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4-03-27 13:2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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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验室资质认定

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和技术专家管理工作,规范资质认定评审员和技术专家行为,确保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是指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考核合格取得其颁发的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并受其指派对实验室、食品检验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资质认定技术专家,是指经市质监局资格确认,具有特定领域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经历,并受其委派对特殊领域的实验室、食品检验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申请、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以及技术专家的选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质监局负责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以及技术专家的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负责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技术专家的评审任务安排、现场评审活动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 未经市质监局培训考核或资格确认的人员,不得从事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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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资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务实,爱岗敬业,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实验室检测和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坦率敢言,热心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二)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评审员资格证书或者国家级、市级实验室资质认定内审员培训合格证书且在证书有效期限内;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中级职称(特殊领域可放宽到只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检测标准、方法,具有良好声誉和较高的技术影响力;

(五)具有5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六)熟悉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国家、市级有关规定,能够正确执行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七)具有与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和良好的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协助或者独立开展现场评审活动;

(八)本人自愿且有较为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并能够得到所在单位对其参加评审活动的支持;

(九)服从市质监局的评审任务安排,接受所在单位和市质监局对其工作情况的监督;

(十)在以往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十一)国家认监委或重庆市质监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申请、培训、考核工作应当遵循民主公开、科学严谨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集中培训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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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推荐。全市实验室、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向市质监局推荐符合评审员条件的人员,并如实提供由推荐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及其所推荐人员的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能力证明文件(包括工作简历、学历证明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二)资格初审。市质监局应当对各单位推荐的人员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三)培训考核。市质监局及其委托的组织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市质监局向其颁发重庆市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八条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实行分级管理,按评审的资历和经历分为A级、B级、C级和D级4个等级,其等级条件如下:

(一)A级评审员(高级评审员):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的声誉和较强的技术影响力,具有10年以上实验室技术工作经历或管理工作经历、40次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经历(其中担任评审组组长10次以上),持有国家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证书或者国家实验室认可评审员证书;

(二)B级评审员(中级评审员):具有8年以上实验室技术工作经历或管理工作经历、15次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经历;

(三)C级评审员(初级评审员):具有5次(含5次)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或市质监局组织的实验室监督检查工作经历;

(四)D级评审员(实习评审员):参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在5次以内的人员。D级评审员参与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活动时,不得独立实施现场评审任务。

市质监局根据评审员参加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活动或实验室监督检查工作的经历和综合表现,不定期调整评审员的等级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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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特殊领域的实验室进行评审时,市质监局可选用具有特殊领域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作为技术专家参加评审活动,但是不能独立实施现场评审任务。特殊领域技术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规定,并经市质监局对其相关工作经历、技术能力证明文件(包括工作简历、学历证明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进行审查确认。特殊领域的实验室由市质监局确定。

第十条 评审员、技术专家从事评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恪守职业道德,端正政治作风和工作作风,廉洁自律,厉行节约,确保评审活动具有完整性、客观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员、技术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和工作纪律要求: (一)严格依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内容、程序或者时限实施评审活动,未经市质量技术评审和认证中心同意,不得在评审期间擅自脱离评审岗位;

(二)严格按照实验室的申请表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未经市质监局同意,不得随意扩大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增加检测项目、增加授权签字人或技术管理者,不得终止现场评审活动;

(三)与所评审实验室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应当主动回避;

(四)自觉维护评审工作的公信力和评审人员的工作形象,不得以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等态度对待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

(五)依法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不得对同一实验室既实施咨询又实施评审;

(七)严禁收受和谋取实验室或者其他相关方的劳务费、钱财、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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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其他形式的不当利益;

(八)严禁参加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不得向实验室提出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九)严禁利用评审工作之便进行任何形式产品、检验检测设备推销、收费性质咨询业务推荐等经营性活动,或者以评审工作为名谋取私利、办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事务;

(十)在实施评审活动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市委“七条意见”和《重庆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重庆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等纪律规定;

(十一)禁止虚假、不实的评审结论,或者对评审结论作出不适当的承诺;

(十二)其他应当遵守的工作要求和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当持续提高其评审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不得无故拒绝参加质监部门组织的培训教育、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质监部门对评审员的评审活动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评审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调查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材料质量进行专家复查;

(二)安排认证执法监管人员对评审组的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通过发放调查表征询实验室对评审员在从事评审活动中的工作行为、工作作风等进行评价;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电话回访等形式,听取实验室对评审员的意见和反映;

(五)通过对获证实验室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检查或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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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室投诉、反映的有关评审中的问题组织调查,检查评审员工作情况;

(六)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评审员所在单位征询其工作作风、业务能力等情况;

(七)评审组成员之间就评审工作作风、评审能力等内容进行相互评价;

(八)其他有利于掌握了解评审员评审工作情况的方式。 第十四条 市质监局建立评审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量化评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评审工作实绩。评审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由市质监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中(一)、(二)、(三)、(四)款规定的,市质监局暂停其参加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并予公布。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规定的,市质监局撤销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证书,停止其参加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评审工作绩效考核分值排名靠后或者扣分分值较多的评审员,市质监局进行约谈或者暂停其参加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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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室投诉、反映的有关评审中的问题组织调查,检查评审员工作情况;

(六)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评审员所在单位征询其工作作风、业务能力等情况;

(七)评审组成员之间就评审工作作风、评审能力等内容进行相互评价;

(八)其他有利于掌握了解评审员评审工作情况的方式。 第十四条 市质监局建立评审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量化评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的评审工作实绩。评审员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由市质监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中(一)、(二)、(三)、(四)款规定的,市质监局暂停其参加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并予公布。

评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规定的,市质监局撤销其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资格证书,停止其参加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工作,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评审工作绩效考核分值排名靠后或者扣分分值较多的评审员,市质监局进行约谈或者暂停其参加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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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fz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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