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09-22 01:00:02 阅读量: 工程科技 文档下载
附件1
江苏省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行为,保证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和有序开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预?2011?285 号)、《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36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第三方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或事项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向委托方提供评价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咨询机构及其他评价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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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第三方机构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委托方采用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确定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受托机构。
第六条 第三方评价的原则:受托机构应当遵循绩效评价的价值中立原则、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原则及利害关系回避原则,独立开展第三方评价。
第七条 委托第三方评价费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资格认定
第八条 申请参加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绩效评价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四)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第九条 符合以上条件的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填写《第三方机构参加绩效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营业执照和专业资质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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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财政部门通过评估审定的方式,确定入选资格。获得资格的机构入选财政部门第三方机构库,并发文公示。
第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建立第三方机构库,并实行资源共享。
第三章 第三方评价的委托
第十二条 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委托方可将评价业务全部委托或部分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全部委托是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基础报表体系研发、评价数据采集、问卷设计及调查、评价标准制订、实施评价、撰写并提交报告等工作,整体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部分委托是将被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部分事项、业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委托方按照评价对象的类别、内容及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规定的其他方式,从第三方机构库中选择确定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受托机构。
第十四条 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机构确定后,委托方和受托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见附件3),明确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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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评价工作要求,配合受托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
(一)制订绩效评价总体方案和工作规范;
(二)按有关规定在第三方机构库中,选择确定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受托机构;
(三)审定受托机构提交的评价实施方案和绩效评价报告; (四)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关系,保证评价工作正常开展; (五)支付评价费用。
第十六条 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受托机构,依据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绩效评价。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制订评价实施方案,并报委托方审定; (二)按照绩效评价有关要求,独立开展评价;
(三)对评价数据和佐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以及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的客观公正性负责;
(四)对评价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做好评价信息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六)收取评价费用。
第十七条 按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要求,以及谁委托谁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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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的原则,委托方应向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受托机构支付评价费用。
第十八条 第三方评价费用的核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定额计费法。按照委托评价项目的工作量大小划分费用标准,定额支付。
(二)计时计费法。根据受托机构实施评价的实际工作日和人数,参照一定的标准计算费用。
(三)成本计费法。根据受托机构实施评价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税费等支出,计算核定。
第四章 第三方评价工作程序与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受托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分析评价、撰写与提交报告等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主要工作内容:成立评价工作组、制订评价实施方案、研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基础报表体系,以及设计满意率调查问卷等。
1.成立评价工作组。工作组人员应由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组成。并报委托方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人员结构、业务能力、健康状况、利益关系回避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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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订评价实施方案。受托机构要调研、了解评价项目的基本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制订评价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人员配置、时间安排、实施步骤、评价方式及工作纪律等内容,并报有关管理部门审定。
3.研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与基础报表体系,以及设计满意率调查问卷,并通过专家论证评审。
(二)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数据采集、核查核实及确认、问卷调查等。
1.受托机构应到现场采集绩效评价基础数据,以及相关资料;
2.核查核实评价所需要的基础数据、资料,被评价部门(单位)、项目的有关情况资料;
3.采集的评价数据、资料须经被评价部门(单位)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4.需要进行满意度调查的项目,须到现场对调查对象开展独立调查工作。
(三)分析评价。对采集的数据资料进行复核汇总、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按照设立的评价指标、标准、权重、方法实施评价评分,并形成评价结论。
(四)撰写与提交报告。
1.撰写报告。受托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和文本格式撰写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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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报告,评价报告主要包括评价的基本过程、得出的评价结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的建议。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结论准确、建议可行。
2.提交报告。评价报告及评价指标体系、数据等重要资料须经评价小组负责人和受托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后,提交上报委托方。
第二十条 受托机构应建立绩效评价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要求,及时对评价业务资料分项目收集、整理、造册,建档管理。
档案主要包括:委托评价协议书,评价实施方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基础数据报表、数据核查确认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评价工作签证底稿及附件,满意率调查问卷,专家评审意见,评价报告,项目立项文件,评价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材料。
评价基础数据报表、评价报告等重要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所委托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评价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因合并、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将受托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评价档案资料,移交存续方管理或移交委托方。
第二十三条 受托机构对承担评价的部门(单位)、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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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资料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未经委托方同意或授权,受托机构不得将评价数据、结果、报告对外公布或发表。
第五章 第三方评价质量监管与考评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受托机构建立评价业务质量跟踪机制,适时组织被评价部门(单位)、项目的实施单位填报《第三方评价受托机构工作情况表》(见附件4),对受托机构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受托机构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按照评价费用投入产出效果,对受托机构的评价工作完成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内容和指标详见《第三方评价受托机构绩效考评表》(见附件5),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和差四个等级。
考评结果为“优秀”的机构,发文通报表扬,并在选择确定承担下一次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机构时,享有优先权。
考评结果为“差”的机构,暂停下一轮次第三方评价工作委托入选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受托机构在评价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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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处罚。受托机构在评价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终止或取消委托资格等。
(一)违反绩效评价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 (二)在评价委托招投标中有舞弊行为的; (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实施评价过程中索取、收受不当利益的; (五)提供虚假评价数据和结论的; (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价工作的; (七)擅自泄露评价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的; (八)连续三次考评结果为“差”的; (九)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预算部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中介机构参与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苏财绩[2009]89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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