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维抢修公司安全生产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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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维抢修公司安全生产三项制度(二)

市直 发布日期:2007-9-12 10:30:33 阅读:440 来源: 字体:[大 中 小]

第二部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各单位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三条 各级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主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负责。

第五条 本通则适用于管道局维抢修分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范围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管理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分别制定出各级领导干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本单位所有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别制定出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由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制定,以单位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程序

(一)根据机构编制、核实职能及人员;

(二)对本单位所属组织安全管理状况和各岗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定位;

(三)制定责任制大纲;

(四)组织编制;

(五)审查责任制草案;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

各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审核修订。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所要承担的安全工作责任、义务和具体安全工作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及安全要求。

第十条 各级领导、各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一岗一责”、“一职一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

(二)落实本岗位、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

(三)合理配置资源,落实安全措施 ;

(四)整改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各类事故 ;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及考核要求。

第十一条 岗位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本岗位操作技能,具备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掌握了解作业现场、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一般按年度进行。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应分级实施,一般应按下列层次进行:

(一)公司负责对所属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二)各级主要负责人对同级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三)各级行政副职对各自分管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四)安全总监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副总监协助安全总监进行监督检查;

(五)职能部门、基层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本作业处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为:

(一)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二)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情况;

(三)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四)HSE相关文件要求的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了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及报告情况。

第十五条 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评审、及时修订,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公司将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对单位安全生产考核的主要内容,同时作为对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 公司将建立安全生产问责制。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而导致安全事故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管道局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办法措施参见《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违章与事故处罚规定》。

二、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确保用于安全生产使用资金及时到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第三条 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措施办法、经费预算和预期效果。需投资安排的项目由财务计划部按规定纳入投资预算;

第四条 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主管安全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由财务计划部编入投资计划,需要报请局投资的整改立项,由财务计划部报计划,质量安全环保部督促实施;

第五条 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财务计划部和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启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有毒有害作业点的检测、检查仪器;以及对繁重费力或人工操作有危险的作业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措施等。

(二)职业健康:生产厂房的通风换气和采光照明装置;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生产场所为防止辐射热危害的隔热防暑设施;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声、震动及辐射等的防护设施;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应增设或改善的防寒取暖设施等;危险场所作业所需特殊防护器具。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女工较集中车间的女工卫生室,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更衣室及其相应的设施;

(四)宣传教育,包括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实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作仪器;为企业员工建立的“安全教育室”;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管理所使用的辅助器材、书籍、刊物、画片、规章制度宣传材料、幻灯片、电影拷贝、录像带、有关安全网络维护费等。

三、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现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负责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有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工程施工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既编制实施HSE“两书一表”,并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应急预案。

第二条 公司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和审批工作必须在施工开始前完成,必要时由相关部门组织论证,严禁后补审批手续。施工前应对参加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并进行施工过程风险提示,使施工人员熟悉各作业环节的安全对策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严格遵守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须设有安全标志、警句齐全醒目,根据施工类别的不同,有针对性的设安全标志和警示用语。施工现场及环境应符合《工业安全卫生规程》和《管道施工安全规程》的具体要求,施工设备、机具摆放符合布置要求。

第五条 按标准设置、配备消防器材,实行“三定”管理,作到摆放适当,使用方便。施工现场临时供电线路、电缆、配电盘(箱)、开关的用电设施应按规范架设、安装。用电线路绝缘良好,配电箱(盘)门锁齐全,防雨、水、防腐、接地良好并挂有安全标志。

第六条 起重作业须设专人指挥,采用标准规定的指挥信号,必须遵照起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起重作业所采用工具、绳索、吊具、卡具等配套设施在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并做好记录,使之符合规定要求。起吊重物要挂好牵引绳。

第七条 作业现场操作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作业施工要求,开挖前必须弄清土质情况,土质疏松一定要打好钢板桩,防止塌方,作业坑两端必须有人员通道,保证方便进出。做好作业坑的排水工作。

第八条 焊接各种管段、法兰、阀门、三通时,要进行严格检验、需打压的要进行相应的试验。严格按《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执行,并根据管线输送介质,执行相应焊接工艺。

第九条 开孔(封堵)作业时严格按封堵操作规程执行,做好现场开孔(封堵)机运行记录。开孔机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准远离岗位,并时刻注意开孔机运转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汇报。

第十条 现场氧气瓶、乙炔气瓶的防护圈、帽配戴齐全,氧气表应使用校验合格的表,氧气瓶嘴应抬高15-30度放置,乙炔瓶应垂直放置,均不能倒地平放。氧气瓶、乙炔瓶两瓶间距应大于5m,两瓶距动火点大于10m以上。

第十一条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站、库内施工时禁止携带火源,严格执行站库内的各项安全规定。非安全环境的施工操作,应使用相应的防爆工具。

第十二条 配齐施工人员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正确穿戴。文明施工,严格控制环境污染。进入施工作业现场必须穿工作服佩带戴安全帽,工作人员进入车间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十三条 在有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介质区域作业,应按规定配备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具,必要时配备特

殊防护用具。确保及时、有效监测,保证施工环境满足安全作业标准。

第十四条 在进行设备调试、安装时,人员要注意避免发生触电及碰伤事件。严格执行《管道施工安全规程》。动力机具应按要求装有安全防护装置,电动工具应使用绝缘型或做好接地。

第十五条 尽量避免在雷电、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施工,必须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对动火作业实行作业票制度。重大危险作业在作业前,项目经理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场。

第十七条 事故抢救。事故发生后,应首先组织抢救负伤者和财产,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影响扩大。 第十八条 事故报告。在抢救的同时,应立即向上级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九条 保护现场。除了因抢救负伤者外,未经上级有关部门允许,不准改变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 协助调查事故。向调查人员如实反映事故的真象,协助调查人员进行事故取证。

第二十一条 分析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维抢修设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保持设备完好,提高公司的技术装备实力,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设备是指公司用于生产、运营、试验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物质资源。设备是施工生产的重要手段,是我公司发展壮大的物质基础。应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改造或报废,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施工生产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证。

第三条 设备的分类

3.1 按照管道局的有关规定,设备分为:关键、主要、一般设备三大类,其界定方法应遵循设备原值优先的原则,即设备原值已达到分类规定的界限,应首先按原值划分设备类别。

关键设备:原值≥100万元,用A表示;

主要设备:100万元>原值≥10万元,用B表示;

一般设备:10万元>原值≥2000元,用C表示。

其次是按照管道局《设备管理分类管理规定》中A、B、C设备分类表划分;

3.2 对于一些单位价值低于规定标准的设备(由于产品市场价值的下降,如部分电子类产品),但为了便于管理,仍列入设备管理范围,如传真机、打印机等;

3.3 对于单位价值高于2000元标准的工、器具,因其容易损坏或破碎而更换频繁的,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易耗品中,如开孔刀等。

第四条 设备管理委员会是设备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任由公司主管生产管理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部门和作业处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4.1 贯彻落实国家对设备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集团公司、管道局有关指示,制定本公司设备管理的标准和规章制度;

4.2 对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保养、修理、更新、改造直至报废等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

4.3 审定关键设备和主要设备的改造、淘汰、报废的工作。

第五条 设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设备管理的执行部门。办公室设在工程采办部。其主要职责是:

5.1 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管道局和管道维抢修公司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办法。根据管道局设备发展规划,结合我公司自身发展需要,制定设备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组织设备购置项目的调研、选型、技术论证、技术谈判等,并参与设备购置的全过程;

5.2 负责监督检查设备的合理使用、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使公司的关键设备和主要设备处在完好状态;

5.3 配合设备使用单位合理、科学地安排设备的大修或整修,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5.4 负责检查各作业处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办法,并负责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5.5 按照管道局和公司的有关要求对各作业处及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5.6 开展设备定期检查(每季两次)和不定期抽查活动,并对设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奖励和惩罚,检查项目见《维抢修分公司设备管理考核办法》,促进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5.7 根据各单位的生产过程和工艺特点,合理调配设备;安排生产任务;

5.8 健全公司设备台帐,收集管理设备的分布、完好、使用、保养、修理等动态状况,准确及时上报设备统计报表;

5.9 审查项目设备使用的合理性。

第六条 各作业处和机关各部门的主要职能是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维修。应设有专(兼)职设备管理员,各作业处设专职设备管理员,及设备管理负责人(可兼职),其他部门设兼职设备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6.1 落实公司对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完善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保养规程;做好设备的使用、保养和维修工作,做好设备运行、保养、维修等记录,保证设备完好;

6.2 协助公司培训部门对设备的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的素质;

6.3 健全设备台帐和动态档案,掌握设备的分布、完好、使用、保养、修理等动态状况,准确及时上报设备统计报表;

6.4 抓好工程项目设备的出入库管理工作,掌握设备运转状况。及时向工程采办部上报每个工程的设备使用、运转状况,协助工程采办部做好设备管理工作;

6.5 开展内部的设备检查活动,参与设备验收;

第七条 依据管道局生产经营责任制中对设备进行责任管理的规定二级单位设备综合完好率不得低于

90%;公司要求各单位对设备要实行全员化分级管理,完善设备出入库管理制度,设备管理、操作和维修人员要职责明确,各单位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设备管理办法报公司审核,切实把设备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 各作业处设备实行定位摆放、库房管理,项目及试验所用设备实行出入库管理制度,及时准确上报设备动态。

第九条 公司对关键设备和主要设备进行重点管理。定期了解和掌握关键设备、主要设备的技术状况、保养、维修及动态分布情况,督促相关单位管好、用好、维修好关键设备和主要设备,保证正常生产。

第十条 设备的选型

10.1设备的选型必须遵循“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相统一的原则。

10.2按管道局规定:局投资的购置项目,以及施工和技术服务单位的施工设备购置项目,选型和调研工作由局工程部牵头组织,设备使用单位派人参加;其他购置项目选型和调研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购置项目,许形成书面调研报告,报工程部备案。

10.3设备的选型应有经济技术论证,包括:选型的必要性分析、可靠性分析、性能价格分析和投资回报分析。 第十一条 设备的购置。

11.1 设备的购置应严格执行“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高”的原则。

11.2根据生产和办公需求,首先由设备需求单位提出设备购置计划交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汇总后报主管经理和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审核,审核后的设备购置计划由计划财务部上报管道局批准,批准后由计划财务部落实资金计划来源;

11.3 计划财务部负责按照管道局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将采购计划通知工程采办部,由工程采办部组织有关部门调研采购;

11.4 公司设备改造与自行研制设备项目(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首先由设备需求单位提出设备改造与自行研制设备计划,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立项后,按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由工程采办部委托研发项目组完成,使用单位作好配合工作。研发项目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不同设计阶段的要求,组

织设计评审,编写《设计评审(确认)记录》。评审的主要内容

有:

11.4.1总体方案设计经济上的合理性和技术上的可行性,产品技术水平与同类产品性能的对比; 11.4.2 总图及主要零部件图设计的工艺合理性、装配的可行性;

11.4.3 设计输出的正确与完善及前期遗留问题的改进方案;

11.4.4 试验方案

11.4.5 改进设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改进设计;

11.4.6 改进设计后的确认:对改进后的设计进行校审。

第十二条 设备的验收。

12.1 设备的验收应该包括初步验收和负荷试机验收等内容。验收标准以技术协议及相关标准为准;严禁使用未经验收的设备。

12.2 初步验收

12.2.1 设备到货后,由工程采办部组织设备使用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依据购货合同及装箱清单核实清点设备和随机配件、工具及技术资料,对设备的外观进行检查,发现缺项、规格不符、损坏、锈蚀等现象要认真做好记录,拍摄照片,取得有效的签证文件,分清责任以便索赔。技术资料验收后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存档保管;作好验收记录,签署验收单。

12.2.2 引进设备的初步验收,还应有公司主管设备的领导和商检部门参加,验收后按相关规定填写验收报告和商检报告;

12.3 设备负荷试机验收

12.3.1 设备的负荷试机验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设备外观检查和安装(或装配)质量检查;

·设备空运转、负荷试车及操纵、传动系统的技术情况;

·按出厂检验的精度标准检验;

·电气控制系统的技术状况;

·液压系统的技术状况;

·安全保护装置和环保性能的状况;

·合同规定的其他技术指标的状况。

12.3.2 设备的负荷试机由设备使用单位进行,负荷试验应做好试验过程的相关记录。负荷试机的工作完成后,由设备使用部门签署并提交设备验收报告(合同中另有规定完成一定作业量等内容的,应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相应的内容后形成设备验收报告)。设备验收报告由工程采办部存档;

12.4 公司设备改造与自行研制设备的验收,由工程采办部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应经生产验证(工业性试验)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后,由使用单位填写《设备验收报告》并按规定形成资产及办理设备移交手续。试验方案由设计项目负责人与现场施工项目负责人共同完成;

12.5 购置的设备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分析原因,属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由设备购置单位负责与设备制造厂家(或)代理商尽快联系解决;

12.6 购置的设备在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验收单》,办理设备的移交、调拨、形成资产等手续。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及使用和维修保养记录。

第十三条 设备在负荷下发挥规定功能的过程为使用过程。各单位应正确使用设备,保持设备的良好技术状态,防止发生非正常磨损和避免发生故障,延长设备使用寿命,提高利用率,创造更多的效益。 第十四条 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做到:

14.1 管好设备:健全设备的台帐和档案,做到帐物相符;保持设备应有的实物形态和性能,做到零部件、附件或备件齐全完整;

14.2 用好设备: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超负荷使用设备,禁止不文明或违章作业;

14.3 维护保养和修理好设备:设备操作、维修人员严格按照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或保养手册对设备进行维护作业,并严格按设备的修理规范对设备进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按时、保质修好设备;

14.4做好记录:设备操作人员应认真填写设备运转、保养和维修记录。

14.5严格执行设备的出入库管理制度,使用前项目部填报《设备需求计划》经工程采办部批准后方可出库;项目部须设有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监督该项目设备操作、运转及维护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及工程采办部汇报;项目结束后汇报设备情况,如有需维修除提交《设备维修申请单》外,需附说明陈述设备需维修的原因。

第十五条 设备操作、维修人员必须认真熟练地掌握设备的操作和维护规程,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和相关的理论知识,做到 “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结构、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 对主要施工设备必须实现定人、定机。设备操作人员要对自己使用的设备负责,合理使用设备,做好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允许他人操作设备。

第十七条 设备的使用应执行“操作证”制度。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考试(核),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操作设备;对于特殊工种,还需经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考试(核)合格,取得专门的操作证后才能上岗。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设备调拨时,应首先经公司主管设备的领导批准,然后再办理调拨手续,设备调入单位应填写《管道维抢修分公司内部设备调拨单》,报计财部、工程采办部建档保存。

第十九条 设备的维修

19.1 根据需要,申请维修设备的单位提交《设备维修申请单》,报工程采办部、审计部门、计划财务部审批。各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对设备维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查,最终由主管领导审核后进行实施; 19.2 设备维修完成后,由工程采办部、质量安全环保部、计划财务部和设备使用单位对维修的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维修设备的单位填写《设备维修验收单》,由工程采办部存档。

第二十条 设备的维修保养应本着“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不超保,不漏保,不以修代保。除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还应针对设备的不同特点,对其进行预防性计划修理或项修,不仅可以及时恢复设备功能,同时又为日常维护保养创造良好条件,减少工作量,降低维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操作和保养人员,要认真按照“十二字作业法”(即: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密封),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作业。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生产中,各单位要强化设备保养质量,对主要设备进行状态监测,发现设备出现非正常磨损,应该立即停止使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研究,查明原因,制定处理和整改措施,努力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对主要设备的修理工作要做到修前有记录,修中有工艺,修理有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使用过程中造成设备、设备备件、

部件非正常损坏,影响生产的,称为设备事故。

第二十五条 设备事故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对设备实

行全事故管理(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各类设备事故都必须纳入设备事故管理的范畴)、全员管理和全过程管理,杜绝拼设备、不按规定保养设备、带病运转设备、违章作业和修保马虎等不正常现象,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六条 设备事故按性质(原因)可分为三类:

1、责任事故:凡属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脱岗、

超负荷运转、工艺不合理及维修不良等原因,使设备损坏或效能降低者,称为责任事故。

2、质量事故:凡因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因,使设备损坏或效能降低者,称为质量事故。

3、自然事故:凡因遭受自然灾害,使设备损坏或效能降低者,称为自然事故。

第二十七条 设备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和小型事故。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

30万元)。

重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下10

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大型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下2万

元以上(含2万元)。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万元以下1千元以上(含1千元)。

小型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千元以下。

第二十八条 事故的上报

1、特大、重大、大型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当天或1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到工程采办部和质量安全环保部。其设备的损坏情况、经济损失及鉴定处理结果要在事故调查、分析和鉴定后及时报工程采办部和质量安全环保部。

2、其他事故须按月汇报,每月5日前报工程采办部和质量安全环保部。每年12月份除报当月事故外,应将全年事故汇总列明细上报,并对全年设备事故管理工作做出书面总结。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要对设备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分析。

第三十条 事故分析就是要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理,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设备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三不防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做处理、未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三十一条 事故统计:

1、事故次数:同一时间、地点、同种原因造成2台以上设备的事故,应记做一次事故。

2、设备事故损失:设备发生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为损坏的设备发生的材料、配件、工时费及管理费等;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而报废的,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应为设备的固定资产的净值或评估值。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设备事故者;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有关规程教育,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造成设备事故者;

3、设备超负荷运行,超期服役,对存在隐患不采取措施修复造成设备事故者;

4、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设备事故者;

5、发生设备事故,有意隐瞒事故不上报者。

第三十三条 设备责任事故处罚:

1、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将对事故责任者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事故经济损失的5%-10%进行处罚,并通报批评。

2、大型、一般事故,将视情节对责任者处1000-3000元的罚款。

3、小型事故,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设备的闲置封存

34.1 闲置设备是指过去已经使用,目前生产和工艺暂不需要的设备,它在一定的时间内不仅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而且占用生产场地,消耗维护费用。封存是闲置设备的一种保管形式,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设备在闲置期间性能的完好;

34.2 闲置三个月以上的设备,由使用单位向工程采办部申请批准就地封存;

34.3 对封存的设备应该切断电源、放净燃油、冷却水,将设备擦拭干净,采取必要的防腐、防尘、防潮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 设备的报废

35.1 通常情况下,设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申请报废,适时更新;

35.1.1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折旧已提足的老旧设备,其主要结构和零部件已经严重损坏,设备效能已经达不到工艺最低要求,无修复或改造价值;

35.1.2 设备役龄长,大修理虽然能恢复性能,但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5.1.3 因意外灾害或重大事故受到严重损坏,且无法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

35.1.4 严重影响环保和安全,继续使用将污染环境,引发人身安全事故与危害健康,改造又不经济的设备;

35.1.5 因技术改造和更新改造替换出来的,且不能修复利用的旧设备;

35.1.6 国家明令按期淘汰的设备。

35.2 设备的报废申请程序

提出报废设备的单位应按《管道局设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报废条件及程序提出申请。申请报废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由管道局工程部负责组织。

第三十六条 对已经报废,并经过财务资产部门消帐的可以利用的设备,或价值已构成设备的要素,但设备名录中未列出的,或经公司认可为帐外设备的,各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应单独建帐,按在帐设备的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使用、保养和维护等各项管理工作;对已无利用价值的报废设备,应对其进行变现处理,回收设备残值。

第三十七条 多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各单位都有一定数量的帐外设备,其购置费用已列成本核销。对这些设备,要求各单位要单独建立台帐,按在帐设备的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使用、保养和维修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关键和主要设备〔管道局《设备分类管理规定》中A类、B类设备及C类设备中的进口焊接设备〕,各作业处要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技术和相关资料档案,包括:

·设备出厂合格证;

·装箱单、验收单、调拨单及交接记录;

·安装技术资料和图纸;

·试车和投产记录文件;

·运转记录、修保记录、事故记录;

·使用说明书、产品样本、结构原理图、维修手册、润滑图表、零部件目录等。

第三十九条 设备的技术和相关资料档案可以是文字、图片形式,也可以是现行系统(程序、软件)支持下的光盘等,同时包括设备管理系统软件所记录的设备动、静态数据等。

第四十条 设备的运转记录是反映设备使用、保养、维修等情况的重要技术档案,要求填写真实、规范,并要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各基层施工单位应随时掌握主要施工设备的动态分布和技术状况,并于每周五下午5点前如实将设备动态分布报工程采办部(报表格式及内容见附表)。

五、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施工现场的风险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程现场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便于运输、施工作业及紧急情况下应急逃生;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性能可靠,按要求保管和摆放;现场设备、工具、材料摆放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施工作业坑按要求进行开挖,作业坑周边清理出宽于一米的人行通道,安全通道设置不少于两个,作好通道台阶,方便上下,通道上不得有任何设备,设施和其他物品。作业坑旁平整出设备摆放区和操作区。必要时作业坑采取排水、防滑和防塌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

第五条、施工场地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流动施工现场设指示牌。

第六条、开工前按照场地布置图在作业带以外规划界定安全停车区,人员进入作业带必须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非作业人员、车辆严禁在作业带内滞留,待命施工车辆停在预定地点。

第七条、施工现场按设计要求设置、配备消防器材,实行“三定”管理,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第八条、各类气瓶现场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挪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不能和其他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九条、对于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施工介质,要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计划,预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十条、在施工中要根据施工外界条件采取遮阳防晒、防雨措施,随时进行气体浓度的监测。

第十一条、有毒介质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示线,在明显位置帖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密闭空间作业和有毒介质作业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第十三条 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防护劳保用品,并要求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 现场设置专职安全监督和安全员,进行巡回检查。

第十五条、夜间施工场地要设置足够的照明,作业带以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六条、在靠近道路作业时,要在路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过往安全,天黑要设置信号灯、配备值班人员,防止人员或车俩误入作业坑。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项目施工生产现场危险、危害辨识评价小组确认现场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将识别时间、源点属性、源点位置、风险等级、所处时态、消减措施与相应要求报送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二条、对重大危险源由公司施工项目部编制重大危险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并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审核,适时实施演练以验证救援预案的可行性。由公司工程采办部配备基本的应急救援器材、物资。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审议项目单位所报的重大危险源有关情况与动态,确定消减措施的有效性,指导项目现场落实方案措施。项目现场安全员和安全监督要按方案和措施要求及时对重大危险源动态进行检测、监控,保持检测、监控记录。遇险情扩大迹象,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同时采取恰当的避险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收集、分析和保存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方式方法,并保留必要的监测结果。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所在项目部,对重大危险源危急动态随时保持与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的联络,有效进行应急处置。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事故危害,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管道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安委会为消防组织领导机构,质量安全环保部具体组织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道维抢修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 公司安委会负责消防工作中重大事件的决策工作,总经理为公司第一防火责任人,党委书记为消防工作的监督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落实公司的具体防火工作。

第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5.1贯彻《消防法》,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负责组织建立和健全消防档案;

5.2掌握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检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保证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畅通;

5.3组织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有计划地对全体职工进行防火、灭火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协助培训部门做好消防培训工作;

5.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负责指导各单位作好消防设施和器材配置工作,并定期监督检查各单位检验、维修情况,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5.5参加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5.6负责抽查各分公司、作业处、项目部消防器材的定期检查情况;

5.7督促有关分公司制定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5.8 配合局相关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消防隐患的治理和整改;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统计火灾事故,分别报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消防主管部门;

5.9负责检查各分公司及职能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做到检查时间、内容和组织领导“三落实”。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凡是单位能够整改的,要定责任人、定措施,限期整改。重大火险隐患要建立立案和销案制度,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火险大、随时可能发生火灾或抗拒对严重火险隐患整改的单位采取责令停产等强制措施,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予以处理。

第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各项目部负责其各自使用的办公场所、车间、库房和施工作业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 后勤处负责廊坊基地厂区消防安全工作。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办公楼公用部分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部门、项目部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6.1 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情况,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6.2确定本单位、部门和本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6.3针对本部门、本单位自身工作性质、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6.4经常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所发现的火灾隐患;

6.5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消防器材的维护、月检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6.6各单位及职能部门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消防防范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6.7 各分公司、项目部在外施工期间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业主方有关要求配置或携带足够的消防器材,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6.8后勤处负责公司院内移动式灭火器的月检工作及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负责对公司院内建筑物的防雷、防静电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维护好院内固定消防设施的安全,确保防火设施和自身灭火设施完好。

第七条 各分公司、各单位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演练。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7.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组织消防训练和实地消防演习;

7.2 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7.3 教育义务消防队队员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好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7.4 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八条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各单位工间、施工作业区、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仓库、配电室等应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安放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条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项目经理负责。合同中或开

工前必须向业主说明,并取得开工的许可。

第十一条禁止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禁止使用未经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在修建道路、装修施工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安全管理部门,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抓好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动火时现场必须进行监护,严格执行管道局工业动火规定。

第十五条 定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各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日常工作中,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要结合自身实际,将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或计划纳入培训教育内容,每年初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十七条 在对新入厂、转岗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十八条 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装备和器材,应满足国家及有关行业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第十九条 公司各级员工发现火灾时,都应当按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要及时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20.1使用各种水源;

20.2 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20.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20.4利用临时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20.5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濒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20.6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救助、

协助灭火;

20.7向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情况。消防管理部门应按要求组织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执行《事故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八、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劳动卫生和职业健康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卫生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三条 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病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按规定发放保健津贴。

第四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第五条 公司开展施工作业健康管理,进行健康风险识别及评价。改善施工作业中医疗健康保障条件,严格饮食、饮用水、 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地方病等疾病预防。

第六条 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设置警示标牌、操作规程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七条 在有较大危险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八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保持清洁卫生,并有防潮、防寒防热辐射和消毒等设施。其道路、采光照明、饮用水和排污均应符合国家规定,并根据需求设置卫生辅助设施。

第九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四统一”(统一性能、款式、颜色、标识)的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做好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和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员工发放保健津贴和降温费。

九、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减少事故和职业危害,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确保全体职工在工作中得到应有的劳动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集团公司、管道局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现就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 管理职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考勤的管理和岗位人员的界定,提供有效的在册人员名单;提供公司外雇人员名单。

2、职工劳动保护用品采用的标识由公司安委会依据集团公司和管道局相关规定确定。

3、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由工程采办部依据实际需求和库存情况,提出《物资需求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批,签订采购合同后进行采购。

4、工程采办部按劳动保护标准负责劳保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并建立好台帐,东北分公司供应站建立好东北分公司劳保发放台账。

5、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按相关标准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及HSE管理体系要求选定合格产品与合格供方,并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验收;作好本规定中的检查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及办公室应急药品的配备管理工作。

6、安全监督站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使用的监督。

7、财务计划部负责安全技措费用落实及统计记账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及特殊工种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

1、劳动防护服装按照集团公司“四统一”的规范原则和管道局的相关文件要求制作。

2、采购的各种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产品标准,即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经监测部门认可(国家标准)和检测达不到标准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严禁采购无“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和非定点生产厂商生产的劳保产品。

3、公司统一采购的劳保用品必须经验收合格后入库,工程采办部办理出入库;施工现场临时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由现场的安全员(或HSE监督员)验收;验收人员必须做好验收记录的填写。

4、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限,原则上实行“以旧换新”。现场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执行GB2811-89标准的使用期限使用;现场施工人员工作服每人配发春秋装和夏装各两套,使用期限暂定为两年,5月1日到9月底领用夏季装,其余时间领用春秋装,工作鞋使用期限为两年,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更换;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每人配发一套劳保用品,领用两年后依旧换新,由后勤处和供应站负责建立台帐,特殊情况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更换。

5、对于作业环境恶劣的工作场所,按照SY/T6524-2002《石油工业作业场所劳动防护用具配备要求》执行,工程采办部(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可考虑采购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服、工作鞋。

6、施工作业中各工种专用劳保用品(特殊工种、特种作业劳保用品)的发放:由各作业处和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及相关方和公司的要求,提出购置计划,并采购、发放和管理。

7、对于所有劳动保护用品,后勤处应进行登记建帐。对需要更换的由部门负责人确认,实行以旧换新。

8、劳动保护用品在生产施工中必须按要求穿戴。对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丢失和恶意损坏者,丢失者自费在

公司购买,损坏者要双倍赔偿。

第四条 小劳保的发放

1、发放周期:每季度发放一次。

2、劳保发放范围:所有在职正式职工(包括返聘人员)。病事假、外出学习(不含公派学习)、借调到外单位二个月以上者不在发放范围内;公司外雇工依据工作性质,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

3、发放标准:按管道局(油管道安字[2003]154号)文件执行。

4、工程采办部在劳保用品采购之前应向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获取名单,并按名单进行采购发放。

第五条 应急药品配备规定

1、公司根据工程项目和办公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药品以应对突发事件。工程项目应急药品实行统一购置,各单位自行管理;基地办公应急药品实行统一购置,分片管理。质量安全环保部定期检查、补充。

2、各单位在药品使用中应做好使用记录,安全员(HSE监督员)每次工程项目结束后、开工前应检查药品的配备情况,发现不足及时报告补充。特殊药品(非OTC药品)使用前必须掌握使用方法,杜绝盲目使用、乱用。

3、应急药品不含个人的常见病、多发病(俗称“老毛病”)。对于工作期间发生的“老毛病”,参照管道局规定,其医药费由个人负担。

4、在施工现场工作期间,由于突发事件引发的急病或伤害,其发生的医疗费由项目经理报告,公司领导核准。

十、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制度

第一条 公司每季度至少对重点单位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各作业处每两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公司将安全检查纳入HSE管理体系审核。

第二条 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公司将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条 建立公司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公司领导定期对其承包的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即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对于不符合项,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受检单位或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 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做到整改信息及时反馈。对到期未按规定时间整改的单位,将按公司奖惩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公司制定违章处罚办法或依照《管道局违章与事故处罚规定》和《管道局安全生产违章十条禁令》,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建立“扣罚积分台帐”和“罚款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同时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七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十一 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分级实施

1、公司负责对所属各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公司各级主要负责人对同级副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公司各级行政副职对各自分管职能部门、职能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4、公司安全总监对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安全副总监协助安全总监进行监督检查;

5、公司职能部门、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班(机)组和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6、公司工程项目部对参加项目施工的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绩效及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

3、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情况。

第三条 公司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作为对单位、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对单位、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条 公司与施工项目经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对安全工作承诺,对项目部安全工作考核将与其经济利益挂钩。

第五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单位称号,给予表扬;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给予奖励。

第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和奖励标准按《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考核评比办法》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公司下达的指标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八条 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者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做了突出贡献的人员,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表彰和奖励决定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九条 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执行管道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违章与事故处罚规定》。

第十条 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监控不认真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因事故隐患整改不利发生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奖金的来源及使用

(一)公司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公司领导和各单位在奖励基金或应付年度工资总额中支付;

(二)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项罚款,从该单位的应付工资中列支。罚款用于安全生产奖励,由安委会办公室提出使用建议,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使用。

十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公司各单位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条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干部接受局组织的培训每年不少于32小时。公司领导和专职安全干部必须具备与公司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重点抓好市场化用工和班组长轮训,基层员工每年集中轮训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第三条 培训部门坚持对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四条 施工项目部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六条 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七条 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十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有与相应工种作业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操作许可证;

5、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取证(换证)工作,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五条 公司安全监督站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各分公司、项目部负责按照公司下达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时参加培训,并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

第八条 负责特种作业培训和考核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考核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证由质人力资源部保存,副证或复印件由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并在上岗时随身携带。

第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在有效期前3个月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当地考核、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部门予以确认后,人力资源部记入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复审不合格的,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再次申请复审,再复审1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违章作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其特种作业证,并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有3次以上严重违章操作记录的;

3、弄虚作假作假骗取特种作业证的;

4、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十四、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第一条 新工人和转岗工人进入岗位前,必须经过系统安全培训或三级安全教育方可上岗。

第二条 熟知本企业规章制度并认真遵守执行。

第三条 上岗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劳保防护用具。

第四条 认真执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和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对规程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技术和技能,坚持标准化操作。

第五条 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缺岗、不脱岗、不窜岗和严禁酒后上岗。

第六条 对本岗位机具设备做到四懂三会,按时维修保养,达到设备机况良好、工具齐备完好、摆放规范化。

第七条 施工作业中按时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条 做好可燃气体检测工作。

第九条 按时认真填写各种有关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做到填写内容不缺项。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率达100%。

第十一条 对岗位消防器材妥善保管,并做到二懂三会(懂效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 第十二条 熟知岗位风险,发生紧急情况时,确保自身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第十三条 及时回收废弃物,保护生态环境。

十五、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经营例会是协调、解决日常安全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重要事项的例行性会议。

第二条、会议参加人员:公司领导以及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会议由主持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或其他领导主持。

第四条 会议主要内容

(1)听取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安排意见的汇报,特别是工程项目的进展、市场信息、科技开发、财务等情况。

(2)协调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解决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出现的重要问题。

(3)通报公司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事项,分析安全生产经营运行形势,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第五条 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周一举行。特殊情况由综合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记录和《安全生产周报》的编发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一周生产经营情况须每周五下午以书面材料上报公司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依据上报材料编制公司《安全生产周报》。《安全生产周报》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必要时经相关部门会稿,主持会议的公司领导签发。

第八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通过综合办公室报请有关领导批复后再行办理。

第九条 各作业班组必须开班前、班后安全活动;每周进行一次总结、讲评,并分析本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上经指出的管理 陷,或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及时制定措施予以纠正;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

第十条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季度织召开一次专管动态及绩效分析会议,总结经验、分析不足,针对问题共议改进和完善的措施;学习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及先进的管理。 第十一条 遇有重大事项,不受定期例会日程限制,做到随时探讨,随时分析总结。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质量安全环保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维抢修公司各单位。

第五条 事故分类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备(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领导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系指单位所属机动车辆、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船舶)损坏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火灾的事故。

(四)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管沟塌方、油气泄漏、设备损毁、装置或管道爆炸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以及电气生产事故致使区域大面积停电等。

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含3000)万元以上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

(二)特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50-99人中毒(重伤),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10-4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3-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系指造成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没有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50(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六)小事故:系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50万元的事故。

第七条 发生各类事故由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登记、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 单位发生事故,应按事故快报制度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按规定报单位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重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上报管道局办公室。较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的6小时内上报至管道局安委会办公室。

(二)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应由管道局在2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办公厅;重大事故发生后,应由管道局在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上述事故同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当发生重大火灾(延续1小时以上),民爆物品或放射源丢失,以及其它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公司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上报管道局办公室。

(四)公司所属各单位雇用承包商发生的伤亡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十条 公司发生事故时,公司或所属基层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公司主要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 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思想素质,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小事故由基层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公司或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由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较大事故由管道局配合当地政府组织调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

第十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有关缺陷;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者责任和领导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等;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mh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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