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会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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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会计规则

(2002)后财字第29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警部队财务管理,规范武警部队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会计规则》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武警部队实行独立核算的支队(团)以上单位(含相当等级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三条 武警部队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的财经法规,维护国家、军队和武警部队的财经纪律;

(二)按照预算领拨经费,保障资金供应,办理收支结算; (三)组织会计核算,处理会计事务,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 (四)参与制定财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管理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外汇、金银珠宝及其他贵重财物,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六)审批、使用和管理银行武警部队账户;

(七)管理武警部队票据,及时办理预算外经费收缴; (八)对会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管、移交、销毁;

(九)负责武警部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组织会计业务培训,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十)实施会计监督检查,指导供应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四条 总部后勤部财务部主管武警部队会计工作,各级后勤财务部门主管本级和供应单位的会计工作。

第五条 武警部队会计工作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会计和出纳业务必须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印鉴、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经费收支、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各项经费收支,必须统一设置会计账簿,及时组织核算,严禁收不入账或者设账外账;

(三)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和合法凭证为依据,客观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状况,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四)会计处理方法符合规定,会计指标一致。

第六条 各级会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会计人员,明确职责分工,未设会计机构的单位和部门,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确保会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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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调配,应当征求上级财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武警部队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八条 武警部队会计核算采用记账凭证核算形式。

第九条 武警部队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资产是指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物资、对下拨款、应收款等。

负债是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还或者核销的债务,包括上级拨款、应上缴经费、应付款等。

净资产是指单位拥有的资产净值,包括历年经费结余、自筹专项资金、留用党团费、专用基金、固定资产基金、实物供应基金等。

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维持性经费收入、建设性经费收入、代管经费收入、预算外经费收入、党团费收入。

支出是指单位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维持性经费支出、建设性经费支出、代管经费支出、预算外经费支出、党团费支出。

各要素之间的平衡关系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

第十条 武警部队会计确认以收付实现制为主,个别事项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相关支出应当配比。

第十一条 武警部队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以下记至分。

以其他货币计量的,应当将其他货币按照业务发生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同时登记其他货币金额和折算率。

第十二条 武警部队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十三条 各级财务部门必须按照武警部队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及其核算内容组织核算。总部未作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由各单位根据核算需要自行设置。

第十四条 武警部队会计科目及编码按照下表要求统一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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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会计科目表

类别 科目代码 11 12 13 14 总分类科目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存款 有价证券 按照上级调拨、本级自筹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照军需物资、卫生物资、营房物资、运输物资、训练器材、通信器材、文体器材、办公用品、装备维修设备、装备维修器材、其他物资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按照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文体设备、运输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教学设备、施工及修理设备、装备维修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音像制品、其他固定资产设置。 按照供应单位、部门设置。 按照拨出装备购置费、拨出后勤装备购置费、拨出工程建设费、拨出科学研究费、拨出战备物资储备费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照供应单位、部门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按照供应单位、部门设置。 按照拨出物资周转金、拨出基建周转金、拨出军人服务社投资借款、拨出生产投资借款、拨出保险资金、拨出住房资金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照供应单位、部门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按照战备物资储备费项级科目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照供应单位、部门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按照债务单位、个人或者付款内容设置。 按照上级供应单位设置。 按照拨入装备购置费、拨入后勤装备购置费、拨入工程建设费、拨入科学研究费、拨入战备物资储备费设置一级明细科目;按照上级供应单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按照上级供应单位设置。 按照账户类别设置。 明 细 科 目 15 库存物资 16 固定资产 资产类 17 拨出维持性经费 18 拨出建设性经费 19 拨出代管经费 1A 拨出专项资金 1B 1C 战备物资储备 暂付款 拨入维持性经费 负21 债22 拨入建设性经费 类

23 拨入代管经费 -168-

类别 科目代码 总分类科目 明 细 科 目 按照拨入物资周转金、拨入基建周转金、拨入军人服务社会投资借款、拨入生产投资借款、拨入保险资金、拨入住房资金设置。 24 负 债 25 类 拨入专项资金 应上缴经费 按照应缴预算外经费、应缴党费、应缴团费、应缴伤亡保险费、应缴医疗保险费、应缴养老保险费、应缴其他经费设置一级明细科目;应缴预算外经费按照预算外经费科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26 暂收款 按照债权单位、个人或者收款内容设置。 按照历年预算经费结余、历年预算外经费结余设置一级明细科目;历年预算经费结余按照款级预算科目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按照自筹周转金、自筹生产资金设置。 按照留用党费、留用团费设置。 按照保险基金、住房资金、其他基金设置。 按照预算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收入按照款级科目设置;支出按照款、项级科目设置,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目级科目。 31 历年经费结余 32 自筹专项资金 留用党团费 专用基金 实物供应基金 固定资产基金 战备物资储备基金 净资产类

33 34 35 36 37 41 维持性经费 收42 建设性经费 按照预算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收入按照款级科目设置;支出按照款、项级科目设置,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目级科目。 支43 代管经费 按照预算科目设置明细科目,收入按照款级科目设置;支出按照款、项级科目设置,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目级科目。其中,政策性补贴按照军粮差价补贴等设置明细科目。 类44 预算外经费 按照预算外经费科目设置一级明细科目。其中,房费水电收入按房费收入、水费收入、电费收入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按照党费、团费设置。 -169-

45 党团费

第十五条 资产类科目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11号 库存现金 本科目核算库存的现金,收入记借方,支出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库存现金数。

(二)第12号 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活期存款数。

(三)第13号 其他存款 本科目核算存入银行的定期存款等,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定期存款数。

(四)第14号 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购入的有价证券,购入记借方,兑回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兑付的有价证券本金数。

(五)第15号 库存物资 本科目核算存储的各种物资,包括实物供应物资、自购物资和上级奖励、接受捐赠物资等,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物资实际库存数:

1、调拨的库存物资按调拨价入账,购入库存物资按购入时发票金额入账,专门从事物资供应的单位所开支的运杂费,可以作为物资采购成本记入入库价格,其他单位采购物资开支的运杂费列有关经费支出,上级奖励和接受捐赠的物资按同类物资的市场价格入账,发生的各项费用列有关经费支出;

2、发出库存物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分别采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和个别计价方法确定入账价格,物资入账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库存物资应当定期清点核对,对盘盈、盘亏的库存物资,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盘点情况报告表”及时调整账面记录,待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六)第16号 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项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等资产;单项价值不足规定标准,而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按固定资产核算。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所有的固定资产原值:

1、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入价、调拨价和相应发生的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入账,改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减去变价收入的净增加额入账,上级奖励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发生的各项费用入账,盘盈并无法查明原值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2、临时租入和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做增减处理; 3、按照本规则核算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4、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清理核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盘点情况报告表”及时调整账面记录,待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后作相应账务处理。

(七)第17号 拨出维持性经费 本科目核算对供应单位、部门的维持性经费拨款、预借款,拨款、借出的款项记借方,核销偿还拨款、结算预借款记贷方,借方余额反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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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银行存款与库存现金

第三十四条 武警部队单位存款应当以单位名义在驻地国有商业银行开户存储,驻地没有国有商业银行的,按照规定权限经审批后,可以在驻地其他商业银行开户存储。

各级财务部门办理银行存款收付业务应当遵守武警部队有关规定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存款应当保持必需的周转量,在满足日常支付结算需要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利用闲置的资金有计划、分梯次办理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总队、机动师、兵团指挥部应当在开户银行办理,按照规定权限经批准后,可以在驻地商业银行支行以上机构办理;其他单位必须在开户银行办理。

办理定期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存款到期后应当按时收回本息。

第三十六条 办理定期存款必须填制“单位定期存款审批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总队、机动师、兵团指挥部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由本级财务部门领导审批,在非开户银行办理的,由后勤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其他单位办理定期存款,由后勤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办理定期存款,由存款单位财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人员直接到银行营业柜台办理,并且取得银行出具的合法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代转。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在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不得办理外埠存款、委托存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禁止买卖股票、期货、基金。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支付工资、津贴、退役费、福利费、保险金以及发给个人的其他费用; (二)向个体经营者采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三)支付出差、探亲人员的差旅费、探亲路费;

(四)演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必须动用现金的支出; (五)银行结算起点以下和1000元以内的零星支出。

第四十条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库存现金限额由上级财务部门核定,一般为5至7天的日常开支量,距离开户银行较远、交通不便的单位可以超过7天,最多不得超过15天。

第四十一条 收取现金应当出具武警部队统一的票据,支付现金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收支无据。

第四十二条 提取现金应当填制“单位提取现金审批单”,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财务部门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 大额现金应当由专人专车提取、送存;工资、津贴可以委托银行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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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现金发放的单位必须在当天办理完毕;异地采购物资,不得携带大额现金。

现金保管设施应当安全齐备,严防丢失、被盗、被抢。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及时核对、清点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保持账款相符。 银行存款由会计主管人员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出纳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调节表和对账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库存现金由出纳每日清点,会计定期与出纳核对账目,财务部门领导随机抽查。 严格控制私人借款,不得以 “白条”、票据抵库存现金。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四十五条 会计报表由主表、附表和报表说明组成。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预算经费收支报告表、预算外经费收支报告表、其他经费收支报告表;附表包括预算经费支出明细报告表、库存物资明细报告表、固定资产明细报告表;报表说明包括对特殊事项的说明,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

会计报表分为本级报表和汇总报表。有供应单位的后勤财务部门,除编报本级报表外,同时编报本级和供应单位的汇总报表;无供应单位的支队、团(含相当等级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只编报本级报表。

第四十六条 会计报表按照后勤财务供应系统逐级汇总上报。

第四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当单位齐全、内容完整、数字正确、报送及时,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本级会计报表根据会计账簿数据和有关资料编制,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和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

(二)编制汇总报表应当在调整本级报表有关数据的基础上,与供应单位报表数据汇总后逐级上报;

(三)总部司令部管理局、总部政治部办公室、总部后勤部司令部以二级部门名义上报,其他单位以后勤部门名义上报,未编制后勤部门的以单位名义上报;

(四)会计报表封面应当填写完整,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单位(部门)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制表人必须签名并盖章;

(五)通过计算机网络上报的会计报表,必须加密传输。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应当按季上报,每年第一季度末编报上年年度会计报表,第二、三、四季度末分别编报本季度会计报表。

总队、机动师和兵团指挥部、直属学院及总部直供单位的会计报表,于期末30天内报达总部后勤部财务部,其他单位的会计报表于期末20天内报达上级后勤财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各级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全面进行一次会计分析。 会计分析依据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年度预算及其他资料,采取比较分析、结构分析、因素分析及其他方法,对本级和供应单位的资金活动及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写出分析报告,并附有关统计资料,随年度会计报表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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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会计分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银行账户开设数量、类别、开户银行情况,货币资金构成、分布及变动情况,资金变动的原因、趋势,资金保障、借垫占用和其他情况;

(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经费节超及其原因; (三)预算外经费收入、成本费用支出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预算外经费、党团费、保险费的上缴情况;

(五)历年经费结余、专项资金的构成、占用和增减变动情况;

(六)库存物资结存、利用和相关经费的支出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八章 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武警部队财务管理规定,对本级和供应单位经济活动及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第五十二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核销和作为记账依据;对弄虚作假、非法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限期更正、补充,金额填写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凭证的单位重开,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凭证的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凭证单位印章。

第五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会计账簿的设置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伪造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银行存款与库存现金、实物资产、往来款项和专项资金应当及时清理、核对,发现账账、账证、账实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防止发生呆账、死账。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财务收支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不制止和不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或者上级财务部门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应当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落实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业务程序,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监督制约,不得一人办理借款、支付、审核、报销全过程业务。

第五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会计业务评审。

总部一般每三年组织一次,总队、机动师、兵团指挥部每二年组织一次,其他有供应单位的每年组织一次,评审情况应当予以通报,并报送上级财务部门。

会计业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资金、银行账户、票据管理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十八条 总队、机动师、兵团指挥部以下单位每年对供应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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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二次检查,总部对供应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检查。

会计检查应当客观、公正,并与被检查单位领导交换意见。

第五十九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上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九章 会计信息自动化

第六十条 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会计账务管理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存款现金管理系统、经费拨款系统、票据管理系统及其他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武警部队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由总部后勤部财务部开发,总队、机动师、兵团指挥部后勤财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开发辅助性系统,并报总部后勤部财务部备案,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发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辅助系统。

各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武警部队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

第六十二条 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应当具备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询结算账目、编制会计报表、进行会计分析、管理银行账户、办理资金划拨支付、发放注销票据等功能,并逐步实行网上数据采集、网络多人记账、远程查询监控、信息实时发布等会计信息网络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和更新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十四条 会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涉密信息的采集、传递、处理和磁盘、光盘等涉密信息存储介质及其设备的修理与更换,必须严格执行武警部队有关安全保密规定。

处理会计业务的计算机,应当由专人负责使用和管理,不得与武警部队会计业务无关的其他网络连接,系统密码应当严密设置,仅限本人使用,会计资料数据不得擅自拷贝外传。

第十章 会计交接

第六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六十六条 会计交接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珠宝、贵重物品、票据、印章、文件、账务数据备份盘、会计核算软件程序盘以及系统密码和其他会计资料。

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领导移交时,应当将会计工作、重要会计事项、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第六十七条 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财务部门领导监交,会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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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财务部门领导交接由单位领导监交,必要时可以由上级财务部门派人指导监交工作。

第六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记账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账目的记账凭证,应当全部登记完毕。手工记账的,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计算机记账的,打印出结账单;

(三)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和物品,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按照移交内容编制移交清册。

第六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应当逐项核对点收。

(一)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应当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定期存款必须与会计账簿核对,并对存单逐一点交;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以较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必须逐项交接清楚;

(五)移交人员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七十条 会计人员交接完毕后,必须由移交、接交、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七十一条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批准,移交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移交。

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单位撤销、合并,必须做好交接清理工作,并向接收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办理移交。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

第七十三条 会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银行对账单、票据存根、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核算软件程序盘、账务数据备份盘和其他会计资料。

当年正在使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不列入会计档案。 第七十四条 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整理:

(一)会计凭证按照记账凭证的顺序号整理,及时补充遗漏资料,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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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账簿按照类别整理,做到内容齐全,账页完整,账户目录、经管账簿人员一览表填写规范;

(三)会计报表按照单位、类别、数量和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整理,装订成册; (四)银行对账单、票据存根、移交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其他会计资料,分别装订立卷,注明名称和使用年度;

(五)会计核算软件程序盘和账务数据备份盘存储的会计电子文件,按照文件名称、信息类型分类登记归档。

第七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执行各项安全和保密制度,防止丢失、泄密问题发生;

(二)确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数量齐全、内容完整; (三)会计档案和存放档案的设施、设备应当经常检查,做好防潮、防火、防盗、防蛀工作;

(四)会计档案立卷、存放应当正规有序,方便借阅、使用,按照规定移交、销毁。 第七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定期保管期限分为5年、10年、15年、25年。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的第一天算起,其中,基本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从建设项目竣工后算起。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变更期限。

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期限10年以上的会计档案,财务部门保管3年后,应当编制移交清册,移交保密档案部门保管;定期保管期限5年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保管,到期后销毁。

单位撤销、转隶、合并时,其财务部门或者保密档案部门对保管期限未满的会计档案应当编制移交清册,按照规定移交。

第七十七条 查阅会计档案,应当办理查阅手续。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并限期归还。借阅人员应当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不得遗失、涂改、裁剪、拆抽、转借和擅自复制。

第七十八条 销毁会计档案,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后勤财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销毁的会计档案逐件、逐项进行审查,编制销毁清册,经批准后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销毁。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销毁会计档案时,后勤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指派人员监销,必要时审计部门可以指派人员参与监销。

销毁会计档案前,监销人员应当按照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会计档案后,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十二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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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森林、黄金、水电、交通指挥部的会计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十条 总队、机动师、兵团指挥部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部后勤部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规则由总部后勤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5日总部后勤部颁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会计规则》即行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会计业务分录举例 2、会计凭证样式(略) 3、会计账簿样式(略)

4、会计报表样式和编报说明(略) 5、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略)

附件1:

会计业务分录举例

一、货币资金核算业务 1、将现金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现金

2、从银行提取现金。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3、将活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 借:其他存款 贷:银行存款

4、定期存款到期收回。

借:银行存款 本息 贷:其他存款 本金 预算外经费---利息收入(直接收入) 利息

5、购入有价证券。 借:有价证券 贷:银行存款

6、兑回有价证券。

借:银行存款 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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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有价证券---明细科目 本金 预算外经费---利息收入(直接收入) 利息

二、预算经费核算业务

7、上级通过银行拨入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维持性经费(拨入建设性经费、拨入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8、通过银行退回上级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拨款。 贷:银行存款

贷:拨入维持性经费(拨入建设性经费、拨入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红字)

9、通过银行拨供应单位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

借:拨出维持性经费(拨出建设性经费、拨出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10、供应单位通过银行退回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拨款。 借:银行存款

借:拨出维持性经费(拨出建设性经费、拨出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红字)

11、以现金付给事业部门(直属分队)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预借款。 借:拨出维持性经费(拨出建设性经费、拨出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贷:库存现金

12、事业部门(直属分队)以现金退回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预借款。 借:库存现金

贷:拨出维持性经费(拨出建设性经费、拨出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13、事业部门(直属分队)报销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开支,偿还预借款。

借: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明细科目(直接支出) 贷:拨出维持性经费(拨出建设性经费、拨出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14、上级通过银行拨入实行以拨代决的代管经费。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借:拨入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贷:代管经费---明细科目(向上请领)

15、通过银行拨供应单位实行以拨代决的代管经费。 借:拨出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借:代管经费──明细科目(对下供应) 贷:拨出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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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以现金发放工资,代扣个人应缴房租、水电费、医疗包干经费、个人所得税、伤亡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借:维持性经费──明细科目(直接支出) 应发数 贷:库存现金 实发数 预算外经费

──房费水电收入(直接收入) 扣款数 ──房费收入(直接收入) 扣款数 ──水费收入(直接收入) 扣款数 ──电费收入(直接收入) 扣款数 ──医疗包干收入(直接收入) 扣款数 应上缴经费

──应缴伤亡保险费 扣款数 ──应缴医疗保险费 扣款数 暂收款──应缴个人所得税 扣款数

17、调出人员预支差旅费,付给现金。 借:维持性经费──差旅费(直接支出) 贷:库存现金

18、调入人员结算差旅费,预支数与实际开支数的差额,增记或者红字冲减差旅费直接支出。

(1)预支数小于实际开支数,差额付给现金 借:维持性经费──差旅费(直接支出) 差额 贷:库存现金 差额 (2)预支数大于实际开支数,余款收回现金 借:库存现金 差额

借:维持性经费──差旅费(直接支出) 差额(红字)

19、事业部门以现金退回当年已作支出的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红字冲减原记录。 借:库存现金

借: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明细科目(直接支出) (红字)

20、事业部门以现金退回以前年度已作支出的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贷记有关明细账户的“弥补经费”栏。 借:库存现金

贷: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明细科目(弥补经费)

21、本级上报生活费、公务事业费决算,收到上级下达当年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项目预算文件。

借:拨入维持性经费(拨入建设性经费、拨入代管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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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明细科目(向上请领)

22、上级核增当年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 借:拨入维持性经费(拨入建设性经费、拨入代管经费)

贷: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明细科目(向上请领)

23、上级核减当年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

借:拨入维持性经费(拨入建设性经费、拨入代管经费) (红字)

贷: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明细科目(向上请领)

(红字)

24、上级核增上年度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 借:拨入维持性经费(拨入建设性经费、拨入代管经费)

贷: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明细科目(弥补经费)

25、上级核减上年度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

借:拨入维持性经费(拨入建设性经费、拨入代管经费) (红字)

贷: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明细科目(弥补经费)

(红字) 26、下级上报生活费、公务事业费决算,本级下达当年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项目预算。

借: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明细科目(对下供应) 贷:拨出维持性经费(拨出建设性经费、拨出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27、核增供应单位当年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

借: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明细科目(对下供应) 贷:拨出维持性经费(拨出建设性经费、拨出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28、核减供应单位当年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

借: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明细科目(对下供应)

(红字)

贷:拨出维持性经费(拨出建设性经费、拨出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红字) 29、核增供应单位上年度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 贷: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明细科目(弥补经费)

(红字)

贷:拨出维持性经费(拨出建设性经费、拨出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30、核减供应单位上年度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

贷:维持性经费(建设性经费、代管经费)──明细科目(弥补经费) 贷:拨出维持性经费(拨出建设性经费、拨出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红字) 31、动用机动费解决部队特殊问题列有关科目支出,年初按预算将经费转有关科目。 贷:维持性经费──明细科目(弥补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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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维持性经费──机动费(弥补经费) (红字)

三、预算外经费核算业务 32、本级以现金收入预算外经费。 借:库存现金

贷:预算外经费──明细科目(直接收入)

33、以现金支付预算外经费成本性支出。 借:预算外经费──明细科目(直接支出) 贷:库存现金

34、季末将本级应上缴的预算外收入转应上缴科目。 借:预算外经费──明细科目(转应缴款)

贷:应上缴经费──应缴预算外经费──明细科目

35、供应单位通过银行上缴预算外经费。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经费──明细科目(解缴收入) 本级留用数 应上缴经费──应缴预算外经费──明细科目 转缴上级数

36、通过银行向上级上缴预算外经费。

借:应上缴经费──应缴预算外经费──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37、收缴供应单位应上缴预算外经费转抵维持性经费拨款。 借:拨出维持性经费──明细科目

贷:预算外经费──明细科目(解缴收入) 本级留用数 应上缴经费──应缴预算外经费──明细科目 转缴上级数

38、上级收缴应上缴预算外经费转抵维持性经费拨款。 借:应上缴经费──应缴预算外经费──明细科目 贷:拨入维持性经费

39、年度终了,将收缴个人的水电费、房租费、医疗包干经费分别转入当年“维持性经费”及相应明细账户。 借:预算外经费

──房费水电收入(直接支出) ──房费收入(直接支出) ──水费收入(直接支出) ──电费收入(直接支出) ──医疗包干收入(直接支出) 贷:维持性经费──明细科目(弥补经费)

四、党团费核算业务

40、党(团)支部以现金上缴党团费。 借: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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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党团费──明细科目

41、收到供应单位通过银行上缴党团费。 借:银行存款

贷:应上缴经费──明细科目 转缴上级数

留用党团费──明细科目 本级留存数 42、通过银行上缴党团费。 借:应上缴经费──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43、上级通过银行拨入留用党团费。 借:银行存款

贷:留用党团费──明细科目

44、通过银行将上级拨入留用党团费转拨供应单位。 贷:留用党团费──明细科目 (红字)

贷:银行存款

45、通过银行将本级留用党团费拨给供应单位。 借:留用党团费──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46、以现金支付留用党团费开支。 借:留用党团费──明细科目 贷:库存现金

47、年末结转党团费。 借:党团费──明细科目 贷:留用党团费──明细科目 应上缴经费──明细科目

48、结转党团费利息。

借:预算外经费──利息收入(直接支出) 贷:留用党团费──明细科目

五、专项资金核算业务

49、上级通过银行拨入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项资金──明细科目

50、通过银行偿还上级拨入专项资金。 借:拨入专项资金──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51、通过银行拨供应单位专项资金。 借:拨出专项资金──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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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供应单位通过银行偿还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拨出专项资金──明细科目

53、本级自筹生产资金。

借:历年经费结余──明细科目 贷:自筹专项资金──自筹生产资金

54、自筹生产资金转回。

借:自筹专项资金──自筹生产资金 贷:历年经费结余──明细科目

55、上级核销物资周转金、基建周转金、军人服务社投资借款、生产投资借款。 借:拨入专项资金──明细科目 贷:拨出专项资金──明细科目

56、本级核销自筹生产资金。

借:自筹专项资金──自筹生产资金 贷:拨出专项资金──明细科目

六、战备物资储备费核算业务

57、上级通过银行拨入战备物资储备费。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建设性经费——拨入战备物资储备费

58、通过银行退回上级拨入战备物资储备费。

贷:拨入建设性经费——拨入战备物资储备费 (红字)

贷:银行存款

59、通过银行拨供应单位战备物资储备费。

借:拨出建设性经费——拨出战备物资储备费——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60、供应单位通过银行退回战备物资储备费拨款。 借:银行存款

借:拨出建设性经费——拨出战备物资储备费——明细科目 (红字) 61、通过银行支付本级事业部门采购战备储备物资预借款。

借:拨出建设性经费——拨出战备物资储备费——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62、核销本级事业部门采购战备储备物资开支。 借:建设性经费——战备物资储备费(直接支出)

贷:拨出建设性经费——拨出战备物资储备费——明细科目

63、上级核销本级战备物资储备费决算,并核准战备储备物资挂账。 借:拨入建设性经费——拨入战备物资储备费 决算数

贷:建设性经费——战备物资储备费(向上请领) 决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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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战备物资储备费——明细科目 挂账数 贷:战备物资储备基金 挂账数 64、本级核销下级战备物资储备费决算,并核准战备储备物资挂账。 借:建设性经费——战备物资储备费(对下供应) 决算数 贷:拨出建设性经费——拨出战备物资储备费——明细科目 决算数 借:战备物资储备基金 挂账数 贷:战备物资储备——明细科目 挂账数

65、上级核销本级或者减少本级战备储备物资挂账。 借:战备物资储备---明细科目 (红字) 贷:战备物资储备基金 (红字) 66、本级核销下级或者减少下级战备储备物资挂账。 借:战备物资储备基金 (红字) 贷:战备物资储备---明细科目 (红字) 七、专用基金核算业务

67、本级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住房补贴。

借:专用基金---住房资金---住房补贴 (抵扣数) 贷:预算外经费---军产住房出售收入(直接收入)(抵扣数)

68、本级上报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的住房补贴决算;

借:拨入专项资金—住房资金 (抵扣数) 贷:专用基金—住房资金--住房补贴 (抵扣数)

同时,依据上级开具的转账通知书,将出售住房收入转抵拨款。

借:预算外经费--- 军产住房出售收入(直接支出) (抵扣数) 贷:拨入专项资金—住房资金 (抵扣数)

69、上级核增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的住房补贴决算。

借:拨入专项资金—住房资金 (核增数) 贷:专用基金—住房资金—住房补贴 (核增数)

70、上级核减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的住房补贴决算。

借:拨入专项资金—住房资金 (红字) (核减数) 贷:专用基金—住房资金—住房补贴 (红字) (核减数)

71、本级核销下级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的住房补贴决算; 借:专用基金—住房资金—住房补贴 (抵扣数) 贷:拨出专项资金—住房资金 (抵扣数) 同时,依据本级开具的转账通知书,将出售住房收入转抵拨出

借:拨出专项资金—住房资金 (抵扣数) 贷:预算外经费--- 军产住房出售收入(解缴收入) (抵扣数) 72、年度终了,按照规定提留住房公共维修基金。

借:预算外经费---军产住房出售收入(直接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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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专用基金—其他基金—住房公共维修基金

73、转入经总部后勤部批准设立的专用基金。 借:历年经费结余——明细科目 贷:专用基金——明细科目

八、历年经费结余核算业务

74、年度终了,将维持性经费结余、代管经费结余,留用的预算外经费转入“历年经费结余”及有关明细科目。

借:预算外经费──明细科目(直接支出) 维持性经费──明细科目(直接支出) 代管经费──明细科目 (直接支出) 贷:历年经费结余

──历年预算经费结余——明细科目 ──历年预算外经费结余

75、用历年经费结余弥补维持性经费。 借:历年经费结余──明细科目

贷:维持性经费──明细科目(弥补经费)

九、往来款项核算业务

76、直属分队以现金存入结余款项。 借:库存现金

贷:暂收款──分队存款

77、直属分队支取存入款项,付给现金。 借:暂收款──分队存款 贷:库存现金

78、通过银行为供应单位临时垫付采购款项。 借:暂付款──临时借款 贷:银行存款

79、收到供应单位通过银行偿还的采购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临时借款

80、从历年经费结余中自筹工程建设经费并上缴。 借:历年经费结余——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81、收到下级上缴自筹工程建设经费,并转缴。 借:银行存款 贷:暂收款 借:暂收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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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hf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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