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12-17 05:1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的通知》(豫财会〔2012〕3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及市直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及时组织本辖区本部门财务人员加强学习,并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南省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做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三条 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依法设臵会计账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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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臵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臵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臵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的设臵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没有设臵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七条 设臵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并在会计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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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与协调能力;
(五)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熟悉会计法律、法规,掌握会计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具备会计工作能力;
(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总会计师设臵条件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臵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担任。
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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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的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规模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臵会计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会计工作岗位的设臵,应当符合内部控制的要求,严格实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具体的岗位设臵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及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管理、维护等工作。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不断充实和提高自身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养。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鼓励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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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 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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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填制,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
第七十四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当定期打印并保存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档案。
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印章或者签名。涉及收款和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六条 打印出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七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规定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2、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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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登记账簿。
3、操作人员离开电脑前,应执行相应的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三)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机房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采用保存功能稳定的存储介质保存会计数据。
3、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履行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4、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第六节 会计核算档案
第七十八条 单位会计核算的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七十九条 会计凭证档案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档案。 (一)原始凭证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单位必须严格规范其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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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整理、传递和保管工作,认真履行责任手续,及时传递,不得产生积压、丢失和损毁。
(二)单位应当规范地粘贴与保管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粘贴要整齐美观,便于装订归档。对于所附票据较多,且票据大小不规范的差旅费报销单,要在凭证装订线外根据票面金额的大小分类并错位粘贴。业务量大的单位,还可以专门设计与记账凭证规格大小一致的原始凭证粘贴单,专门粘贴不规则的原始凭证;对于规格大于记账凭证的费用报销单等单据所附的原始凭证,要按照记账凭证的规格折叠整理整齐,折叠整理中要留有装订位,便于日常翻阅原始凭证。
2、内容相同且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应当对该类原始凭证汇总。被汇总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装订保管,在汇总原始凭证上注明被汇总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等,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字样。
3、各种产权凭据、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三)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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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五)单位的银行结算凭证、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和其他收款依据等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票据登记簿。领用、退回凭证必须按规定登记,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或者盖章。各年领用的票据必须当年结清,分年归档;使用中的会计凭证要妥善保管;装订后的会计凭证,要按照财政部和单位内部档案管理规定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单位未设档案室的,由会计部门指定除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
(六)记账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重要依据,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七)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每册厚度原则上不超过2.5厘米,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等。会计凭证在装订时,原则上以凭证的左上角为装订区域,用封签对装订区域密封。装订完毕后,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骑缝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条 会计期末,单位应当将办理完毕结账工作的各种账簿按年编号,并按照保管年限归档或者立卷装订成册。日记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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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账应当单独装订立卷,明细账则应分类装订立卷。
第八十一条 单位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均应按表号顺序加具封面进行装订。装订顺序是:
(一)会计报表封面; (二)会计报表; (三)会计报表附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附列资料; (五)封底。
第八十二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当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存储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二)采用存储介质保存会计档案,定期检查,定期备份,防止由于存储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三)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至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第八十三条 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将会计文件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在会计档案移交时。单位应当对立卷的会计档案建立“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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