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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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五次保荐代表人培训

保代十月份培训

开班讲话 --王林

截止目前,保代1509人,准保1287人(共40%),保荐机构高管472人(共6.7%)。(行业总人数:6990)

今年融资家数和融资规模将创历史新高。 一、保荐制度取得的积极成效

1、保荐机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申报企业质量逐年提高;

2、保荐机构在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管理(如工作日志)等方面内控制度逐步建立,有效控制了推荐企业的风险,并建立了保荐业务的中止机制,有120家企业主动撤回,其中70多家是因为业绩下滑等原因未能满足保荐条件;

3、通过考试准入、培训等,投资银行保荐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保代、准保代占投资银行人员比例大约是40%;

4、行业集中不断提高,行业的自律水平也不断提升。

5、监管力度不断加强,撤销了近20名保荐代表人资格。并且2010年对10家保荐机构的33个项目进行了检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尽职调查工作不够到位

工作底稿缺少一些对发行条件的分析判断,缺少供应商、客户、债权银行访谈记录、及对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走访记录,中介协调会议没有对重要问题和风险的讨论记录、子公司和收购对象的资料、解决问题的记录。重大法律和政策风险没有关注、重大担保或诉讼事项没有核查、重要关联方没有发现,部分机构对企业财务方面的风险关注不够,没有对重大财务问题进行复核,主要是对发行人、审计机构资料的堆积,没有根据行业和业务模式进行分析性复合和判断的记录。

2、内控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

有效性不足,存在形备而神不至的问题,主要为了应付监管要求,流于形式;某些项目从立项到内核时间很短,没有内控部门监查记录和相关工作底稿,主要是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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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组的材料审查,没有深入现场;过会导向,而不是风险导向,关注点更集中于通过证监会的审核,而不是注重发现风险和如何防范;

3、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质量尚待提高,反映出保荐机构勤勉尽责的态度 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对关键问题(如三年内实际控制人、管理层的变化;国有资产量化等)的披露惜墨如金,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不够,主要通过反馈意见回复披露,从而影响了审核效率;挤牙膏似的信息披露;披露信息前后矛盾;发行人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未能充分揭示;行业排名的依据缺乏权威性,引用数据权威性、依据不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4、发行条件把关不够严格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独立性和持续盈利能力等的理解过于宽泛; 5、优中选优的标准未能严格执行,存在闯关上报的情况

保荐人应该建立拟申报企业的质量评价体系,不是复合最低指标即可申报;创业板不是小小板,已出台了《创业板推荐工作指引》。目前看来,因独立性、历史问题未解决被否的比较多。

6、持续尽职调查工作需要加强

报送后要对企业进行持续追踪,发现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并修改申请文件; 7、辅导工作不够扎实

发行人高管对法律要求及发行审核机制不了解,对自身法律义务缺乏认识;希望保荐机构在辅导时要加强对发行人关于发行审核机制的解释。

8、部分保代执业水平尚待提高

部分保代的学习与参与家数有限,对行业、财务、政策不够熟悉,对企业存在问题把握不准,不能充分揭示风险、展示发行人核心竞争力;同一家机构,不同保代项目的质量差异较大;个别保代工作不积极主动、不认真慎重;

9、不重视对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相关引导,希望发行人与保荐机构积极应对。 三、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的措施

1、完善保代注册制度:公布注册格式、实施公示制度;

2、拟推出保荐业务内控指引:设立专门内控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内控流程控制;

3、深入推进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主体扩大到发行部、创业板部和地方监管机构;今年将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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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加强与保荐机构的交流:培训;专业会议、业务研讨等多种渠道;保荐业务通讯;今年已发行一期保荐业务通讯。

5、进一步强化保荐监管,发现保代持股现象,严肃处理,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四、对保代几点要求

1、遵守客观、独立、审慎的职业操守:保持客观性和公正性;保持应有的审慎,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对中介机构资料的援引,要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不能从书面材料到书面材料;

2、提高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保代要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跟踪最新监管动向。

3、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核准制实施后,对发行人的选择权已赋予保荐机构,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保荐机构应该承担起这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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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有关问题 ——杨文辉

一、申报及审核情况 (一)在审企业情况

今年申报量较大,截至目前,08、09年剩余企业较少,主要是房地产和商业银行 等。目前的在审企业主要是10年申报。审核进度为3-6个月,可以有较明确说法。

(二)对在审企业保荐工作的基本要求

1、报会后发生重大事项,要补充尽职调查,并及时主动向会里报告,然后修改、更新申请文件;同时,不得擅自修改申报文件;

2、企业报会后在审核期间,如果募投项目有先行投入,可以先用银行贷款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并允许募集资金替换先期投入的资金,但需要及时披露投资进展情况;如果发生募投项目的变更,原则上也允许,但须要重新履行程序,并征求发改委的意见。

3、股权变动

(1)原则在在审核过程中股权结构不得变动;如有正当、合法理由,如司法判决、继承,可以动;如果有特殊情况,如商业银行解决资本充足率问题等,可以先行向会里报告,允许后变动;(2)原则引进新股东就必须撤回申请文件,履行完相关工商变动登记手续后,再申报;(3)通过转增方式增资扩股的,要增加一期数据;

4、利润分配

(1)在审核期间向现有股东分配利润,实施完成后方可提交发审委审核; (2)分配股票股利的,须要追加实施完毕后最近一期审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3)保荐机构对在审期间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

5、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

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主动报告和充分尽职调查;关注专利商标、重大诉讼、关联关系、市场排名、竞争对手变化等,特别是招股书中经常变动的信息;

招股书对业务和技术部分美化的程度比较多,数据来源和说法不客观、准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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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及时更新、修改,要言之有据;

6、在审企业的撤回

在审核期间,经营业绩、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发行条件等;如果有合理解释和原因,可以撤回;撤回要详细说明原因。因此,在市场大幅变动的情况下,对保荐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立项要严格,尽职调查要充分,并及时研究行业和市场的变化情况。

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申报企业条件不成熟,把关不严 1、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发生变化

2、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等存在明显缺陷;

3、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管明显存在不符合诚实守信等情况; 4、最近3年资产结构、业务模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对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问题的理解,可以事先向审核部门书面沟通咨询一下;

(二)信息披露的核查不到位,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如商标、专利的核查不到位,重大诉讼的调查; 招股书的验证稿,要核实招股书中的每一句话;

(三)对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要进行必要的核查,存在其他机构的专业意见明显不当的问题。

(四)材料制作粗糙、不认真,文件内容前后矛盾,错误较多。

(五)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化、专利、诉讼、市场重大变化等; (六)不符合条件时,不及时撤回材料。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 (一)有关核准制

最重要的变化是保荐机构有推荐企业的权利,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保荐机构应承担选择优质企业的责任。

(二)发行部审核和发审委的审核

1、发行部审核以合规性审核为主,符合发行条件、招股书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发审委的审核以专业判断为主,实行票决制,带有一定程序的实质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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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考察文化企业改制相关政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降低政策风险。(4)支持进行跨区域、跨集团拓展,进行市场化的收购兼并,加强竞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5)支持已上市文化传媒企业并购重组。

(十六)军工企业信息披露问题

1、信息披露可以进行豁免:不能影响到上市公司的透明度;

2、保荐机构对披露的信息要进行全面的核查,要确认不存在泄密的情形;最好取得相关部门对不存在泄密情形的确认意见

(十七)其他问题

1、历史上出资不规范:对现在有没有重大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有争议、纠纷;

2、社保、公积金:按规定执行;历史问题只要不影响发行条件;社保有个规定是有缴纳能力未缴纳的,不得发行上市,需要关注一下;

3、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国家有不少法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和规范,可以按相关要求进行清理;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以股权为最基本的依据;存在代持情形的,不能仅依据代持协议,还需要有其他客观、真实的依据,才能够认可;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违法情况参照创业板情况;实际控制人受刑法处罚还在服刑期内,是不适合上市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6、返程投资:原则上不允许,必须还原;

7、历史上股权转让的瑕疵:找出具体的问题,让有权部门进行确认; 8、突击入股;

9、国有股划转:申报前取得;

10、资产、业务涉及已上市公司:要重点关注,确保资产、业务的剥离合法、合规、没有争议和纠纷;

11、超募:在符合准则要求的情况下,披露得灵活一些,不要让人感到明显超募; 12、特殊行业:创业板有行业指引,中小板对于一些没有上市公司的行业要谨慎,要对市场是否接受、监管是否成熟、盈利模式是否稳定等各个方面作综合的判断;城商行等行业风险较高,不能仅看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要考虑更高的门槛;

13、行业和市场数据:招股书引用的数据必须客观、真实、有依据的,且是值得依赖的;最好不要买报告或数据;今后要加强对行业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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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持续督导责任 发挥保荐机构作用

王绍斌

一、持续督导范围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上市公司发行证券 3、上市公司发行可交换债券 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5、上市公司恢复上市

6、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承诺

二、持续督导有关法规

1、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4、股票上市规则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6、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7、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三、持续督导期限 1、首发

主板:两年又一期

创业板:主板基础上增加一年 2、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债) 主板:一年又一期

创业板:主板基础上增加一年 3、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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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后12个月 4、恢复上市 一年又一期 5、股权分置改革

股改前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全部履行完毕

四、持续督导期限其他事宜

1、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1)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

(2)查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换股、行权尚未被完成;

(3)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承诺事项未完全履行; (4)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 2、持续督导机构的更换

(1)主动更换(发行机构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不变;

(2)被动更换(保荐机构聘请保荐机构失去机构),另聘请的保荐机构改革继续督导期限不少于是1个会计年度。

五、持续督导文件的提交其他期限 1、首发和再融资

(1)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提交年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2)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报送《现场检查报告》。 2、并购(上市公司收购)

(1)结合定期报告,在公告后15日内出具意见;

(2)结合临时报告,在每季度前三个交易日就本季度事项出具意见。 3、重大资产重组

(1)实施完毕3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 (2)年报公布后15日内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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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持续督导文件的提交期限 1、恢复上市

(1)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工作日提交年度报告和总结报告。 2、股改

(1)每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年度报告; (2)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总结报告; (3)现场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现场检查报告》。

七、持续督导内容 1、规范运作

(1)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3)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信息披露督导 (1)内容:

A、可列席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B、可查询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相关资料;

C、可要求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及时提供其发表独立意见事项所必需的资料; D、事前审阅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的信息披露文件;

E、核查监管部门关注的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的事项,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共同核查;

F、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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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标准

《股票上市规则》9.2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的10%以上的;

B、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C、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D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F、上市指标涉及的数据如相加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

《股票上市规则》9.3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效股东大会审议:

A、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的50%以上的;

B、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C、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D、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E、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F、上市指标涉及的数据如相加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关联交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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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2.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B、10.2.5 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9.7条的规定,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督导 (1)同业竞争(有条件和无条件) (2)关联交易 (3)资产融合 (4)股份限售期 (5)业绩预测及承诺 (6)股权激励

4、募集资金使用及变更督导 (1)募集资金三方存管协议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4)募集资金变更

八、现场检查

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2、信息披露情况;

3、公司的独立性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6、经营状况;

7、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九、专项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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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2、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3、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4、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5、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

十、持续督导日常监管 1、监管措施:

(1)约见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相关负责人、保荐代表人、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 (2)要求保荐人和财务顾问组织相关培训; (3)向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发出各项通知和函件; (4)调阅持续督导工作档案;

(5)要求保荐人和财务顾问对有关事项做出解释和说明; (6)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纪律处分 (1)通报批评 (2)公开谴责

十一、题外话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七)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十)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十二、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审阅表

1、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

2、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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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

4、公司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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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财务相关问题

——常军胜

一、非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业务进行重组的相关问题

3年时间不长,拔苗助长较多,应有平常心,用时间解决问题。目前考虑对首发办法改革:(1)申报期之前,采取宽容态度,只要风险可控,违法违规事件后果已消除,风险不会带到申报期之内。(2)申报期之内,从严审核,治理结构、财务核算等方面问题上会前解决也有问题,要求申报期内内控制度完善。(3)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保荐机构即须承担责任;(4)从反馈意见出局时,开始监管。

(一)近期拟发布的首发申请财务方面的规定

1、×号适用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1)在没有规定之前,沿用了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超过30%以上,即需要运行36各月;

(2)对同一控制权下的重组,是支持的态度,所以要求比较松,资产规模一倍以上只要求运行一年,一倍以下的没有时间的要求;

(3)非同一控制下,现实情况是体现了规范的要求,也制定了一些标准和条件,防止拼凑发行上市条件。

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重组前一年或前一年末) 分为两类:和业务相关、和业务不相关(有所限制,不禁止) (4)方式:收购被重组方股权、购买资产等

(5)非同一控制下,不追溯、发行前不合并;被重组方重新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扣除;12个月多次发生重组行为的,要累计计算;

(6)具体比例:

业务相关:超过100%,要求运行满36个月;50-100%,运行满24个月;20%-50%的,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12个月多一点);

业务不相关:超过50%,运行36个月;20-50%,运行24个月; 二、审核关注问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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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一:每股净资产低于1元

某国有企业,原值51亿元,在设立公司时进行了评估调账,评估值192亿元; 原因:首发管理办法只规定未分配利润不能为负,没有要求资本公积金为负,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为负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出现的,同时,母公司主体资本公积不为负。(合并报表时将评估调整进行了冲回。)

(二)案例二:同一控制人下的业务合并

A公司和发行人同受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对A公司进行了业务合并,通过收购相关资产解决关联交易问题;相关的收入、成本和配比的费用可以进来(并进行适当剥离,但要讲清楚剥离调整的边界)。

(三)案例三:同一控制人下的业务重组

发行人将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销售公司A、B、C的相关客户资源、员工纳入发行主体,相关资产、收入不可进入申报报表;但公司需要编制备考报表;

案例三和四均适用《适用意见【2008】第3号》 (四)案例四:如何理解资产质量

某纺织公司IPO被否,原因是该公司存货余额很高,占流动资产比例连年上升,且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存货周转率明显低很多;存货结构中,库存商品比例很高,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很高,流动比率偏低;为融资,公司于2007年开具了大量的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2009年,公司可动用现金余额只有5800万,但报告期每年利息支出均在5000万左右,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超过60%。整体上,认为该企业财务风险较大。

(五)案例五:客户可信度 某物流企业IPO被否。

1、业务分为“代理采购业务”和“委托物流管理服务”,最近三年两类业务收入比例变化很大,业务收入和客户不稳定;

2、控股股东从事的业务非常杂,盈利能力差;

3、综合考虑:业务结构变化、客户可信度低、收入稳定性差、偿债能力差; (六)案例六:关联交易

某太阳能企业IPO被否。从事多晶硅切片生产,原材料价格变化很大,导致单位与成本差价急剧下降,但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非常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销售货物的金额占同类产品比例逐年上升,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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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向关联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且对关联方应收款余额有较大上涨。

理由:涉嫌操纵利润; (七)案例七:申请延期

目前已经审核至09年10月底申报的企业;

1、实际控制人不满三年; 2、受金融危机影响,业绩下滑; 3、在审核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事项; 4、规范运行 (八)首次执行日

2007年1月1日作为申报会计报表“新准则”首次执行日。

实际执行日可以是2008年1月1日开始,但申报报表必须从2007年1月1日开始;11年申报的,可以以08年1月1日为首次执行日编制申报报表。

(九)复核:评估和验资

申报期内:申报期内的事项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原则上不用复核;

业务性质:与资本项下相关的事项原则上要复核,子公司资本项目不要求,经营项目(比如购买资产的评估)不需要复核;

重要性:三年期以外的,如果是重大事项(或有重大瑕疵的),对目前也有影响,也可以做复核;

(十)豁免披露 军工企业:

1、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要根据2008年702号文的规定向证监会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豁免披露;

2、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取得相关部门认可,确认不涉及国家机密;

3、对豁免以后的信息披露,初审会判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可以认为不适合上市;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补缴以前年度减免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

都记入当期,不属于《会计准则28号》;不能进行追溯调整,符合谨慎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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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李明

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背景 1、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含义

定价机制和销售机制,其中定价机制是最重要的。 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三方的关系。 价格的决定者。

2、新股发行体制的阶段划分 (1)行政管制主导阶段 (2)询价制度初步建立阶段 3、存在的突出问题 (1)报价失真 (2)资金为王 (3)涨幅过大 (4)窗口指导 二、改革的基本目标 1、定价进一步市场化 2、参与主体归位尽责 3、重视中小投资者参与意愿 三、改革的基本内容 1、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 (1)真实意愿 (2)淡化指导

2、买方对卖方形成约束 (1)承销商配售权 (2)最低申购量 (3)最低配售量 (4)定金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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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发行失败 3、优化网上发行体制 (1)分组法 (2)封顶法 4、回拨和中止 5、风险提示

四、第一阶段改革措施 1、真实报价、淡化指导 2、网上网下分开 3、网上设申购上限 4、加强风险揭示

五、第一阶段各个进展情况 1、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提高 2、巨额资金申购状况缓解 3、个人投资者中签户数大幅提高

4、首日涨幅下降,并出现上市后首日跌破发行价的情况 5、参与主体履职尽责意识提高

六、第二阶段改革思路(最近出台的《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1、完善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 2、扩大参与询价机构范围 3、增加定价信息透明度 4、完善回拨和中止发行机制 七、市场讨论较多的几个问题 (一)募集资金超募

最低发行量限制、价格的放开、投融资管理体制等因素导致出现募集资金超募现象;

有观点认为:这部分超募资金原来进入打新的投资者手里,有超募后进入了上市公司,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

也有观点认为:监管部门不应该监管募集资金量,募集资金量应由市场决定; 也有观点认为:上市公司获得了更多的资本,对公司会产生积极的财务影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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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上是在上市公司和新股之间的重新分配;

从审慎角度来看,询价机制需要询价机构有较高的定价水平;对上市公司管理层也有较高的要求;

解决思路:目前好的建议是存量发行。 (二)市盈率偏高

1、超高的市盈率是改革一段后的必然结果。

2、市盈率是否高需要由市场检验,最佳情况应该是首日涨幅不大,但也应该不会出现跌破的现象;

3、要继续坚持市场化定价的方向;

4、新股定价改革后,股市还没有经历一个涨、跌周期; (三)询价对象报价偏高

在完全市场条件下,报价是投资者的真实愿望,无所谓高低;目前的原因是网下分配比例过低,报价过于随意,简单以获配股份为目的,降低了报价质量,不能对报价形成约束;

(四)新股跌破发行价

破发是市场化的结果,可以起到投资者教育的效果; (五)存量发行

赞同的理由:1、存量发行有稳定价格的作用;2、能解决部分超募的问题;3、是一种市场机制,是市场的组织部分;

反对的理由:1、老股东套现迅速,不利于公平;2、容易导致PE腐败和突击入股;3、不符合公司法142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的法律规定;(破解:存量发行是上市前进行的,不适用上市后的条件)4、不符合国务院99号文“任何股东不得以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转让股票”。(破解:不是非法发行,不适用)5、存量发行不符合证券法和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公开发行的说法和定义(破解:改成“老股配售”);

思考:解决超募,除了存量发行还有什么思路? (六)主承销商配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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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解读

罗卫

一、目前境内再融资规则框架

(一)法律:《证券法》《公司法》 (二)行政规章: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 《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 《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目前共7个再融资品种。可转债和公募增发的条件相同;配股和向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类似,但配股无价格管制,无锁定3年要求,同时,配股可5折定价。

目前再融资中,有60%以上是通过非公开进行的。 二、《证券法》对发行条件的原则规定 尤其要关注其中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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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再融资审核关注的问题

1、非公开发行应披露募集总额。若披露净额则发行费用等项目也应披露。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针对增发,其他的品种没有该发行条件),也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上述项目。

3、募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房地产征求国土部意见,关注立项、审批。土地证尚未取得,应完整披露现在的状态,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能否取得土地证。政府机构权力下放的情况,立项层级较低,检查是否有权审批。

4、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程序完整,再融资的发行方案不能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商标问题:新的上市公司不存在,如商标给大股东交使用费的关联交易,再融资前最好解决。

5、资产收购价格以评估为依据,特殊情况:土地是划拨的,则未来可能的出让金应由大股东支付(或承诺),但若交易对象为第三方个人,则比较麻烦,应事先核实土地来源。

6、公司债审核:程序特别重要,担保人出具担保函履行的程序完整。违约责任太笼统,应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债券上市分类管理制度,分为两类,AB类。A类机构和散户均可参与,B类只有机构才可参与。深圳和上海条件不一样。债券评级为2A;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每年偿还利息的1.5倍;上交所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5亿;深交所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7、关于再融资项目环评问题,证监会认为 (1)公司募投项目立项一般要取得环评批复

(2)如果公司环保未受到处罚,说明公司在日常环保中是守法的 (3)证监会不把再融资环保核查作为申请发行股票行政许可的前置程序 (4)燕京啤酒再融资审核通过前并没有取得环保批复,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阐述的比较清楚了

四、股权再融资审核关注之要点 (一)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原则上,再融资应当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2、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是否已依法披露,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或向傻瓜式公司输送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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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造成公司的采购或销售严重依赖关联方 4、重大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公司是否有减少关联交易的计划

5、是否存在大股东持有发行人生产经营必需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并有偿或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的情况

6、发行人与大股东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关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解释是否全面合理,是否制定明确的解决计划 7、关于商标:

(1)集团或大股东许可上市公司无偿使用,在审核时不关注

(2)如果商标属于集团,而集团几乎不使用该商标,主要作为向上市公司收取使用费之用,那么审核时需关注这种合理性。 (二)资产收购

1、 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是否回避,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及时

2、 拟购买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土地、房屋、知识产权等),是否存在被抵押、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3、资产涉及债务转让的,是否取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4、资产为公司股权的,是否已取得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5、你收购资产是否完整,进入上市公司后是否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6、你收购资产的历史盈利情况、盈利前景及对上市公司盈利指标的影响

7、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按评估值确定收购价格的,评估方法的选取是否恰当,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的是否合理,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之间的利润归属是否明确 8、涉及国有资产的,是否经过有权的国资部门批准;评估价格是否履行了确认手续 9、重大资产购买后是否会导致新的违规资金占用或违规对外担保 五、公司债券审核关注之要点

1、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是否完备

2、担保方面:保证人的保证能力与资信评级匹配问题,担保财产的权属是否清晰、相关证件是否已经取得、该担保是否是全额的排他的担保 3、偿还风险的重大提示:

(1)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为负或下降趋势明显 (2)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较低或逐年下降

(3)最近的一年或一期末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幅度 ,或业绩预告中预计下降幅度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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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本次公司债券本息偿付违约条款:发行人应明确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5、关于债券受托实务管理报告出具时间:债券受托管理报告应于发行人年报出具后尽快出具,并在交易所网站上公开备查 六、近期再融资的特点及有关问题 (一)2009年再融资情况

1、总体情况:再融资公司数量为150家,融资金额为2370亿。规模位居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的第三

2、融资品种结构:非公开发行成为主流,占据半壁江山,06年立法本意为引入战略投资者,07年打补丁,出台了实施细则。公司债也有一定程度发展。

3、再融资公司行业结构:房地产业再融资公司家数和金额均占行业第一;金融行业仅3家公司海通证券、国元证券、长江证券再融资,但融资金额为281亿元,居行业第二。

4、融资公司地区结构:总体来看,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地区,其上市公司融资能力越高;再融资公司地区分布比较集中,主要在北京、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6个地区,再融资额占比达50%以上,并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

5、地产:国发10号文调控力度比较大,第五条:闲置、炒地,暂停批准上市再融资包含债权融资,拿地时股东不得为其提供资助。应从严把握。之前要求核查3号文,大部分有闲置,由于市政规划原因可以认可,但目前国土部不管主客观原因只要有闲置、炒地行为,暂停批准上市再融资。双主业也应从严把握。房地产或涉房企业再融资审核时,在审核前一律续征求国土部意见。从2009年9月份开始至今,会里积累有60多家房地产或涉房企业,都没有进行审核。

6、9大受限行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大型锻造件,征求发改委意见,取得意见前不予开见面会。 7、非公开发行:

(1)非公开发行在上发审会之前可以调整价格,但过会后不得调整发行价格 (2准价格:定价(确定投资者)和询价(不确定投资者),引进战略投资人锁定3年用定价。不超过10人,条件较少。股东会、董事会程序。 8、配股:在上发审会其按一定要确定发行比例 9、分离交易债:目前由于条件限制,不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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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财务审核要点与问题

发行部审核四处张庆

一、《证券法》对证券发行条件的原则性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随纽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公司的净资 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二、融资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1. 适应发行人的不同特点,对IPO和再融资进行分类监管

2. 在再融资品种不断丰富和创新的情况下,针对不同品种的特点,从财务角度分别规定发行条件和关注重点

3. 在进—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的同时,弱化行政管制强调募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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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强调募集管理、盈利预测披露义务与责任、股东回报 5. 进一步强化“合规性审核、强制性信息披露” 的要求 6. 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强化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责任 7. 允分发挥监管合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融资效率 三、再融资与IPO的分类监管

1、与IPO公司相比,再融资公司具有自身特点

信息披露、先发的竞争优势、接受监管和监督、经受市场检验受市场影响?? 2、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和监管重点不同

(1) 监管理念:三公原则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加市场化的监管理念;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发行制度改革的试验田

(2) 监管方式:更加注重协作监管的作用;涉及到证监会上市部、交易所、证监会派出机构;比较看重再融资公司的诚信记录

(3) 监管重点:针对融资方式、融资品种的性质确定监管的重点 3、 制度设计

法规体系、机构设置、核准程序等方面作出特殊安排 四、《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公开发行证券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财务会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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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财务会计条件的特点 1、 针对所有融资品种规定了—些共性的条件 2、 针对不同的发行方式,发行条件有所侧重和不同 3、 针对不同性质的融资品种,发行条件有所侧重和不同 六、《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 公司债券发行涉及的财务会计条件—偿债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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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资产的要求: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年均可分配利润的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崽

3、债券担保方面的要求: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4、累计债券余额的要求: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5、债券信用级别的要求: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二)公司债券发行涉及的财务会计条件 — 规范性要求

1、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要求: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不得存在虚假记载

2、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证券法》第16条规定:债券募集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指的是股东大会的决议)

(2)法规的落实:最近一期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发行公司偾券(以合并报表为准)

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一)在资质方面对申请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内控不存在重大缺陷

2、盈利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债券余额比例: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颁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4、信用级别: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5、公司规模: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6、担保物: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说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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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的担保物

(二)对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提出了具体要求 1、规模大或业绩好

? 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杈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 2、交换无障碍

(1)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提出发行申请时应当为无限售条件股份,且股东在约定的换股期间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其对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

(2)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苻依法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的共他情形 (三)可交换公司债券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相关要求

1、比照上市公司,允许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由不同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但是耍求审计机构必须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2、发行人为非上市公司的,原则上三年一期的申报财务报表应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 3、发行人为非上市公司,设近一期的则务资料要求提供半年报,但不强制要求提供季报

(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佘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1、最近一期数据(年报数据除外)不必须经过审计

2、 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以发行前公开披露的最近定期报告为准,不包含短期融资券;对于中期票据,目前尚未有定论。

3、 发行条件中涉及的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是按合并报表口径,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或损益。

4、发行人子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余额按发行人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计入累计公司债券佘额。?

5、在计算“累计债券余额”时,是以公司债券的账面余额计算。

6、发行人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发行时这三个时点上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含本次发行量)占净资产的比重应不超过40%,只看时点,不看过程。

7、银行业上市公司累计公司债券佘额由银监会根据有关监管指标核定:发行可转债时如果具有次级性质,可比照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的有关规定计入附属资本 八、强化市场约束与弱化行政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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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1、 价格约束→ 投资者约束

(1)价格约束:增发价格、转债转股价格、非公开发行底价遵循市价原则确定;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一般情况下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债券利率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2)投资者约束;

①配股采取代销方式、要求控股股东事先承诺认配数量并引入发行失败制度 ②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建立市场化的债权人保护机制

③在公司治理方面严格相关批准程序和制度(如股东大会2/3回避表决制度以及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④要求将更多的申报文件内容作为备查文件在指定的网站上披露,进一步强化信息透明度和社会监督 (二)弱化行政管制

1、降低并尽可能统一了净资产收益率要求 (1)配股取消了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

(2)增发和可转债的净资产收益率要求统—降低至6%

(3)分离债基本上没有诤资产收益率的要求(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较差的没有诤资产收益率的要求(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较差的

(4)非公开发行没有连续三年盈利和净资产收益率的要求 2、 弱化诸多“一刀切”的硬性规定

? 取消了可转债强制担保、增发募集资金量、再融资时间间隔、资产负债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工进度等指标限制(目前审核中仍予以重点关注,且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3、 再融资审核中,申报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应超过70%;本次募集资金不超过申请前公司净资产数额,除非有充分理由解释。 九、强调募集资金管理

(一)进一步强化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1、继续强调募集资金不超过项目需要量,项目的合规性、禁止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财务性投资

2、要求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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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定檀白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二)相应修订有关规则

? 2007年底,配合再融资符埋办法和注册会计师独立执业准则出台,制定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取代《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 十、《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监管目标 1、 详细了解和充分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 督促公司不断提高募集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质量 3、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4、 充分关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能力:规划能力、运作能力、管理能力 5、 适度关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

(二)与原规定(证监公司字【2001】42号)的主要区别 1、 改变了规范的对象

2、 明确规定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需要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 3、 对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提出明确要求

(1)依据

(2)要以积极方式发表意见

4、 对于境内外两地发行上市的公司,最近五年内曾在境内和境外发行证券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报告以最近一次募集资金为准

5、 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效益对照情况的披露合适内容予以规范

6、 增加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专项存储、限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效益口径一致、前次用于认购股份的实物资产运行情况的说明

7、前次募投项目己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增加了与转让或置换以及置入资产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三)几个实务问题 1、 前次募集资金的界定标准

境内外、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前次的界定标准,不论国内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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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性质的融资,以时间最近为原则。债券发行不需要披露前次募集情况。 2、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与募集说明书相关披露耍求的关系:从严从细的原则 3、 审计报告与鉴证报告截止期:鉴证报告截止期可以晚于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期,但也应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末为截止日

4 、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 原则上不得由不同的会计师分别出具鉴证报告和同期的审计报告

十一、强调盈利预测披露义务与责任 (一)强化盈利预测披露义务

1、 一般情况下,发行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披露盈利预测 2、 以下情形必须公开披露经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 (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重大资产购买的

(2)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重大资产购买的比照处理 (二)强化盈利预测披露责任

1、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法定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应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法定代表人可能警告

2、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三十六个月内不得申请公开发行证券 十二、强调股东回报

(一)对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提出具体的分红要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对分红提出明确(2006年度):最近三午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进一步提高分红要求(2008年度):最近三午以现金方式累汁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二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 1、目的:鼓励提高股东回报,培育市场长期投资理念

2、 主要内容: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关于分红比例的耍求提高 ?(1)将“股票股利或现金股利”改为“现金股利” ?(2)将比例由20%提高到30% 3、 适用范围:

? 适用范围没有发生变化,仅适用于公开发行证券(不含公司债券),不适用于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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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

(三)现金分红比例计算口径的实务问题

1、 最近一期年度股东大会分配现金股利可以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但必须在申请前派发完毕

2、 申请当年的中期现金分红不能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

3、 年报进行过追溯调整(追溯重述除外)的公司,计算分母时一定调整前净利润而不足调整后净利润为准

4、 上市未满三年,上市前的现金分红、净利润不纳入分子、分母计算口径 5、 最近三年发生过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前向原股东的现金分红不纳入计算累计现金分红;净利润以法定报表的净利润为准

6、 需要通过模拟计算业绩满足公开发行证券条件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现金分红比例比照上市未满三年的上市公司处理 十三、合规性审核与强制性信息披露 (一)合规性审核

1、 紧紧围绕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对中报的财务资料进行审核:处理好合规性审核和公司价值判断的关系:基本发行条件是红线 2、 强化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1)本着“化繁为简、突出重点、规范披露、强化责任” 的原则修订了申请文件目录和面积说明说准则

(2)繁则惑,简则明,募集说明书,简约而不简单

(3)制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格式准则》,规范非公开发行的信息披路行为

十四、《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章

1、 解决重大资产重组与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公司债券)之间的衔接的两个问题 2、 什么情况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 (1)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完整经营实体

(2)重组方的承诺事项已经如期履行,上市公司经营稳定、运行良好 (3)以实现重组时披露的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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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么情况下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可以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 同时满足:(1)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 总原则:从严把握

十五、“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理解和适用 ?(一)“违规担保”的理解

1、 程序违规(未履行相关表决程序、关联董事或股东未回避表决、金额超过规定或授权,等等)

2、 信息披露违规(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独立董事未按规定发表独立意见,等等) 3、 其它类型的违规担保

(二)“违规担保解除”的理解:从法律形式上解除担保合同 (三)现实中存在永远无法从法律形式上解除担保合同的情况 (四)根据立法初衷,将“违规担保解除”的广义地理解为: 1、违规担保合同解除 2、违规担保带来的隐患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安全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己消除 (五)“违规担保解除”的一般表现形式 1、 担保责任灭失的情况

(1) 担保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已经被宣告无效、解除或撤销

(2) 债务人已经全额偿还债务,或债权人未要求发行人承担责任,导致担保责任已经解除

2、 担保责任尚未灭失的倩况

(1)已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已追究法律责任:相关信息已及时披露 (2)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相关的重大风险隐患

?①在尽力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已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已追究法律责任:相关信息己及时披露

?②已按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相关预计负偾;已追究法律责任;相关信息已及时披露 ?③因其他事由导致担保事顼不再继续对上市公司及其社会公众股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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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违规担保解除”的特殊表现形式(针对重大资产重组)

1、 重大资产重组前重组方已知晓,且已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责任追究和信息披露 2、 已约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重组方全部承担相关损失且相关方具各履约能力 十六、其它相关规定

(一)《关于进-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 1、 证监公司字【2007】25号

2、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 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 规范的对象:包含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的募集资金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备考报表和盈利预测申报要求》 (二)关于备考报表

? 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只需申报最近1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重大资产购买的,即拟购买的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最近一年末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或净资产的50%以上、或拟购买的资产在前一年产生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前一年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50%以上,还应披露假设前1年己完成购买并据此编制的最近1年各考合并利涧表和各考合并资产负债表。

(三)关于盈利预测

1、 发行人木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章大资产购买的,盈利预测的披露要求原则上参照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执行。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用于章大资产购买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70%以⊥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

2、 如上市公司上半年报送申请文件,应当提供交易当年的盈利预测报告:如下半年报送,应当提供交易当年及次年的盈利预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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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

强调保荐机构对再融资企业(包括已取得核准批文尚未发行的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持续督导和核查责任

1、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公布半年度报告的,保荐人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报送: (1)发行人新的半年度报告; (2)关于半年度报告披露内容是否涉及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补充尽职调查报告; (3)根据半年度报告修订的募集说明书

2、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公布季度报告或临时公告的,如涉及影响本次

发行的重大事项或发行人季度报告财务数据发生重大不和变化,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发行部报告,否则由保荐人督促发行人以索引方式进行补充披露 (五)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相关问题

1、 鉴证报告需明确内部控制遵循的相关标准,如《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或《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2、 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施行前,可依据原有规范出具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3、 鉴证报告中需明确注册会计师职业所遵循的相关法规依据,如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4、 鉴证报告须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

5、 未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披露2009年年度报告后,需补充提供截止2009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十七、再融资财务审核的关注重点和主要问题 (一)再融资财务审核的关注重点

1、 在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齐备性、合规性以及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重大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判断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1)涉及法定发行条件的财务指标

(2)最近三年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

(3)发行人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最近三年会计差错更正 (4)财务会计信息的分析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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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历次(包括前次)募集资金便用情况及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市场前景:关注募集资金投资进度、投资项目变更情况、最近五年内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及相关披露情况

2、 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资产负债结构、货币性资产余额、募集资金间隔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性投资和非主业投资情况、融资与净资产规模的比例关系、现有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下继续扩大产能的情况 (2)使用大额募集资金偿还贷款的

关注还贷的具体安排及合理性、偿债能力指标的同行也比较、银行授信及实际使用、对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率的影响,是否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3)使用大额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关注补充流动资金量的具体测算依据,与自残周转能力指标方面的同行也比较、数量是否与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采用不同渠道补充流动资金对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率的影响,是否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

3、 本次募投是否符合我会关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的要求 4、 直接或间接将(前次或本次)募集资金用于非主业投资问题,关注:

(1)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氽额及内容和性质:投资收益的金额及内容性质

(2)财务性投资以外的其他非主业投资及资金占用情况

(3)历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实阮用途 5、 业绩大幅变化的原因及影响

(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政策 1、 原则上不鼓励

(1)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定向增发)、可转债和分离债权证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2)例外情形

?①由于客观原因确有必要性

?②铺底流动资金或偿还前期投入的专项贷款或替代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 ?③经营模式或所处行业具有特殊性,募集资金难以与具体建设项目挂钩

?④采用配股或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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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或全部向锁定三年的投资定向发行

?⑤遇有上述例外情形,将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问题纳入融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常规审核、

(3)提请发审委关注事项 (三)业绩大幅变动的原因及影响

1、 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大幅下降但尚未出现亏损的情形

(1)非公开发行(关注是否及时、充分披露原因及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2)公司债券和配股(关注是否会导致公司符合基本发行条件存在不确定性) (3)增发、可转债和分离债(关注是否可能出现发行当年营业利润下降超过50%,经营业绩的下降幅度是否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 2、 最近一期出现亏损的情形

(1)非公开发行(关注是否及时、充分披露原因及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2)公司债券(关注是否导致公司符合基本发行条件存在不确定性)

(3)配股、增发、可转偾和分离债(要求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发行当年不会出现亏损) (四)商业银行再融资的相关要求 1、 背景

(1)2009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上市银行信贷规模快速扩张

(2)银监会出台《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包括严格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口径)

2、 结果: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迫切需要补充资本 3、 关于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披露和相关要求 (1)及时披露中长期资本规划

(2)内源融资、股东责任、多渠道、合适品种与选择 (五)其他

1、 重大资产收购中拟收购资产的质量、评估定价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及盈利预测的可靠性

(1)原则上我们不直接对拟收购资产未来的盈利状况进行实质性判断,但会关注拟收购资产历史财务数据,督促发行人全面、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质量及盈利状况;同事管制盈利预测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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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则上我们不对评估值的高低进行实质性判断,但会关注评估方法的适用性、重要评估参数的可靠性、评估结果采用和合理性,并提出合理质疑 2、 现金分红问题 3、 关联交易公允性

4、 特殊的交易安排的目的及合理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 5、 公司债券(包括分离债)风险因素的披露及资信评级问题 (1)偿侦能力及风险的披露 (2)特殊风险的披露 (3)信用评级及增信的合理性

6、 在非公开发行条件的理解上存在误区

? 误区一:对非公开发性而言,在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独立性、规范运作等方面没有任何要求

? 误区二:非公开发行不用披露募集说明书,因此不存在因信息披露(包括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而影响非公开发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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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发行审核关注的问题

一、独立性问题

(一)资产与业务

1、资产完整: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 2、业务独立:独立于控制人。

3、资产与业务的形成:国企、集体企业,无纠纷和债务,若有债务,则要明确发行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承担金额。

(二)人员兼职

1、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除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外,还在其所控股其他企业担任重要管理职务,需要说明如何客观、公正、独立履行职责,如何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权益,如何确保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性。

相关人士出具承诺,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保荐机构、律师专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同业竞争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解除及运行情况;与其他股东,要个案分析,看影响程度。

(四)关联交易

非关联化,注销。报告期内属于关联方的注销,应关注注销时间、程序、注销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式、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

1、发行人与董、监、高及其亲属设立公司,要求清理。

2、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公司,加以关注,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建议清理。

(六)资金占用

清理、报告期内占用详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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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晓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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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报告期内独立运营情况:经营能力。 二、最近一年新增股东问题

(一)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 1、程序要求:董事会、股东会 2、披露要求

(1)持股时间、持股数量级变化情况、价格及定价依据 (2)自然人股东:最近五年的履历,如学生股东 (3)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增资或股权转让的

1、增值或转让的基本情况:增资或转让原因、定价以及、资金来源、新增股东的背景。

2、股份代持情况:委托、信托持股。

3、关联关系:新增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与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关系。

4、对发行人的影响: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未来发展的影响。 5、保荐机构、律师的核查意见、发行人的专项说明。 三、公开发行前股份限售问题

除执行公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的限售规定外,相关股东应承诺:

(一)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比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六个月前转让的股份,履行相关的限售义务,自行约定。

六个月内非控股股东或非实际控制人转出的股份,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增资的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锁定三年。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持有的股份,参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

(四)没有或难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直至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额的51%。

(五)董监高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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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董监高直接持股锁定,即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六)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形成的股份,审计、验资,与原有股份锁定相同。 四、股权清晰问题

(一)股东的核查和披露 (二)资金来源

(三)国有股权转让的处置 1、已取得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公司设立时虽有批复文件但自成立起至发行前发生股权变动的,应提供国资部门对变动后股权的批复文件

3、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的,应关注转让价格、评估、批准、资金支付情况。 4、省政府的确认文件 (四)集体股权转让的处置 1、履行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2、无偿量化给个人的、挂靠但无证据证明的,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对相关股权变动事项,出具确认函。

(五)国有股转持:申报前提供 五、控制人重大违法问题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核查范围参照主办《首发办法》第25条:

(一)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三)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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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记载或者重大遗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的中间层次,参照上述核查范围

保荐机构、律师应当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在出具的文件中,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六、税收问题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的。 1、提供同级税收征管部门对发行人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确认文件。

2、披露“存在税收优惠被追缴的风险”,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3、保荐机构、律师做是否违法的结论性意见。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处罚的,存在欠缴金额较大的所得税、增值税、补缴金额较大的滞纳金,应由税务部门出具发行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的确认文件,保荐机构、律师同样出具。

(四)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的纳税问题及分红收税问题。 (五)严重依赖 (六)披露要求

(七)保荐机构、律师核查意见 七、红筹架构问题

如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身为境内自然人或法人,发行人审慎考虑将境外特殊的公司架构去除,将控制权转移回境内。如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本身为境外自然人或法人,要把握股权结构是否清晰。 八、发行人涉及上市公司权益问题

1、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

(1)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一点投入都不行。 (2)上市公司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3)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出具了未来不从事同业竞争业务的承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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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

(5)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资产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

(6)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10%。

2、曾经由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目前不再控股的,充分披露,审核时把握 (1)上市公司转入或转出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并按审批权限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

(2)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3)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4)上市公司及其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不拥有发行人控制权。

(5)报告期内转出的,重点关注,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表专项意见。 3、由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1)境外上市公司将下属企业在境内上市不违反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并已获得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2)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未来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3)保荐代表人、律师在核查基础上对上述问题出具明确意见 (4)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境外上市公司有关情况。 4、控股子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充分披露即可 九、信息披露豁免

1、涉及国际机密和商业秘密,说明需要豁免的内容、理由和依据,是否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涉及合同等法律文件一并提供。

2、涉及军工,出具主管部门(如有)、国防科技工业部门的确认文件。 3、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十、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及代持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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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股份代持的情况,说明实际受益人的情况;

代持股份转让给实际受益人的,提供相应的协议、支付凭证、说明履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或股份过户、税收缴纳等义务,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事项。 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出具意见。 十一、无形资产问题

(一)无形资产出资中的问题

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权属不清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瑕疵的,无形资产出资超过法定比例的。

(二)无形资产的形成及有效性,关注目前权利证书的有效性。

(三)权属情况及纠纷或潜在纠纷,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考察是否职务成果。

(四)无形资产对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的实际作用。

视情况要求出具其他股东的确认意见,发行人提示风险或作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或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十二、环保问题

1、发行人应提供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有关业务经营和募投项目环保合规的证明文件。

2、对证明文件中的说明事项或不明确事项(如“基本符合”等),发行人应加以说明。

3、发行人还应当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的情况及因环境污染受处罚情况,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

4、保荐机构、律师应当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实际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发表意见不能仅依赖于发行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十三、募集资金问题

(一)用途:主营业务

(二)匹配性: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 (三)适度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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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户存储安排

(五)程序合规:固定资产投资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六)政策合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七)超募及披露要求。 十四、持续盈利能力问题

影响持续盈利能力情形的规定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重大变化; 2、行业地位和行业环境

3、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4、对于关联方、重大不确定性客户的依赖,以及净利润主要来自于合并报表外的投资收益情形;

十五、招股说明书引用第三方数据的问题

1、发行人可引用,但应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2、视情况披露第三方

3、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不能仅凭发行人所引用的第三方数据发表意见,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履行实地尽职调查义务,并对引用数据适当性进行独立审慎判断,承担不当责任。 十六、其他

1、办法中的界限界定问题,一年、两年、三年的界定:非财务部分按月份来掌握,指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2、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原则上不建议清理,如清理,一定不能存在纠纷。

3、对赌协议:股权、董事会、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违法条款,不得有对赌协议,如有需终止。

4、申请文件的受理,辅导验收报告报出

5、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补充披露,私自改材料,严惩不怠

6、在创业板上市的决议:在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中需明确表示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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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h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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