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更新时间:2024-02-28 00:3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外国法制史》
巴比伦法
楔形文字法: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流域及毗邻地区的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又称“两河流域法”。一些西方学者把受《汉穆拉比法典》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归属为一个法系,称为楔形文字法系,或者叫做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名词解释
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选择 《汉穆拉比法典》:前18世纪上半叶由古巴比伦第六王汉穆拉比颁布,两河流域法典中最著名的一部,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选择 《汉穆拉比法典》中的社会阶层:自由民(阿维鲁,享有完整权利的自由民;穆什钦努,不享有充分权利、失去公社社员身份的自由民,主要是佃农、王室附庸者)和奴隶。——选择
印度法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社会以种族和职业为基础的一种独特而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公元前11世纪左右,种姓制度基本形成。整个社会分为四大种姓和种姓外的贱民。四大种姓是僧侣贵族婆罗门、军事贵族刹帝利、平民吠舍和奴隶首陀罗。——名词解释、选择 阇提:公元4世纪的笈多王朝时期,手工业部门猛增,自由民增多而奴隶减少,形成固定和排他性的职业团体,即阇提。——名词解释 对吠陀的注释,即《梵书》、《森林书》、《奥义书》。《奥义书》涉及宗教伦理道德,具有高度哲理性,囊括了婆罗门教法的核心内容,如梵天是世界最高主宰、轮回转世、“造业”等。——选择 《所闻经》、《家范经》、《法经》。《所闻经》是关于祭祀仪礼的规定,《家范经》相当于教徒的家庭法规,《法经》
相当于民事、刑事法规。选择 《律藏》、《经藏》、《论藏》。《律藏》记载了释迦牟尼订立的寺院规条。 印度教法一般禁止不同种姓间通婚,尤其禁止逆婚——高种姓女子下嫁低种姓男子,逆婚生产的孩子属四个种姓之外的贱民。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女子则为顺婚。——选择
希腊法
雅典政制发展 ——选择
(一)前621年,徳拉古(Draco)立法
1、公民权取得的条件2、将贵族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3、成立公民选举产生的401人议事会。
(二)前594年梭伦(Solon)立法 1、颁布“解负令”2、以财产权代替世袭特权,并对应相应公职3、提高民众大会(Assembly)的地位4、创设400人议事会并首创民众审判制
(dikastes,作为法庭的民众大会分支)5、废除德拉古的严刑峻法,开创了“法律统治时代”
(三)前509年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改革
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分为十个选区(德莫)2、创设了500人议事会3、确立“陶片放逐法” (四)前443-429年伯里克利(Pericles)改革
1、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2、公民大会成为城邦最高权力机关3、增加民众法院的民主性——未经判决不得处死4、实行官职津贴制
雅典宪制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论述
民主性:
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国家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集体职务较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局限性:
1、享有政治权利的主体范围有局限性,妇女、未成年人、奴隶和外邦人被排除在外;实现政治权利的物质保障有局限性,出席会议者人数难有保障;立法程序复杂,制约较多;担任国家公职有一定限制,如年龄、财富等,且须经特别审查。 希腊法的特点——选择
1、不是统一适用的法律体系,而是各城邦国家多种法律的组合;
2、没有系统完备的成文法典,司法实践中倾向以“正义”观念而非具体条文裁判案件;3、私法落后,公法尤其是宪制发达; 4、“冲突法”发达,前4世纪设立跨城邦的“商事法庭”以确立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
罗马法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包括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servius tullius)改革到公元6世纪中叶(东罗马帝国优士丁尼时期)为止的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名词解释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前462年,平民保民官特兰提留
(terentilio)主持编纂法典。前454年,成立十人委员会,赴希腊考察法制,于前452-前451年做十表法。前450年,增加两表,此即《十二铜表法》。——名词解释、选择
《十二铜表法》主要特点——简答,选择
1、诸法合体、私法居多,程序法先于实体法。2、程序繁琐,形式主义严重。3、适用范围狭窄,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仅适用于罗马市民。
4、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保护私有财产权。5、具有一定的保护平民和抑制贵族的规定,如限制借贷利息。
6、保留原始社会的遗迹,典型的是同态复仇。
罗马法的渊源:1、习惯法;2、民众大会和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3、元老院决议;4、长官告示(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最高裁判官的告示主要是上任时的特殊公告、施政方针和办案原则、任期内审理案件中确立的准则等);5、皇帝敕令;6、法学家的解答和著述。——选择
罗马共和国后期,经济交流的频繁,使得市民法无以为继。前267年,设立“最高裁判官”,主要管辖罗马公民间的诉讼,亦即“内事最高裁判官”;以发布“告示”的形式创制法律,称为“最高裁判官法”。前242年,设立“外事最高裁判官”,解决罗马公民与被征服地区居民之间,以及被征服居民地区居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事最高裁判官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处理案件创立的与市民法不同、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规范,即为“万民法”。——选择
公元212年,皇帝卡拉卡拉颁布《安东尼努敕令》,将罗马公民权授予所有自由民。——选择
公元2-3世纪,主要有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斯、乌尔比安、伯比尼安、莫迪斯蒂努斯。426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与西罗马帝国皇帝瓦伦提尼安共同颁布《引证法》,规定五大法学家的著述解答才有法律效力,对同一问题意见分歧时,采多数主张;意见相当时,采伯比尼安之说。——选择
构成罗马法中人格的身份权有市民权、自由权、家族权。——选择
皇帝敕令包括:1、敕谕;2、敕示;3、敕裁;4、敕答。其中敕谕最重要。——选择
家长制下,家长对家庭全体成员拥有支配权,家长为“自权人”,处于家长权力之下的人为“他权人”。——选择 国法大全:《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
尼法学总论》、《优士丁尼学说汇纂》和《优士丁尼新律》等四部法典在16世纪被称为“国法大全”或“市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是罗马法的高峰。——名词解释、选择 乌尔比安首先将罗马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罗马法的私诉被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罗马法中与自物权相对的概念是他物权;罗马法早期继承制度采取的继承原则是概括继承。——选择
人格减等:罗马法上的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都具备,才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具备完整人格。三种身份权的丧失,称为“人格减等”:丧失自由权为“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为“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为“人格小减等”。——选择
物权表现为对物之诉所保护的对物权,包括: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其它各种物权选择
《优士丁尼法典》中的债:债是依国法使得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名词解释
罗马法上的法人分为社团法人(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如行会、地方政府、宗教团体等)与财团法人(以财产为成立基础,如慈善基金、商业基金、国库等)。——选择
婚龄:男14岁、女12岁;一夫一妻制。罗马婚姻制度从“有夫权婚姻”(市民法婚姻、要式婚姻)演变为“无夫权婚姻”(万民法婚姻、略式婚姻、自由婚姻)。——选择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
建时期各“蛮族”国家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来的。——名词解释、选择
动产追及权:1、基于动产所有人的意
思表示而丧失动产的,追及效力仅及
于相对人,如委托保管、使用借贷等;2、非基于动产所有人意思表示而丧失动产的,可行使无限追索权。并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选择
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简答、选择 它是团体本位的法律;它是属人主义的法律 ;它是具体的法律;它是注重形式的法律;它是世俗的法律
日耳曼法的历史影响——选择 (一)日耳曼法对西欧中世纪法律的影响
日耳曼法的属人主义原则使得它融合了当时的罗马法、教会法等因素,为欧洲的罗马法复兴做了铺垫;
日耳曼法是封建制法律,成为中世纪欧洲法律的基础;
日耳曼法对欧洲主要国家的法律都有影响。
(二)日耳曼法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的影响
日耳曼法是西方近代法律的渊源之一。
1、法国。婚姻家庭法方面保留了不少日耳曼法因素,如《拿破仑法典》中,已婚妇女无行为能力、夫妻财产共有制、某些继承规则,主要根据日耳曼习惯法;1804年法令规定,革命前的法律和习惯只在民法典有规定的问题上被废除,民法典未有规定的继续有效。
2、德国。在婚姻家庭和不动产等方面继承了日耳曼法的要素。3、英国。
城市法、商法和教会法
城市法的渊源:1.特许状/城市宪章;2.行会章程;3.城市立法;4.城市同盟法令;5.城市习惯法——选择
中世纪西欧商法和海商法的主要判例汇编包括《阿玛斐法典》、《康梭拉多海商法典》、《奥列隆海商法典》、《威斯比海商法典》——选择
教会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也涉及到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领域。——名词解释
教会法的渊源包括《圣经》、教皇教令
集、宗教会议决议、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选择
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的观念为理论依据,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名词解释
宗教裁判所:1198年,教皇英诺森三世建立宗教裁判所,专审异端案件。审判特点:法院主动侦查、起诉、审判;被告人不知控告人,形式主义证据模式;秘密审判和有罪推定;刑讯;翻供的处死。—选择
教会法在诉讼方面要求遵循“良心原则”,后来该原则发展为西方刑事
诉讼法中的自由心证原则——选择
英国法
公元12世纪亨利二世在英国进行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司法改革。—选择 普通法:英国(英格兰)于13世纪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它被认为是源于是“王国的共同习惯”,故称普通法。——名词解释
衡平: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通过大法官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大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形成于15世纪。——名词解释
英国宪法渊源包括宪法性国内立法、欧盟法、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大宪章》最初制定于1215年。被誉为“近代宪法之母”的国家是英国。——选择
英国宪法的主要原则——简答 议会主权原则
分权原则;责任内阁原则;法治原则 对价概念:1875年科里诉米萨案(帕洛克大法官判决词):一个有价值的对价就是一方得到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另一方做出某种克制、忍受某种损害与损失,或者承担某种责任。——名词解释
对价原则:1、过去的对价无效。2、对价无需相等。3、履行原有义务不能
作为新诺言的对价。4、平内尔原则。
债权人归还部分欠款以抵消全部债务的承诺不受法律约束。5、不得自食其言原则(承诺禁反言原则)。——选择 犯罪种类:可起诉罪、可速决罪、既可起诉又可速决罪;刑法种类:监禁、罚金、社会服务、缓刑、无条件或有条件释放、没收财产、褫夺公权、监督管制等——选择
美国
美国宪法于1789年生效,美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分配采取“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1787年美国宪法没有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1789年第一届国会制定的宪法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 《统一商法典》由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于1952年制定,其后多次修订,得到除路易斯阿娜州外其余州的采用。特点:1、适用对象与传统商法典不同:既可适用于商人,也适用于一般交易者。2、范围窄,缺少破产、公司、合伙、海商法等商法传统内容。3、灵活实用,是以成文法改造普通法的成功范例。——选择 美国反托拉斯法包括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选择 司法审查权的起源:“马布里诉麦迪逊”案,该案确立的原则:宪法是最高法律;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选择
美国刑法的基本特点:(一)渊源的多样性;(二)犯罪划分为重罪和轻罪,某些州还有微罪、违警罪,并分级;(三)刑罚种类多,死刑、监禁、缓刑、罚金等;(四)刑期幅度大,法官可自由裁量;(五)数罪并罚时简单累加。——简答、选择
民事诉讼程序特点:采取辩论制,权利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采用“优势证据”原则,法官角色消极。刑事诉
讼程序特点:检察官或人民告发(限于轻罪),有些州设立大陪审团,审查公诉材料;对抗式辩论、控辩交易;无罪推定,证据要求“无合理怀疑”的程度—简答、选择
美国法与英国法的异同——论述、选择
相同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2、实行遵循先例原则;3、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4、没有系统的法律部门划分。 不同点:
1、封建因素较少;2、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制定法比重和作用较大;4、制定法和判例法更具灵活性;5、种族歧视色彩浓。
法国法
1789年《人权宣言》(《人的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由制宪会议制定颁布,序言和正文十七条组成。主要内容:1、人权问题,序言规定了人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神圣的”。正文分别规定了政治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利等;2、政权问题,宣言明确宣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3、其它基本原则:法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刑法原则及刑诉、和宪法原则。——选择
1791年宪法:制宪会议起草。宪法由序文(即1789年人权宣言)和正文组成。正文包括前言和政权结构、公民权利义务等8篇规定,宣布废除封建贵族爵位和特权、废除等级制度、卖官和官职世袭制、废除封建行会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政体、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和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各项经济制度。评价: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保留较多封建残余。——选择 1875年宪法( 第三共和国宪法):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政权关系法》组成。最终确立了共和制政体。评价:没有宪法一般原则
和司法权的规定,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选择 《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的结构:总则和正文三编,2281条。三编分别为: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效仿《法学阶梯》结构)——选择
法国行政法主要特点:1、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2、是公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3、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隶属于行政系统;4、判例是行政法的主要渊源;5、没有统一的行政法典。——简答、选择
德国法
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被称之为“经济宪法”。——选择
德国民法典延缓制定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自然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产生过分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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