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津贴发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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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企业标准

保健食品津贴发放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保健食品、津贴发放的职责、范围、审批程序、结算和费用列支的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

2. 引用文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1963)国经字216 号

《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粮食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1963)中劳护字第126号 《第一机械工业部转发国家劳动总局、冶金部关于对钢铁冶金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问题的通知》(1978)一机财字2号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关于供给工业企业中接触有害物质人员保健食品的试行办法的通知》(1963)沪会字第185号

《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批转关于供给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的保健食品试行办法的通知》(1963)沪会字第427号

3. 总则

3.1 保健食品津贴是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一项辅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 3.2 保健食品津贴分为:高温岗位津贴、营养保健津贴和高温保健津贴三类。

3.3在实行保健食品津贴的同时,应从工艺上、设备上采取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4. 职责

4.1 安技环保处负责保健食品津贴控制、实施与管理,并根据发放范围,下达各部门资金控制指标。

4.2 人事处根据下达各部门资金控制指标,负责保健食品津贴结算与代发放工作。

4.3 各部门主管和安技员、核算员根据发放范围和资金控制指标,严格掌握发放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扩大发放范围,不准超过资金控制指标。

5. 保健食品津贴发放范围 5.1 高温岗位津贴

供给热区(指铸钢、铸铁、锻压、热处理车间及质量检查处热区检验)常年从事高温繁重岗位劳动的工人。 5.2 营养保健津贴

供给常年从事有毒有害岗位劳动的工人和患职业病(矽肺、尘肺、电焊尘肺)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5.3 高温保健津贴 5.3.1 高温菜保健津贴

1

供给在高温期间直接从事明火作业的工人。 5.3.2 高温汤保健津贴

供给在高温期间直接从事露天作业的工人。

5.4 具体发放范围见本规定附录A《保健食品发放范围明细表》。

6. 保健食品分级

6.1 高温岗位津贴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6.2 营养保健津贴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6.3 高温保健津贴分为高温菜、高温汤二个等级。 6.4 上述各类津贴以下简称保健食品津贴。

7. 审批程序

7.1 各部门于12月5日前按《保健食品发放范围明细表》中发放范围的人员名单和岗位名称编造下一年度《保健食品发放申报表》(见本标准附录B),一式三份,报送安技环保处审核。 7.2 安技环保处对各部门上报《保健食品发放申报表》核准后,下达下一年度全年保健食品津贴费用控制指标,反馈给各部门主管及核算员并按人事部门结算要求结算,同时将核准的清册和控制指标报送人事处作复核依据。

7.3 未接到核准《保健食品发放申报表》和费用控制指标的部门,核算员不准擅自结算保健食品津贴。

7.4 临时参加直接接触有毒有害岗位或直接从事高温、明火作业、露天作业岗位,(指符合《保健食品发放范围明细表》中的岗位)其实际工作时间超过10天以上(含10天)的,由部门事先提出申请报送安技环保处,经审核同意后,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不满10天不予供给),同时相应增加保健食品津贴费用指标。

7.5 技职人员(含聘用干部)直接从事符合《保健食品发放范围明细表》中的岗位外,其余参加现场服务的一律不予发放保健食品津贴。

7.6 在职矽肺病员直接从事符合《保健食品发放范围明细表》中的岗位,除按国家规定全额享受营养保健津贴外,再可享受1/2同岗位标准的保健食品津贴。

8. 结算办法

8.1 保健食品按全月结算,双休日和节假日加班不再增发。 8.1.1 高温岗位津贴、营养保健津贴全年供给。

8.1.2 高温保健津贴每年6月至9月供给(结算月份为7~10月四个月发给)。

8.2凡符合《保健食品发放范围明细表》中的岗位人员,其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工作时间每天不满6小时工作量,或由于工艺改变、或用其他设备替代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各部门可按其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工作时间给予结算。

8.3凡符合《保健食品发放范围明细表》中的岗位人员,各类休假(病、伤、探亲、计划生育、年休假等)不满1天可以不扣,累计休假满1天,按每天规定的金额予以扣除。从事放射性作业人员按本标准8.4条款结算。 8.4 从事放射性作业人员结算

8.4.1 无损探伤岗位人员正式调离(含退休)放射性工作岗位的可按原标准等级继续供给一个月。临时调离放射性工作岗位的按丙等标准供给二个月。

8.4.2 无损探伤岗位人员出差,病、伤、探亲、计划生育、产假等不满一个月可按原标准等级供给;超过一个月不满二个月按丙等标准供给;超过二个月停止供给,待回到原岗位后再继续供给。

8.4.3 电子显微镜操作人员,临时或正式调离放射性工作的,可按原标准供给一个月。 8.5凡临时或正式调离《保健食品发放范围明细表》中的岗位人员,(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按本标准8.4条款执行)自调离之日起即停止供给,待回原岗位后再恢复供给。

2

8.6 凡符合《保健食品发放范围明细表》中的岗位人员,只能享受一种保健食品津贴,不得重复享受二种保健食品津贴。在职矽肺病员按本标准7.6条款执行。

8.7 各部门保健食品津贴资金控制指标每年12月份由人事处负责结算,若超过资金控制指标,其超支部分从部门结余奖中扣除。若未超过资金控制指标,结余部分可转入部门结余奖使用。 8.8 保健食品津贴均结算在工资单“保健费”栏内。

9. 费用列支

保健食品津贴费用由公司全面预算计划费用中列支。

10. 附则

保健食品津贴金额调整,按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文件制定的统一发放标准予以调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总裁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安技环保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委托安技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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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A

保健食品发放范围明细表

(补充件)

A.1高温岗位津贴部分(铸钢、铸铁、锻压、热处理车间及质量检验处热区检验) 等 级 工 种(岗位)发 放 范 围 电弧炉炼钢(含电炉炉长)、中频炼钢炉、工频炉操作、大炉控制、大发 放 标 准 按有关规定发放 甲 等 炉操作、有色金属熔炼、平板包子、浇注工、自由锻工及主手 (1T、2T蒸汽锤、560Kg空气锤) 造型(含抛砂机操作)、铸件清理(不包括水力、水瀑、抛丸清理)、铸件补焊、烘模落砂、铸钢筑炉、热加工行车(铸钢炉前)、气割、铸钢整理、热处理、铸件热处理、自由锻工(250Kg、150Kg空气锤)、模锻工、锻件热处理。 碾砂(涂料)、热加工辅助工、电炉配电工、炉料加工、炉料准备、砌筑、铸件热处理(铸钢分厂)、铸件检验、失蜡造型、热加工行车、行乙 等 丙 等 车地面工、除尘工、手工工具锻工、维修保养钳工、维修保养电工、修配冷作、修配焊接、木模修配、专职安技员、冶炼检验、熔炼检验、锻件检验、热处理检验、厂内驾驶员、电瓶车司机、副工段长。

A.2 营养保健津贴部分 等 级 甲 等 工 种(岗位)发 放 范 围 职业病(矽肺、尘肺、电焊尘肺) 无损探伤工(含探伤技术员) 发 放 标 准 按有关规定发放 乙 等 喷漆、油漆(燃机、汽机、木模)、浇铅、电镀、弯管工 产品焊接(氩弧焊)、批凿工、喷砂抛丸、石墨模、金属材料分析(含试验员)、金相试验(含电镜工艺员)、环境监测分析、晒图工、水处理化验工、给排水工、电脉冲(叶片)、型线钳抛、EH抗燃油、油漆(配套、冷焊)、复印(各部门1人) 丙 等

A.3 高温保健津贴 工 种(岗位)发 放 范 围 厨师、厨工、筑炉泥瓦工、大修理钳工(热修)、设备大修电工(热修)、基建安装钳工、基建安装电工、起重工、热力电鉴修、装置电工、内外线电工。 厂外驾驶员、厂内驾驶员、电瓶车司机、行车司机(生产处、供应处发 放 标 准 冷作工、气割、焊件热处理、修配焊接、工具电焊、司炉工、管道工、按有关规定发放 高温菜 高温汤 露天行车)、行车地面工(生产处、供应处露天行车地面)、清扫工(露天)、物料管理(供应处露天钢材仓库)、木工(基建处、行政处)、基建施工员、通讯员、消防员(含队长)、炊事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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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B

×××××有限公司 年度保健食品发放申报表

(补充件)

高温岗位津贴 营养保健津贴 高温保健津贴 津贴岗津贴标准 岗津贴标准 岗标准 序 工 姓 审 序 工 姓 审 序 工 姓 审 位位位 高高名甲乙丙名甲乙丙名号 号 名 核 号 号 名 核 号 号 名 温温核 称 等 等 等 称 等 等 等 称 菜 汤 申报部门经办人: 申报部门主管: 批准: 安技环保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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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m5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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