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聘用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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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劳动合同书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甲 方:

乙 方: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二○一三年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聘用人员)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3、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工作要求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聘用 岗位需要,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 。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和要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及表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管理制度,忠实履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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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

2、实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 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第五条 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

第六条 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六编〔2013〕35号文件规定,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为每月 元。薪酬包括: 、 、 。

第七条 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实行打卡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应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比例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薪酬中代为扣缴。

第九条 甲方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聘用人员带薪休假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10%执行(缴存基数为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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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乙方因工死亡、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乙方因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依法服兵役的,可以及时办理工作交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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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因学习、就业、健康等其它方面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本合同:

1、聘用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用人单位没有岗位安排的;

2、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或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2、聘用人员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关未尽事宜,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七、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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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省、市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备案(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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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ga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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