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 第六版 课后答案及案例解析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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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一、思考题

1.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把握商品质量? 答:商品质量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还关系到商品、企业以至国家的声誉,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商品质量:

(1)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把握

总的来说,进口商品的质量应顺应国内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国防建设、人民生活、安全卫生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具体而言,对进口商品质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在洽购商品时,应充分了解国外卖家所提供的商品的质量等级,分析该商品与我国同类商品的质量差异,拒绝进口质量低劣的商品;②在选购进口商品时,应考虑我国的国情和国内现实的消费水平,不应盲目追求高规格、高档次、高质量而造成不必要的消费损失;③在订立合同时,应注意对商品品质要求的严密性,避免因疏忽而造成损失;④在货物到达时,严格质量检验,杜绝不符合合同规定、不符合国家法规规定质量的商品进入国门。

(2)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把握 对出口商品质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①强化出口商品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的质量观念,不断提高商品信誉,严格把守质量检验关;②发展适销对路的商品出口,重视对不同目标市场、不同时期消费者需求的研究;③建立企业质量管理体系(QMS)和环境管理体系(EMS),积极开展认证工作,提升企业质量形象,推动企业生产环保绿色产品;④实行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制度;⑤出口商品质量应符合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2.合同中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有哪几种?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种类纷繁复杂,商品本身的特点,制造加工情况,市场交易习惯等各不相同,规定商品质量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1)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用实物样品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包括看货成交和凭样品成交。其中,在凭样品成交中,可以采用以卖方样品为准,或以买方样品为准,也可以凭对等样品即确认样品买卖。

(2)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

“凭文字说明买卖”是指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多数商品采用文字说明来规定其质量,具体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凭规格买卖;②凭等级买卖;③凭标准买卖;④凭牌名或商标买卖;⑤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⑥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3.什么是“代表性样品”、“原样”、“复样”、“封祥”、“对等样品”和“参考样品”? 答:(1)代表性样品、原样的含义

代表性样品又称原样或标准样品,是指“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

(2)复样的含义

复样又称留样,是指“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在向买方送交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以备将来组织生产、交货或处理质量纠纷时作核对之用。

(3)封样的含义

封样是指由第三方或由公证机关(如商品检验机构)在一批货物中抽取同样质量的样品若干份,每份样品采用铅丸、钢卡、封条、封识章、不干胶印纸以及火漆等各种方式加封识别,由第三方或公证机关留存一份备案,其余供当事人使用的样品。有时,封样也可由出样人自封或买卖双方会同加封。

(4)对等样品的含义

对等样品又称回样,是指在实际业务中,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提交给买方的样品。

(5)参考样品的含义

参考样品是指作为卖方宣传介绍之用,仅供对方决定购买时参考,不作为交货时的质量依据的样品,一般应标明“仅供参考”字样,区别于“凭样买卖”。

4.“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凭卖方样品买卖”是指样品由卖方提供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方式。“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卖方应在原样和留存的复样上编制相同的号码,注明样品提交买方的具体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洽谈交易时参考。

(2)留存的复样应妥善保管,对于某些易受环境影响而改变质量的样品,还应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密封、防潮、防虫害、防污染等,贮藏保存好,以保证样品质量的稳定。

5.“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试述在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

答:(1)“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凭买方样品买卖”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是指样品由买方提供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买卖方式。“凭买方样品买卖”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在确认按买方提交的样品成交之前,卖方必须充分考虑按来样制作特定产品所需的原材料供应、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安排的可行性,以确保日后得以正确履约;②卖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事情,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涉,进而预防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纠纷。

(2)买方来样时使用“对等样品”的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即“对等样品”或“回样”。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6.试述“质量机动幅度”与“质量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 答:(1)质量机动幅度的含义及其作用 质量机动幅度是指对某些初级产品,由于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难以完全与合同规定的品质相符,为便于卖方交货,往往在规定的品质指标外,加订一定的允许幅度,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只要在允许的幅度内,买方就无权拒收,但可根据合同规定调整价格。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中规定质量机动幅度,有助于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2)质量公差的含义及其作用

质量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在工业品生产过程中,对产品的质量指标产生一定的误差在所难免,合同中规定质量公差,有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7.在订立质量条款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订立质量条款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品质的文字要简明、切合实际,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条款。 (2)尽量采用一种方法表示商品品质,避免对所交货物品质承担双重担保业务。 (3)要考虑到生产加工、供货的可能性。

(4)尊重对方的贸易权利,了解进口国风俗习惯,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律与条例的规定。

(5)敏感产品价格调整问题。

8.某公司出口一批脱水菠菜(Dehydrated Spinach)到香港,质量条款规定“水分不超过8%”(moisture 8% max.)。试分析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该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采用交货品质允许有一定的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对某些货物也可根据实际交货品质调整价格,即在合同中加订品质增减价条款。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品质增减价条款有以下两种订法:

(1)对机动幅度内的品质差异,可按交货实际品质规定予以增价或减价。

(2)只对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内,交货品质低于合同规定者扣价,而高于合同规定者却不增加价格。

因此,根据我国外贸的实践,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该标准,则卖方不承担责任,双方按合同价成交;若该公司实际交货质量低于该标准,则卖方需承担交货不符的责任,成交价予以适当的扣减,或者所交货物被退回。

二、案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即买主)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后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答:对本案例的评论如下:

(1)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本案中,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2)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3)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第二章 商品的数量

一、思考题

1.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何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答:成交数量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进出口任务能否完成,而且还涉及对外政策和经营意图的贯彻,因此,在商订数量条款时,应当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成交。

具体地说,在确定出口商品成交量时,卖方应当考虑商品的生产、供应能力,目标市场上的实际需要和销售情况,市场供求以及商品价格可能变动的趋势,客户或买方的资信及其经营实力,生产厂商或销售商的生产供货能力和营销意图,商品的包装、运输条件等因素;在确定进口商品的成交数量时,买方应考虑国内的实际需要和支付能力、进口商品的质量和价格水平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

2.熟悉各种计量方法、计量单位中英文名称以及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方法。 答:(1)计量方法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数量计算方法通常有以下六种:按重量计量、按容积计量、按个数计量、按长度计量、按面积计量以及按体积计量。

(2)计量单位中英文名称

在不同计量方式下,通常采用的计量单位名称具体如下: ①重量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千克(kilogram,或kg.)、吨(ton,或t)、公吨(metric ton,或m/t)、公担(quintal,或q.)、公分(gram,或gm.)、磅(pound,或lb.)、盎司(ounce,或oz.)、长吨(long ton,或l/t)、短吨(short ton,或s/t)。

②容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公升(litre,或l.)、加仑(gallon,或gal.)、蒲式耳(bushel,或bu.)等。

③个数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只(piece,或pc.),件(package,或pkg.),双(pair),台、套、架(set),打(dozen,或doz.),罗(gross,或gr.),大罗(great gross,或g.gr.),令(ream,或rm.),卷(roll,或coil),辆(unit),头(head),箱(case),包(bale),桶(barrel,drum),袋(bag)等。

④长度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码(yard,或yd.)、米(metre,或m.)、英尺(foot,或ft.)、厘米(centi-metre,或cm.)等。

⑤面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平方码(square yard,或yd2)、平方米(square metre,或m2)、平方英尺(square foot,或ft2)、平方英寸(square inch)等。

⑥体积单位的常用计量单位及其英文名称 常用计量单位:立方码(cubic yard,或yd3)、立方米(cubic metre,或m3)、立方英尺(cubic foot,或ft3)、立方英寸(cubic inch)等。

(3)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

常用计量单位之间的换算如表2-1、表2-2和表2-3所示。

表2-1 常用重量单位换算表 吨 公斤 市担 市斤

吨 1 0.001 0.05 0.0005

公斤 1000 1 50 0.5 1016.05

市担 20 0.02 1 0.01 20.3209

市斤 2000 2 100 1 2032.09

英吨 0.98421 0.000984 0.04921 0.000492

1

美吨 1.1023 0.001102 0.0551 0.000551 1.1200

磅 2204.6 2.2046 110.231 1.1023 2240

英吨 1.01605

美吨 0.90719 磅 米 厘米 毫米 市尺 英尺 英寸

升(市升) 立方英寸 英加仑 美加仑(液量) 美加仑(干量)

0.000454

米 1 0.01 0.001 0.33333 0.3048 0.0254

907.19 0.453

厘米 100 1 0.1

18.1437 0.009072

毫米 1000 10 1

1814.37 0.9072

0.8929 0.000446

1 0.0005

2000 1 英寸 39.3701 0.3937 0.03937 13.1234 12 1

表2-2 常用长度单位换算表

市尺 3 0.03 0.003 1 0.9144 0.0762

英尺 3.28084 0.03281 0.003281 1.0936 1 0.08333

33.333 30.48 2.54

333.33 304.8 25.4

表2-3 常用容量单位换算表

升(市升) 立方英寸 英加仑 美加仑(液量) 美加仑(干量) 1 0.0164 4.5460 3.7853 4.4048

61.0237 0.2200 1 277.274 231

0.0036 1 0.8327

0.2642 0.0043 1.2009 1 101636

0.2270 0.0037 1.0321 0.8594 1

268.803 0.9689

3.何谓“以毛作净”? 答: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可采用按毛重计量,即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这种计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以毛作净”。这种计重方法一般适用于低价值商品。

4.在国际贸易中,如买卖双方未明确以何种计重方法计价时,应按何种重量计价?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货物是按重量计量和计价,而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方法计算重量和价格时,根据惯例,应按净重计量和计价,即按毛重扣除皮重(包装)后,商品本身的重量计量。按净重计量和计价的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为采用。

5.为什么要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数量机动幅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的原因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数量机动幅度条款其原因主要有:①受本身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许多商品在交货时不易精确计算;②便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

(2)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

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法主要有:①合同中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②约量法,即在某一具体数字前加“约”或类似含义的文字来表示实际交货数量可有一定幅度的伸缩;③溢短装条款,即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6.在合同中规定“About 500 m/t”或“500 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条款,对买卖双方有无区别?为什么?在后一种规定情况下,卖方最多可交多少公吨?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如何计价?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它是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2)国际贸易中使用贸易术语的原因

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在规定价格时使用了贸易术语,既可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贸易的发展。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哪几种?分别解释哪些术语? 答:目前,在国际上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共21条,主要说明了CIF术语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是由国际商业团体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该规则最早制定于1919年,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后于1941年作了修订,改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最新修订的规则对Ex、FOB、FAS、CFR、CIF、DEQ六种术语做出了解释。其中FOB术语又细分为6种,因此该惯例实际上有11种贸易术语。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年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对重要的贸易术语做出了统一的解释。该规则最早制定于1936年,最终在INCOTERMS 19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于2000年1月1日生效。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解释了E组(EXW),F组(FCA、FAS和FOB),C组(CFR、CIF、CPT和CIP)和D组(DAF、DES、DEQ、DDU和DDP)四组共13种贸易术语,并具体规定了各术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风险和责任,以及需注意的问题。

3.什么是INCOTERMS 2000(《2000年通则》)?试分别指出各组术语的共同点以及13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

答:(1)INCOTERMS 2000(《2000年通则》)简介 INCOTERMS 2000(《2000年通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并经多次修订而成,对13种贸易术语做出解释,并按其共同特性归纳为E、F、C、D四组。该规则最早制定于1936年,最终在INCOTERMS 1990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于2000年1月1日生效。

(2)各组术语的共同点及该组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 ①E组

E组为起运术语,只有EXW一种术语。按此术语,卖方在他所在处所将货物提供给买方。EXW术语的交货点为卖方处所,风险点为买方接管货物后。

②F组

F组为主运费未付术语,包括FCA、FAS和FOB三种贸易术语。使用这些术语,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指定承运人并支付费用。其中,FCA术语的交货点为卖方所在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或者买方指定的其他交货地,风险点为承运人接管货物后;FAS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船边,风险点为货交船边后;FOB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船上,风险点为装运港船舷。

③C组

C组为主运费已付术语,包括CFR、CIF、CPT和CIP四种贸易术语。使用这些术语,

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到达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正常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其中,CFR和CIF术语的交货点为装运港船上,风险点为装运港船舷;CPT和CIP术语的交货点为合同规定的出口国内地/港口,风险点为承运人接管货物后。

④D组

D组为到达术语,包括DAF、DES、DEQ、DDU和DDP五种贸易术语。按照D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送到约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并负担货物交至该处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因此,按D组术语订立的合同属“到货合同”。其中,DAF的交货点为两国边境指定地,风险点为买方接管货物后;DES的交货点为目的港船上,风险点为买方在船上收货后;DEQ的交货点为目的港码头,风险点为买方在目的港收货后;DDU和DDP的交货点为进口国指定地,风险点为买方在指定地收货后。

4.试写出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六种贸易术语的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

答:在国际贸易中,FOB、CFR、CIF、FCA、CPT和CIP是六种使用较多的贸易术语。其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如表4-6所示。

表4-6 FOB、CFR、CIF、FCA、CPT和CIP术语的中、英文全称和英文缩写

英文缩写 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 FREE CARRIER(...named place)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5.简述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并在下表各栏中分别填入“买方”或“卖方”字样:

贸易术语 FOB CFR CIF 风险 谁承担货装上 船后的风险 责任 谁办理 租船订舱 谁办理 保险 费用 谁支付到 目的港运费 谁支付 保险费 答:(1)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如表4-7所示:

表4-7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异同比较 卖方 1.装货,通知对方 2.出口手续,提供证件 1.接货 2.进口手续,提供证件 买方 相同点 3.交单 3.受单,付款 4.装运港交货,费用,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 5.都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即运输方式相同 不同点 FOB CFR CIF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风险 谁承担货装上 船后的风险 买方 买方 买方 责任 谁办理 租船订舱 买方 卖方 卖方 谁办理 保险 买方 买方 卖方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2)“买方”或“卖方”填写如下表所示: 贸易术语 FOB CFR CIF 费用 谁支付到 目的港运费 买方 卖方 卖方 谁支付 保险费 买方 买方 卖方

6.如按CIF术语出口,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提出拒付货款。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方要求买方向我方支付全部货款,并建议买方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理由如下:

CIF合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买卖,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象征性交货”,而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因此,按CIF术语出口,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没有理由提出拒付货款。

7.试述贸易术语变形的作用,并举例说明之。 答:(1)贸易术语变形的作用

贸易术语变形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确装船费用的划分和卸货费用的负担。需注意的是,贸易术语的变形主要是指买卖双方在费用划分方面的变化,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改变原贸易术语的责任和风险划分界限。

(2)贸易术语变形的作用举例说明

例如:我方出口一批钢铁到也门,如果我方不愿意承担卸货费,则我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采用CIF Ex Ship’s Hold Hodeidah贸易术语变形成交。这样,我方(即卖方)仅需负担将货物从目的港Hodeidah(荷台达,也门的一个港口)船舱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8.试简述FOB、CFR、CIF与FCA、CPT、CIP的主要区别。

答:FCA、CPT、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FOB、CFR、CIF三种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其承运人一般只限于船公司;而FCA、CPT、CIP则不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而且也适用于陆运、空运等各种运输方式的单式运输,以及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运输,其承运人可以是船公司、

铁路局、航空公司,也可以是安排多式运输的联合运输经营人。

(2)交货和风险转移的地点不同

FOB、CFR、CIF的交货点均为装运港船舷,风险均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而FCA、CPT、CIP的交货地点,需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和不同的约定而定,它可以是在卖方所在处所由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也可以是在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运输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至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则于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即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3)装卸费用负担不同

按FOB、CFR、CIF术语,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在使用租船运输的FOB合同中,应明确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在CFR和CIF合同中,则应明确卸货费用由何方负担。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如涉及海洋运输,并使用租船装运,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时所支付的运费(CPT、CIP术语),或由买方支付的运费(FCA术语),已包含了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装运港的装货(装船)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卸船)费用。这样,在FCA合同中的装货(装船)费用的负担和在CPT、CIP合同中的卸货(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就不再存在。

(4)运输单据不同 在FOB、CFR、CIF术语下,卖方一般应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则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如在海运和内河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可转让的提单,有时也可提供不可转让的海运单和内河运单;如在铁路、公路、航空运输或多式运输方式下,则应分别提供铁路运单、公路运单、航空运单或多式运输单据。

二、案例

1.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说明理由。

答: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不是真正的CIF合同。理由如下: (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完成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2日将货物实际运抵英国目的港,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

因此,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不是真正的CIF合同。

2.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送孟买××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收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请仲裁。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个人认为印商需向我出口企业付款、收货。理由如下:

根据《2000年通则》的解释,采用FCA术语成交时,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处所,则当货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本案中,我某出口企业将出口手表于8月31日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并及时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完成了FCA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所以印商无权拒绝付款、提货。

第五章 商品的价格

一、思考题

1.在进出口贸易中,有哪几种作价方法?不同的作价方法的基本含义如何?在实践中有何利弊?

答:国际货物买卖的作价方法,一般均采用固定作价。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也采用暂不固定价格、暂定价格和滑动价格等作价方法。

(1)固定作价

固定作价是指交易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价格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国际贸易的单价一般需由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四项内容组成。

(2)暂不固定价格

某些商品因其国际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或交货期较远,买卖双方对市场趋势难以预测,但又确有订约的意旨,则可约定有关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交货和支付等条件,对价格暂不固定,而约定将来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3)暂定价格

暂定价格是指为避免价格风险,买卖双方在洽谈某些市价变化较大的商品的远期交易时,事先在合同中规定的价格。待日后交货期前的时间内,双方再按当时市价商定最后价格。订有“暂定价格”的合同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在实际业务中,采用这种做法,应以关系密切信誉可靠的客户为限。

(4)滑动价格

滑动价格是指先在合同中规定一个基础价格,交货时或交货前一定时间,按工资、原材料价格变动的指数作相应调整,以确定最后价格。在合同中对如何调整价格的办法,应一并具体订明。这种做法适用于某些从合同成立到履行完毕需时较长的商品,以避免承担过大的价格风险,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进出口交易中用以计价和支付的货币有哪些?在选择使用货币时应考虑哪些问

题?

答:(1)计价和支付的货币

在进出口交易中用以计价和支付的货币有硬币和软币。其中,硬币是指在从成交至收汇这段时期内汇价比较稳定且趋势上浮的货币,常争取在出口业务中使用;软币是指从成交至付汇这段时期内汇价比较疲软且趋势下浮的货币,常争取在进口业务中使用。

(2)选择使用货币时应考虑的问题

作为交易的当事人,在选择使用何种货币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货币汇价升降的风险(即外汇风险,或称汇价风险);②企业的经营意图;③国际市场供需情况;④价格水平;⑤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及其稳定性。

3.在进出口业务中,避免汇率风险的办法有哪几种?试分别举例说明之。

答:为减少外汇风险,在进出口业务中,进口商和出口商主要使用以下几种方法: (1)进口商使用“软币”,出口商使用“硬币” 在进口业务中,一般应争取多使用从成交至付汇这段时期内汇价比较疲软且趋势下浮的货币,即“软币”或称“弱币”;在出口业务中,一般应争取多使用从成交至收汇这段时期内汇价比较稳定且趋势上浮的货币,即“硬币”或称“强币”。

(2)“软”、“硬”币结合使用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往往是两种货币互为“软”、“硬”,且两者的关系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因此,在不同的合同中,适当地结合使用多种“软币”和“硬币”,可起到减少外汇风险的作用。

(3)压低进口价格或提高出口价格

如在洽谈进口合同时使用当时视为“硬币”的货币为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可在确定价格时,将该货币在我付汇时可能上浮的幅度考虑进去,将进口价格相应压低;而如在洽谈出口合同时使用当时视为“软币”的货币为计价和支付货币,可在确定价格时,将该货币在我收汇时可能下浮的幅度考虑进去,将出口价格相应提高。该方法通常较多适用于成交后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间隔时期较短的交易。

(4)订立外汇保值条款

在出口合同中规定外汇保值条款的办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同一“软币”。确定订约时这一货币与另一“硬币”的汇率,支付时按当日汇率折算成原货币支付。

②“软币”计价、“硬币”支付。将商品单价或总金额按照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当时的汇率,折合成另一种“硬币”,按另一种“硬币”支付。

③“软币”计价、“软币”支付。确定这一货币与另几种货币的算术平均汇率,或用其他计算方式的汇率,按支付当日与另几种货币算术平均汇率或其他汇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折算成源货币支付,即“一揽子汇率保值”。

4.在进出口贸易中,如何选择使用贸易术语?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何种贸易术语?为什么?

答:(1)贸易术语的选用 在进出口贸易中,就我方外贸企业而言,贸易术语的选用应结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作认真考虑:①增收节支外汇运保费;②适合所使用的运输方式;③按实际需要,灵活掌握;④安全收汇,安全收货。

(2)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FCA、CPT和CIP术语。理由如下:

FCA、CPT和CIP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而FOB、CFR和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因此,在采用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的出口业务中,我出口企业应选择使用FCA、CPT和CIP术语,以方便交易,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二、案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MTD)。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CY)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装上海轮运到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on board transport document)?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答:(1)京都制造商不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报价。理由如下: FOB、CFR或CIF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船舷。但是,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京都制造商不可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或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理由如下:

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提交的运输单据视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定。在多式运输方式下,卖方应提供多式运输单据。

由此可见,本案例所要求的“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说明京都制造商应采取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并提供相应的多式运输单据,而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个人认为京都制造商应采用FCA京都、CPT孟买或CIP孟买贸易术语,其中最合适的是按CIP孟买贸易术语成交。理由如下: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孟买进口商的要求。

其中,FCA、CPT和CIP这三个贸易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孟买进口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第六章 出口成本核算与佣金和折扣

一、思考题

1.试简述国际贸易中佣金和折扣的含义和作用。 答:(1)佣金和折扣的含义

佣金(commission)是指卖方或买方付给中间商为其对货物的销售或购买提供中介服务的酬金。上述中间商通常为经纪人或代理人。但在实际业务中,佣金的收受者也可以是任何为招揽生意、促成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折扣(discount)是指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即在价格上给予适当的优惠。

(2)佣金和折扣的作用

在我国的外贸实践中,正确和灵活运用佣金和折扣,可调动中间商和买户推销和经营我方出口货物的积极性,增强有关货物在国外市场的竞争力,从而扩大销售。正确使用佣金,有时还可提高售价。

2.试草拟包含佣金和给予折扣的单价条款各一例。 答:(1)包含佣金的单价条款举例 每公吨335美元CIFC2%纽约 (2)给予折扣的单价条款举例

每公吨181美元FOB大阪减折扣2%

3.佣金的计算方法有哪几种?如买卖合同对此未作规定,仅列明佣金率,按习惯应如何计付佣金?

答:(1)佣金的计算方法

佣金的计算大致有如下几种方式:①按成交价的百分率计算;②按成交数量支付一定金额的佣金;③按FOB或FCA价的净价为基数计算,即运费和保险费不付佣;④按累计佣金办法计算;⑤含佣价与净价之间的换算。

(2)买卖合同未作规定的佣金计付 如买卖合同对此未作规定,仅列明佣金率,按习惯应按交易额(即发票金额)计付佣金。

4.下列我方出口单价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或不完整,希更正或作补充。 (1)每码3.50元CIFC香港;(2)每箱500英镑CFR净价英国;(3)每吨1000美元FOB伦敦;(4)每打100欧元FOB净价减1%折扣;(5)2000日元CIF上海包含佣金2%。

答:(1)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原因是未注明佣金的百分比,可更正为“每码3.50元CIFC5%香港”。

(2)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原因是CFR术语后面应跟进口国的港口,不能是国家或出口国的港口,可更正为“每箱500英镑CFR净价伦敦”。

(3)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原因是FOB术语后面应跟出口国的港口,不能是国家或进口国的港口,可更正为“每吨1000美元FOB上海”。

(4)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一方面贸易术语后缺出口国的港口,另一方面净价是不包含佣金或不给折扣的价格,不应与折扣同时出现。因此,该出口单价可更正为“每打100欧元FOB上海净价”。

(5)该出口单价写法不正确,一方面单价条款缺计量单位,另一方面CIF术语后面应跟进口国的港口,不能是国家或出口国的港口。因此,该出口单价可更正为“每箱2000日元CIF东京包含佣金2%”。

5.我某公司出口商品每公斤100美元CFRC2%纽约。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若干?如对方要求将佣金增加到5%,我可同意,但出口净收入不能减少。试问CFRC5%应报何价?

解:(1)CFR净价和佣金

根据佣金计算公式,佣金=含佣价×佣金率=100×2%=2(美元)。

根据净价计算公式,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100×(1-2%)=98(美元)。 (2)CFRC5%报价的计算

根据含佣价与净价的换算公式,新的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981-5%≈103.16(美元) 即在保证我方出口净收入不减少的情况下,应改报为:每公斤103.16美元CFRC5%纽

约。

6.我某公司出售一批瓷器至加拿大,出口总价为US$35000CIF温哥华,其中运费1700美元、保险费217美元。进价合计¥245700(含增值税17%),费用定额率8%,出口退税率13%。当时银行美元买入价为7.612元。试计算这笔出口交易的换汇成本和盈亏额。

解:(1)换汇成本的计算

出口退税收入=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1+增值税率)×退税率

=2457001+17%×13% =27300(元)

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

=245700+245700×8%-27300 =238056(元)

FOB出口外汇净收入=35000-1700-217=33083(美元)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出口商品总成本(人民币元)FOB出口外汇净收入(美元)=23805633083≈7.196

即该笔出口交易的换汇成本为7.196人民币/美元。 (2)盈亏额的计算

出口商品盈亏额=(FOB出口外汇净收入×银行外汇买入价)-出口商品总成本(退税后)

=33083×7.612-238056 ≈13771.80(元)

即该笔出口交易的盈亏额为13771.80元。

二、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不久,经该中间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答: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事先未协商好佣金的支付时间。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今后与佣金商就何时支付佣金需要做出明确规定,并达成书面协议。

一般而言,出口业务中,佣金应该在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主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合同得以圆满履行。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一、思考题

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符合合同的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关规定,卖方不按时交货须承担相关

的责任:

(1)如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宣告合同无效,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2)如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给予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限,让其履行交货义务;过了这一时限,可宣告合同无效,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2.为什么说在FOB、CFR、CIF、FCA、CPT、CIP合同中,“交货”与“装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

答:在FOB、CFR、CIF以及FCA、CPT、CIP合同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者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在采用上述六种装运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交货”和“装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

3.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有哪几种?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一般应考虑哪些问题?

答:(1)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

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有以下四种:①规定某月装运;②规定跨月装运;③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④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其中,“规定某月装运”这种规定方法使用最广。

(2)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应考虑的问题 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应充分考虑货源的供应与需求情况;②应充分考虑运输方面的各种因素;③装运时间的长短要适度;④应注意装运时间同开证日期之间的衔接;⑤应注意装运时间与信用证有效期之间的间隔;⑥约定装运时间应考虑装卸地的具体情况和气候条件;⑦约定装运时间应当明确、具体而又留有余地;⑧某些季节性商品的装运时间可与增减价条款结合使用。

4.何谓分批装运和转运?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买卖双方各有什么利弊?

答:(1)分批装运和转运的含义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转运是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

(2)允许分批装运对买卖双方各自的利弊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允许分批装运,这种做法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可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灵活掌握。买卖合同允许分批装运,这种做法对买方来说比较被动,但买方也可根据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的需要出发进行安排,有利资金和仓储周转。

(3)允许转运对买卖双方各自的利弊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允许转运,这种做法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一般地说,货物中途转运,既延误时间和增加中转费用,又容易产生货损货差,故买方一般不愿意中途转运。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哪几种?对这些规定方法,按照一般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应如何理解?如未作规定,又应如何理解?

答:(1)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及理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这种做法

下,卖方可较为主动地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灵活掌握。

②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这种做法下,买方可从其使用或转售的需要出发进行安排,有利资金和仓储周转,而对卖方的限制较严。在出口业务中,卖方应予慎重对待此类条款,以免造成被动。

(2)如未作规定分批装运的情形 一个合同能否分批装运,应视合同中是否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而定,如合同中未明文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按外国合同法,视为不允许分批装运。但有的国际规则,例如《UCP600》规定:“如果信用证中没有明确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则视为允许分批装运”。

6.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对转运是如何规定的?如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按照《UCP600》第十九条的规定,转运是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

《UCP600》第十九条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运输单据。”出于转运不可避免的趋势考虑,《UCP600》所指的“禁止转运”,实际上仅指禁止海运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货物(即散货)运输的转运。但在实际业务中,尤其是出口合同中,仍以明确规定允许转运条款为宜。

7.是不是每笔交易都必须在合同中规定装运地和目的地?

答:并不是每笔交易都必须在合同中规定装运地和目的地。理由如下:

采用E组和D组术语成交时,交货点是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因此,合同中只须规定一个交货点(装运地或目的地)。

采用F组和C组术语成交时,合同中必须规定装运地和目的地。其中,装运地是交货点和风险划分点,目的地是双方的费用划分点。

8.在国际贸易中规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有哪些方法?在出口业务中确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各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规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规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有以下几种方法:①根据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并确定装运地点和目的地;②买卖合同通常只规定一个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③有时按实际业务需要,也可规定两个或多个港口或地方的名称,必要时甚至可作笼统规定。

(2)在出口业务中确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应注意的问题 在洽商进出口合同中的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要注意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具体条件;②要注意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有无重名问题;③合理运用“选择港”办法;④应按就近的原则选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⑤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规定应当明确。

9.何谓“选择港”?在出口业务中使用“选择港”条款应当如何掌握? 答:(1)选择港的含义

选择港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若货方未按时通知,船方有权选择任一备选港卸货。

(2)出口业务中对使用“选择港”条款的掌握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选择港”条款,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①一般不超过三个,备选港口必须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停靠的港口;②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③如成交的价格是按一般条件商定的,则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

10.为什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对“转运”作了淡化和从宽的规定?其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答:(1)《UCP600》对“转运”作了淡化和从宽规定的原因

《UCP600》之所以对“转运”作这样的界定和处理,主要是由于近年来随着运输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客观情况起了很大变化。在许多情况下,转运不可避免。例如,海运货物装入集装箱及/或载驳船运输,这类船舶往往因船体巨大不能直接停靠目的港码头,需将货物卸在较小的船只再航行至目的港码头卸货;货物用汽车从一个国家运到另一个国家,进口国往往禁止出口国的运货汽车入境,而需要从出口国的汽车上卸下再装上进口国承运人的汽车。

(2)《UCP600》对转运的具体规定 根据《UCP600》的解释,“转运”一词按不同运输方式有不同的解释。其中,在海运情况下,转运是指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艘船只卸下,再装上另一船只;在航空运输情况下,转运是指从信用证中规定的启航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从一架飞机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在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情况下,转运是指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发运或运输地至目的地运输过程,在同一运输方式内,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

二、案例

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Tripoli),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答:在约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时,要注意装卸地(港)与目的地(港)有无重名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海运港口重名的很多,如的黎波里(Tripoli)在地中海沿岸的利比亚和黎巴嫩两个国家各有一个。我方工作中应从中吸取教训,在日后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凡以有重名的港口或城市作为目的港或目的地时,在其后明确标明所在国家和方位,以免出现类似的差错,延误时机,造成损失。

第八章 运输方式

一、思考题

1.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有哪几种?在实际业务中,应当如何选择使用? 答:(1)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运输工具,主要分为:①海洋运输;②铁路运输;③航空运输;④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⑤集装箱运输;⑥国际多式运输。

(2)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选用 不同运输方式的特点差别很大,选择如何在合理的运输时间里,以最经济的成本保质保量并安全地运输全部货物,是从业人员的一项综合判断和首要操作步骤。主要运输方式的适用范围见表8-1。

表8-1 主要运输方式的适用范围

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 铁路运输 航空运输 公路运输 内河运输 邮政运输 管道运输 集装箱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 2.何谓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试分别简述其特点。 答:(1)班轮运输的含义及其特点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它是在一定航线上,在一定的停靠港口,定期开航的船舶运输。班轮运输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①“四固定”。即船公司按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口、固定的航行时间表航行,和按相对固定的运费率计收运费。

②“一负责”。即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并负担装卸费用。

③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班轮公司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不计算装卸时间与滞期费和速遣费。

(2)租船运输的含义及其特点

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区别于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具有以下特点:

①按照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安排船舶就航线,组织运输;没有相对于定期班轮运输的船期表和航线。

②适合于大宗散货运输,货物的特点是批量大、附加值低、包装相对简单。因此,租船运输的运价(或租金率)相对班轮运输而言较低。

③舱位的租赁一般以提供整船或部分舱位为主,主要是根据租约来定。另外,承租人一般可以将舱位或整船再租与第三人。

④船舶营运中的风险以及有关费用的负担责任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 ⑤租船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不完全与班轮运输中的提单的性质相同,它一般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对于承租人和船舶出租人而言,仅相当于货物收据。

⑥承租人与船舶出租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租船合同来确定的。

⑦租船运输中,船舶港口使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合同规定由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分担、划分及计算。

3.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有哪几种?试分别说明其含义。

答: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其中,基本运费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卸货港所应收取的基本运费,是构成全程运费的主要部分;附加费是指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

适用范围 运量大、运距长、运费低、时间不太紧 运量大、近距运费高,可靠性好、机动性差 运量小的中、长距离运输、运费负担能力强 运量小、易实现门到门、送接货地点灵活 适用于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和集散 适用于重量轻、体积小的货物的运输 适用于运输液体和气体货物运输 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等 运量灵活、运费和运输时间适中、易门到门 物,或者由于突然事件的发生或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而需另外加收的费用。

(1)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

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共有以下八种:①按货物的毛重;②按货物的体积;③按货物的价格计收;④按货物重量或尺码从高计收;⑤按货物重量、尺码或价值三者中选择一种最高的运费计收;⑥按货物重量或尺码选择其高者,再加上从价运费计收;⑦按每件货物作为一个计费单位收费;⑧临时议定运价。

在实际业务中,基本运费的计算标准以按货物的毛重(“W”)或按货物的体积(“M”)或按重量、体积从高选择(“W/M”)三种方式居多。贵重物品较多是按货物的价格,即按FOB总值(“A.V.”)计收。

②班轮附加费

班轮附加费主要有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超重附加费、超长附加费、直航附加费、转船附加费、港口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选择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等。班轮附加费通常以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率计收,也有以每运费吨若干金额计收的。

4.班轮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班轮提单是指由班轮公司承运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班轮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2)它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3)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4)它是索、理赔的证明文件和向银行议付的单据。

5.何谓“已装船提单”、“指示提单”、“直达提单”、“转运提单”、“清洁提单”与“过期提单”?

答:(1)已装船提单的含义

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在国际贸易中,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2)指示提单的含义

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某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由于指示提单经过背书即可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

(3)直达提单的含义

直达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海轮后,中途不再换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

(4)转运提单的含义

转运提单是指货物装上某一海轮后,在航运的中途港要将货物卸入另一船舶再驶往目的港卸货的情况下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的提单。

(5)清洁提单的含义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按国际贸易惯例,除非另有约定,卖方有义务提交清洁提单。

(6)过期提单

过期提单是指提单签发后超过信用证规定期限才交到银行的提单,或者银行按正常邮程寄单,收货人不能在船到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单。就其本质而言,真正的过期提单应当主要是指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提单。

6.为什么当货物通过班轮运输时,进口人通常要求出口人提供“已装船、清洁、做成凭指示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

答:“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已经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做成凭指示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名称。

当货物通过班轮运输时,进口人通常要求出口人提供“已装船、清洁、做成凭指示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提单,其目的在于,“已装船提单”可以证明卖方是否按时发货,清洁提单确定是否货物有包装不良和有损坏,而“做成凭指示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能在托运人背书转让前,物权仍归托运人,还能使得提单便于在市场上转让。

7.“多式运输单据”与“海运提单”有哪些区别? 答:“多式运输单据”与“海运提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单据签发人不同

多式运输单据签发人是多式运输经营人,或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人;而海运提单签发人是承运人,或船长,或其代理人。

(2)运输方式不同

多式运输单据是在多式运输经营人收到货物时签发的单据,故单据印明“收妥(货物)”字样;而海运提单强调海运贸易必须船上交货,故提单应该印明“on board”,或者加上“on board”批注。

(3)常用运输项目不同

多式运输单据经常用到六个运输项目(前段运输、收货地、装货地、卸货港、交货地、船名);而海运提单只用三个运输项目(装货港、卸货港、船名)。

8.何谓“联合运输”(国际多式运输)?它具有哪些特点? 答:(1)“联合运输”(国际多式运输)的含义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所下的定义,“联合运输”(国际多式运输)是指按照多式运输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运输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2)“联合运输”(国际多式运输)的特点 国际多式运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有一个多式运输合同;②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运输单据;③至少有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④属于国际间的货物运输;⑤由一个多式运输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⑥拥有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9.何谓“集装箱运输”和“大陆桥运输”?这两种运输方式有哪些主要优点? 答:(1)集装箱运输的含义及其主要优点

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相对于传统运输,集装箱运输具有以下优点:①提高了货运速度,加快了运输工具、货物及资金的周转;②减少了运输过程中的货差、货损,提高货运质量;③节省货物包装费用,减少货物运杂费支出;④简化货运手续,便利货物运输。

(2)大陆桥运输的含义及其主要优点 大陆桥运输是指以集装箱为媒介,大陆上的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连接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构成海/陆/海的连贯运输。它具有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运输的优点,能

充分利用成熟的海、陆运输条件,形成合理的运输路线,缩短营运时间,降低营运成本。

10.何谓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为何程租船合同要对这些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又为何在以程租船运输货物的情况下,买卖合同中也要就以上内容的条款作出规定?

答:(1)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的含义

装卸时间或称装卸期限,是指租船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装卸作业的时间。 装卸率表示装卸的速度,即平均一天装卸若干吨。

按《1993年航次租船合同装卸时间解释规则》解释,滞期费是指“因不是出租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超过装卸时间的船舶迟延而付给出租人的约定金额。滞期不适用装卸时间的除外规定”。

承租人所用的实际装卸时间少于合同规定的允许使用时间,节省部分的时间即为速遣时间。对此,承租人有权向船舶出租人主张速遣费。根据国际航运惯例,速遣费费率通常是滞期费费率的一半,除非合同另有明确规定。

(2)程租船合同对以上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原因

程租船合同要对以上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其原因主要有:①程租船运输情况下,装卸货时间的长短影响到船舶的使用周期和在港费用,直接关系到船方利益;②为使程租船合同有关条款符合实际并保证兑现,必须根据货物的种类、船舶舱口数、港口的装卸能力、港口习惯、航运市场的运费水平等因素,在充分了解掌握的基础上慎重确定滞期费和速遣费。

(3)买卖合同中对以上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原因

为防止进出口合同条款与租船合同不一致而造成损失,应在买卖合同中对装卸时间和滞期费、速遣费条款作相应规定。

11.何谓不可转让海运单?它与海运提单有哪些区别? 答:(1)不可转让海运单的含义 不可转让海运单又称海上货运单,简称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据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据。

(2)不可转让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不可转让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海运提单具有三项作用而海运单仅有其中的两项作用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契约的证明;是收货人在货物到达地提取货物的物权凭证。作为物权凭证,海运提单是可以转让的运输单据。而海运单具有海运提单的第一项、第二项两项作用,但它不是物权凭证,不可以背书转让。

②海运提单有正反两面内容而海运单仅有正面内容

海运提单的背面一般印有各种条款,受国际规则《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制约。提单中托运人是运输契约的关系人,有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但是不可转让的海运单背面一般没有任何条款,海运单中的托运人无权对承运人提出任何主张。

12.试简述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铁路货物运输的基本做法。 答:内地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铁路货物运输的基本做法如下: (1)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铁路出口货物运输实务

对港铁路运输现阶段采取“租车方式、两票运输、三段计费、货物承运收据结汇”这种

特殊的运输方式。对香港铁路运输不是国际联运,国内使用的运单不是全程运送票据,不能作为结汇凭证,因而,目前采用中外运(集团)总公司或铁外服签发的货物承运收据作为结汇凭证。

(2)从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口铁路货物运输实务

从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口铁路货物运输也是采取租车方式两票运输,即以罗湖桥为分界点,由港段和国内段两段组成。由于香港九广铁路公司没有装运货物的车皮,所有进口货物的装运均利用外贸单位租用的出口对港运输的车辆,因而在港段的车辆使用权属外贸单位所有,由深圳外运或铁外服委托在香港的代理人支配利用。

13.在国际铁路联运中,铁路运单的正本和副本各有什么用途? 答:(1)铁路运单正本的用途 铁路运单正本随货同行,在到达站连同货物到达通知单及货物一并交给收货人,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费用的依据。

(2)铁路运单副本的用途

铁路运单副本交给发货人,作为向收货人证明货物已经发运并凭以结算货款的依据。

14.在国际贸易中,航空运输特别适合于哪些货物的运输?

答:航空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相比较,具有交货迅速、准确方便、节省包装、减少保险和储存费用、保证运输质量且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优点。在国际贸易中,航空运输特别适合于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和季节性强的商品运输。

15.国际航空运输的方式有哪几种?试简述其基本做法。 答: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主要有: (1)班机运输

班机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定期航行的航班。这种飞机有固定始发站、到达站和途经站。 (2)包机运输

包机运输可分为整架包机和部分包机两种形式。其中,适合于运输大宗货物的整架包机,是指航空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费率,将整架飞机租给租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装运货物至指定目的站的运输方式;适合于运输一吨以上不足整机货物的部分包机,是指由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或发货人联合包租整架飞机,或者由包机公司把整架飞机的舱位分租给几家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3)集中托运方式

航空集中托运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运的货物组成一批向航空公司办理托运,填写一份总运单将货物发运到同一目的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目的站的代理人负责收货、报关,并将货物分别拨交给各收货人的一种运输方式。这种托运方式,可争取较低的运价,在航空运输中使用较为普遍。

(4)航空急件传送方式

航空急件传送方式又称“桌到桌运输”,适用于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贵重物品、图纸资料、货样及单证等的传送,是目前国际航空运输中最快捷的运输方式。

16.试简述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公路、内河、邮政、管道等方式运输货物的大体做法。 答: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公路、内河、邮政、管道等方式运输货物的大体做法如下: (1)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机动灵活,简捷方便,不仅可以直接运进或运出对外贸易货物,而且也是港口、

车站、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手段。尤其在实现“门到门”运输业务中,更离不开公路运输;但公路运输载货有限,运输成本高,运输风险也较大。

公路运输在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它是我国边疆地区与邻国物资交流的主要手段。此外,我国内地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部分进出口货物,也是通过公路运输来完成的。

(2)内河运输

内河运输具有投资少、运量大、成本低的优点,是连接内陆腹地和沿海地区的纽带,也是边疆地区与邻国边境河流的连接线,在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和集散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3)邮政运输

邮政运输是一种较简便的运输方式。国际邮政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托运人只需按邮局章程办理一次托运、一次付清足额邮资,取得邮政包裹收据,交货手续即告完成;各国的邮政部门负责办理邮件在国际间的传递;邮件到达目的地后,收件入可凭邮局到件通知向邮局提取。其手续简便,费用不高,适用于重量轻、体积小的货物。

(4)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是货物在管道内借助于高压气泵的压力输往目的地的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其固定投资大、建成后运输成本低,主要适用于运输液体和气体货物。

17.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与海运提单有哪些异同? 答:(1)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与海运提单的共同点

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与海运提单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运输凭证。 (2)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与海运提单的不同点

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与海运提单的不同点在于,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只具有运输凭证的功能,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不可以转让;而海运提单既是运输凭证,又是物权凭证,可以转让。

18.出口斧头一批,共19.6公吨,14.892立方米,由上海装船经香港转运至温哥华港。经查,上海至香港,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8级,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20.50美元,香港至温哥华,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8级,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60美元,另收香港中转费,每运费吨13.00美元。试计算该批货的总运费。

解:因为W=19.6>M=14.892, 所以按重量作为计算运费的标准。

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19.6×(20.5+60+13)=1832.6(美元)。 即该批货的总运费为1832.6美元。 19.某公司出口一批十字扳手到日本神户,共600件,总重量16.2公吨,总尺码为23.316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了一个20英尺集装箱。经查船公司运价表,该货运费计算标准为W/M,等级为10级,20英尺箱运费率是US$870/M和US$850/W,装箱费是US$120/20’。试计算该批十字扳手的总运费。

解:因为M=23.316>W=16.2, 所以按尺码作为计算运费的标准。

总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23.316×870+120=20404.92(美元)。 即该批十字扳手的总运费为20404.92美元。

20.某公司出口一批货,共2640件,总重量为37.8公吨,总体积为124.486立方米,

由船公司装了一个20英尺和两个40英尺集装箱,从上海装船,在香港。转船运至荷兰鹿特丹港运费计算标准:M,等级为1-8级,从上海至鹿特丹港口的直达费率和经香港转船费率分别为US$1850/20’,US$3515/40’和US$2050/20’,US$3915/40’,装箱费率是US$120.00/20’,US$240.00/40’。(1)试计算该批货的总运费。(2)该批货原报价为每件24.00美元FOB上海,试求CFR鹿特丹价。

解:(1)装箱费:120×1+240×2=600(美元) 运费:2050×1+3915×2=9880(美元) 则运费费用总计:600+9880=10480(美元) 即该批货的总运费为10480美元。

(2)CFR价=FOB价+运费=24+10480/2640≈27.97(美元/件) 即CFR鹿特丹价为每件27.97美元。

二、案例 1.我某出口企业收到的一份信用证规定:“装运自重庆至汉堡。多式运输单据可接受。禁止转运。”受益人经审查认为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相符,遂按信用证规定委托重庆外运公司如期在重庆装上火车经上海改装轮船至汉堡。由重庆外运公司于装车当日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议付行审单认可后即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理由两条:(1)运输单据上表示的船名有“预期”(intended)字样,但无实际装船日期和船名的批注;(2)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而提供的单据却表示“将转运”。试对此进行评析。

答: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分析如下: 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采用的是多式运输,所以不需要提交已装船提单。 对于拒付理由(2),根据《UCP600》,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对于注明将发生转运的单据银行将接受,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所以,拒付理由(2)不成立。

2.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吨、2月150吨、3月150吨、4月100吨,每月内不得分批。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可以接受,遂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将货物装船并顺利收到货款。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货70公吨装上C轮,俟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上75公吨。A公司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到开证行索偿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信用证规定3月应装150公吨,不准分批,而现在仅装了145公吨,而且是分别在青岛与烟台两地装运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于法有据?

答:开证行拒付的理由不成立,分析如下:

本案中,出口合同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所以卖方3月装运货物在142.5公吨至157.5公吨之间即可,因此实际装145公吨,不存在不符点。 《UCP600》第三十一条规定:“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因此,“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货70公吨装上C轮,俟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上75公吨”不构成分批装运。

第九章 货物运输保险

一、思考题

1.试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 答:保险的基本原则有: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中,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对被保险人来说,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要求:①重要事实的申报;②保证。

(3)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又称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试简述货运保险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答:国际货运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采取的一种经济措施。这是因为,国际货物一般都需要通过国际间的长途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使货物中途遭受损失,货主为了转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并通过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将在途货物可能发生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一旦在途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即可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不仅有利于进出口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而且也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营业,从而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3.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哪三种?三种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有何区别? 答:按照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

(1)平安险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是海运险中责任范围最狭小的一种。 (2)水渍险

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保险公司对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有哪些?在投保一切险时,是否包括上述所列举的附加险?为什么?

答:(1)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目前,《中国保险条款》中的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两种。

①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

险别有以下11种:a.碰损、破碎险;b.串味险;c.淡水雨淋险;d.偷窃、提货不着险;e.短量险;f.渗漏险;g.混杂、玷污险;h.钩损险;i.受潮受热险;j.锈损险;k.包装破裂险。

②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险别有以下8种:a.战争险;b.罢工险;c.黄曲霉素险;d.交货不到险;e.舱面险;f.进口关税险;g.拒收险;h.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2)投保一切险所包括的附加险及其原因

在投保一切险时,并不包括上述所列举的所有附加险。一切险包括一般附加险,但不包括特殊附加险。其原因在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只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解释下列名词:保险利益,共同海损,委付,仓至仓条款,T.P.N.D.,批单,代位追偿权。

答:(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其中,保险标的是保险所要保障的对象。

(2)共同海损的含义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3)委付的含义

委付是指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的一种行为。

(4)仓至仓条款的含义

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5)T.P.N.D.的含义

T.P.N.D.即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属于一般附加险,是指承保被保险货物因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和整件提货不着等的损失。

(6)批单的含义

保险单出立后,投保人如需要补充或变更其内容时,可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即另出一个凭证,注明更改或补充的内容,这种凭证即称为批单。

(7)代位追偿权的含义 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位追偿权。

6.我按CIF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是否妥当?如有不妥,试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1)一切险、偷窃提货不着险、串味险;

(2)平安险、一切险、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3)水渍险、碰损破碎险;

(4)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5)航空运输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答:(1)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一切险”。理由是:偷窃提货不着险和串味险都属于一般附加险。如已投保了一切险,就不需要再投一般附加险,因为保险公司对承保一般附加险的责任已包含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

(2)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一切险、战争险、罢工险”。理由是: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和一般附加险的责任,受潮受热险属于一般附加险。

(3)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妥当。

(4)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平安险、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理由是:偷窃提货不着险、钩损险、战争险和罢工险都属于附加险,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5)这种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不妥当,可更正为“水渍险、淡水雨淋险”。理由是:航空运输一切险是航空运输货物保险,而淡水雨淋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本题按照的CIF贸易术语,是海洋运输,不能用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同时缺少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基本险。

7.我按CIF或CIP贸易术语对外成交,一般应怎样确定投保金额?为什么? 答:按CIF或CIP条件成交时,因保险金额关系到卖方的费用负担和买方的切身利益,故买卖双方有必要将保险金额的合同中具体订明。

根据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保险金额一般都是按CIF价或CIP价加成计算,即按发票金额再加一定的百分率。此项保险加成率,主要是作为买方的预期利润。按国际贸易惯例,预期利润一般按CIF价的10%估算,因此,如果买卖合同中未规定保险金额时,习惯上是按CIF价或CIP价的110%投保。

8.我出口CIF合同规定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如出口发票金额为15000美元,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6%,战争险保险费率为0.03%。试问,投保金额是多少?应付保险费若干?

解:(1)保险金额=CIF价×(1+投保加成率)

=15000×(1+10%) =16500(美元)

(2)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16500×(0.6%+0.03%) =103.95(美元)

即投保金额为16500美元,应付保险费为103.95美元。

9.某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报价为每公吨2000美元CFR××港,现客户要求改报CIF价,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查一切险费率为0.4%,战争险费率为0.03%。试计算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前提下的CIF报价。

解:在已知CFR价的情况下,CIF价的计算公式为: CIF价=CFR价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20001-[(0.4%+0.03%)×(1+10%)] =2009.51(美元)

即在不影响我外汇净收入前提下的CIF报价为每公吨2009.51美元。

10.某公司对外出售货物一批,单价为每公吨1000英镑CIF伦敦。按合同规定,卖方

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保险险别为水渍险和受潮受热险,两者费率合计为0.9%。现客户要求改报CFR价。试计算在不影响我收汇前提下的CFR伦敦价。

解:在已知CIF价的情况下,CFR价的计算公式为: CFR价=CIF价×[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1000×[1-0.9%×(1+10%)] =990.1(美元)

即在不影响我收汇前提下的CFR伦敦价为每公吨990.1美元。 11.一批出口货CFR价为250000美元,现客户要求改CIF价加二成投保海运一切险,我同意照办,如保险费率为0.6%时,我应向客户收取保险费若干?

解:在已知CFR价的情况下,CIF价的计算公式为: CIF价=CFR价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2500001-[0.6%×(1+20%)]≈251813(美元) 保险费=CIF价-CFR价=251813-250000=1813(美元) 即我应向客户收取保险费1813美元。 12.我出口CIF、CIP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应包括哪些内容?试举例说明。在FOB、FCA、CFR与CPT合同中保险条款应如何规定?

答:(1)我出口CIF、CIP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应包括的内容

以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内容须明确规定由谁办理保险、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并注明该条款的生效日期。

(2)举例说明我出口CIF、CIP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应包括的内容

“保险由卖方按CIF/CIP发票金额的××%投保××险、××险(险别),以×年×月×日的中国保险条款的有关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该保险条款用于海洋运输。

(3)FOB、FCA、CFR与CPT合同中保险条款的规定

以FOB、FCA或CFR与CPT条件成交的合同,保险条款可作如下规定:“保险由买方负责”。如买方委托卖方代办保险,则应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投保险别、按什么保险条款保险以及保险费由买方负担。同时规定保险费的支付时间和方法。

13.何谓预约保单?预约保险对被保险人有何好处? 答:(1)预约保单的含义

预约保单又称预约保险合同,它是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旨在简化保险手续,使得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主要适用于进口货物的保险。

(2)预约保单对被保险人的好处

预约保单对被保险人的好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事先订立预保合同,简化保险手续;②使得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防止因漏保或迟保而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

14.现行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有哪些险别?这些险别能否单独投保? 答:现行的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以下六种险别: (1)I.C.C(A)(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协会货物(A)险条款 (2)I.C.C(B)(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协会货物(B)险条款 (3)I.C.C(C)(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协会货物(C)险条款 (4)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5)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6)Malicious Damage Clauses——恶意损害险条款 其中,除(A)、(B)、(C)三种险别可以单独投保外,战争险和罢工险在需要时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15.I.C.C.条款中(A)(B)(C)三种险别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有何区别? 答:(1)(A)险条款

ICC(A)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广,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即除了在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所致损失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所致损失均予负责。(A)险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四类:①一般除外责任;②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③战争除外责任;④罢工除外责任。

(2)(B)险条款

ICC(B)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即把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凡属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程度均负责赔偿。

(3)(C)险条款

ICC(C)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仅对“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二、案例

1.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由何方负责?如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

答:(1)损失应由我方负责,理由如下:

采用CFR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风险转移点为装运港船舷,即卖方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本案中,货物损失发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尚未越过船舷,故此时货物发生的损失应由卖方即我方负责。

(2)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不需给予赔偿,理由如下:

本案中,货物损失发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卖方尚未完成交货,即此时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买方对该批货物尚不具有可保利益。因此,即便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不需给予赔偿。

2.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不慎发生搁浅,事后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仓,造成船货部分损失。该船行驶至邻近的一港口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时间,增加支出各项费用,包括船员工资。当船修复后装上原货启航后不久,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投保CIC(1981.1.1条款)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答:(1)各项损失的性质

属于单独海损的有:①搁浅造成的损失;②A舱被焚毁的一部分文具用品。理由是:该损失是由于风险本身所致的。

属于共同海损的有:①强行起浮造成的轮机受损以及船底划破而产生的修理费以及船员工资等费用;②A舱被水浸湿的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理由是:该损失是由于为了

共同利益而采取的对抗风险的人为措施所导致的。

(2)可获保险赔偿的投保CIC(1981.1.1条款)中的险别

投保CIC(1981.1.1条款)的平安险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平安险承保共同海损;对于本案中的单独海损,是由于搁浅和失火意外事故导致的,意外事故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3.某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

答:保险公司不须赔偿,理由如下:

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尽管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但货损发生在仓库内,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不须赔偿。 对此,外贸出口企业应吸取教训,尽快将到达指定仓库后的货物灌装并及时交付不同的买主,以免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避免利益损失。

第十章 票据

一、思考题

1.解释下列名词:汇票、本票、支票、出票、提示、承兑、背书、拒付、追索权、贴现、拒绝证书。

答:(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由填写、签字和交付三个动作组成。

(5)提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的行为。 (6)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7)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经签章后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

(8)拒付包括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两种情形,基本含义有:①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兑时,被拒绝或未能获得承兑;②无须承兑或已获承兑的汇票在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付款时,未获得付款。

(9)追索是指汇票被拒付后,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清偿汇票金额及有关费用的行为。

(10)受让人在受让汇票时,要按照汇票的票面金额扣除从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剥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这种行为通称“贴现”。

(11)拒绝证书或称拒付证书是一种由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依法有权作这种证书

的机构,例如法院、银行公会等所作的证明付款人拒付的文件。

2.简述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的责任及其区别。 答:(1)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的责任

出票人是指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其责任主要是保证该汇票被承兑和/或付款;背书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把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其责任主要是确保被背书人对票据的权利;承兑人是指票据为远期票据时,应收款人或持票人要求同意到期付款的付款人,其责任主要是保证到期付款。

(2)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的区别

出票人、背书人和承兑人的区别在于所承担责任的性质有所不同,即当付款人承兑,或背书后,承兑人或背书人承担保证到期的主要责任,出票人的责任成为次要责任,但负最终责任的还是出票人。

3.何谓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试简述两者的主要区别和用途。 答:(1)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是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发出的书面支付命令。

(2)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和用途

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出票人不同。其中,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广泛用于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是银行,通常用于资金转移(如汇款等)业务中。

4.光票和跟单汇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

光票又称净票或白票,是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光票的流通全靠出票人、付款人或出让人(背书人)的信用,一般仅限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托收或支付时使用。

(2)跟单汇票

跟单汇票又称押汇汇票,是指附有运输单据的汇票。汇票的付款人要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必须付清货款或提供担保,体现了款项与单据对流的原则,通常作为国际货款的结算工具。

5.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主要有哪几种规定方法? 答:远期汇票的付款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1)规定某一个特定日期,即定日付款。

(2)付款人见票后若干天(at?days after sight)。 (3)出票日后若干天(at?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4)运输单据日后若干天(at?days after date of transport document),其中,较多用“提单日期后若干天”(at?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在上述四种记载远期付款日期的方法中,第(2)种使用最多,第(4)种次之,采用第(1)与第(3)种的比较少见。

6.商业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有什么不同?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又有什么不同?

答:(1)商业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不同 商业汇票是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工商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而商业汇票未必是工商企业或个人,还可以是银行。

(2)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不同 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发出的书面支付命令,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商业汇票。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而银行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

7.试比较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异同。 答:(1)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相同点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相同点在于,三者都是票据。它们都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都是一种债权凭证,都可以流通转让。

(2)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不同点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不同点如表10-3所示。

表10-3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不同点

汇票 本票 支票 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出票人和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

款人 款人

证券的性质 委托他人付款 出票人自己付款 委托他人付款 到期日 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

不同到期日付款 不同到期日付款

承兑 远期汇票需要承兑 无需承兑 无需承兑 出票人与付出票人对付款人 付款人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款人的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约束 即出票人自己 足以支付支票金额存

款的条件下,付款人才负有付款义务。

8.何谓保付支票?支票保付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1)保付支票的含义

保付支票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开空头支票,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字样并签字,以保证到时一定能得到银行付款的支票。

(2)支票保付的主要作用

支票保付的主要作用在于付款银行保付后就必须付款,同时解除了出票人及其前手背书人的责任。支票经保付后身价提高,有利于流通。

9.支票能用于远期付款的交易吗?

答:支票不能用于远期付款交易,理由如下:

支票都是即期的。我国《票据法》第91条明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0.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出票、背书和追索权的行使,本票的出票人与支票分类与应用,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规定有哪些不同?试说出作出这些规定的原因。

答:(1)我国《票据法》与国际通行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同之处

就汇票的出票而言,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凡签发持票人或来人抬头的汇票无效。在涉外票据中,一般也不使用持票人或来人抬头。而《英国票据法》则允许做成来人抬头,即允许签发不记名汇票。

就汇票的背书而言,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转让汇票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这就排除了仅凭单纯交付方式转让汇票的有效性。而国际通行规则规定,票据转让的方式有单纯交付和经背书后交付两种。

就汇票追索权的行使而言,我国《票据法》规定,允许持票人根据法律规定,于到期日前依法行使追索权。而德日等国法律规定,不允许期前追索,持票人只有在到期日不获付款时才能追索。

就本票的出票人而言,我国《票据法》规定,我国只允许开立银行本票,不承认银行以外的企事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签发的本票。而按照《日内瓦统一法》与《英国票据法》,本票的出票人不仅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工商企业或个人。

就支票分类与应用而言,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可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三种。而在国际上,支票一般既可用以支取现金,也可通过银行转账,由持票人或收款人自主选择收款方式。

(2)我国《票据法》与国际通行规则规定不同的原因

总的来说,我国《票据法》与国际通行规则规定不同的原因,主要在于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阶段,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简化票据关系,维护票据信用。

二、案例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

答:法院判决丙胜诉。理由如下:

按国际通行规则,票据具有四项特性,即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和要式性。其中,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流通过程中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向票据债务人陈述或证明该票据产生或转让的原因,即使该票据有原因上的缺陷,只要持票人自己是依法取得的,就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必须对持票人支付票款。

本案中,甲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次债务人;乙在汇票上做了背书,作为被背书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时的付款责任;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项下的主债务人。因此,甲、乙与银行都是汇票的债务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甲、乙与银行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拥有向他们要求付款和追索的权利。故法院有理由判决丙胜诉。

第十一章 汇付和托收

一、思考题

1.试写出T/T、M/T、D/D、D/P、D/A、T/R、O/A的英文全文、中文译名,并分别简述其基本含义。

答:(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由汇款人委托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

委托它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

(2)信汇(mail transfer,M/T)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作为结算工具,通过邮政航空信件方式寄发给汇入行的一种汇付方式。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以票据作为结算工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其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票向付款行取款的一种汇付方式。

(4)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5)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

(6)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据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美、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

(7)货到付款也称“赊账交易”(Open Account transaction,简称O/A),是指在签订合同后,出口人先将货物发出,进口人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约定的一段时间后通过银行付款。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对买卖双方来说,汇付是一种最安全的支付方式”,这种认识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这种认识不正确。理由如下: 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性质。银行仅凭汇款人的指示转移相关款项,并不负责单据的传递,更不承担任何付款或担保责任。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

3.为什么说汇付和托收分属顺汇和逆汇,但又都属商业信用性质? 答:(1)汇付和托收分属顺汇和逆汇的原因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订立商务合同后,进口人(汇款人)通过银行向出口人(收款人)汇寄款项的做法。由于汇款业务中使用的结算工具(委托通知、票据)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同,所以汇付方式属于顺汇。

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由于托收业务中使用的结算工具(托收指示书和汇票)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所以托收方式属于逆汇。

(2)汇付和托收都属于商业信用的原因 因为汇付结算货款的过程中和托收业务中,银行都只是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所以汇付和托收都属于商业信用性质。

4.试比较凭单付汇与一般汇付和跟单托收的异同。 答:(1)凭单付汇与一般汇付的异同

①两者相同点:两者都属于汇付方式,同属商业信用,具有汇付的共性特征。 ②两者不同点:凭单付汇较之一般汇付方式易为买卖双方所接受,但其通常只适用于现货交易。

(2)凭单付汇与跟单托收的异同

①两者相同点:两者都涉及单据的提交。具体来说,凭单付汇下,汇入行需凭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单据和装运凭证付款给出口人;跟单托收下,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

都涉及出口人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的环节。

②两者不同点:凭单付汇作为汇付结算方式之一,属于顺汇;跟单托收属于托收结算方式之一,属于逆汇。

5.《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其基本特点是什么?

答:(1)《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的主要内容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其主要内容包括:①《URC522》的适用;②银行在托收业务中的责任;③银行对单据的责任与免责;④银行对货物的免责;⑤银行的其他免责;⑥交单方式;⑦拒付的处理;⑧银行费用。

(2)《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的基本特点 《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的基本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协调各有关当事人在托收业务中发生的矛盾,促进贸易的开展;②涉及国际间的托收程序、技术和法律等多方面的内容;③新规则被许多国家的银行采纳,并据以处理托收业务中各方的纠纷和争议;④只有在托收指示书中约定按其行事时,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6.何谓托收?按国际商会“522出版物”,它共有哪几种?其特点各如何? 答:(1)托收的含义 按照《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2)托收的种类及其特点 按国际商会“522出版物”,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①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是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即仅把金融单据委托银行代为收款。光票托收不附带商业单据,适用货款尾数、小额货款、贸易从属费用和索赔款的收取。

②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是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附带商业单据,是货款结算通常使用的托收方式。

7.在出口业务中采用跟单托收方式通常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一般说来,在出口贸易中采用托收方式时,为确保收汇安全,我外贸企业应妥善掌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认真调查和考察进口人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掌握有关商品的市场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与交货进度。

(2)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人指定,如确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以防进口人指定的代收行不可靠,或往来渠道不畅,造成托收行拒绝托收申请的被动局面,甚至因代收行信用不佳或产生意外而遭致货款落空。

(3)使用托收方式交易时,我出口方应争取以CIF或CIP条件成交,办理保险。如对方所在国规定必须由买方办理保险的交易,我方应在货物装运后及时通知对方投保,并可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

(4)要慎重采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注意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甚至有违《托收统一规则》,在实务中容易产生的纠纷与争议。

(5)对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谨慎使用托收方式。对于进口需要领取许可证的商品,在成交时应规定进口人将领得的许可证或已获准进口外汇的证明在发运有关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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