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滞阻与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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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滞阻与实现途径

●孔祥利姚彬彬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发生深刻变革。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下岗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也日益增多,在市场经济建设、企业改制和城市化建设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许多新问题和不稳定因素。与此同时,一个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正在形成。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已达1.4亿—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1]如此庞大的一个社会群体的存在,有效保障他们的利益是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其中最基础的环节就是要实现弱势群体的有效利益表达,使其真正参与到决策制定过程中来,并通过政策的执行维护和落实其权益。

一、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加剧

在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主要是指“国企的下岗职工、失去土地的农民、城镇的失业者和半失业者、从农村流向城市的农民工和无业者、农村的五保户和贫困户、城镇的贫困人

[2]

口及靠政府低保生活者、农村的辍学者及在校的贫困生。”

能及时拿到工资,劳动安全,工伤大病有保险,子女能上学。[3]然而这五件事却都不尽如人意。第一,工作岗位条件差,农民工往往集中在建筑业、矿山采掘、筑路以及危险化工等行业,从事的多是苦、脏、累、险、差的工种岗位,且劳动时间较长,这些对身体健康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第二,拖欠工资现象依然存在,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侵害。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14.9%的农民工不能及时拿到工资,50.1%的农民工加班得不到加班补贴。[4]第三,劳动安全问题突出。我国每年因公致残人员有近70万,其中进城务工人员占绝大多数。[5]第四,参与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低。用人单位很少能按国家规定,为进城务工人员

[6]

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类保险,这使得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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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业中处于不利境地,发生劳动纠纷时,由于没有合同,缺少法律依据,其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第五,民主政治权力缺乏保障,农民工很难享受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社会事务的渠道不畅通。城市的公共服务也难以覆盖到农民工,他们的业余生活匮乏,很少受到据需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子女上学也存在很大困难,要么支付高额借读费,要么只能就读于质量差的私立学校。

“新生代农民工”的目标不仅仅是赚钱,他们还要发展,不仅仅关心自己的经济利益,还关注自己的基本公民权,他们强烈要求自己的经济、政治、社会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第

这数以亿计的人群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发展方面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导致屡屡发生失地农民、下岗职工等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他们亟需表达自己的诉求。

1.农民工利益诉求愿望强烈

农民工外出务工最关心的是五件事:能找到合适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5947(2010)01-0065-06

摘要:社会转型时期,各个阶层利益分化和冲突加剧,在此过程中,弱势群体由于占有资源少,竞争能力弱,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使得农民工、失地农民、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等弱势群体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愿望加剧。但是由于制度安排不合理、代言组织不到位、表达渠道不畅通等原因,他们的利益表达受阻,本文提出通过强化政府主渠道、构造社会渠道以及完善法律渠道三条途径来积极构建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实现弱势群体的有效利益表达。

关键词:弱势群体;利益诉求;表达

作者简介:孔祥利,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工学博士;姚彬彬,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体制与政府管理。(陕西西安710062)

[收稿日期]2010-01-28

理论探新

一,在法律方面,进一步完善涉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依法处理,并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方便快捷的仲裁、司法支持。第二,在工作方面,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制度;建立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机制;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方式,着力解决最急需的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第三,在后续保障方面,完善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平等就业,安排子女入学,加强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2.失地农民利益诉求愿望强烈

目前,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困难有:一是耕地被占用后,有些农民新建住宅水电不通,农民生活艰难;二是部分地方随着企业改制和非农产业吸纳就业能力的减弱,出现了大量“三无”农民,即“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三生活困难;四是一些老年

下岗工人在脱离原单位后,不但失去了政府的强力支持,也失去了工会等社会组织的维护,特别是在正规就业方面,他们处于不利境地。与此同时,子女教育费用的上涨也给很多家庭带来压力,据调查,教育支出已成为最让下岗职工苦恼的问题之一。更为重要的是社会保障,尤其是医疗保险的缺失,对他们的生活也产生了很大的现实或潜在威胁。

因此,下岗工人也强烈要求有关部门有效开展就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多渠道为失地农民提供再就业岗位,使其尽早实现再就业,并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中去,享受社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保障自身的生存额和发展权益。

4.高校毕业生利益诉求愿望强烈

据统计,2009年高校毕业生人数约为611万人,再加上去年毕业生约有100万人没有就业,需要就业的高校生人数约为710万人左右。[8]人数众多,给毕业生就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当大学生在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后,认识到凭借大学文凭和能力不足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时,难免会产生不满甚至过激情绪,他们强烈要求社会做出合适的安排,弥补他们的付出。

首先,学校方面要开设与现实紧密相连的专业,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注重实际工作技能的锻炼和提高,实现学有所用。开设就业指导课,将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贯穿于大学学习的全过程,帮助学生进行准确的自我定位,培养和塑造自己的角色,因材施教,较少教育与社会对人才需求的脱节。其次,要求提供全国性的统一劳动力市场以及网上人才市场,较少就业成本,避免因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不统一造成的毕业生不能够全面获得可靠的需求信息,从而使得人力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所导致的高学历人才失业。第三,大学毕业生的家庭背景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的社会资本,处于“强势”的毕业生将利用这些资本找到更好的工作,变得更强,而“弱势”毕业生对此只能望尘莫及。社会资本的利用虽然促进了就业,但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对“弱势”毕业生的不公正,他们要求能建立一种公开透明的社会环境,靠实力竞争上岗,减少再就业中的“暗箱操作”,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此外,残疾人、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城镇的低保者也都要求政府各与她们更多的关注,在政策上向他们倾斜,在就业环境、社会保障方面享受更多的平等待遇。

二、社会转型时期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滞阻

尽管,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愿望日益加剧,但由于现实利益表达制度的缺陷以及弱势群体占有资源的匮乏性等原因,他们的利益诉求往往是无处表达、无效表达,成功率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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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因病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失去土地后再就业的缺乏社会保障,生活水平下降,风险增加。[7]

因此,对失地农民来说,他们也要求自身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第一,进一步明确土地集体所有权,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其成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并依法享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实施这些权能所形成的收益权。第二,提高征地补偿费用。我国目前的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征用和补偿,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且农民的分配额度低。因此,要调整补偿标准,完善补偿机制;调整补偿分配,实现分配公平。这其中还要规范政府公共权力和行为,严格土地征用程序,规范和约束土地的审批行为,减少人为干预;确保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三,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机制,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第四,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需要完善,政府要拨出专款,提高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积极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发展权。

3.下岗职工利益诉求愿望强烈

体制转轨留下来的下岗失业人员,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是就业和再就业的重点人群。下岗虽然有工人自身的因素,但更多的是由于体制转轨和制度改革造成的,因此政府需要对下岗工人给予应有的关怀与帮扶。然而,下始终下岗工人的境遇却不容乐观,从就业方面来说,存在就业难、就业质量差、再就业稳定性差等方面的问题,而且,

低。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

[9]题。”这种情况的直接原因就是社会群体利益诉求渠道受

2.代言组织不到位

我国的各种民间组织发展迅速,数量和质量都有很大的提高,但我国社会团体的发育还很不健全,相关法规还不完善,管理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根据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每一个社会团体必须挂靠一个行政单位。于是,行政权力便不同程度的渗透到各社团中来,使得这些社团在不同程度上带有了一定的行政色彩,向社团内部成员灌输政府意志,成了行政机构协调社会利益纠纷的“调节器”。在城市,工会作为工人的组织,要维护和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但中国的工会在人事、经费、编制和运行模式方面存在严重的行政化。它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工作,并按照“上级工会”的指导自上而下的开展工作,这就必然会影响其对工人利益的代表性,工人的利益表达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其他如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的情况也亦如此。在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自治性组织,但其行政化倾向使其逐渐异化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没有充分代表农民特别是失去土地的农民弱势群体去争取应有的公共政策参与权或话语权,其代表农民利益的初始意向日益削弱。

非政府组织作为独立或相对独立于政府,体现着自立与他利统一的社会自治组织,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表达、利益实现的工具。[11]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发展时间较短,而且其在组织方式、管理体制和活动经费等许多方面依赖于政府,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这就造成其利益表达能力低下,很难成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一个有效渠道。除去质量不高的缺陷,我国弱势群体有关的非政府组织数量也很少,“在48家利益代表类社团中,有27家是为优势群体服务的,有17家是为中间群体服务的,只有4家是为弱势群体服务的。”

[12]

阻。

1.制度安排不合理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选出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参与国事,表达意愿。但目前的人大表中,真正弱势群体的代表只占其中一小部分,如十届全国人大2978名代表中,工人、农民的代表加在一起只有551名[10],代言人十分缺乏;在地方各级人大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即使有分配给农民的席位,大多也为农村干部、农业专家所占,很难真实反映农民群众的呼声,表达他们的利益。政协的情况也是如此。强势群体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所占比例大,他们的利益表达就会更容易体现在部门或地方立法中,而弱势群体不仅在人大代表中的数量少,而且他们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和资源占有上都处于劣势地位,利益表达无法实现甚至出现利益受损。

在政策制定上,当前中国的政策制定一定程度上沿袭了由政治系统内部权力精英通过分析、研究和调查然后将他们所认定的社会利益输入到公共政策中去的模式,这就不利于了解、倾听下层人民的呼声、意愿,即使群众反映诉求,收效也甚微。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人民群众要表达自己的诉求,只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种种弊端。一方面,自下而上的单向利益表达形式,会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成本过高,层层上报会使手续过于繁多,时间过长,而且信息失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不少合理的要求和建议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反应,问题得不到快速、高效的解决。另一方面,作为基层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或居委会往往不是由群众自己选出来的,他们或者由上级政府内定,或者在制度外势力(如宗族)的操纵下选举,难以成为基层群众利益的真实代表者。

再者,我国利益表达制度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程序性的安排。我国目前现有利益表达渠道的制度规范多是一种原则性的规范,而没有对具体细节、责任安排等做出相应的细致规定,制度内容空洞,缺乏刚性,弹性较大。由于对利益表达主体缺乏明确、具体的指导和规范,人民群众往往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利益表达,利益表达客体也借机含糊其辞、推诿责任,弱势群体的权益根本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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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达渠道不畅通

信访制度是最具中国特色的利益表达制度,应该说它是弱势群体表达自身利益的最主要渠道之一,但从信访的实际运作来看,其很大程度上处于一种“制度失灵”状态。据统计,2003年全国党政信访部门共受理1272.3万人(件)次公民来信来访,但通过信访解决问题的比率却极低。[13]究其原因有二:一是信访部门在国家机构设置中并非实权部门,对接受到的信访案件本身没有处理解决的能力,只是按“对口原则”将反映问题批转至各个相关部门处理。这样,一方面,在案件的批转过程中存在失真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有时弱势群体所反映的问题涉及相关部门的自身利益,因此经常出现推诿甚至置之不理的情况,致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二是目前对官员的考核标准处经济发

理论探新

展外,社会稳定也是一个重要内容,上访率就是其中一项重要指标,而且上访在某一特定情况下会演变成为一种群体性事件,因此,基层政府对上访往往采取压制态度,阻碍了利益的有效表达。

行政诉讼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权利,但却也存在缺陷。一方面,“行政诉讼法在受理范围上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不能进行适当性审查,也不能对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而一些行政机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决策往往就是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的,这些行政机关在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时,不作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也没有考虑社会公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盲目出台一些政策、法令,

[14]

而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群众不能对其他其诉讼。”行政诉

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权利,为弱势群体排忧解难更是政府的职责。“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帮助公民表达并实现其公共利益,而不是试图去控制或驾驭社

[17]

会。”因此,政府应该从长期以来的官本位管理模式转化

为民本位管理模式,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掌好权、用好权、办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政府服务理念,经常关心弱势群体的情绪、疾苦和诉求,想问题、办事情都要顺乎民意、合乎民心。要重视解决社会矛盾,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利益的均衡机制,通过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状况,扩大公民依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空间,引导各利益主体,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使公民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建立新的和谐关系。

(2)建设责任型政府,在工作中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及时了解弱势群体的问题,采取有效切实有效的加以解决。首先,政府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规范政府的行为和权力,并建立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政府权力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避免出于自身利益与民争利所造成的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损害。其次,建立系统的社会援助体系,对弱势群体已经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进行调整干预。大力发展生产力,以经济发展创造更多就业需求,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失去土地的农民、农民工、农村的“五保户”和“贫困户”以及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的就业和安置工作。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等,将弱势群体纳入到社会保障的服务体系中来。再次,政府应将着眼点放在社情民意上,密切关注职工下岗失业、农民失地、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关注农民工返乡在生活中遇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意见、诉求,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18]

(3)建立和完善公共政策听证制度。公共政策听证制度是西方国家普遍推行的公共政治参与形式,体现了民主政治的内涵和价值,也为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了表达自己需求和意愿的机会。

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和个人偏好的表达机制。进行要真正实现听证制度的价值,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主持听证会的政府决策部门要严格的按照提公证程序进行组织,以开诚布公的心态积极聆听不同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声音,克服对意见“选择性听取”的立场,广泛接纳意见。其次,弱势群体要积极对待这种政策参与的机会,真实、客观、合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最后,决策者要对所有的、不同的利益诉求进行充分的权衡和考虑,平衡

讼的受理范围狭窄,成为阻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一个原因。另一方面,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即使进入司法程序,也支付不起昂贵的诉讼费用,由于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害怕遭报复,最后不得不放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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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媒具在西方被视为“公共看家狗”和“第四力,我国的新闻媒体在表达弱势群体利益方面却存在很大弊端。一方面,媒体过多倾向于宣扬政绩,有的为了提高收视率或迎合大众趣味,播报大量娱乐花边新闻以赚取利润。另一方面,有的媒体“往往只选择公共利益表达中有代表性的意见加以反馈,而且有可能出现少数人借公共渠道反馈带有极端个人主义的消极意见,扭曲公众真正的利益

[15]

表达。”而像《焦点访谈》这样的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节目

却不多见。

三、积极构建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

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

[16]现。”这就要求社会各利益群体能及时、有效、规范的表达

自身的利益要求,特别是克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障碍,畅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渠道,从而提高其利益表达的力度和有效性,实现利益的平衡。

1.强化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政府主渠道

任何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都离不开政府系统的支持,政府运用其特有的国家权威和制度体系,在整个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网络中占有主导地位。政府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以及完善信访、听证会等制度来关注人民,服务大众。

(1)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政府为市场、企业和城乡居

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尽量避免政策向强势群体倾斜而忽视弱势群体利益的情况发生。

2.形成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社会合力

政府可以把各个方面的社会力量都组织协调起来,充分发挥综合型社会支持网络的真正作用。这种综合性的社会支持网络包括非政府组织、各类社会协会、社会媒体以及各种各样的利益表达平台。

(1)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机构与个人中间的第三部门,对弱势群体的社会服务与保障可以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要加快民间组织建设,积极培育各类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等,加强和改进对各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完善社会化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除此之外,政府还要加快推进非政府组织的法制化进程[19],逐步建立和完善非政府组织的多层次法律体系,用法律来明确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宗旨、地位、组织形式、权利义务等内容,使非政府组织在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保持其自主性、独立性,真正成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发挥其在政府和民众特别是在社会弱势群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2)新闻媒体在西方国家被称为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政府监督、利益表达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由于其有表达速度快、成本小、影响力大等特点,它能够在短时间内将信息传遍整个社会,引起社会成员普遍关注,特别是在政策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方面,可以对政府形成强大的压力,从而迫使其政策向弱势群体倾斜。因此,要培育、呵护新闻舆论监督,通过立法等途径来保障新闻媒体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和保护者,真正成为监督政府、反映民生的第四种力量。新闻媒体自身也要树立客观、公正的新闻报道,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道义感关注和支持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设立专门针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平台,汇集和提炼各种意见,使之及时得到党政部门的关注和社会各界的关怀与支持,让弱势群体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另外,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可以开辟网络利益表达渠道。一方面,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利益诉求者可以匿名发表意见,表达愿望,不用怕遭到打击报复。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互动性,表达者通过相互之间信息的交换,形成对某一问题的较理性认识,从而达到利益民间“聚合”的目的,更容易受到社会关注,引起政府重视。因此,政府需要在门户网站积极创立利益诉求平台,作为政府知晓民意的一个重要窗口,问政于民、问计于民,时刻关注人民群众特别是弱

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并及时予以回复。

(3)搭建多种平台,为弱势群体提供多种多样的利益表达渠道,让其充分享受利益表达的权利。一是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和诉求回应机制。通过该制度给人民群众一个反映问题的渠道,了解民情、民意,把握最有代表性的意见,再通过诉求回应机制对输入的公众利益诉求进行回应,做出答复,并建立政府回应绩效评估机制和监督机制,对政府的回应进行评估,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随意回应或不做回应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二是探索协商对话模式,在政府机构、利益群体和下层社会之间进行对话协商,充分进行利益协商,平衡各群体间的利益,把矛盾和冲突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创建专家学者调研制度,利用现有各高校、党校等资源将教学科研部门的专家学者组织起来,不定期对不同社会群体的状况进行调查研究,通过专家学者调研报告的形式,将不同社会群体的意愿表达反馈给政府,将是一个有效反映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表达、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机制。[20]四是建立健全诉求反应联动机制。一方面,建设多层次覆盖整个社会的情报信息网络,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信息资源共享,将工作触角延伸到各个领域、及时准确地了解各种动态,超前预测、超前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加强信访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互动,及时从案件中发现并整治侵害弱势群体利益行为背后的腐败链条和渎职行为,对压抑、报复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诉求的法律渠道

法律制度是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律保障,通过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法制化的利益表达制度体系,并通过社会组织法、程序法等规范社会管理阶层的权力行使程序,通过上下齐动,以此保证利益表达的规范、畅通。

(1)完善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的法律保障制度,构建法制化的利益表达制度体系。首先,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如专门的农民利益保护法,突出和细化农民利益表达的具体权限,保护利益表达者的相关权益,避免其遭到打击、报复,消除其后顾之忧。其次,提高利益表达制度的权威性,将现有的《信访条例》上升为法律,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设计、制定关于利益表达的一系列法律制定,对利益表达的具体程序予以细化,规范利益表达主体的行为,明确表达主客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任何阻碍利益表达的行为予以严惩。再次,在司法方面,行政诉讼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降低诉讼费用,缩短诉讼时间,并针对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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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法律法规,扶持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表达。因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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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武

此,就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利益表达的法律制度,细化各项表达程序,将利益表达主体的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而利益表达客体也有义务针对主题所反映情况尽快做出回复,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在有了法律保障的同时,政府还要扶持困难群体进行利益表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和经济援助制度,对困难群体及其个人的利益表达提供支持,以降低其利益表达成本,增强其利益表达的动力。[21]

(3)规范国家社会管理阶层的利益表达,规范强势群体行为,防止精英群体通过利益联盟损害底层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社会分化的另一个产物——社会强势群体,他们自身内部之间互相联系,形成强大的利益联盟,有的还和地方政府相互勾结、互谋利益,形成“权金化”现象。故而,首先,要规范政府的权力,不允许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权力为己牟利,对其行为予以严格监督,对违反规定、动用公共70

次,规范社会强势群体的行为,尽快完善社会组织法、程序预算法等法律,明确界定政府权力,规范权力行使程序,防止精英通过各种体制内与体制外手段实现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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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gn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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