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_506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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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城乡环境 ,促进节能减排,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适应发展预拌砂浆的需要,规范预拌砂浆 生产与应用技术,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由专门工厂生产的,用 于建设工程的砌筑、抹灰、地面规程预拌 砂浆的生产、产品验收、施工质量控制与 工程质量验收。 1.0.3 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除应符合本 规程的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预拌砂浆 由专门工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 拌合物,按产品形态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 砂浆。 2.0.2 干混砂浆 水泥、干燥的细集料、外加剂以及根据 砂浆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的比例 在专业工厂经计量、混合而成,在使用地 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事适用 的混合物。

2.0.3 湿拌砂浆 水泥、细集料、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 等组分,按一定的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 拌至后,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 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 砂浆拌合物。 2.0.4 保水增稠材料 用于改善预拌砂浆和易性及保水性能的 非石灰类材料。

2.0.5 矿物掺合料 为提高砂浆和易性及硬化后性能而加入 的无机材料。 2.0.6 外加剂 改善砂浆塑化、早强、防水、抗冻、防 裂、粘结和抗渗等性能的物质。

2.0.7 重塑 砂浆拌合物在规定使用时间内,因温度 等温度造成稠度损失,经技术确认后再不 改变砂浆配合比的前提下,加入适量水拌 合使砂浆重新获得原有稠度的处理工艺。

3 分类与标记 3.1 分类按物态

湿拌砂浆干混砂浆

预拌砂浆砌筑砂浆 按用途 抹灰砂浆

地面砂浆

3.2.1 预拌砂浆符号 WM——湿拌砌筑砂浆 WP——湿拌抹灰砂浆 WS——湿拌地面砂浆 DM——干混砌筑砂浆 DP——干混抹灰砂浆 DS——干混地面砂浆

3.2.2 标记 1)、湿拌砂浆砂浆类别 — 强度等级 — 稠度 — 执行标准编号

标记示例: 强度等级为M10、稠度为90mm、执行标准为DB51/T50602013的湿拌砂浆标记为:WM-M10-90-DB51/T5060-2013

2)、干混砂浆 砂浆类别 — 强度等级 — 执行标准编号 标记示例 强度登记为M10、执行标准为DB51/T50602013的干混抹灰砂浆标记为: DP-M10- DB51/T5060-2013

4、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预拌砂浆质量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当 有其他的特殊性能或技术参数要求时,由 供需双方商定。 4.1.2 在施工现场,湿拌砂浆除重塑允许掺 加少量水外不得添加其他物质,干混砂浆 不得添加除拌合水外的其他物质。

4.1

.3 预拌砂浆的放射性应符合《建筑材料 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标准中对建筑主 体材料的要求。 4.1.4 预拌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砌 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的规定。 4.1.5 干混砂浆存储期自生产之日起不得超 过2个月。

4.2 性能指标 4.2.1 干混砂浆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要求。表4.2.1 干混砂浆性能指标项目 强度等级 外观 粉 料 骨料最大粒径(mm) 拌 合 物 性 能 表观密度(kg/m3) 含气量(% ) 凝结时间(h) 保水率(%) 2h稠度损失率(%) 砌筑砂浆 抹灰砂浆 地面砂浆

M5、M7.5、M10、 M5、M7.5、 M15、M20、 M15、M20、M25、 M10、M15、 M25 M30 M20颜色均匀、无结块 ≤4.75 ≥1800 ≤20 3~12 ≥88 ≤30 ≤3.35 — ≤4.75 —

项目 强度等级 14d拉伸粘结 强度(MPa) M5、M7.5 M10、M15

砌筑砂浆

抹灰砂浆

地面砂浆

M5、M7.5、M10、 M5、M7.5、 M15、M20、 M15、M20、M25、 M10、M15、 M25 M30 M20 — — ≤0.5 ≥0.15 ≥0.20 符合强度等级要求 ≤0.2 ≤25 ≤5 ≤0.5 — —

硬 化 砂 浆 性 能a

28d抗压强度 28d收缩率(%) 强度损失率 质量损失率

抗冻性a

有抗冻性要求时,应进行抗冻性试验。

4.2.2 湿拌砂浆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要求表4.2.2 湿拌砂浆性能指标项目 强度等级 稠度(mm) 砌筑砂浆 抹灰砂浆 地面砂浆

规 格

M5、M7.5、M10、M5、M7.5、 M15、M20、 M15、M20、 M10、M15、 M25 M20 M25、M3050、70、90 70、90、 110 50

骨料最大粒径(mm)拌 110 合 稠度偏差 50、70、90 物 (mm) 性 含气量(% ) 能 凝结时间(h) 保水率(%)

≤4.75 ≥1800

≤3.35 —-10,+5 ±10 ≤20 4~16 ≥88

≤4.75 —

表观密度(kg/m3)

硬 化 砂 浆 性 能a

14d拉伸粘结强度 (MPa)

M5、M7.5 M10、M15、 M20

— —

≥0.15 ≥0.20 符合强度等级要求

— —

28d抗压强度 28d收缩率(%) 抗冻性a ≤0.5

≤0.2

≤0.5

强度损失率 质量损失率

≤25 ≤5

有抗冻性要求时,应进行抗冻性试验。

5 生产过程控制 5.1 生产设施、环境保护和储运装备 5.1.1 预拌砂浆生产场地不应小于20000平 方米,且应布局合理,方便生产。生产区 与生活区域应加以分隔。 5.1.2 干混砂浆单条生产线设计年产能应不 低于30万吨,湿拌生产线设计年产能应不 低于20万立方米。

5.1.3 生产线的设施应满足生产预拌砂浆的 各种原材料能够按品种、规格分别储存于 专用筒仓或库房内,并应有明晰的标识。 5.1.4 生产工艺应采用塔式或二次提升配料 楼集中配料,设置程控配料室。配料计量 应采用电子计量方式,配置的计量装置应 满足水泥、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计量精 度为±1%,细集料计量精度为±2%。计量 设备应能满足不同配合比的连续生产。

5.1.5 应配

备能够进行水泥、细集料、外加 剂、掺合料常规性能、砂浆配合比设计、 砂浆出场性能检测的试验室。试验室应符 合《干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SB/T 106472011附录A.2的要求。 5.1.6 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储运过程中的产尘 点应加以密闭或安装集气除尘设施,沙场 应有防尘措施。生产区域颗粒物排放应符 合表5.1.6的规定,污水排放和厂界噪音应 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婚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环境功能区所确定的标准要求,卫生防护

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当地县级 以上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表5.1.6 颗粒物排放浓度最高允许值生产过程 允许限值 (mg/m3) 破碎、筛分 30 烘干 50 混合、包装及 其它通风设备 30 无组织排放* 1

* 注:在厂界外20m处(无明显厂界,以车间外20m处) 上风方与下风方同时采样,将上风方的检测数据作为参考 值,检测结果应扣除参考值。生产设备排气筒不得低于 15m。

5.1.7 生产企业宜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 的砂浆专用运输车,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宜 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用于施工现场 的带有计量搅拌装置的砂浆储存筒仓。 5.2 质量管理 5.2.1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符合相关 管理要求,并建立覆盖企业生产和服务全 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5.2.2 预拌砂浆企业应配备能够满足生产和 服务需要的技术人员。

5.3 原材料 5.3.1 水泥 1)宜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 《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规定。 2)水泥应采用散装水泥。 3)水泥进场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批 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复 验项目为强度等级、安定性、凝结时间, 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时可追加其他检验项 目:检验批量以每一出厂编号为一批;抽 样时应抽双倍样,一份用于检测,一份封 存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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