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及委托加工的会计处理

更新时间:2023-05-22 12:5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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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及委托加工的会计处理

一、受托加工的会计处理

1、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

不作会计处理,但对收到的受托加工物资要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记录其收到、投入加工等材料的数量增减。

2、加工生产(将受托的材料发到生产车间加工后,将人工、辅助材料等记)

借:生产成本--受托加工

贷:原材料(辅料、耗材、劳保用品等) 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水电、折旧等)等

3、加工完成入库时,结转本批加工成本 借: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贷:生产成本---受托加工

4、将加工完成的产品交付,并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如果涉及消费税的,要代扣代缴消费税)

同时:在备查簿上登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收付情况,并结转库存商品: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受托加工产品

注:

1、完工产成品是否要入库,这个产品是外来加工单位的产品,不属于本单位的产品,可以设置一个辅助备查帐。

2、客户提货通过备查帐登记。 3、加工耗用材料的节约和超出:

(1)属于对方单位提供的加工材料,不需要做帐,在备查帐簿上登记,节约部分退回。 (2)属于自己单位提供的材料,节约作冲减“生产成本”帐务处理,超出作增加“生产成本”帐务处理。

(3)生产成本科目,月末可以有余额,余额表示未完加工材料的成本。

二、委托加工的会计处理

1.委托加工材料发出,凭加工合同和发料单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2. 根据委托加工合同支付加工费,凭加工企业的加工费发票和有关结算凭证,作用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3. 委托加工产品收回

可直接对外销售的,凭入库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贷:委托加工物资(包括材料及加工费)

还需要继续生产或加工的,凭入库单作用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包括材料及加工费)

注:

①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其所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②凡属于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其所付的消费税先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mi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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