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更新时间:2023-11-14 19:0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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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进行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作为承运人的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必须遵守的规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际货协》

该协定对运输合同的缔结、履行和变更,对承运人、发货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均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铁路承运人责任

承担铁路货物联运的铁路,应当对货物负连带责任,即铁路应当负责完成货物的全部运输。铁路的连带责任主要表现在:承运附有运单货物的铁路,应对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的全程运输负责;每一后续铁路,在接到附有运单正本货物的同时,必须履行根据该运单条款所签订的运输合同,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任何依法可被要求赔偿的铁路,都必须对应由铁路负责的货物损坏、灭世和运输逾期向发货人或收货人做出赔偿,被索赔的铁路不能以损失的责任属其他铁路为由而拒绝货主的赔偿;已作出赔偿的铁路,如对损失没有损失,可以向其他肇事铁路要求返还其赔付的款项。同时,铁路还应该对应自己的过失造成运单所记载并添附文件的遗失的后果负责。铁路也需对由于自己的过失未能执行货方合理的变更运输合同的请求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2. 发货人的义务

发货人的合同义务主要有:

(1) 正确申报货物。发货人应当保证在运单中正确申报货物、正确填写运

单中的声明事项,尤其是托运危险货物时。否则,托运人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2) 提交正确齐全的必要出口文件。发货人应当向铁路提交必要的海关、

商检等出口文件,并附在运单上。否则,应当承担铁路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3) 支付运费。国际铁路联运的运费支付不同于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运费支

付,它是由发货人和收货人分别分段支付的。发货人或收货人均有义务根据《国际货协》规定交付货物运送费用。

3. 铁路免责事项

根据《国际货协》第22条规定,铁路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免

除责任:

(1) 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

(2) 货物的特殊自然属性引起的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烂或类似的后

果;

(3) 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的; (4) 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装车或卸车

(5) 发送路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火车运送货物

(6) 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 (7) 承运时发现的容器或包装的缺陷造成的货损;

(8) 发货人用不正确的、不确切的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造成的货损; (9) 发货人未按本协定规定办理特定条件货物托运造成的货损; (10) 货物的正常损耗。

此外,铁路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免除责任:

(1) 发生雪(沙)害、水灾、崩陷和其他自然灾害,按照有关国家铁路中

央机关的指示,限期在15天内;

(2) 因按照有关国家政府的指令,发生其他行政中断或限制,以政府规定

的时间为准。

4. 提取货物的规定

《国际货协》第16条规定,收货人在收到铁路到货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铁路交付运单上载明的一切运送费用,并提取货物。只有当货物损毁丧失其原使用价值时,收货人才可拒绝提取货物。如果货物在规定的运到期届满30天内铁路仍不能交付的货物,则认为货物已经灭失。但如果货物在规定的运到期届满后4个月内到达,收货人仍有义务提领货物。如果收货人在此前获得了铁路赔偿,应当将此赔偿退还铁路,但有权扣除迟到的罚款。 5. 铁路的赔偿规定

铁路承运人在任何情况下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都不得超过货物全部损失的金额。

对货物金额的计算,《国际货协》第24条规定,铁路的赔偿金额应当按照货物买卖发票金额计算;对发货人有声明价格的,按照声明价格计算;对

未声明价格的家庭用品,按照每千克2.7卢布计算。

对货物部分损失赔偿的计算,《国际货协》第25条规定,铁路只赔付货物价值减损部分,不赔偿其他损失。

对于货物逾期到达损失的赔偿,《国际货协》第26条规定,由铁路按照协定规定向收货人支付逾期罚款,但最高不超过所收运费总额,并且在全程运输过程中,某一铁路发生的以前运到时间可以冲抵另一铁路的逾期时间。 6. 货物索赔的规定

在发生铁路责任导致的货物损毁或逾期运抵时,货方可以按规定向铁路提出赔偿。《国际货协》第28条规定,索赔可由发货人向发送站提出,也可由收货人向到达站提出。索赔人应当提供充足的索赔证据,包括运单正本或副本、商务记录、损失证明等。货物逾期到达的索赔应当由收货人提出。铁路在收到索赔通知后的180天内,应当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合同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索赔和诉讼应当在货物到站后的9个月内提出。 二、《国际货物统一过境运价规程》

《国际货物统一过境运价规程》(以下简称《统一货价》)是为了解决国际铁路联运中过境铁路运费的计收问题而专门规定的。它具体规定了参加《国际货协》的铁路利用铁路运送过境货物时办理货物运送的手续、过境运送费用的计算、货物品名分级表、过境里程表和货物运费计算表等内容,是《国际货协》参加国的铁路和发货人与收货人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过境运价规定。1991年6月27日,保加利亚、中国、朝鲜、蒙古、罗马尼亚和前苏联的铁路部门在波兰华沙签订了《关于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的协约》,《统一货价》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费率以瑞士法郎计价。中国铁路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上述新规定。 三、《国境铁路协定》和《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

《国境铁路协定》是由相邻国家签订的,它规定了办理联运货物交接的国境站、车站及货物交接条件和方法,交接列车和机车运行方法及服务方法等内容。该协定是作为承运人的不同国家的铁路部门为协调国际铁路联运而署名的协定,与运输合同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无直接关系。根据《国境铁路协定》的规定,签订《国境铁路会议议定书》。我国与前苏联、蒙古、朝鲜、越南各铁路均分别签订有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

四、《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费的计收分为3段,中间段为过渡段,运价按照前面提到的《统一货价》的规定计收;发送路和到达路两段各自按照其国内铁路规定的费率计收运费。

各国铁路都制定有自己的《铁路货物运价规则》(以下简称《国内价规》),我国也颁布了《国内价规》。它是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国内段货物运送费用计算和核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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