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准则运用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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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2届本科生毕业论文

引 论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也使企业之间的竞争更趋激烈,企业应能够随着外部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身的经营方式,善于管理,才能在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但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表现为产品滞销、积压、资金周转不灵、产品开发研究滞后等,导致盈利能力下降或出现亏损,现金流转补偿,出现暂时性的资金短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这使得债务纠纷屡见不鲜。虽然按照我国的法律,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达成正式和解协议时、破产程序应予中止。此外,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因为相关的过程持续时间很长、费时费力,结果还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收回。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包括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化为资本、减少债务本金、债务利息,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法。近年,我国不少企业遇到债务重组,但是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并不完善。本文基于债务重组准则在运行中的遇到的问题提出几点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 债务重组的背景分析

在市场经济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应该能够随着内外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身

的经营方式,善于经营管理才能使企业在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由于企业所处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很可能出现暂时性的财务困难,至使资金周转不灵,难以按期偿还债务。虽然按照我国法律,作为债权人,有权利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但在债务人申请整顿两者达成和解协议时,破产就中止。此外,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整顿,也可以因为相关的过程复杂,而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如数收回。而作为债务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企业破产以偿还债务;此时可以通过协商使债权人做出某些让步,使债务人减轻负担,度过难关,从而债务重组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就营运而生了。

从债务重组的管理角度来看,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企业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就越差。如此长期居高不下的负债率,进一步恶化了企业的经营环境,使企业很难实现盈利,迫使企业不得不为了维持经营而继续向外借债,造成了恶性循环,使企业陷入了困境,从而整体上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债务重组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在刚刚开始实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许多企业利用债务重组的这种方式将资产转移,偷漏国家所得税款,隐瞒收入,为企业管理层贪污腐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利用债务重组粉饰财务报表,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和缺陷。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如何盘活国有企业使其走出低谷,提高企业竞争力,社会观点不一。但总的来说,要从企业的内外环境加以分析。而债务重组则是从外部环境探索出来的一个重要战略。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关系密切,即国有企业是财政拨款或银行贷款组建起来的,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不再向国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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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企业因资金缺乏,周转不良,国有企业只有向外举债,不良的负债日益增多,资金运营效率极低。居高不下的资产负债率使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银行则产生大量不良贷款,而企业融资,筹资渠道减少等造成恶性循环,阻碍了国企与银行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不良影响。为解决此问题,国有企业应该重视债务重组的作用,应该按市场模式进行国企的债务重组,借助资本市场把债权作为商品推向资本市场,让有实力的资本市场去消化、吸收这些债权债务,使国企走出巨大的债务阴影。

此外,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基础上,对经济效益查,比较恶质的上市公司进行债务重组,使优势企业借助重组使上市成为可能:社会的优势资源得以向上市公司集中,从而优化了资源配置,无论从宏观经济来说,还是从微观个体来说,债务重组的作用都是值得肯定的。但由于制度的缺陷影响了债务重组方案的选择,并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债务重组的可操作性和成效。随着2010年的新的会计准则的出台,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行为将受到极大的规范。着眼于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真实重组将逐步取代报表重组,从而有利将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 债务重组的基本理论

(一)债务重组的概念和内容

1.广义概念

从广度讲,所有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有合同的任何变更均视作债务重组。例如,

延期偿债是双方当事人对债务合同履行时间的改变;以债权转股权是将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用资产偿债则是对债务合同偿付方式的变更;转让债权(债务)是对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从债务重组发生的时间段上看,不仅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债务重组,还包括债务人处于持续经营、破产清算或股份制改组时的债务重组①。

因此,广义的国有企业债务重组②是指:在对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问题的现状和问题产生的体制背景、内在动因有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国有企业、国有专业银行和国家财在府的统一协调下,主要着眼于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和银企之间不良债权,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手段,在相关配套体制改革和资本市场发育的条件支持下,采用注资、核销、转换、并购、破产、托管和协商等多种重组方式,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和资本结构决策机制入手,根治国有企业的债务问题,重建市场运行的微观基础。 2.狭义概念

(1)破产制度中的债务重组

在企业破产制度中,债务重整是作为一项救济制度而存在的,它是指对已有破产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企业实施的、旨在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债权人基于经济、法

①②

参见http://www.china acc.com/new/287/288/306/2006/1/ad794820414517160022560.htm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及影响 中国债权债务网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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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和会安定方面的考虑,同意给予债务人在正常情况下所不愿给予的让步。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中就有关于“和解和整顿”的程序规定,主要是指:“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2年”,“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2)旧债务重组准则中的定义

旧债务重组准则所下的定义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这一定义的内涵是: 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持续经营条件下进行的。旧债务重组准则指中指“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重组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继续经营下去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债务重组。”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则是在债务人处于破产清算或企业改组等情况下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持续经营条件对债务人和债权人都适用,而不仅只对债务人适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债务重组是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的情况下进行的,且这种让步是平常所不愿考虑的。所谓“让步”指的是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帐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这种让步是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或法院裁定作出的。债务重组的结果必然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

(3)新债务重组准则中的定义

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的概念界定较旧准则明显宽泛些。首先,新准则中并没有强调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债务重组,这表明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就可进行债务重组。其次,新债务重组准则中也并无特别指明要债权人作出让步,所以债务重组不一定令债权人蒙受损失,同时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实际上,新准则除了保留原准则中“持续经营”这一要求外,其余三项(前提条件、重要特征和结果)均有所放宽。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概念是:“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二)债务重组的方法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 1.以资产清偿债务

即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会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减少,产生债务重组损失。《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①规定:(1)以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先冲减坏账损失准备金,损失准备金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

会计准则探究组.最新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大连摘要:大连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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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活化呆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产的真实性,保证速动资产的质量,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解除三角债。企业的应收账款属于速动资产,但如被拖欠时间过长就会失去其速动性,变为呆滞资产。资产的速动性代表着企业偿债能力,影响着资金周转速度,从而影响着资金的增值性。通过债务重组使长期呆滞的资金得以活化,恢复应收账款的速动性,对提高资金的循环质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就债权人而言则为债权转为股权债务转为资本,其结果是债务人增加股本(股份有限公司)或实收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增加长期股权投资①。这种债务重组方式适用于债务企业仅面临暂时的财务困难,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同时债权债务方企业在业务上(包括生产经营、产品销售、资产借贷等方面)存在比较密切的合作往来关系。这种债务重组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债务人可以在不动用其生产经营资金和资产的情况下,不但减轻债务压力,同时又壮大了其本身的资本实力。债务转化为资本之后,原来的债主成了自己企业的股东,很自然地就会优先保证债务企业的产品销售或材料采购。因此,债务人在获得新的资本来源的同时,在产品销售或原材料采购中比同行其他企业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为以后的持续经营创造良好基础。债务转化为资本方式也并非完美无缺,其缺点就是债务企业股本(实收资本)扩大、股权更加分散,大股东的控制力会削弱,债务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可能会受制于债权方企业的利益。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修改不包括上述以资产清偿债务和债务转为资本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这种债务重组方式的优点在于,债权人通过合理让步减轻了债务人偿债压力,有利于后者早摆脱债务危机偿还债务。缺点则是,债务人的现金需求相对较大,对资产的流动性要求较高。“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以其灵活、便捷、有效,最适宜盈余管理而为广大上市公司青睐。对于有意在中报、年报公布之前来一下“突击”的上市公司而言,其所须的操作无非是同债权方签定债务重组协议,然后相应调整报表而已。

以现金清偿债务不仅影响营运资金的周转,而且一时之间拿出如此多的现金也决非易事;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又要涉及到资产的评估及转让等诸多手续;而债务转资本方式,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且条块分割严重,以及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等方面的制约因素,故可操作性不强。相形之下,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自然成为操纵利润的首选手段。

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债务重组的三种基本方式各有利弊,在制定企业债务重组策略时,债务企业应根据债务性质和其他方面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债务重组方式。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提高企业损益的真实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破产清算屡见不鲜。如果债务人发生财务严重困难,极有可能破产,导致债权人产生坏账。通过债务重组,减轻债务人的

李永波.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及税务处理.财会纵横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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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负担,使其力所能及,留有走出困境的机会,债权人也可避免更大的损失,所以债务重组是双方受益的明智之举。另外,如果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被拖欠过多、时间过长,便形成债权人的潜亏因素,因为这种情况下的应收账款实际是企业未真正实现的销售收入,即

未真正实现的利润,所以通过债务重组使部分债权得以实现,可增强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三)债务重组准则的历史演变

纵观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共经历了三次主要变迁。 纵观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共经历了三次主要变迁。债务币组准则第一次于1998年6月公布,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当时一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首次引入“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将其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允许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利润中反映。这一规定对当时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体系而言是一个巨大突破,对当时一企业间的债务重组行为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但在应用中很快就发现公允价值的计量难以准确把握,而且存在易于调节利润的空间,特别是在当时我国市场体系不够完善、财务环境不够净化、相关制度不够健全的条件下,债务准则的运用中出现了企业债务重组动机不纯、重组未经过认真论证,上市公司为摘帽或保上市资格而赶时间突击重组,债务人利用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等一系列问题,再加上会计人员素质不高,重组信息披露不规范等因素,使得问题频发,造成了资木证券市场严币的诚信危机。

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十2001年1月发布了修汀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称旧准则)。修汀后的准则加强了对会计报表客观性等方面的要求,尤其是企业的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并进一步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特别是限制了公允价值的使用。但仍然存在会计计量、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计处理口径不一致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协调等诸多问题。

针对旧准则及其在运用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再次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称新准则),新准则较之旧准则而言有较大的变动,使债务重组准则成为会计界关注的热点和重点之一,尤其是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新准则参考了国际财务报告,对“公允价值”列出了三个级次的确定方法:(1)存在活跃市场的,活跃市场的报价即为公允价值;(2)不存在活跃市场的,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的交易价格或参照相类似的其他资产、负债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3)不存在活跃市场,且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确定公允价值。总之,新准则再次将“公允价值”作为确认资产、资本或重组债务的入账价值。另外,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还强调以债权人让步作为实质条件,如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等,规定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账或其他并不调整偿还金额的方法,这些就不属于债务重组的内容。新准则还明确规定了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以及不同重组方式下债权人、债务人确认损失或利得的会计处理。简言之,对于债务人而言,债务币组前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币组利得不计入当期损益。对债权人而言,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他债务币组方式下入账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同时计入当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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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益,这样就使得重组双方口径一致,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更有逻辑性。同时债务人的重组收益应缴纳所得税,而债权人的重组损失可以抵减所得税,使重组事项涉税业务的处理也相互呼应。

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无论是引入公允价值还是将重组离得确认为当期损益,都是强调国际趋同,这是大势所趋,是我国会计准则的一大改革,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债务重组准则还明显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近年来一些企业特别市部分上市公司利用了债务重组准则的不足之处,借债务重组之名操纵利润,营造财务素具的虚假繁荣以蒙蔽投资者,这些行为对债务重组准则本身、企业改革、资本证券市场等都造成了恶劣影响,这也是重组不可回避的现实难题。

三、 我国债务重组准则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一)债务重组收益确认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不合理之处

新债务重组准则明确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规定债务重组收益于重组日全部予以确认,因此,不少被裁定重组的企业在法院批准进行债务重组方案后便确认了债务重组收益。这样做的问题是:

首先,将债务重组收益一次计入当期损益,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另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其收效可能较快,也可能是一个较慢的过程,大多不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有可能跨越若干个会计期间。

其次,将债务重组收益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会增加当期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增加了企业当期的税负,直接导致了在并无实际经济利益的情况下轻易确认收入,进而加重了企业相应的所得税缴纳负担

最后,由于债务重组的实施是因为债务企业的财务困难,而债务企业的财务困难可能会因为债务重组而得到一时的缓解而非真正有所化解,甚至依然会因为财务危机而破产。所以现行的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与会计处理方法,诱导了企业对重组收益的一次确认、盲目确认,不仅给部分企业操纵利润留下了很大的空间,还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相冲突,加剧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2008年注册会计师协会便将债务重组问题列为上市国内公司重大错报风险之首即是一个证明。

(二)利用债务重组摘星、摘帽、保壳乃至保融资资格

根据2006年5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ST摘帽的条件之一是扣除非经常性所得以后净利润为正值。这一规定堵住了ST公司摘帽的小路,但相对而言*ST摘星的条件就低很多,只要求最近年度净利润经审计后为正值即可。所以利用重组手段,摘星不摘帽成了一些企业撤销退市警示,保住上市公司这一珍贵的“壳”资源,以期东山再起的重要法宝①。

例如:四川长江包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控公司)于1998年4月在上海证交所上市②。长控公司2004年、2005年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值,2006年如果继续亏损

①②

贺云龙.谈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财会月刊,2007.3 梁邵华.论企业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及启示.当代经济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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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将被暂停上市。根据证交所规定,2006年如果继续亏损则将被暂停上市。根据证交所规定,2006年2月8日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更名为*ST长控。同年,该公司完成债务重组,由四川省国资委将所持3467.1288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57.11%)转让给浙江浪莎控股有限公司。2006年财务报表显示其净利润为正值,退市风险警示消除,公司于2007年10月更名为ST浪莎。从该公司年报表资料发现,2005年公司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均为负值,其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流量也为负值。可见该公司在2006年扭亏为盈并非经营效益的改善,而是通过一次性的非经常性损益来完成的。该公司2006年前三季度一直处于困孙状态,若非第四节度重组,公司将被停牌,从而切断了其非常重要的一条筹资渠道,与公司相关的各方关系人都将蒙受损失。而该公司通过重组可避免连续亏损保住上市公司的资格,又能豁免债务减轻资金压力,因此重组也成了一条非常重要的筹资渠道,与公司相关的各方关系人都将蒙受损失。而该告你公司通过重组既可避免连续亏损保住上市公司的资格,又能豁免债务减轻资金压力,因此,重组也成咯ST公司扭亏为盈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的资本证券市场上,类似长控公司这样的债务重组案例不胜枚举,这些公司将债务重组准则当成了将净利润由副转正的工具,将致癌物重组变成了摘星、摘帽、保壳、保融资资格的重要手段。

(三) 恶意进行虚假债务重组,配合二级市场股价炒作

有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夸大公司的影响,提高上市公司的市值,迎合二级市场上某些机构炒家或游资的炒作需求,蓄意制造一些虚假的或没有实质意义的债务重组方案,或是通过一些非正常渠道散步债务重组消息,给二级市场炒作股价提供题材,造成企业财务状况未有改变或基本未有改变,而股价却大幅飙升的情况,给炒作机构、游资或上市公司原发股东高位抛售、减持股票而巨额套现创造机会,极大地干扰了公司股价的走势,给资本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造成了恶劣影响。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行为均有会计监管要求,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确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资格的唯一核心指标。因此,上市公司为了增发或配股往往通过操纵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子或分母达到目的。从众多利润操纵的案例可以发现,操纵营业利润较难,而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个别业务操纵非营业利润则很普遍。尤其以上新准则公允价值的用,企业通过利润操纵会产生大量的无相应 现金流入的收益。对此,应通过调整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政策,规避企业利润操纵。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扮演了经济警察的角色,前者是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者是对公司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虽然标的不同,但两者都是对标的物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和验证①。由于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运作极不规范,往往为了获得业务而迎合上市公司的不合理要求,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具体会计准则要发挥作用,必须规范市场中介,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职能。

(四)滥用债务重组准则,随意操纵利润

张丰伟.对债务重组准则的思考.商业会计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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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债务重组准则为实现国际接轨,规定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损益而不再计入资本公积;用非现金资产或股权偿还债务时,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价基础;修改债务条件时,应计算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这些规定在实现了国际趋同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实际操作中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扩大了企业操纵利润的弹性和空间。一些企业以债务重组为借口,以债务重组会计处理为依据,大玩重组之游戏,甚至利用关联关系,不以实质改善负债企业的财务状况为目的,大搞虚假债务重组游戏,操纵利润,造成企业会计信息失真,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

国内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由于改制不彻底,不少企业上市后并没有做到真正“三分开”,大股东的经营方式及利益取向左右着上市公司。与股权结构失衡共存的是“一股一票”的投票制度安排,大股东可以相当方便地利用其控股优势和行影响力来控制上市公司,随心所欲地组织债务重组、操纵盈利,这就是为什么相当部分的债务重组属于关联交易范畴以及为什么债权人同意作出超乎常理的“让步”。 从表面上看,损失最严重的可能是直接参与债务重组并做出让步的债权人。其实不然,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利益主体的缺失,主要是基于当下我国证券市场运作的特殊机理。如果说关联交易性质的债务重组中,债权人——通常也是大股东——不计成本地以豁免债权方式为上市公司输血,是为了享有上市资源,那么在非关联交易性质的债务重组中,债权人何以如此配合?债务重组资产管理公司显然在帮助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与其他盈余管理手段不同的是,债务重组中债权方不仅仅以关联方的身份出现,而且还有许多非关联方企业。究其原因,还是“壳”资源在作怪。没有关联关系的债权人同样也有“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①的考量:如果上市公司能够保住“壳”资源,就会有扭亏为盈的希望,只要还有“壳”最坏的结局也只不过是被兼并收购,只要能收回欠款,债务人是谁,对债权人来说并无多大区别;相反,如果债权人不在关键时刻帮上市公司一把,致使其被取消上市资格,那么没有了唯一值钱的“壳”资源的债务公司,离破产也就不远了,到那时债权人的损失将会更大。由此可见,以大规模豁免债务方式表现出来的债权人(包括关联和非关联企业)对自身利益的漠视,实质上是我国当前市场机制中债权人保护其利益的特殊方式,只不过它是以扭曲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旧债务重组准则对于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恰好迎合了债权人这种扭曲反映的需要

四、完善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相关措施与建议

(一) 改进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和会计处理方法

为避免当前企业存在的对重组收益一次确认、盲目确认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负责人强调,要在谨慎判断与收益确认相关的重大事项后方可做出决策,决策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以及在什么时点确认此收益。可以考虑针对重组企业,合理确定重组收益期间,在收益期间内分年递延确认收益,并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报表审计时进行复核,一旦发现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持续经营预期存在困难,便停止继续收入重组

参见http://www.95105598.com/newsviewcj.aspx?id=599772于2012年2月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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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并将前期收入冲回。与确认相衔接,在会计处理上也可考虑设置“递延债务重组收益”账户进行核算,以便根据债务重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重组债务的清偿状况,在重组期间分期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二)积极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递延重组收益税负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按期缴纳所得税,但对于债务重组收益而言,债务人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现金流入却要承担实质性的现金流出,这样无疑会使企业产生较大的资金压力。虽然税法规定对大额的重组收益可以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但实际上只考虑了时间价值并没有切实豁免部分企业税负,所以,应对重组收益递延确认计入当年损益,以消除会计和税法差异。会计与税法在目标、原则、结果等方面的不同导致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了新的差异。这些差异包括公允价值的使用、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收入的确认、债务重组、政府补助、非货币性交易、借款费用、投资性房产、长期股权投资、存货等方面。这些新的差异应该在纳税申报时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

新会计准则使会计与税法出现新的分离。首先,从目标看,新会计准则明确会计的目标是提供与会计报告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决策有用观)或者反映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受托责任)。而税收的目标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和促进宏观经济稳定。会计与税法目标的不同,决定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不可避免。其次,从原则看,新会计准则明确了客观性原则、明晰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等原则,而税法对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等原则予以了保留或否定。我国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税收入,不论金额大小,是否重要,一律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我国税法也不承认谨慎性原则,会计上根据谨慎性原则提取的减值准备,除非税法有例外的特殊规定,税法都不予确认,应该在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相对于会计基本准则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我国税法更加注重法律的形式,使得税款确实,保障税款及时入库。最后,从结果看,会计核算的结果是利润,是收入减去费用的差额;所得税法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减去法定扣除的差额。

(三)进一步细化债务重组披露的有关项目设置

尽管债务重组准则就信息披露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上市公司债务重组事项的透明度仍然不高,许多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根本未提到债务重组事项,也有许多只是简单的提了一下损益金额,但具体到债务重组方式、重组及参与重组的另一方当事人等关键性因素时,总是“批而不露”、含含糊糊。因为债务重组所产生的损益通常都非常巨大,对投资者、债权人都影响重大,属于可以改变企业当期盈利性质的重大事项,笔者建议在重组当年的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项目下增设“重组损益项目”,并单设“扣除债务重组损益后净利润”①项目,并在报表附注中详细列明债务重组对财务状况的改善程度,对债务重组企业面临的风险进行必要的揭示。由于无论是债务重组收益还是债务重组损失都不会带来现金的流入和流出,其对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在编制现金流量主表时,无需考虑。但如果涉及以现金偿还债务则会直接计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故必须在

旷溪.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的实证研究.重庆:西南大学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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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附表上新设“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调整项目。

政府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违规现象监督、处罚不利是造成信息披露不够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抱着“法不罚众”的侥幸心理,在2010年年报中对债务重组不予披露。要不是规定历年的债务重组损益要按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进行追溯调整,一般投资者根本就不会知道往年未披露的债务重组事宜,而且若不是准则的重新修订2006年年报中债务重组信息披露的违规现象势必会比2009年的更加严重。由此可见,信息披露违规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就是,没有将违规现象“扼在摇篮里”。因此,监管的重点不仅要放在有法可依,更要放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相关部门应扩大信息流通渠道,重视市场的风险警示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投资者要具体分析每个每个债务重组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原因、背景及动机,以免被表面假象所蒙蔽。正常的债务重组行为,确能帮助部分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改善财务状况,投资者一也会对债务重组企业未来的发展抱有良好的希望,这对于企业的生存乃至继续发展都大有益处。但如果债务重组只是账面上的数字游戏,重组后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并末实现实质性好转,投资者一无疑会承担很大的投资风险。所以,要提醒会计信息使用者注息,企业经过债务重组业经过债务币组,并不代表着实际盈利能力的增强,一时收益的增加只是由于债权人的某些让步,属于偶然、非日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如果企业的投资方向、经营战略、营销渠道等关键因素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那么一次性的重组只能暂时改善财务状况的静态指标,并不能根木改善企业的营运能力和获利能力,更不是“一劳永逸”的永久举措、“包治百病”的百年良方。另外,债务重组还要采用公允价值这种计量属性,而公允价值的确定还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如会计人员的执业水平、主观随息性及存在一定弹性操作空间等,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应通过不同的信息渠道向会计信息使用者一披露证券市场上发生的债务重组案例,特别是提醒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树立投资的风险息识。最后,我们还建议,投资者应适当提高财会令业知识水平,学会正确看待企业的债务重组收益,学会如何分析、辨别债务重组的真伪,避免盲目投资而造成损失。

(五)加强监管与监督,尽量降低负面影响

证券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监督管理,防止恶意利用债务重组准则操纵利润,借债务重组之名在媒体上进行大肆渲染、利用债务重组事项炒作股价等,并完善债务币组相关信息的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币大债务币组事项应提前发布重组公告,建立股东分类表决制度,避免大股东和小股东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发生,制定相关的约束措施,尽量降低债务重组的负面影响。我们还特别建议,应对利用债务重组准则操纵利润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一旦查实,相关监管部门应严加惩处,以做效尤。政府监管的目标从广义上看,是使资源得到最优配置。落实到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目的就是要将稀缺的资本引导至能够最有效使用它的企业。众所周知,会计信息要为府监管服务,它首先必须具有可靠性。然而,由于旧债务重组准则对于重组损益帐务处理方面规定得不甚合理,使会计信息发生进一步失真,失真的上市公司财务指标达到了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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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监管需要所制定的会计指标要求,但是却背离了府监管的初衷①。由此,府监管形同虚设:造假公司保住了在证券市场筹资的特权,取得了资金的融通,而更多经营良好、急需资金的公司却被排挤在证券市场之外,得不到低成本的股权资本。因此,旧债务重组准则直接制约了府监管的有效性,使本已稀缺的资金配置给了低效甚至是无效率的企业,十分宝贵的“壳”资源被无偿占用。

结 语

债务重组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产物,调整和规范债务重组事项,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对整合经济资源,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经济环境的变化,促使会计准则的修订,而会计准则的变革又反过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因此,准则的进一步完善也是必然的,在当前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大局势下,会计准则的趋同对于消除相互之间理解开机政策与会计信息的隔阂,促进国际间的贸易与投资活动,降低交易成本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会计准则的立足点应与本国经济环境相适应这一本质的国家利益,决定了会计准则的趋同是一个长期相互趋同的过程。

从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反复修订过程可以看出每次准则修订的本意都是为了更好地约束和规范经济活动,实现债务重组的目的。在具体的债务重组应用中,要保证其发挥作用,还需要通过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共同完善,这一活动才有可能更为顺畅。为此如改进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和会计处理方法、积极协调会计准则和税法、递延重组收益税负、进一步细化债务重组披露的有关项目设置、相关部门应扩大信息流通渠道、重视市场的风险警示、加强监管与监督,尽量降低负面影响等都是可以尝试的方法,希望本文提出的几点建议对债务重组准则运用出现的问题能有所帮助。

李小兵.关于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析.中国市场.2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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