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稽查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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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稽查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规,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导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规范稽查队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管理行为,维护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稽查队实行分级分区域管理、责任包保,以动态监控、严查隐患、督导落实、快速处置为工作重点,以深入施工一线、掌握现场管理状态、严查项目安全隐患、杜绝“三违”行为、实时指导业务为工作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项目。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司成立安全稽查大队,设大队长1人。稽查大队设在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以下简称安质部)。安全稽查大队下设华北、中南、华东、西南、西北五个安全稽查队。稽查队设队长1人(享受部门副职待遇)、稽查1—2人,负责辖区项目的安全稽查工作。

第五条 安全稽查队人员任职资格由公司安质部审核推荐,公司劳人部下令聘任(用)。安全稽查队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公司统一支付,稽查过程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核定报销,列为安全生产

费用。

第三章 安全稽查队区域划分

第六条 安全稽查队以重点项目为常驻地,对辖区项目实行稽查管理。

华北稽查队:负责河北、山西、山东、内蒙古、北京、天津、和东北三省境内项目安全稽查。

中南稽查队:负责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江西、海南境内项目安全稽查。

华东稽查队:负责河南、江苏、浙江、安徽、上海、福建境内项目安全稽查。

西南稽查队:负责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境内项目安全稽查。

西北稽查队:负责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境内项目安全稽查。

第四章 稽查人员职责和权力

第七条 督促项目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督促辖区项目开展安全质量隐患系统排查,汇总重大安全质量隐患信息,编制月度稽查计划和稽查重点,按规定时间报稽查大队备案。

第九条 参加辖区重点项目安全生产会议。根据公司安全生

产要求,及时传达安全生产文电,参与部署辖区项目重点工程、关键工序的安全措施落实工作,切实推进项目安全标准建设及深入开展。

第十条 及时开展对项目的安全检查,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下发《稽查通知书》,并要求项目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根据月度稽查发现的问题、处置方式及验证结果,编写月度《稽查信息》,并按规定的时间报稽查大队。

第十二条 参加辖区项目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协助事故处理,督促事故项目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 对项目违反安全质量法规、技术标准和施工安全措施的,有权进行制止。对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有权责令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并及时上报稽查大队。对项目管理混乱,且拒不接受整改意见的,有权向项目包保领导和公司主要领导直接报告。

第十四条 对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向公司提出奖励建议。

第十五条 完成稽查大队指派的稽查任务。

第五章 稽查人员工作准则、纪律和频次

第十六条 稽查人员工作准则

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执法严明、忠于职守。 2.工作态度踏实严谨,认真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3.坚持“预防隐患,负责企业”,认真开展稽查工作。

第十七条 稽查纪律

1.自觉提高廉政素养,严禁向被检查单位和人员索取财物,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刁难被检查项目和人员。

2.对稽查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造成事故和不良影响的,取消其稽查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稽查频次

1. 辖区内重点项目每月稽查不少于一次,月度对辖区项目累计稽查不少于2次。

2. 季度应覆盖辖区所有项目,每个项目至少稽查一次。

第六章 稽查重点

第十九条 安全方面

1.安全高风险作业项目,未组织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报批。

2.较大危险作业未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或工法进行施工。 3.深基坑、隧道工程及地下工程未按规定进行超前地质预报或监控量测分析,隧道衬砌、仰拱与掌子面距离违反规范要求。

4.大型脚手架、模板,深基坑支护,施工吊篮、挂蓝,深水围堰等结构体系,未进行结构安全检算,未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5.大型非标设备、起重设备、特种设备等,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型式试验,使用前未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或使用许可证,设备操作人员未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轨道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审

验,未配齐行车保安备品及防护用品,未办理要点手续擅自在营业线进行作业。

6.安全高风险作业项目(软弱地质及瓦斯隧道、既有线施工项目),未按有关规定配置合格人员,未配置相应的监控、检测设备或仪器。

7.未按审批程序擅自变更施工方案。

8.现场存在野蛮、冒险施工或“三违”行为现象。 9.重要工序或关键作业,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值班。

10.爆破物品、危险化学品不按规定贮存、运输、发放和登记,易燃物品未按规定存放、未进行安全防护。

11.未落实隐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会议等制度,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到位。

12. 同类问题短期反复出现的。

13. 集团公司下发《项目安全检查监控简明手册》所要检查的。

第二十条 质量方面

1.路基挡护工程结构尺寸存在严重不足。 2.基础处理工程未按设计施工,存在严重缺陷。 3. 填筑路基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降的。

4.隧道工程开挖或支护后沉降收敛严重侵限的。 5.隧道及地下工程等重要结构存在钢筋不足或初期支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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