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1-16 17:1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沪建安质监[2008]第042号

关于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专业)安质监站,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根据市安委办《关于督促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和分级督办机制的通知》(沪安委办【2008】15号)要求,建立四个层次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三级督办机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企业为主,实行归口管理、分层督办,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监管”的原则,本市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统计工作根据建筑业的管理实际分三大块:即市安质监总站负责统计本市特级、一级施工企业,区县安监站负责统计辖区两级及以下施工企业,外省市沪办建管处负责统计进沪施工企业。

依据建设部安委办《关于做好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建安办【2008】1号)和市建交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建交【2008】231号),现将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统计上报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统计上报包括三个层面,即工地(总包单位)、施工企业、区县监督站及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管处,分别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周、月、季的查评,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按时统计、填报相关报表(报表样式见本文的附表,市建交委【2008】231号文的所有附表不再填写),上报归口管理单位。 一、工地(总包单位)

工地(总包单位)应针对本工地的施工特点,组织相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每季度末(即3、6、9、12月的月底)前,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工地填报)》(附表1)的内容,向所属企业和受监安监站上报。 二、施工企业

1、工作安排。施工企业应在每年年初按照在建工地情况,制定本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并督促所属工地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所属工地隐患排查情况定期统计分析,发现多发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制定治理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按时上报。施工企业应将所属总承包工地(即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工地)的隐患排查情况(工地分包施工单位一律不填表上报),在每季度末(即3、6、9、12月的30日前),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施工企业填报)》(附表2)的内容填写,向相关部门报送(企业应留存一份备查)。

本市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报送市安质监总站(受理单位: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工程质量安全专业委员会,受理地址:四平路827弄〈近大连路〉1号楼1007室,联系方式:65225006);本市二级及以下施工企业报送注册地的区县安监站;外省市施工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所属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管处。

区县安监站以及沪办(包括中央直属企业)建管处应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即4、7、10月及次年1月)的5日前,汇总形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打击非法建设情况统计表(安监站、沪办建管处填报)》(附表3),上报市安质监总站管理一科。 三、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督促工地(总包单位)落实隐患排查及统计上报工作。施工过程中密切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动态情况,及时制止违规违章行为。 四、监督机构

各安监站应督促受监工地和辖区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并结合监督检查情况,分析区域内隐患的状况,制定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动态监管,确保工地安全整体受控。 市安质监总站将适时开展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并在日常抽、巡查过程中,监督建设参与各方相关工作的实施情况,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发生死亡事故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将给予相应处理。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有效控制安全隐患引发的各类事故,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附表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工地填报)》 附表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施工企业填报)》

附表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打击非法建设情况统计表(安监站、沪办建管处填报)》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kfo.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