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对国王的两次大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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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对国王的两次大审判

——英国查理一世案与法国路易十六案的比较

史彤彪

英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是近代史上的重大事件,对两国乃至西方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影响。作为革命过程的一部分,两个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国王都遭到审判,后人经常把克伦威尔处死查理一世与罗伯斯比尔处死路易十六相提并论。对这两次大审判进行比较思考,有助于人们认识英法两国革命时期的法制实践以及革命与法制的关系。

一、相同的法律难题:国王能否审判

根据史学界的通约认识,查理一世的罪名是发动内战,背叛他的国家和人民;而路易十六的罪名是危害国家安全。 关于查理一世的犯罪证据,一般说法是:“保皇党藏有国王往来书信的行李搬运车被截获,这些信件可以证明国王犯有议会指控的所有罪行。他一直给爱尔兰反叛者写信,希望将他们的军队引入英格兰来帮助他。他也一直同王后密谋从法国引进资金和军队;作为回报,他承诺容忍天主教的存在,这将受到所有真正的英国人的强烈谴责。简而言之,他一直同英国的敌人共谋,征募外国军队来对抗他自己的人民。”{1}而导致法国审判国王的直接原因是1792年8月10日的流血事件,巴黎群众围攻杜伊勒王宫,卫队开枪阻击造成流血。另外,后来又在王宫发现了一个暗设的铁柜,里面藏有他同米拉波、法菲耶特以及外国君主相勾结的信件。

案子是前所未有的,审判毫无先例可循。今天的人们分析,根据当时的宪法,革命者是无权审判和处死国王的。因此,如何审判国王,对英国和法国的革命者来说,就都成了法律上的难题。

英国的难处有三:首先,按照英国1351年《叛国者法案》(今天仍具有效力),把国王推上审判席实际上是叛国行为。人们相信国王是上帝在英格兰、爱尔兰和苏格兰的代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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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他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要是保皇党人重新掌权,审判国王的人都会被处死。甚至没等到那时,审判者已成为刺杀的目标。其次,当时的法律思维根本找不到根据来起诉国王。根据普通法传统观念,国王就是法律,国王不会做错事。“国王即法律”,一个“国王审判国王”的案件在定义上是自相矛盾的。最后,《大宪章》保证每个辩护人都有一个由同侪组成的陪审团来审判,而从定义上讲一个国王是不可能有任何同侪的,谁来审判国王呢?没有一个法院可以对君主施行审判,星室法庭早已被废除,也不存在什么枢密院成员。作为法官的上议院成员(上议院里仅剩的十几位贵族)是决不会同意对君主进行审判的。{2}对所有的法官、检察官和大多数律师来说,对王权统治者进行审判是一个法律上无法解决并具有很大人身危险的问题。 相比之下,法国的苦恼倒少得多。按照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国王的人身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使他“率领军队并指挥武力来反对国家”,也只能要他“放弃王位”,削降为民。拥护国王不可侵犯的人虽然认为路易十六有罪,仍主张国王不能受审判,主要人物莫里松说:国王的不可侵犯是带普遍性的;宪法所遇见的不只是路易十六的秘密的敌对行动,而且是他公开的攻击,在他公开的攻击的情况下,也只不过是宣布废黜王位;国民已经在这方面保证他的权力;国民公会的任务是改变政府而不是审判路易十六;国民公会是受司法条文约束的,战时也是这样。共和国应当限于对他采取保障普遍安全的措施,或是把他拘留起来,或是驱逐出国。{3}

毫无疑问,法律难题再难,也需要而且必须破解。革命若要深入,则国王又不能不审判。因为当时查理一世和路易十六的被处死,不但是政治上的必要,而且成为正义的行动。因此,倘若真的要对国王进行审判,必须迅速地对这些矛盾提出一个可靠的解决方法,即建立起一套规范程序。

总的来说,英国的做法比较规矩,通过议会制定了相应的规则,并且在过程中遭遇了困境。而法国人则有些过于简单和幸运,只是在议会中进行了几次辩论。这明显地表现出英国人更注重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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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年12月23日,英国下议院投票议决要提查理前来受审,遂指派一个委员会撰写一篇文字弹劾他。与会的人数虽然不多,却也还有几个议员反对这样的举措,但是敢做敢为的自由思想家、真心的狂热分子、严肃的共和派人士却坚持要郑重地公开开庭审判,以证实他们的威力,宣布他们的权力。惟有克伦威尔,事实上远比别人更急于将国王明正典刑,却还在那里装腔作势、伪装温和。他说:“设使有人在早先的时候定计做这样的事,我必然认为他是世界上最大的乱臣,但是因老天爷的安排和时势所迫,我们不得不这样办,我祈祷上帝赐福于我们的计划,虽然我不准备在仓促之间提出什么建议。”{4}直到1648年11月,对国王进行审判才提上议事日程。基于旧约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观念,哈里森上校在辩论中首次主张对国王进行审判,此后在其他场合也陆续有人提出。{5}

将国王交付审判的决定意味着拒绝采用过去那种除掉不得民心的君主的惯常方式{6}军队选择了审判的方式,且选择的不是军事法庭,而是根据传统抗辩程序在民众面前公开审判,这对议会而言是最为体面的方式。“公开性一直是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的传统,自中古神明裁判被废除以来,审判程序就几乎变成一个组织不力的公众大会。”{7}但公开正义原则未被适用于王族嫌疑犯的叛国案。对哈里森、克伦威尔等非律师身份的下院议员而言,公开正义原则有着另外一层含义。从字面上讲,它意味着一切都不应被隐藏起来。对国王的审判“不应是偷偷摸摸地在角落里进行”。这是上帝的工作,因此就应当在上帝眼皮底下光明正大地进行。“他们之所以选择公开审判的程序不仅仅是为了遵守普通法传统、防止未来的暴政,更是为了让全世界见证他们所进行的是正义的事业,留待历史来评说他们这个案子的价值。”{8}

英国下议院为了使国王受审而不缺乏可以定罪的法律,于1648年1月2日先投票议决一条原则,说国王兴兵攻打议会即是犯了叛逆大罪。12月28日,下议院里才又提出把国王以叛国罪、煽起内战罪、破坏法律和英国人民自由罪交付法庭审判的建议。{9}同时制定了一项法令,成立一个有3位法官和150位陪审员组成的审判法庭对国王进行审判。164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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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令被送往上议院,并附有一条决议:“根据王国的基本法,英国国王当时发动战争反对议会和英格兰王国,实为叛逆罪。”{10}

但日暮途穷的英国上议院依然顽固地不肯放弃自己的特权,往常出席上院会议的不超过4人,而1月2日出席者竟创纪录达到16名。上院议长曼彻斯特勋爵在长篇发言中论证国王享有比两院更大的权力,能够解散两院;议会是由两院和国王组成的,没有国王就不可能有议会。因此,断定说国王可能背叛议会,简直是无稽之谈。随后发言的上院议员表示完全支持曼彻斯特{11}就这样,下议院通过的决议却遭到上议院的一致否决,法官也拒绝接受给他的任务。尽管这时上议院一共只剩下16个人,但根据现行宪法惯例,不能不取得他们的同意。这时要不就必须放弃审判国王,要不就破坏宪法。而放弃审判已经不可能了,构成英国军队主力的英国武装起来的人民群众代表强烈要求这一点,并且放弃审判不仅要威胁议会本身的安全,而且要威胁高级军官的安全。独立派的议会在人民运动新高潮的威胁下决定破坏宪法。{12}

1649年1月4日,下议院通过了关于下议院的最高权力的著名决议。这个决议中还没有谈到共和国并保存着国王政权和上议院,但强调它们的权力有限制:宣布任何法权的泉源是人民,而国家的最高政权是人民所选出的下议院,下议院的决议即使不经国王和上议院的同意,也就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下议院把整个国家政权集中在自己手中,宣布自己是全体英国人民真正的代表。{13}下议院根据此法案,又在1月6日通过了“成立最高法院法案”,该法案不经上议院同意而直接生效,着手组成一个有135人组成的法庭,其中有法律专家、议员、将军、高级军官,也有伦敦大资产阶级的代表。这些人既是法官也是陪审员,{14}庭长为法学家布拉德肖。根据该法案,查理·斯图亚特曾罪恶地策划要彻底推翻这个国家的古老的和基本的法律,以一个专横、暴戾的政府来取而代之;他曾发动并进行了一场残酷的战争以反对议会和国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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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649年1月8日起,审判国王委员会就举行会议安排议程。但将近有一半被任命的人员拒绝接受给他们的任务,有些人担心他们自身的安全,有些人从政治上反对,而另一些人则反对法庭的组成及其权力。但下院早在1月3日便预见性地作出决议,法庭甚至在只有20人出席的情况下也同样有权进行审判。克伦威尔等一些军官经常出席审判会,但有些将领和军官以及下院的议员却千方百计予以回避。{16}阿尔杰农·西德尼的想法具有代表性,他说所以不能参加审判会的讨论有两点理由:一是国王不应由这个法庭来进行审讯,二是任何人都不应受到这个法庭的审讯。克伦威尔带着他对宪法法则特有的藐视态度回答说:“我告诉你,我们要将他戴着王冠的头砍下来。”{17}很显然,国王受到审判是必须的。

法国的运作比起来则顺畅多了,尽管也有反对。1792年10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受命详细研究审判路易十六的手续问题,并推选梅伊埃为报告人。在报告中,梅伊埃驳斥根据1791年宪法不能审判国王的说法:国王自己违反宪法就不能受该宪法所赋予的保障,况且国民大会开幕以后该宪法即为失效。不能拿宪法来抵制再度行使权力的国民。8月10日以后,路易十六已变成一个单纯的公民,应该像其他公民一样要受刑罚处罚。可是不能由普通法庭来审判,因为就宪法所赋予他的不可侵犯权只有在全国国民面前才是无效。只有国民大会是代表全国国民的,只有它才能审判国家元首。这不是把他送交某一特设法庭审判的问题,分权说的理论不适用此案。负责为法国制定宪法的国民大会,本身就具有国民的全部权力。如果将此案交给一个特设法庭审理,无疑否认它是国民大会并使国民大会陷入困难与障碍之中。至于“由于议员既是原告又是裁判官,所以不能由他们审讯”的说法,这也是不通之论,因为就审判路易十六一案而论,全法国国民是原告也同时是裁判官。梅伊埃的结论是:议会应任命3位专员收集路易十六所犯罪行的证据并起草起诉书{18}。

吉伦特派反对由议会来审判国王。闻名欧洲的学者孔多塞在写给国民公会的意见中指出,在这场整个欧洲眼睁睁注视着的非同寻常的审判中,所有的法律原则都必须得到尊重。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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