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考试复习题(地下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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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复习题(地下)

一、判断题

1.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是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关。×

2.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3.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不需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

4.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5.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鼓励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7.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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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8.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

10.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

1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1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年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

1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1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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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6.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 17.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18.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可直接暂停或者撤消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

19.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

20.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2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2.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23.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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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注:30日内) 24.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5.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2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是事故调查组履行的职责之一。(√)

2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2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负责调查。(×)

2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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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矿山企业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32.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不同作业场所的要求,设置矿山安全标志。√

33.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34. 需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 35. 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 36. 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7. 矿柱回采应采取前进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注:矿柱采取后退式回采)

38. 罐笼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中段(水平)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爆破作业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而行。 ×(注:应跟罐监护)

39.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

40. 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 41.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10m。 ×(注: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10m)

42. 地质勘探单位在施工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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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钻凿探水孔时,若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等现象,应尽快拔出钻杆,除派人监视水情外,应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

44. 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

45. 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每个分层进路宽度应不超过3.5m,分层高度应不超过5m。 ×(注:每个分层进路宽度不得超过 3m,分层高度不得超过 3.5m)

46. 地质勘探单位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在探矿过程中可适当的采一些矿石。47. 斜井施工时,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 √ 48. 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相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 × 49. 矿山安全评估的结果分为五个等级类型。×

50.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的是企业将原有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按照体系管理的方法予以补充、完善以及实施的过程。 √

51. 《安全生产法》规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2.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改进制度。 (×注:实行淘汰制度)

53.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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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

55.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56. 《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

57.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58.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倒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 59.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但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 60.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61.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各自行动,各司其职,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封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 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只有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63.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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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64.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65.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66.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7.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68.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6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注: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注: 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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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72.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4.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期间,矿山企业应当支付工资。 √

75.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年向社会公布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名单。 ×

76. 矿山企业应对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季至少测定一次。 ×(注 : 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77. 带式输送机胶带的安全系数,按静荷载计算应不小于9。 ×(注:按静荷载计算应不小于8)

78. 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断路器之后引出。×(注:井下的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出线侧的自动开关前引出)

79.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洞室。√ 80.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性。 √

81. 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以保证风源质量。 √ 82. 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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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应不小于10m。× (15m)

83. 井筒内应装设两条不同规格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注:应装设两条相同规格的排水管)

84. 在用斜井人车的断绳保险器,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 √ 85. 所有应接地的设备,应有单独的接地连接线,接地连接线应串联连接。 ×

8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矿内空气中含氧量不得低20%,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0.5%。 √

87. 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 √ 88. 不应将电缆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与风、水管平行敷设时,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下方,其净距不应不小于300mm。× (注:电缆应敷设在管子的上方)

89. 不良的情绪状态是导致行为失误、引起事故发生的极其重要的因素。 √ 90.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91.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

9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93.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

94.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百的罚款。 ×(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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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

96.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但不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9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98.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99.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100.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01.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只需要企业负责人之间讨论决策即可,不需要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

102.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评估后,选择性的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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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永久保存。×(注:按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104.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105. 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106.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107.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10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注: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10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注:公安机关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强制措施) 111. 井下风动凿岩,掘进时禁止干打眼,但在一些局部地点打挂线眼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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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干打眼。 ×

112. 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可以操作设备。但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 ×

113. 带式输送机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设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并有声光信号及与输送机联锁。 √

114. 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

115. 在木结构井筒内焊接时,应在作业部位的下方设置收集火星、焊渣的设施,并派专人喷水淋湿和及时扑灭火星。 √

116. 巷道文明生产清理的杂物和水沟的泥水放入溜井后,应尽早将溜井放空,以防堵塞。×

117. 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50mm。√

118. 盘式制动器的闸盘上不应有油污,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发现油污应及时停车处理。 √

119.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非计算机控制的提升机,应由正司机开车,副司机在场监护。√

120. 带式输送机最高点与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O.4m;物料的最大外形尺寸应不大于350mm。 ×(注:带式输送机最高点与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m;物料的最大外形尺寸应不大于350mm。)

121. 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 √ 122. 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入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前方。 ×(注:电耙道间的联络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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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在入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

123.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相同。 ×(注: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124. 企业应遵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25.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人员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

126. 国家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127. 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但可以不向从业人员通报。 ×

128.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可以选择性的进行安全评价。 ×

129.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130.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131.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 132.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133.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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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 134. 工会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从业人员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135.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 136.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

137.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等。×(注:不包括公会)

13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14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未经事故调查组研究,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注: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141. 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只要绝缘可靠,可带电作业。 ×

142.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 ×(注: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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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吊罐钢丝绳与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应加强线缆的保护,吊罐升降时应慢行。 ×(注: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应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

144. 竖井内用带平衡锤的单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平衡垂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钢丝绳强度罐笼用应比平衡锤用高一些,并应做检查和试验。 ×(注:平衡锤和罐笼用的钢丝绳规格应相同)

145. 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初步设计中规定。 ×(注: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

146. 天桥、通道、斜梯踏板和平台,应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钢板、格栅板制作。√

147.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 √

148. 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块矿)应不大于18°,向下应不大于15°。× (注:向上(块矿)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 149. 危险源是矿山企业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潜在的危险,并在一定转化条件下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及职业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

150.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职责。√

151.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5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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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配置应急救援人员。 ×

154.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但要与其签订责任认定合同。 ×

155.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经费由员工自行承担。 ×

156.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7.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只要遵照相关法律进行即可,不需要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58.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协商后,可以上岗作业。 ×

159.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60.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6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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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162.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163.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16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16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是事故报告的内容之一。(√)

166. 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 × 167. 分段法采矿,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宜相对应,规格也宜相同。 √ 168. 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9,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超过原直径的10%。 ×(注: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169. 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

170. 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撞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注: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的防跑车装置)

171. 变电所的门应向内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

172.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 √ 173. 在用斜井人车的断绳保险器,每周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 ×(应每日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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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主要提升装置,应由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 (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175. 新入矿的职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矿级安全教育、区队级安全教育、岗位安全教育。 √

176.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的,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水、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电话通知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注:通知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

177. 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可以按照工种分类为从业人员选择性缴纳保险费。 ×(注:应为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178.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 ×(注:《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79. 《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审查、验收时,为了安全需要,可以要求被审查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和器材。 ×

180.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经安监部门批准自行进行备案。 ×(注: 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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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81.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182.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注: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

183.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轻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注: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84. 矿井有效风量是指各回风道风量的总和(不含采空区的漏风)。 ×(注:矿井有效风量是指风流通过井下各工作地点达到通风目的的风量总和) 185. 天轮到提升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应不超过2°30′。×(注:应不超过1°30′)

186. 敷设在竖井内的电缆,应和竖井深度相一致,中间不准有接头。如竖井太深,应将电缆接头部分设置在中段水平巷道内。 √

187. 提升系统的各部分,每季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 ×(注: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 员检查一次)

188. 倾角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应由外向里进行。×(注:必须由里向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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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进入悬拱,立槽下方进行处理时应选好退路,并派专人监护。 ×(注:严禁人员进入悬拱或立槽下方进行处理)

190. 井口悬挂吊盘应平稳牢固,吊盘周边至少应均匀布置3个悬挂点。 ×(注:井口悬挂吊盘应平稳牢固,吊盘周边至少应均匀布置4个悬挂点) 191.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92.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不需要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

193. 《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上岗作业。 √

194.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于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可以暂不考虑。 ×

195.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96. 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

197.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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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99.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注: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201.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了主要负责人的,企业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 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脱钩试验。× (注: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203. 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应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 √ 204.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 ×(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205. 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接尘人员每二个月测定一次。×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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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剥) 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一次,)

206. 特种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可以由矿山自行进行。 × 207.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本单位工作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注:符合国家标准)

208.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209.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部分有效。 ×

210.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原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原件上签章。(×)

211.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设施,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注: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212.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1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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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

215.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 216. 变电所倒闸应该二人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进行操作。×

217. 溜井发生堵塞,应将毛竹的一端绑上炸药,进入溜井放在卡结的大块下引爆炸药。 ×

218. 非机动车辆在主要运输道上运行,应有专人在运行前方观察监护。 × 219.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可用于向井下供电。 ×(注:严禁直接向井下供电)

220.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但没有要求其公开举报电话。 ×

221.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2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223.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224.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宜进行支护。 ×(注:必须进行支护) 225. 采用充填法回采,矿柱回采应与矿房回采同时设计。 √ 226. 应急救援预案只传达贯彻到班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 ×

227.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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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单位自行设定的标准进行。 ×

228.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 229.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230.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31.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注: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3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33. 列车通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立即发出警告信号。× (注:,应减速并发出警告信号)

234. 清理竖井井底水窝时,上部中段应设保护设施,以免物体坠落伤人。√ 235.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8m;在曲线段内应不超过5m。 ×(注: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 5m;在曲线段 内应不超过 3m)

236. 巷道坡度大于5‰时,不应采用人力推车。 ×(注: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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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i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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