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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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劳法发[1995]46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日期】1995.11.20 【实施日期】1995.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

(京劳法发(1995)463号 1995年11月20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

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 1 / 2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

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 》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

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其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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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gf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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