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方式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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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方式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一、 能动司法的涵义与特征

司法能动性源于美国,指的是对美国司法制度中审判行为的一种见解。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

关于能动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在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主动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通过积极作为,有效服务,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的司法活动。能动司法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必然选择。能动司法的内涵,顾名思义,重在“能动”两个字,即主动、积极活动。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能动司法就是要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的依照法律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司法。

我国能动司法的主要特征是:一、能动司法是服务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权益的要求,积极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二、能动司法是主动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主动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研判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司法需求,切实加强改进工作,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主动沟通协调,努力形成工作合

力;三、能动司法是高效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提出及界定

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将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至

此,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人民法院面前的重大问题。

所谓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的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的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的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完善和发展的“主发动机”。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虽然要以既有的管理资源和手段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也要根据我国发展的特定阶段和现实国情来探寻。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只有建立起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体制,才能形成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秩序相协调的社会秩序。”

当前,中国的社会控制机制正在经历由意识形态控制向法律控制的转变过程,正在经历由人治或半人治向法治的转变过程。这一过程,也正是中国法治生长和发育的过程。法治不仅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更是一种社会管理的方式。因此,法治与社会管理创

新息息相关。

在现代国家,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法律规则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要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规制社会政策。司法工作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在我国,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不是社会管理的局外人,而是社会管理的积极参与者,要坚持把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作为审判机关的重要职责,要增强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自觉把自身融入社会管理之中。

三、对能动司法融入社会管理创新的理解

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秩序的守护者,以及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在运 用社会理性化解社会矛盾的同时也反映着社会生活。然而,社会理性、社会生活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永恒运动中体现着社会需求。因此,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中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人民法院需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革,对司法理念和实践进行创新,回应转型社会的价值需求,能动司法在此情境下作为一种新的理念被融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一)能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在三项重点工作中,“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对法院而言,似乎是一个新的理念。社会管理创新主要涉及到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关系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人民法院的“份外事”。在我们通常的理解中,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际上,广义的社会管理还包括了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司法工作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对于提高其制度化、法制化乃至法治化的水平,都具有重要的规范、促进和监督制约作用。因此,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是人民法院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途

径,人民法院应该把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作为重要职责,做好社会管理的参与者,不当社会管理的局外人,努力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完善的社会管理体系的工作中有所作为。

(二)能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转型期中国社会发展对司法的新期待

时代的发展变化,要求司法也随之发展进步。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经济的到巨大发展的同时,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相对于过去来说,司法传统的历史使命、历史责任已经悄然发展变化,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也随之发生变化。2009年,中央将“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列入重点工作,从根本上讲,就是要解决当前社会管理体制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就是要应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形势,就是要修正严重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因此,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应主动参与社会管理中,要认真深入研究并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当前社会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必须要紧跟社会形势,及时调整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重点和关注焦点,主动延伸,开拓思路,推出更满足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司法举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能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动性的要求

法院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是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在现代国家,法院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司法决策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法院不仅要履行传统的解决纠纷的职能,而且要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力制约、制定社会政策。因此,在能动司法的语境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再仅仅限于过去的送法下乡,或是法制宣传,而是要通过拓展司法审判职能,以主导的形式作用于社会管理体系的各个主体、各个环节,以司法手段规制被管理人接受管理、参与管理、监督管理,引导各级管理机关和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纠错、自我

整改、自我完善,从而实实在在地发挥出司法的规范、引导、促进、监督和制约作用,是司法成为社会管理体系中的中坚力量。

四、人民法院在社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发挥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并充分发挥司法的规范、引、调节功能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生动体现。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增加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社会管理创新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对社会管理、道德建设的导向作用,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民事行为,提高基层社会管理水平,有利于弘扬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有利于提升公民的法律和道德素养;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司法审查作用,有利于规范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的自由,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创造良好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只要能动司法,就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一技之长、拥有一席之地。

(一)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管理首先是服务,社会管理创新,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 落脚点。要着眼人民群众需求,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人民法官为人民,人民司法为人民。能动司法必须以为民司法为方向,人民法院要把人民群众的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审判执行工作的重点,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和评判工作成效的主要标准,充分发挥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作用,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人民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竭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是要完善司法便民措施。积极推行诉讼引导、举证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判后答疑等司法服务措施,坚持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巡回审判、简易纠纷速裁等便民利民诉讼制度,减少群众“讼累”,减轻群众的经济负担,使群众得到更加周到的司法服务。大力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各项司法救助基金,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和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必要的生活救助,使弱势群

体得到更多的司法实惠。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农民工劳动争议、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等案件,要认真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及时高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好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征地补偿纠纷、农资质量纠纷等“三农”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三是畅通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群众满意”的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的“五个严禁”,抓好队伍建设,畅通群众监督司法的渠道,积极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实现“阳光司法”,进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满意度,使群众监督司法、了解司法、支持司法。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和方法,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要以审判活动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恶法非法”,法律和道德密不可分,法律是弘扬 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司法的功能不仅仅是解决社会纠纷,而且是正确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司法行为不是孤立的就事论事、就案办案,还必须关注社会的评价和司法的效果。比如说“彭宇案”,法院作出的判决社会效果量不好的,因为该判决实际上是鼓励社会公众在他人遇难时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果然“彭宇案”判决一出,很多地方的群众都不敢去扶倒在地上的老人了。该判决牺牲了社会的道德底线,是对社会向善价值取向的重大打击。因此,司法行为应当符合实情,体现公意,实现“情理法”的统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法官要在审判实践中,要自觉考量社会道德和主流民意,坚决杜绝与社会主流价值观明显相违背的案件发生,以最能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民意的理由回应社会关切,作出公正的、有说服力的判决。

(三)要发挥司法对社会的规制作用

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曾说过:“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纷止争也,令 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法律是通过

“令人知事”、“规矩绳墨”的手段,来达到“兴功惧暴”、“定纷止争”的目的。“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复杂流变的社会关系亟待丰富完善的法律规则予以调整,不同社会主体的权利需要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平等保护。但是,受立法难以避免的模糊性、滞后性等因素的制约,司法裁判经常会遇到法律依据不完备、不明确等问题,这给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带来了困难。改进转型时期的社会治理,人民法院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的运用,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立法的完善。”在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严惩犯罪行为,调控社会经济秩序,规制公权力,弘扬传统美德,通过这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对社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起到社会规制的作用,积极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等,为社会管理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

五、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方法与路径 (一)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生活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司法工作也必须回应不断变化中的社会生活。为在社会矛盾的化解中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人民法院需要适应社会生活的变革,对司法理念和实践进行创新,回应转型社会的价值需求,因此,能动司法作为一种新的司法理念被提出。在当下的中国,所谓能动司法是指,法官不应仅仅消极被动地坐堂审案,机械刻板地适用法律;在现行的中国司法制度限制内,法官可以并应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智慧,通过审判以及司法主导的各种替代纠纷解决方法,有效解决社会各种复杂地纠纷和案件,努力做到“案结事了”,实现司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能动司法的这一含义显然超越了能动司法裁判意义上的理解,而与人民法院的性质、职能和责任有着紧密的联系。当前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的事实上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社会现实的新需求,注重以一种理念来指导实践。它有助于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发挥司法定分止争、形成规则之治的功能,对当下中国秩序重构具有不可估量的现实意义。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能动司法有着多元化的实践路径。笔者认为,司法民主建设,是确保司法工作始终符合人民群众意志意愿的应有选择,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特别是涉诉矛盾的重要途径,也是继承司法传统、坚持能动司法的具体实践。为了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我们要通过民意吸纳工作机制,了解把握社情民意,准确把握群众的司法需求;要通过司法便民工作机制,柔化司法审判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要通过群众参与工作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着力修复失和的社会关系;要通过公开知情工作机制,放大司法审判效果,发挥司法的引导社会功能。实践证明,司法民主建设是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选择。

(二)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沟通协调机制

实践中我们认识到,社会矛盾的化解以及社会管理的创新,不能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而应当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综合体系。因此,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秩序的守护者,应充分利用司法协理网络、“三调联动”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在审判工作中,遇到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妥善化解纠纷。自觉把法院工作置于当地经济发展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去安排,始终与当地党委合心合力,确保经济建设工作推进到哪里,司法服务活动就覆盖到哪里。加强也工商、城建、规划、土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将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机结合,有效化解纠纷。对于诉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有效化解和防范产业风险提供法律服务。作为能动司法理念的践行者,我们深刻地体会到,面对日益纠结复杂的社会矛盾,面对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人民法院必须正确认识和理解自身的职能作用和历史使命。只有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发挥更多的社会功能,才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找准定位、有所作为。

(四)推动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审判所解决的争议是因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产生的、发生在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这就使得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职能工作与国家政治体制、行政权力运行的关系极为密切。在行政审判中,各级法院应充分利用在行政审判中最先聆听诉求、最先发现问题、最先解析矛盾的独特地位,创造性地主动采用各种非强制形式回应社会现实问题,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更为直接和高效的司法服务。因此,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应从简单的控权角色,转向注重柔性监督、辅导监督、有效监督的积极监督角色,最终达到推动行政机关改进行政管理工作,促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效果。譬如法院各级法院可以运用司法权力,通过司法判决否定被诉的违法侵权行政行为,在及时公正地回应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合理诉求的同时,给予政府部门分析说理和建议帮助,从而最终能达到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

司法工作对于社会管理创新制度的形成和不断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不是人民法院的“份外事”,而是人民法院的“份内事”,是人民法院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参与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新时代的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把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作为重要职责,做好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构建一个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is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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