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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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教[1997]人110号

各地(市)、县(市、区)委宣传部、教委(教育局)、人事局: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对中小学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行素质教育,保证“两基”工作的顺利实施,促进“科教兴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实施中小学教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建设教育强省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教师(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体制

第三条 省教委负责编制全省中小学教师的规划和培养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市)、县(市、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会同省人事行政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师编制、教师职务评聘、人员流动、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委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的培养及初中教师的规划、培训工作,指导县(市、县)教师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市)

教师编制管理、人员流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负责本地(市)教师队伍的调整调控;负责省教委下达的师范类毕业生分配计划的具体落实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教师队伍管理;负责幼儿园、小学教师的规划、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县(市、区)教师编制管理、人员流动、考核奖惩等方面意见,并负责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师管理的政策规定,自主管理本校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 编 制

第七条 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以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八条 坚持编制标准,严格定编、定员。完善教师工作量制度,合理提高师生比,在保证教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小学师生比应达到1:23.5,初中师生比应达到1:18,高中师生比应达到1:16,职业高中师生比应达到1:15,职业高中文化课与专业课专任教师的比例要按4:6配备。

第九条 要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行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编制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第四章 聘 任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教师实行聘任,受聘任教人员必须取得《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教师的聘任应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双方自愿的原则。学校应因事设岗、按岗聘任,做到人事相宜,事职相符。

教师的职业聘任应与职务聘任相结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任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聘任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否则,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实行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用人办法,合理确定兼职教师的比重。提倡其他部门专业人才到学校兼职,大力鼓励学校之间教师的互聘互兼。

第十四条 代课教师必须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由主管部门向同级的政府人事部门申报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在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每次聘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工作需要延期使用的,要重新申报计划,并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一旦有正式教师补充,必须及时辞退。

第五章 义务与权利

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教师法》及《办法》规定的义务,享受其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特级教师应当按《福建省特级教师评选与管理实施意见》要求,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不断钻研业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通过各种方式带动、培养年轻教师。特级教师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应在教书育人和教育、教学改革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六章 资格与录用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应当按《教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 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安排在中小学任教,见习期满后,经考核,适合在中小学任教的,可直接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录用。

第十九条 向社会录用新教师,必须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限额内,按有关程序在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公开、平等的考试、考核择优录用。

第二十条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及向社会新录用教师的试用期均为一年。见习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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