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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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目录

1. 总则 ..................................................................................................................... 2 2. 打桩工程 .............................................................................................................. 5 3. 其它种类打桩工程 ................................................................................................ 8 4. 土石方工程 ........................................................................................................... 8 5. 结构工程 ............................................................................................................ 14 6. 砌体工程 ............................................................................................................ 24 7. 门与卷帘工程 ..................................................................................................... 27 8. 饰面工程 ............................................................................................................ 28 9. 屋面工程 ............................................................................................................ 32 10. 11. 12.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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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工程 ......................................................................................................... 34 电气工程 ......................................................................................................... 35 给排水工程...................................................................................................... 42 通风、空调及采暖系统 .................................................................................... 48 工程基本措施项目之价款说明 ......................................................................... 54

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1. 总则

1.1 基本规则 1.1.1 目的

本“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目的是为计算“合同价款清单”内的数量而提供统一的计算单位和标准的工程计量方法,以便承包人能在统一的基础下自算工程量及编制准确可行的报价。不论是由发包人提供之“工程暂定数量”项目的工程量,或由承包人自算的工程量,所有工程量必须按照本计算规则来计算。任何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工程暂定数量或其它价款均须按本计算规则进行估算及结算。 “单价说明”是针对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所有计费项目的性质与内容给予描述与定义。合同价款清单中各项目必须根据“单价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要求与依据来报价。

1.1.2 计量单位

除后面另有说明外,须一致采用以下计量单位: (1) 物理计量单位:

(i)以重量为单位之项目 - 公斤 (kg) (ii)以体积为单位之项目 - 立方米 (m3) (iii)以面积为单位之项目 - 平方米 (m2) (iv)以长度为单位之项目 - 延长米 (m) (2) 自然计量单位:

(v)以个数计量单位之项目 - 个、樘、件、套 (No.)

以物理计量单位kg、m3、m2、m计量之项目,应保留整数,小数位后第一位四舍五入(其中:钢筋、钢材、钢结构以“吨”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以自然计量单位之项目,应取整数,小数位后第一位四舍五入。如要在项目中说明尺寸时,本项规则不适用。

1.1.3编制合同价款清单的单位精度

(1)如果使用本条规则会导致删除整个项目,那么该项目的小数则进位以整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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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合同价款清单说明中未注明单位的尺寸均为毫米。

1.1.4净值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项目均以安装就位后的净值计算。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装饰饰面工程以被覆盖之结构面积计算。

1.1.5 尺寸表达的次序

在注明尺寸时,按照长、宽(阔)、高(深)的次序编制。

1.1.6 弧形工程

弧形工程须分别说明,但不分弧度大小。超过12m半径之弧形工程则当直线工程计算。

1.1.7 项目已包括的费用

除另有说明外,每个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应已包括: (1) 人工和一切有关的费用。

(2) 材料、货物和一切有关的费用(例如运输、交付、卸货、贮存、退还包装材

料、搬运、吊升、放下)。 (3) 材料和货物的就位装配和安装。 (4) 施工机械工具的提供及使用。

(5) 所有的搭接和损耗,切削和修复及样本。 (6) 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安全监护费。 (7) 使用的易损耗的物料与器具费用。

(8) 以大规模量施工与小规模施工之费用差别。

(9) 对该项目所用材料、设施的保管及竣工前的维护与清洁费用。

(10) 其它一切虽然在图纸、工程规范、合同价款清单、单价说明中没有提及但

按常规应该实施的做法。

1.2 专用术语 1.2.1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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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价款清单项目说明的数量单位中出现“项”字样,则该项目的造价由承包人承担风险,结算时不作调整,若此类项目没有报价,造价即视为已包括在合同价款清单之其它单价中。

1.2.2 “暂定料值”的调整

若合同价款清单之项目说明中出现“暂定料值”,承包人所投该项目之单价除应包括“暂定料值”本身的价额外,还需包括损耗、存储、保管、装卸、人工、机械、工地内二次运输、切割、安装、利润、税金及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如饰面油漆、装饰线条、水泥、砂浆找平及抹灰层、钢架、龙骨、螺拴、螺丝、钉子、胶水、硅胶等所有其它类似材料和作业的费用和其他间接费用。 涉及“暂定料值”的项目,按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内容规定付款及结算。

1.2.3 “工程暂定数量”

“合同价款清单中除有特别说明为“暂定数量”外,其余均为包干工程量。 采用包干工程量时,所有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仅供参考之用,发包人不对提供工程量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可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数量做出修改及增减;无论承包人投报的清单数量与发包人提供清单数量是否存在偏差,均视为承包人已经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全面复核。

所有暂定数量工程量应按合同规定重新作出算量计价,暂定数量项目的报价金额应全部从合同金额中扣除,然后按照本合同价款清单内的计量原则及施工(竣工)图纸所显示的工程量重新计算,最后所有重新计量项目与合同价款清单内适用的合同单价作出计价,并调整合同金额”。

1.2.4 重叠搭接量

除非工程计量规则中有特别规定,工程量中是不包括任何重叠量的。任何须有不同程度重叠搭接要求的材料,如钢筋网柔性垫料或类似材料,投报的单价中须已含此等重叠、搭接的数量。

1.2.5 暂定金额

如因工程之性质不清及资料不足而无法予以量度,那么此部分的工程费用以“暂定金额”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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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有权指示如何使用“暂定金额”如实际情况无须动用或仅需部分动用此笔款项,则可整项或将剩余部分金额从承包金额扣除。

投标价应包括所有指明的“暂定金额”,其金额应以合同价款清单内所提供的数目为依据,不应作增减后计算。

1.2.6 复原

“复原”一词是指在损坏地方加以修复至周围原有部件具有一样的表面、颜色、纹理等。该项费用应包含所有人工及材料,并包括涂漆、着色、及加工至与周围现存部分相称,并令发包人完全满意为止。

1.2.7 如所述

在合同价款清单说明中出现“如所述”字样是指相关的工程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所要求的材料及工艺标准。

1.2.8 如前所述/同上

说明中包括“如前所述”或“同上”、“同前”字样是省略了合同价款清单中上一项工程项目曾经出现过的相同的项目说明。

1.2.9 认可

诸如“由……认可”,“认可”、“按指示”等类似的语句,均是指发包人认可及指示。发包人或许会考虑承包人所建议的代用材料或施工方法,但未得到发包人认可前不可实施。除非额外工程费在发生前已得到发包人同意,认可的借用材料或施工方法不可增加工程费用。在任何的情况下发生的认可都不会解除承包人在合约条款上所述之责任。所有认可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1.2.10 附加

在项目说明内如出现“附加”、“额外工作”等字句,是指除先前已量度之项目外,还须另加上某些工序或组件。

2. 打桩工程 2.1 一般规定

2.1.1 如有下列资料,应予以说明或在投标文件中包括进去:

(1) 地下水位状况,法定基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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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质探勘报告。

(3) 桩的深度与长度、桩直径。

(4) 任何与承包人自行勘察土质,各打桩工序中所须遵守的规定与要求。

2.1.2 桩的计量一般以根数计算,并阐明桩的类型,起至深度,截面尺寸,承载力等要

求。

2.1.3 桩的长度一般以延长米计算,计量时以有效桩长为准,即自设计桩顶标高至设计

桩底标高之间的长度。

2.1.4 打斜桩工程应另立项目计算。

2.1.5 将桩头砍至所需标高应以根计算,注明桩横截面尺寸。该项费用包括截下桩头及

瓦砾的外运、外露钢筋的清理、调直等处理工作。

2.1.6 对桩承载力进行的测试工作单独立项计算。该项费用包括所需测试桩的制作与打

桩,临时桩头和所有锚固件、工作台、填料、压重、动/静载测试仪器等的提供以及其它相关的测试费用。

2.1.7 除另有注明外,桩的钢筋须另立项目计取费用。

2.1.8 当须移走桩下的障碍物,或包括移动和重新放置桩机的其它因素而需要重新打桩

或间歇打桩,应被视为已包括在打桩工程的工作项目内

2.2 钢板桩

2.2.1 钢板桩的提供与打入均以平方米计算,并以钢板桩的立面投影面积为计算基准,

而非计算其展开面积。

2.2.2 在该项目的单价中应已包括钢板桩的供应、装卸、运输、保养、整修以及打桩过

程中初期的挖沟、支撑、安装导向接木以及任何垂直长板桩所需的焊接工作。

2.2.3 角桩、转角板桩以及其它特殊板桩应各以米计算,并在使用此等板桩的钢板桩工

程的供应项目和打桩项目中作额外费用计算。

2.2.4 钢板桩的切开和烧穿应以米计算。

2.2.5 在钢板桩上为管道和类似项目切开或烧穿作洞,应以“个”计算,同时表示出切开

尺寸或穿洞直径。

2.2.6 在随后的土方工程和基础工程中,应将对钢板桩的支撑,支柱按一个工作项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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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如此等支撑有特殊要求,可分项另行仔细计算。

2.3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

2.3.1 预制钢筋混凝土桩的供应与打入均以根或米计算,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

获准在现场预制的桩亦应予以说明。

2.3.2 在该项目的费用中须包含:模板制作、安装、拆除、钢筋绑扎、校正、钢制桩帽

桩尖配制、焊接、放置预埋铁件、混凝土搅拌、浇捣、养护、桩架场地平整、填送桩孔、打桩、送桩、现场水平运桩等类似项目。

2.3.3 预制桩的接桩费用,除特殊注明外,一般应以“个/处”另立项目计取费用。 2.3.4 桩的设计截面不同或设计长度差别在3米以上的均应分别立项计算。 2.4 就地灌注的钢筋混凝土桩(包括螺旋钻孔桩)

2.4.1 就地灌注钢筋混凝土桩的制作以立方米计算,并注明其横截面尺寸及数量,设计

图纸所注明的直径为最小直径,工程量计算以此直径为基础,大于此直径的工程量不得另行计算。

2.4.2 就地灌注钢筋混凝土桩的混凝土以立方米计算,即以桩的横截面积来乘以桩的有

效桩长。除图纸有说明外,当实际桩深度超出或短于图纸所述的深度,单价亦不会调整。有效桩长是指自设计桩顶标高至设计桩底标高的长度。

2.4.3 在2.4.1的项目费用中应包含:桩套管的供应、装卸、运输、铺砌、打入、拔出

等费用。

2.4.4 另外,上述项目中还须考虑桩架场地平整、预埋混凝土桩尖、混凝土搅拌运输至

打桩机、钢筋笼绑扎、电焊、搬运、用钢管打桩孔、安放钢筋笼、灌注混凝土、拔钢管、震实混凝土等类似工作费用。

2.4.5 若有需扩大的桩基应以个数计算,并作为计算混凝土桩长度以外的额外费用。 2.4.6 余土的外运与处理除有特别注明外,一般应另立项以立方米计取费用。 2.5 人工挖孔桩

2.5.1 人工挖孔桩的制作以立方米计算,直径不同或深度差别2米以上者应分别立项计

算。

2.5.2 上述项目的费用须包括人工挖土、提土、施工现场范围内运土,地面挖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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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壁、孔基的修整,护壁模板制作安拆,护壁钢筋制作安放,钢筋笼场内运输及安放。

2.5.3 另外,上述项目还须包括护壁,混凝土与桩芯混凝土的拌制与振捣,桩孔内的通

风﹑照明﹑安全措施等类似项目。

2.5.4 挖孔桩的单价须包括所有排水、降水、止水、沉降位的监察及为安全施工而需稳

定土质的措施, 如灌浆等。此外, 还需包括一切施工中所遇到的风险及障碍物移除。

2.6 钢桩

2.6.1 钢桩的供应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各钢桩的横截面尺寸和重量、厚度、物质、断面

模量或制造商的目录参考以及数量。

2.6.2 钢桩的装卸、运输、铺砌均应以米计算,并注明尺寸和数量。

2.6.3 打桩应以米计算(由铺砌时的地面接触点计量至打桩后的最低点),并注明钢桩

的尺寸和数量。打桩用的支撑和支柱、所需的打桩帽以及任何用作延伸钢桩的连接和接驳均应视作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2.6.4 地面以下的桩垫应以米计算,作为打桩工程的额外费用,并注明数量。 2.7 承包人设计的混凝土桩

2.7.1 承包人设计的混凝土桩应以个数计算,并注明所承受的荷载、切割后的混凝土深

度以及桩顶与地面的距离。如果打混凝土桩的深度设计由承包人负责,混凝土桩则应以支计算,并注明所承受的荷载以及切割后桩顶与地面的距离。

2.7.2 有关混凝土桩的类型或打桩方法的限制以及有关任何弃土的处理规定,其细节要

点均应予以注明。桩靴、石桩靴、钢筋亦应视作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3. 其它种类打桩工程(可根据工程要求及计量规则撰写说明) 4. 土石方工程 4.1 土石方工程的性质

4.1.1 承包人在投标前应踏勘施工现场,了解将进行土石方工程的场地及地表情况,并

在报价中综合考虑相应的投标风险。

4.1.2 承包人须负全责去判断开挖场地的土壤性质及估计要清除的岩石百份比,并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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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此百份比的风险,不论实际情况如何均不可以作任何价格调整。

4.2 一般规定

4.2.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挖土石方工程、清理挖出土石方工作及回填土工程均以立方

米计算。

4.2.2 所有开挖土石方及余土外运的数量均以开挖前“发包人确认的场地标高”及依据合

同图纸计算数量。回填土的数量为压实固结后的数量。承包人必须在报价中需考虑开挖后之土石方体积膨胀因素。

4.2.3 除非说明中特别提及某一特别的开挖标高,所有基础,地梁等之挖土石方是从现

存地面标高或场地平整后标高(取较低者)开挖计算。

4.2.4 场地平整后标高指场地经全面挖土石及/或填土后之标高。 4.2.5 除另有说明外,场地全面挖土石及填土石计算至垫层之底面标高。

4.2.6 除在合同价款清单内另有列明支撑项目外,所有项目必须包括所需的一切临时支

撑、挡板等,并包括任何额外所需之挖土,以及为实施该项目工作所必须进行的现场清理等工作内容。

4.2.7 凡图示沟槽长大于沟槽宽三倍,槽底宽在5m(不包括加宽工作面)以内者,为沟槽;

凡图示基坑底面积在50m2(不包括加宽工作面)以内,且长边小于短边三倍者,为基坑;凡不属沟槽、基坑、挖孔桩土石方,为平基土石方。

4.2.8 由场地平整后之标高至实际藏于地下之基础、建筑物之立方米体积计算。任何放

坡或实际必须超挖的土石方量均不另行计取费用,承包人应将该因素包含在本项单价内。

4.3 人工挖孔桩土石方(由各地区公司自行选用)

4.3.1 人工挖孔桩土石方按图示开挖直径(含护壁)与开挖深度以立方米计算,扩大头

按图示体积计算。

4.3.2 计算示例:

d1 ——设计桩径

H——桩深(注:当计算混凝土时为桩长,当计算土石方时为开挖深度) h——护壁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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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挖孔桩土石方体积=3.14×(

d32d )×h+3.14×(1 )2×(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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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人工挖孔桩土石方的费用包括人工挖土、提土、施工现场范围内运土,地面挖排

水沟,孔壁、孔基的修整、基岩取样、井内通风照明、井口挡土井圈、井口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排水、降水、止水、沉降位的监察及为安全施工而需稳定土质的措施,如灌浆等。此外, 还需包括一切施工中所遇到的风险及障碍物。地勘资料中明确有地下水时,挖孔桩的降水措施费在措施项目清单中单列计取。

4.4 基坑土石方 4.4.1

按垫层面积(不计算工作面及放坡)乘以开挖深度以立方米计算。工作面、放坡等必须超挖的土石方量均不另行计取费用,承包人应将该因素包含在本项单价内。

4.4.2 除非另有说明外,土石方开挖方式(人工、机械)综合考虑,且由此造成超挖工

程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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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沟槽土石方

4.5.1 除另有说明外,主体工程地梁、墙体基础等结构开挖沟槽均按设计截面及实际开

挖深度以立方米计算,开挖所必须的放坡、扩大等内容已含在综合单价中。项目须已包括回填土,支撑、降排水及清理淤泥。当沟槽有垫层时,按设计垫层宽度计算。

4.5.2 综合管网工程中管道沟槽按管径每边加300mm计算开挖宽度、开挖深度按实计

算。排水沟等沟渠之沟槽开挖宽度以沟渠垫层宽度为准,开挖深度按实计算。路缘石安砌的土石方开挖已含在路缘石清单子目中,不单独计算。

4.6 填土方和渣土外运

4.6.1 用以填起地坪标高和形成堤坡或台地的填土方应以立方米计量。 4.6.2 场内是指招标人招标时划定的施工区域之内。

4.6.3 场内就地回填,指基础完成后,利用场内基础开挖的土方进行回填,已包括场内

装车、转运、按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实施分层夯实和辗压等所有内容。

4.6.4 除另有说明外,工程现场的渣土外运应已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的滑槽、倾卸区或弃

土区的相关费用。余土外运以立方米计算。余土外运距离包干使用,不因实际运距作调整。

4.6.5 外借土回填是指场内土方开挖工程总量小于场内回填工程总量时,需场外借土回

填的工程量。如场内开挖土石成分不满足回填技术要求须外运,该工程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现场共同收方确定,同时需计算由此而产生的外借土增加工程量。借土距离包干使用,不因实际运距作调整。场外借土综合单价包括取土、装车、运输、弃土、分层辗压夯实等内容。

4.6.6 承包人应在报价中综合考虑土石方开挖后在场内集中堆放而产生的二次转运费

用。如果因场地狭小,在基础回填之前,基础挖掘的土石方无法在场内堆放,经发包人同意后,需暂时运出场外发包人认可的地方临时堆放,等基础完成后再运回场内进行回填,由此而产生的转运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现场签证,此部分内容不得按外运土及外借土回填清单项目计算。

4.7 人工挖土(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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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 人工挖土(石)方是指除基坑、挖孔桩、沟槽之外的其他挖土(石)方。 4.7.2 人工挖土(石)方按实际开挖休积以立方米计算。 4.8 安全

4.8.1 承包人须对所有土石方工程之安全负责, 所有铺板、支撑及斜撑等需保证施工安

全的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此提供图纸进行技术措施的阐明, 承包人须服从且不能索取额外费用。

4.9 单价包括的内容

4.9.1 所有挖土方及随后运走余土之单价须包括:

(1) 在任何水平地面或斜面上挖土、漂石及岩石,使用空气压缩机械、冲击机具

或其它所需的机械与器具; (2) 人工开挖土石方;

(3) 按指示或规定分阶段挖土石方; (4) 挖出土之体积膨胀影响;

(5) 挖出残留树根等及清除旧排水管和将线封妥; (6) 修平和夯实开挖基坑底面; (7) 修整开挖土基坑两侧面;

(8) 必须的超挖如放坡,提供工作空间等; (9) 任何土质情况;

(10) 以任何所需的方法运走所挖出的土石方;

(11) 所有挖土表面所需要的铺板及支撑或斜撑(包括构筑挡土墙时所需的铺板

及支撑或斜撑);

(12) 从挖土石方地点到最后放置挖土石方地点之间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 (13) 挖土石方过程中对现有排水管、电缆等临时支撑工作,并修复由施工引起

的各种损坏费用。

(14) 挖土石方超过指示深度时用混凝土回填,或浇筑混凝土来填补修平岩石表

面至准确标高;

(15) 保护工程免受恶劣天气侵害,修复任何沉降,滑坡或剥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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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回填按下列方法以立方米计算:

(1) 基槽、基坑回填体积=挖方体积-埋设的构件体积 (2) 室内回填体积=墙与墙间净面积×回填方厚度

(3) 管沟回填体积=挖方体积-管径在500mm以上管道体积及埋设的构件体积 (4) 管径在500mm以内的管沟回填不扣除管道及埋设构件的体积。

4.9.3 土方回填之单价须包括:

(1) 压实后所产生的回填材料体积缩小因素; (2) 回填到最后位置前的多次搬运等处理工作; (3) 规定的修平、洒水、分层回填及充分压实;

(4) 边沿处及斜坡上的临时挡板,踏步台阶处所需的人工压实;板下、墙后及类

似位置上的特殊处理。

4.9.4 从施工场地运走挖出的土石方及垃圾之单价须包括运送到由承包人提供的合法倾

卸场地间所需支付之一切费用。若非政策性原因或不可抗力,承包人被迫改变倾卸场地而要求赔偿额外支出,是不会被考虑的。

4.9.5 余方工程量运输体积=场内挖方总体积-场内回填方总体积,如场内挖方土石成份

不能满足回填的质量要求时,该部分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外运,并按发包人要求外借满足回填质量要求的土方回填,相应的外运量及借土回填量作调整。

4.9.6 经公共道路运走挖出土石方或运来回填材料或碎砖之单价须包括遵守在公共道路

运输及装卸材料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以避免材料在运送过程中遗留在公共道路上:

(1) 所有货车之厢板及尾板必须紧密、牢固;

(2) 泥土或碎石装在货车上不能超过厢板高度。石块须小心及安全地堆放在车

上,以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移动及掉到路上;

(3) 在土方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须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和倾卸场地提供及雇

用所需工人负责保持货车在施工场地、取土场地或倾卸场地前车轮及底部清洁,及在倾御后,清扫货车上遗留材料。按要求,这些工人亦须清洁通往施工场地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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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土石方挖、填及运输过程中自行考虑的安全文明措施及符合政府相关要

求所需的费用。

4.9.7 \土石方工程\项目之单价会用于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 \土

石方工程\深度及位置改变与更改工程及额外增加的工程。

5. 结构工程 5.1 混凝土部分 5.1.1 一般规定

(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混凝土工程须以立方米计算。

(2) 混凝土之成份及配合比(或强度要求)以及是否有添加剂应予说明。 (3) 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工程应分别计算。不同强度的混凝土须单独计算。另外,

混凝土若需经机械方式压实,用特别方法或速度灌筑,亦应分别计算。 (4) 钢结构外面有混凝土包层者应另行计算。 (5) 混凝土板、墙、柱、梁、楼梯等均应单独计算。 (6) 除另有说明外,混凝土、模板及钢筋应分别计算。 (7) 以下各项不予扣除: (ⅰ)钢筋的体积。

(ⅱ)在墙、楼板、屋面、道路和类似项目上不超过0.1立方米的孔洞。

5.1.2 基础、柱基、地梁等

以下项目应另行计算:

(1) 基础,包括非独立支柱或柱基或桩承台。 (2) 独立支柱或柱基或桩承台。 (3) 地梁、系梁和类似项目。 (4) 基础下的垫层。

5.1.3 混凝土底板

(1) 混凝土底板应已包括分仓浇筑和分仓接缝之间所需的模板。伸缩缝应根据下

文规定计算。

(2) 在墙、间壁墙及类似项目和沟渠下的加厚混凝土底层应作为底层额外加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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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长度计算,并注明其阔度和厚度。额外挖方、渣土运输、碎石垫层和模板应已包括在项目内。

5.1.4 柱的计算

(1) 现浇柱的高度,从基础顶面至板顶面计算,无板者,算至柱顶面。依附在柱

上的牛腿或类似结构件应并入柱体积内计算。

(2) 无梁楼板下的柱,以基础顶面至柱帽底计算,柱帽体积应综合在板的体积内;

如柱帽与板的混凝土强度/配比不同,则柱帽应另临行单独计算。 (3) 预制柱的高度按设计长度计算,依附在地下室墙体的柱,并入墙内计算。

5.1.5 墙的计算

(1) 现浇墙的高度,从基础顶面至板顶面计算,无板者,算至墙顶面; (2) 墙与柱交接,墙长算至柱侧面(即柱面净长)。混凝土墙应按柱或突出部分

之间距离计算,并注明其厚度。如柱的宽度超过其厚度的四倍,则应列入墙体计算。混凝土挡土墙应另行计算。

5.1.6 梁的计算

(1) 梁与柱交接,梁长算至柱面(即柱间净长),次梁与主梁或柱交接时,次梁

算至主梁或柱侧面。梁与剪力/筒心墙交接,梁长算至剪力/筒心墙侧面,梁端头处的垫块不另计算。梁的高度,从梁底面至板顶面计算,无板者,算至梁顶面。 (2) 斜屋面梁应另行计算。

(3) 预制梁的长度按设计长度计算。

5.1.7 楼板、屋面板等

(1) 楼板、屋面板为扣除混凝土柱、梁、墙所占体积后净体积。 (2) 斜楼板应另行计算。

5.1.8 楼梯的计算

楼梯应单独按立方米计算,并已包括楼梯段、楼梯梁、休息平台、伸入墙内的混凝土体积(剪力/筒心墙则算至侧面),第一级踏步下的基础。楼梯栏杆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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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3) “打平”不规则表面及做凹圆形、斜面等。

(4) 抹灰之单价包括所需的玻纤网格布或钢丝网等加固。

8.6.12 类铺砖、干板及薄板饰面中单价须包括开槽、开孔修复等工作。

8.6.13 除要求铺设特别砖或配件外,铺砖、平板及薄板饰面之单价须进一步包括在装

饰条、凹圆槽、踢脚板、雨水槽、沟渠、楼梯斜梁、缘石等处做斜接面、停闩、交叉点、齐平末端、联结点、扭曲形角等。

8.6.14 不论图纸上有否表示,室外饰面之单价须包括在所有悬挑上做滴水槽,墙体抹

灰与墙裙交接处做凹槽及其它类似工作。

8.6.15 所有铺砖、云石、大理石、花岗石等之单价须包括依设计单位要求及以认可之

颜色及图形铺砌。除另有说明外,颜色砖等的单价为采用标准颜色系列之饰砖。

8.6.16 所有陶瓷砖块、云石、大理石、花岗石等材料单价须包括水泥沙浆垫层及结合

层。

8.6.17 所有铺石之单价须包括一切单边成圆角或两边成圆角之原砖块。

8.6.18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铺块、石块等之单价须包括于砖块、石块等材料上开孔、

裁切、做斜接面、开槽停闩、交叉点、齐平末端、联结点、圆边等及修复。

8.6.19 铺乙烯基板或薄板等之砂浆找平单价须包括滑面加工及包括净水泥铺面,钢抹

子饰面。

8.6.20 马赛克铺面的单价须包括在与墙交接处铺成斜角及包括所需之刮平。 8.6.21 水磨石铺面墙饰面单价须包括在凹圆等地方加钢筋纲带及包括移交建筑物前磨

光水磨石。

8.6.22 云石/花岗石板饰面单价须包括与混凝土连接的不锈钢插销等锚固件。 8.6.23 承包人所填报之云石/花岗石材之覆面单价还须包括:

(1) 等阔边缘、内角、齐边及尖脊;

(2) 饰面于任何材料之表面包括混凝土、钢结构框架、钢丝网等以及饰面前后表

面处理;

(3) 铺放或修整成平面、斜面及坡度;

(4) 不同种类工程及新旧工程之接口、穹棱交点及其它弧形表面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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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5) 所有裁切及装配及/或修复至框边,管道周边及托座等,以及嵌入出水口周

边;

(6) 所有由发包人/承包人要求及认可纹型铺砌; (7) 安装饰面之水泥沙浆垫层及结合层施工; (8) 一切单边成圆角或两边成圆角之费用;

(9) 石材材料上开孔、裁切、做斜接面、开槽停闩、交叉点内外角、齐平未端、

联结点、圆边等及修复; (10) 异型石材裁切处理;

(11) 石材磨边处理,及石材背面之背网及倒角; (12) 任何其它类似工作。

9.

屋面工程

9.1 一般规定

(1) 各种钢筋混凝土屋架,门式钢架、薄腹梁、天窗架、天窗端壁、椽木均按图

示以项目计算。

(2) 木屋架,钢木屋架按图示木料以项目计算,垂直剪撑,屋架上弦和下弦的水

平支撑,夹板垫木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另计算。

(3) 屋面板按屋面的斜面积计算。屋面烟囱及斜沟部分所占的面积不予扣除。

9.1.1 屋面面积

按图标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乘屋面坡度延尺系数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烟囱、风帽底座、风道,屋面小气窗和斜沟等所占面积,而屋面小气窗出檐与屋面重叠部分的面积亦不增加。

9.1.2 卷材面积

(1) 按图标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乘屋面坡度延尺系数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烟

囱、风帽底座、风道、斜沟等所占面积。屋面女儿墙、伸缩缝和天窗等处的弯起部分并入屋面工程量内。规范规定的附加层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再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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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9.2 其它要求

9.2.1 檐口天棚按平方米计算,不扣除检查洞,穿过天棚的柱、垛和附墙烟囱等所占面

积。

9.2.2 封檐板按外墙中心线长度计算,博风板按外墙中心线长度乘延尺系数以斜长计算。 9.2.3 屋面排水:水落管、檐沟、天沟、泛水以延长米计算。水落管的长度,由落水口

算至室外地坪面,不扣水斗,不加弯斜等。铸铁水落管项目应综合了铸铁管及铸铁管面刷沥青漆等内容。

9.2.4 水斗、落水口、弯头以个计算。

9.2.5 屋面防水层:水平投影面积乘屋面坡度延尺系数以平方米计算。屋面女儿墙、伸

缩缝和天窗等处的弯起部分并入屋面工程量内。

9.2.6 屋面隔热层:水平投影面积乘屋面坡度延尺系数以平方米计算,。

9.2.7 屋面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等项目,作为相应项目的额外费用另行计算,并应

尽量详细说明缝的做法。

9.3

单价内应包括如下内容:

9.3.1 屋架

(1) 钢筋混凝土屋架,门式刚架均按现场就位预制考虑,项目中已综合了制作、

安装(拼装)及刷石灰浆等项目内,屋架的支撑系统已包括在内。 (2) 钢筋混凝土天窗架,天窗端壁,椽木均已综合了制作,场内外运输、安装(拼

装)及刷石灰浆等项目。

(3) 木屋架、钢木屋架的项目已综合了构件拼接、吊装就位、夹板、垫木等材料。 (4) 檐口天棚项目已综合了天棚,封檐板、博风板及油漆在内。

9.3.2 瓦屋面

(1) 琉璃瓦屋面不包括脊尾及宝顶,琉璃瓦已按黄、绿、棕色釉综合不得另计。 (2) 铁皮屋面的场内水平运输以及咬口和搭接的工料已包括在项目内不再另计。 (3) 屋面瓦中小筒瓦、水泥瓦等瓦屋面均已综合了座浆费用,对檐口、边瓦、三

线瓦等用铜丝埋入砂浆固定的费用在内。瓦屋面均不包括椽木,封檐板及檐板口天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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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9.3.3 屋面防水层

(1) 在项目内均已包括任何高度的工作,做双坡排水和四坡排水所有的窄边、尖

脊、修饰边、圆边和端部嵌固;所有的转角、接角、内角嵌缝收头、踢脚线、挑口板、泛水沟、边椽、水沟和类似项目。

(2) 任何基层粘结料、纸质、油毛毡或加固件均已包括在项目内,防水卷材和加

固件的搭接、裁割、开槽口和折弯应已包括在工作项目内。

10.

玻璃工程

10.1 玻璃计算

10.1.1 除后有说明外,拆除原有玻璃及装新玻璃均以平方米计算至门窗扇框料外边线,

并分别列明其品质、重量或厚度。

10.1.2 形状不规则之玻璃片按可裁切该玻璃片之最少长方形面积分别计算,说明为不

规则形状但以长方形计算。

10.1.3 玻璃百页以延长米计算,说明数目及边饰。

10.1.4 于玻璃上开孔以个数计算,说明孔洞尺寸、玻璃种类、厚度及尺寸。 10.1.5 同一门窗扇镶不同玻璃,则不同玻璃面积分别计算至分隔框料的中心线。 10.1.6 弯形玻璃块应按件计算列明其弯形半径及其弧边长度。

10.1.7 对于磨沙、磨光、喷沙或凸刻平面或边缘等各项工作应详细说明。 10.1.8 玻璃砖应以平方米量度,该砖呎吋及其装固方法均应予说明。 10.1.9 玻璃衬里及其类似工程应按平方米计算,说明其装固方法。 10.2 单价内应包括如下内容:

10.2.1 承包人对玻璃幕墙、橱窗、门窗、百页及装饰板等所投报的设计供应安装单价,

需包括但不限于一切铝合金型材框料、龙骨、玻璃、嵌条压条、结构性胶、密封胶条、密封膏、镀锌预埋铁件、五金配件、防火保温材料、泡沫条、发泡剂、不锈钢螺栓、膨胀螺栓及一切所需附件的设计供应安装等全部内容。

10.2.2 镶玻璃之单价还须包括:

(1) 镶玻璃前在金属或木凹凸榫涂一层底料;

(2) 打破玻璃之风险及保护,里外清洁玻璃,免费替换有刮痕或裂痕之玻璃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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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工时保持完整。

11. 电气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除另有说明外,所有材料/设备的供应及安装均需满足图纸、有关技术规范或

特别说明(如有)之要求,并且以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单价之内。

11.1.2 合同价款清单内的工程量是根据图纸所显示的设计意图、一般规定及材料/设备

之位置计算所得。所有工程量均以投影面积计算,一切为适应结构和建筑高差所需的额外工作均应包含在单价中。

11.1.3 一般上,图纸只显示其设计意图及常规的路线及位置。承包人须与设计院及

所有的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联系及配合,以确定其准确位置完成施工固化图。承包人还须完成总体的机电设备综合协调图纸供发包方/设计单位审批。

11.1.4 承包人须与其他承包人/独立承包人配合,并综合协调所有承包人/独立承包人

之工艺要求,如承包人/独立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受到建筑/结构空间的限制,则该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应修改其设计并达到发包方满意为止。

11.1.5 除设计修改/变更/洽商,所有管道、管件、预埋件、预留洞等的移位、尺寸改

变等应全部包含在工程单价之内。

11.1.6 所有为正确安装本工程内容所需的任何的部件、配件及附件,无论是否在图

纸、技术规范/特别说明(如有)、本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或项目说明,均应包含在工程单价之内。

11.1.7 如合同价款清单中所显示的内容与国家标准规范有不一致,已在合同价款清

单的描述中或合同价款清单计量规则及说明中已有特别说明,均视为已被承包人接受。

11.1.8 “供应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承包人负责供应该项目(含税、管理费及利润); b) 负责按要求更换所有不合格的材料;

c) 货物交接给安装单位之前的运费、保险、关费、装卸、专利费用; d) 通过相关认证、检测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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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11.1.9 “安装价”一词的含义应包括如下内容:

a) 负责运送至工地现场、装卸、检查、验收、搬运至仓库以及对现场设备、材料加以保护;

b) 负责二次搬运至指定地点加工、固定及安装; c) 负责供应及安装辅材及所有零配件;

d) 负责所有设备及材料的调试、试运行,达到验收合格。 e) 负责更换所有不合格的材料;

f) 负责保管及更换所有损坏的材料及设备,以上费用全部包含在单价之内。 g) 安装部分利润、税金、管理费;

11.1.10 “运输并安装政府专管材料”的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从政府指定材料保管仓库运输至工地现场;

b) 装卸、检查、验收并搬运至仓库以及对现场材料/货物加以保护; c) 负责归还剩余的材料/货物/设备至政府指定地点; d) 负责归还所有破损及不合格产品至政府指定地点。

11.1.11 所有在国家标准规范中阐明、详述,而在本项目说明中分别列出的项目(如:

材料的质地、质量以及材料/设备所需的测试或试验等),承包人须参照图纸和技术规范之规定,以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单价之内。

11.2 工程位置

11.2.1 有关工程应依以下位置分类:

a) 室内; b) 室外。

11.3 设备及控制装置

11.3.1 控制箱、配电箱(屏)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规格),以“台”

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11.3.2 所有设备及控制装置之甲供安装单价应包含用于该设备的开箱检查、卸车、

调试,底箱、元器件的分批安装费用(如有),为安装设备所需要的木套箱、安装本体、固定、端子接线、焊压铜接线端子、盘柜配线、接地、、防火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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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绝缘测试、接线端子等所有附件、识别牌与标记。其中主材指设备及控制装置。

11.3.3 落地安装的设备及控制装置(控制箱、配电箱(屏))之基础型钢之单价,应包

含供应、制作、安装、接地、油漆; 铁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以成品重量“kg”为计量单位。其中主材指型钢。

11.3.4 配电箱名称分为【空箱配电箱】﹑【落地式成套配电箱】﹑【悬挂崁入式成

套配电箱】

11.3.5 【空箱配电箱】箱体(半周长大小)已综合考虑在单价中。其中主材指空箱体。 11.3.6 【悬挂崁入式成套配电箱】箱体规格分为半周长0.5m以内、半周长1.0m以内、

半周长1.5m以内、半周长2.5m以内。其中主材指成套箱体及成套元器件。

11.3.7 【落地式成套配电箱】箱体(半周长大小)已综合考虑在单价中。其中主材指成套

箱体及成套元器件。

11.3.8 【等电位箱】箱体(半周长大小)已综合考虑在单价中。其中主材指成套箱体及端

子板。

11.4 通风、空调及采暖系统及给排水系统之设备接线

11.4.1 设备之电动机检查接线不单独计量,应包含在设备报价中,其单价应视作包

括摇测绝缘、记录、研磨整流子、滑环及电刷、吹扫、包缠绝缘带、接线、接地、空载试运转。

11.4.2 风机盘管接线、变风量末端装置接线、空调开关及相类者不单独计量,应包

含在设备报价中,该等“项”应视作包括配线、接线、金属软管敷设、安装固定及调试。

11.4.3 液位控制装置应包括在水箱或其他主体设备的单价中计量,其单价应视作包

括液位控制装置及所有配件、安装固定、接线、接地及调试。

11.5

照明器具

11.5.1 各种灯具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规格;安装形式及高度),

以“套”为计量单位;

11.5.2 各种开关、插座、按钮、风扇、电铃、灯头盒等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

称;型号;规格),以“个”或“套”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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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11.5.3 荧光灯具供应安装,包括:荧光灯具及附件供应,进行测位、划线、打眼、埋

螺栓、上木台、吊链、吊管(杆)加工、接线(包含接线盒至灯具段电线供应)、接焊包头、成套、组装等。其中主材为荧光灯具(含光源、含吊管(杆)、吊链)。

11.5.4 普通吸顶灯及其他灯具供应安装,包括:普通吸顶灯及其他灯具、所有附件供

应,进行测位、划线、打眼、埋螺栓、上木台、接线(包含接线盒至灯具段电线供应)、支架供应、安装;灯具安装;油漆,特殊灯具装饰灯具包括变压器、镇流器供应安装盒灯具组装。其中主材指普通吸顶灯及其他灯具(含光源)。

11.5.5 节能灯、防水防尘灯、标志、诱导装饰灯具供应安装,包括:节能灯、防水

防尘灯、标志、诱导装饰灯具所有附件供应,进行测位、划线、打眼、埋螺栓、上木台、吊管加工、灯具安装、接线(包含接线盒至灯具段电线供应)、接焊包头、支架供应安装、上绝缘子、保险器、吊链加工、保险器、吊链(杆)供应安装加工、接焊包头等。其中主材指节能灯、防水防尘灯、标志、诱导装饰灯具。

11.5.6 开关、插座、按钮、风扇、电铃、灯头盒供应安装,包括:开关、插座、按

钮、风扇、电铃、灯头盒及所有辅料供应安装,进行测位、划线、打眼、缠埋螺栓、清扫盒子、上木台、缠钢丝弹簧垫、接线、装盖、标识标签供应安装。上述“项”中已包括了线路及照明器具的一般绝缘测量和灯具试亮。

11.6

配管配线

11.6.1 电气配管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材质、规格、配置形式及部位),

以“m”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管路中间的接线箱(盒)、灯头盒,开关盒所占长度。电气配管名称分为:【电线管敷设】、【钢管敷设】、【防爆钢管敷设】、【塑料管敷设】、【金属软管敷设】、【塑料波纹软管敷设】

11.6.2 桥架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材质、规格、类别),以“m”为 计

量单位,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弯头、三通、四通等所占的长度。桥架名称:【钢制桥架】、【玻璃钢桥架】、【铝合金桥架】、【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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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式桥架】、【桥架】类别分为:槽式桥架、梯式桥架、托盘式桥架。

11.6.3 线槽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材质、规格),以“m”为计量单位,

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不扣除弯头、三通、四通等所占的长度。电气配线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配置形式;导线型号、材质、规格:敷设部位或线制),以“m”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线体延长米计算。

11.6.4 【明敷】电气配管供应安装,包括:电线管和接头零配件(含根母锁母)供应;

支架供应、安装;接线盒供应及安装;电线管路敷设;防腐油漆(焊管才有);接地、标识。【暗敷】电气配管供应安装,包括:电线管和接头零配件(含根母锁母)供应;接线盒供应及安装;砌体开槽刨沟、清理、管道暗敷后的填补及挂网修补抹灰等;防腐油漆(焊管才有);接地、标识。

11.6.5 桥架供应安装,包括:桥架及弯头、异型接头件、三通、盖板等所有附件,

划线,下料,运输,弯头、三(四)通制作,附件安装,切割口防腐, 桥架开孔,隔板安装,盖板安装,钻孔,组合,螺栓或焊接固定,安装,补漆,接地线、防火封堵,支架制作、安装、刷漆等的供应安装及图中所示技术规格说明中的内容。

11.6.6 线槽供应安装,包括:线槽及弯头、异型接头件、三通、盖板等所有附件,

划线,下料,运输,弯头、三(四)通制作,附件安装,切割口防腐,线槽开孔,隔板安装,盖板安装,钻孔,组合,螺栓或焊接固定,安装,补漆,接地线,支架制作、安装、刷漆等的供应安装及图中所示技术规格说明中的内容。

11.6.7 电气配线供应安装,包括:绝缘导线供应;穿引线、扫管、涂滑石粉、穿线、

编号、接焊包头;管内穿线及线槽配线按图示尺寸以单线长度净量以“米”计量,并列明类别及外径,连接设备导线(与盘、箱、柜的外部进出线)预留长度不再单独计量,包含在管内穿线及线槽配线综合单价内。

11.6.8 藏于混凝土或地台找平、藏于或陷入于墙身之配管应组合一起,并列明[暗敷

配管]。装于楼宇结构表面之导线管应列明[明敷配管]。

11.7

汇流排槽/母线槽及配件

11.7.1 各类母线槽供应安装,根据项目特征(名称:型号:规格:材质),以“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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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单价说明

为计量单位,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含接入插接箱体部分)。

11.7.2 该等“项”之供应单价应视作包括汇流排槽/母线槽本体及弯头、三通、汇流排槽/

母线槽之接头、连接配件、终端盖、伸缩器、减震弹簧。

11.7.3 该等“项”之安装单价应视作包括安装、接地、防火封堵及绝缘测试。 11.7.4 各类封闭母线槽进出分线箱连所有电器元件按功率及接驳方法以“套”计量。 11.7.5 封闭母线槽进出分线箱之供应单价应视作包括母线槽进出分线箱本体及插

件。

11.7.6 封闭母线槽进出分线箱之安装单价应视作包含安装、接地及绝缘测试。 11.7.7 汇流排槽/母线槽型钢之“项”,包括型钢供应、制作、安装、接地、油漆; 铁

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以成品重量“kg”为计量单位。

11.8 电缆

11.8.1 在导线管、电线槽、线盘或桥架线槽内之电缆应以导线管、电线槽、线盘或

桥架线槽之图示尺寸净长度以“米”计量。对于电缆附加长度及进出箱柜等预留长度可按照附件电缆敷设附加长度表内参考值计入工程量之内,其它不足部分在损耗率内综合考虑不计入工程量。

11.8.2 电缆应以“米”计量并列明类别及尺寸。部位不分井道电缆、水平电缆。电缆名

称分为:【电力电缆】、【控制电缆】、【预制分支电缆】。有关电力电缆、控制电缆之安装的单价应视作包括拉引电缆、电线进入现有导线管、线槽、箱柜;对电缆进行开盘、检查、架盘、敷设、锯断、排列、整理、固定、收盘、编号、对号、挂牌;接地、测绝缘电阻、临时封头及标识;揭(盖)“桥架、电缆沟盖板”(如有);矿物绝缘电缆(如有)的临时封端、加热驱潮、电阻检测。

11.8.3 有关电力电缆、控制电缆之安装单价应视作包括供应及/或安装穿过墙身、地台

及天花之线套。

11.8.4 电缆型钢支架供应安装,包括型钢供应,制作、平直、划线、下料、钻孔、组对、

焊接、安装、接地、刷油补刷漆; 铁构件制作安装均按施工图设计尺寸,,以成品重量“kg”为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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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jn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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