定的,在世界范围内没有统一的环评制度,自然也就没有统一的评价程序,但其程序所具有的功能是相同的。我图环境影响评价程序见图3-1。

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图

图3-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⑴项目筛选

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建设单位应着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首先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审批机关的级别,到同级别的环保管理部门或到管理权限相应的环保管理部门汇报项目概况,征求开展环评的意见。环保部门根据“分类管理名录”确认项目是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⑵环评的委托

在得到开展环评的明确答复后,建设单位着手选择承担环评的单位,选择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作为评价的总负责单位。评价单位的评价资格必须经环保局审查后方可委托环评。登记表不需要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建设单位可自己填写,也可委托他人填写。

⑶评价大纲的编制

评价大纲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是报告书审查的依据。评价单位拿到项目委托书后,在研读有关的文件(法律、法规及设计文件等)、初步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开始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不需要编制评价大纲。评价大纲的主要内容有:①建设项目概况;②拟建项目地区环境简况;③建设项目工程分析的内容和方法;④环境现状调查的内容及方法;⑤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的内容及方法;⑥评价工作成果清单;⑦评价工作组织、计划安排;⑧评价的经费预算。

⑷报告书的编制

根据大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评报告书(ElS)。环评报告书是环境影响评价的书面总结,提供了评价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和评价结论。评价工作每一步骤的方法、过程和结论都清楚、详细地包含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报告书要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实用性强;基础数据可靠,预测模式及参数选择合理;结论观点明确、客观可信。

⑸报告书的审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局)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预审通过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天内、收到报告表之日起30天内、收到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⑹环境影响后评估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估,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⑺环境影响跟踪检查

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跟踪检查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建设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改进措施。这样做还能够维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法定制度的权威性、有效性,避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流于形式。

建设项目环评工作大体可分为准备阶段、正式工作阶段、报告书的编制阶段三个阶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mm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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