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湿地公园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更新时间:2023-11-17 13:4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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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湿地公园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国际上不少国家已制定了湿地公园保护和利用方面的法律细则,而我国湿地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在湿地保护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法律制度的缺失使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缺乏法律依据,这对湿地保护和利用是十分不利的。同时由于缺乏湿地保护应有的生态补偿机制,农牧民封育禁牧、退耕(牧)还泽(滩),得不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了眼前的经济收入,因此农牧民参与湿地保护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二)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

目前,湿地管理涉及农业、林业、水利和环保等多个政府部门,呈多部门管理的状态。这种多部门管理往往造成管理混乱、缺乏协调性、责任不清和落实难以到位的状况,在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各单位多从本部门的任务和需要出发,在环境保护与生产任务完成之间形成多种矛盾,容易造成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和摩擦。由于目前缺乏具有权威性和有效性的管理协调主体机构,以致这种矛盾很难协调,需要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完善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

(三)技术支撑薄弱,科学研究滞后

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复杂性、系统性、特殊性,而且湿地生态环境极为脆弱,一旦破坏很难恢复。但目前湿地的技术支撑薄弱,尤其湿地生态环境需水量技术、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水管理技术、湿地健康与安全评价、水质的管理等方面科学研究滞后,不利于湿地系统协调发展和资源的持续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湿地公园的保护与恢复。

(四)宣传力度小,社会各界对湿地公园的认识不足 由于对湿地公园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尚未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湿地公园建设的舆论氛围,不利于湿地公园建设和发展。目前除业内人士外,社会各界对湿地公园保护认识不足,还没有把湿地保护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对湿地还存在许多不正确的认识,把湿地看作是荒地、废地,对湿地的开垦意识大于保护意识。农民盲目进行湿地开垦和一些单位开发占用湿地改变天然湿地用途造成了湿地的分割、蚕食,直接造成天然湿地面积减少。一些农牧民认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属于生态、公益性的范畴,加上对湿地资源保护认识不够和法制观念淡薄,破坏水草地、埋泉造田和捕杀、毒害候鸟的现象仍有发生。

(五)资金投入不足,不能满足湿地公园的需要

目前国内湿地公园建设大部分都是政府为投资主体,还没有建立“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建设机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而投资主体的单一使资金来源有限,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专项经费严重不足,一些示范工程数量和规模不得不压缩,致使一些保护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在湿地调查、污水治理、湿地监测、湿地研究、人员培训、队伍建设等方面缺少专门的资金支持,许多湿地保护项目和行动难以实施和正常开展,严重地制约了湿地保护工作的开展,延缓了湿地保护管理步伐。

(六)开发利用方式单一,活动缺乏新意

目前湿地公园开发中对湿地公园景观发掘不够充分,一些公园开发的景点数量较少且孤立,开发的景点缺乏特色,活动主题不明显,内容单一,体验活动零碎孤立且不够深入,缺乏系统性,大大降低了对游客的吸引力,而且公园内活动针对性不强,商业色彩较浓,公益教育性不够突出,不利于湿地公园的发展。

加强城市湿地公园建设的对策

(一)建立并完善湿地保护与利用的法制体系

首先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护湿地资源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有关湿地公园保护的法律,结合各地区实际,尽快制定符合区域特色的地方性湿地保护法规,把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地方性法规明确制定湿地整治规划,确定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

湿地方向,使水利、航运、水产、水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水生经济作物种植、候鸟及其栖息地保护以及生态旅游、文化景观建设都有法可依,做到依法办事;其次,可提出一些非常严格的有公约性质的对政府、企业、个人的湿地生态行为守则,实现湿地有效保护和湿地资

源可持续利用。另外,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限制破坏湿地的经济政策体系,要以法律法规为主、经济政策为辅,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达到湿地合理保护与利用的目的。

(二)建立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管理协调机制 建立有效的湿地保护管理协调机制,首先要明确湿地管理的主体机构以及管理机构的权限和分工,规范其管理程序,避免各部门之间的摩擦,实施对湿地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管理;其次,建立健全湿地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和相关部门分工合作机制,完善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建设,使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能够深入到基层,加强各机构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努力形成各部门、各乡镇协调一致、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三)依据区域特点协调规划,适度利用

在保护性开发原则的指导下,根据城市人口、资源、生态和环境的特点,对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包括自然的和人文的)和配套项目的经济运作进行综合分析、科学预测,发挥区域优势,进行合理规划,以维护城市湿地系统生态平衡,保护城市湿地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充分发挥城市湿地公园在生态城市建设中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建设公园中,充分学习借鉴先进的规划理念、最佳的规划设计、最优的环境保护经验,对旅游项目、游客活动和设施建设进行科学的空间布局、时间分期、设施设计,对景观环境、旅游片区、旅游景点的自然要素环境及旅游开发建设而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和判断,在合理规划设计的基础上,通过适当建设旅游基础设施、选择具有区域特色的旅游策略,促进生态旅游适度可持续发展,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融、天人合一的最高境界。

(四)提高湿地保护的技术支撑

推广先进的湿地管理技术,是湿地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为此,首先要积极与有关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开展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关键技术和不同类型湿地的合理利用模式研究,优先开展湿地健康与安全评价及湿地生态环境需水量研究,进行湿地生态与环境功能的定量分析;其次,建立湿地生态监测网络体系,制定监测标准体系,建立湿地资源信息数据库,完善评价指标体系,为湿地科学研究和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再次,开展湿地生态体系、湿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综合评价等项目的研究,为实施湿地科学保护提供依据。

(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的湿地保护意识

湿地保护是一项群众性事业,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才能完成。因此,必须在全社会逐步树立新的资源环境观,使人们认识到湿地保护对于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所以,在开展湿地保护中应以多种形式开展常规性的公众宣传教育活动,把宣传教育作为保护湿地的一项根本性措施,常抓不懈。一方面,加大湿地保护相关法律的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湿地的功能、作用和开展湿地保护的重大意义;另一方面,结合“世界湿地日”动员和利用一切必要的宣传力量和手段进行宣传,尤其要组织人员深入乡村、社区开展宣传,提高全民保护湿地的意识,增强人们对湿地保护与监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将湿地保护转变为个人的自觉行动。

(六)多渠道吸引投资,增加湿地保护和开发资金投入 湿地保护具有长远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是一种公益性的事业,也是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因此其投入也应具有多渠道、多元化、多层次的特点。因此,必须建立政府为主体的多种资金来源渠道。首先,政府应把湿地保护纳入财政预算,划拨专款开展对湿地的监测和保护,管理好现有的湿地;其次,要广泛地争取和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向湿地保护投资,规范地利用社会集资、个人捐助等方式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建立全社会参与湿

地保护的投入机制,为湿地保护提供有力的投资保障;再次,加强国际交流,争取国际援助,吸收国际资金,以利于推动湿地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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