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节能减排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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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节能减排税收政策

一、我国现行鼓励类的税收政策措施

(一)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1.对风力发电、垃圾发电、部分水力发电、小水电和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的,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条件的水力发电新建项目、核电站新建项目、风力发电新建项目、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地热发电新建项目等公共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促进能源节约和降低排放

1.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应符合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2.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

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3.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4.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从2008年9月起,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5.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

6.对东北地区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政策。(一)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1.从1995年至今,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分别给予了增值税免税、减半退税和全额退税的优惠。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包括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掺有废渣的原料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

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沼气。以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再生水、以废旧轮胎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上述政策,促进相关废弃物的资源利用,减少了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

2.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农林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具体包括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碳棒、沙柳箱板纸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2006年至2009年,退税比例为100%,2010年退税比例为80%。从2011年1月1日起又延续了此项优惠政策,退税比例仍按80%执行。这促进了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加工材、小径材、农作物秸秆和蔗渣的资源化利用,也解决了上述农林剩余物废弃后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

3.对煤层气抽采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减免增值税。

4.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

额。

5.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二)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1.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对企业开发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4.对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形式,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财税[2009]166号

颁布时间:2009-12-31 09:48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序号 类别 项目 条件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公共污水1 处理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生活垃圾处理项目 的生活垃圾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垃圾2 处理 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危险废物处理项目 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 沼气综合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 3 开发利用 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1、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2、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来支付项目成本的节能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2、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 3、经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和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4、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5、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达到现行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后达到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节能减排目 4 4、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工业锅炉、工业窑炉技术改造和电机系统节技术改造 6、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 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折算后不小于1000吨标准煤,煤炭7、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 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和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年节水量不小于200万立方米; 8、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且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门从事脱硫服务的公司从事的符合规定的脱硫技术改造项目; 2、改造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85%,采用湿法或其他方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98%; 3、项目改造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综合效益良好; 4、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规模不小于淡水产量10000吨/日; 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3、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5 海水淡化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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