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4-24 15:1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运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经营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数据库和诚信发布平台,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所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进行监督管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评价实施

1

单位,具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企业诚信信息由行业监督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奖惩信息认定单位代为申报和监督部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六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其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由企业行为评价和现场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

企业行为评价是指企业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信息的动态加减累计分,占总权重的40%。现场行为评价是指企业承建项目在一定周期内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等信息的动态加权平均分,占总权重的6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实行每日动态发布,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C=B×40%+

ΣZ动+ΣZ原

N1

×20%+

ΣA动+ΣA原

N2

×20%+

ΣH动+ΣH原

N3

×20%

其中,C表示当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B表示当日企业

2

行为评价得分。ΣZ动、ΣA动、ΣH动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已评价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现场得分总和,ΣZ原、ΣA原、ΣH原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当日未被评价的前一次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现场得分总和。N1、N2、N3分别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合同履约的项目总数,并等于“动”项目数与“原”项目数之和。

第九条 企业行为评价得分和现场行为评价得分超过100分的,按实际分数计算,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第三章 企业行为信息采集

第十条 首次参加评价的建筑施工企业,获得企业行为评价基准分60分。

第十一条 企业业绩按一定时段内企业在渝承接工程项目的承包总额排名计分。

采取招标方式获得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入诚信评分系统。采取直接发包获得的业绩,由重庆市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管理系统自动采集,实时进入诚信评分系统。

第十二条 企业纳税按一定时段内企业在渝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计分。

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上一年度纳税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

3

(二)《税收通用缴款书》等缴税凭证。

第十三条 企业良好行为包括企业获得科技进步类奖项、工程质量类奖项、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和通报表扬等信息。

企业不良行为包括市场交易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以及通报表扬、安全文明工地和市级工法、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等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由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汇总并将《企业行为评价抄告单》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第十五条 市级行业协会自愿将其评定奖项纳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需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行业协会应严格按照备案的内容开展评选工作。评选工作结束后,市级行业协会应在发布评奖文件的同时将评奖结果抄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为获奖企业进行诚信申报。

第十六条[企业自行申报采集] 科技进步奖、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国家级工法、部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各级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信息,以及企业违法犯罪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应在获取相关表彰文件、证书或认定文书后,及时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诚信信息申报表》;

4

(二)法定生效文件或文书;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主动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按评价标准加分;企业主动申报的不良行为信息,按评价标准给予减半扣分或减半缩短扣分有效期。

第十八条 应由企业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企业未申报的,不予加分。

第十九条 应由企业申报的不良行为信息企业未申报的,市级建管监督机构获取该不良行为信息后,告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发出《企业诚信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企业按责令要求申报的,依评价标准予以扣分;企业未按责令要求申报的,依评价标准予以加倍扣分或加倍延长扣分有效期;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章 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第二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取得合法施工手续之日起,市、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开始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现场行为信息采集。

评价人员应在采集当日内,将现场行为信息录入系统或上交审查。

市、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对所负责评价的项目完成一轮评价。

5

第二十一条 现场行为评价实施单位进行现场行为信息采集时,评价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协助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第二十二条 现场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第二十三条 现场行为信息采集时,评价人员应当场如实填写评价表,并在采集完成后交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现场签字。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实施单位应在当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处理。

施工单位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视为认可评价结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责令该项目停工整顿并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停工整顿期间该项目现场行为评价延续扣分。

因故需停止现场行为评价的,经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非经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同意,不得擅自停止现场行为评价。

第二十五条 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同履约的评价实施单位,应根据监管职责、监管内容和监管时限,按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终止时间。

6

第二十六条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报建、招标公告发布、招投标情况确认、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以及诚信评价体系的监督管理,应由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托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进行网络化、阳光化管理和实时记录。

第五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采集的企业行为信息,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采集的企业行为信息,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当场进行形式性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相关部门核查。

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核查意见,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将核查结果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

第二十八条 现场行为信息自采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由评价实施单位科室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按程序对现场行为信息完成审核后,应提交市级建管监督机构确认。

7

市级建管监督机构科室负责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抽查复查的建议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

市级建管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决定不进行抽查复查的,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决定进行抽查复查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确有问题的,退回区县(自治县)更改、审核后再予上报。

第三十条 企业诚信信息应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计分。公示期为持续的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投诉(举报)的,企业诚信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开始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计分。

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完结的次日开始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计分。

第三十一条 记载诚信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电子化诚信评分数据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长期保存。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每日定时进行诚信评分数据备份,每周对备份信息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维护记录。

诚信评分数据的备份介质,按保密介质管理规定保管。 第三十二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诚信评分数据和诚信综合评价系统进行抽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计分。

第三十三条 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信息,在 “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网”上公示和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8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诚信投诉遵循谁评价、谁处理的原则。被投诉(举报)信息的评价人员不得参与处理。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诚信投诉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企业行为评价的投诉(举报)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生效文书为依据。现场行为评价的投诉(举报)处理,以留存的现场评价纸质原始资料和影像资料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 诚信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对公示信息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提出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对公示信息提出投诉(举报),应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超过公示期的投诉(举报),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三十七条 公示期内符合规定的企业行为评价投诉(举报),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牵头处理。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应送达投诉(举报)人,并在次个工作日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评分。

第三十八条 相关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当场提出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

9

异议事项进行核查。

相关单位如仍有异议,可向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市级建管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复核维持核查结论的,送达异议申请人后纳入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公示;复核发现核查结论存在问题的,退回区县(自治县)更改、审核后再予上报。

第三十九条 公示期内符合规定的现场行为评价投诉(举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应在受理当日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建复核小组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十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决定为终审裁定。 复核决定应送达投诉(举报)人,并在次个工作日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评分。

第四十一条 异议、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建立诚信异议、投诉(举报)统计分析制度,区县(自治县)评价实施单位应在每周期评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周期内异议、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上报市级建管监督机构,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汇总分析后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经审核发布的诚信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确需更改的,应由企业自行申报或评价实施单位填写《诚信系统数据维护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城乡建设

10

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更改。

(一)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或变更诚信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产生其他法律后果,根据评价标准需更改诚信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已发布诚信信息需更改的。 第四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更改的诚信信息,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次个工作日内更改诚信信息和诚信评分,并做好见证记录。

更改后的诚信信息和诚信评分,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四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诚信评价信息,应在建筑行业企业库和涉及的人员库和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

第四十六条 确定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应以诚信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采取预选承包商的,应在预选承包商库中选择。

第四十七条 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工程的招投标,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在招投标评分中占20%。其他工程的招投标,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在招投标评分中占10-20%,具体比例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纳入招投标评分的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以备案招标文件明确的开标之日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得分为依据。

11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可适时对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纳入招投标评分的比例予以调整。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应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企业提供虚假诚信信息的,除按评价标准给予相应扣分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执行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

评价实施单位不按规定频率评价、不按规定程序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全市通报。

因评价工作偏差造成集中投诉或不良影响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评价实施人员和投诉处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评价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不依规定程序,擅自修改诚信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 不按保密规定保存相关数据介质,造成数据丢

12

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按违反保密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的评价标准和有关表格、流程图,同本办法一并印发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13

附件一: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评分结构

现行招标评标办法:经济标评分┓ 商务标评分┢ 100% 技术标评分┛

采用诚信综合评价评标办法:经济标评分 ┓

商务标评分 ┢ 80% 技术标评分 ┛ 诚信综合评分━ 20%

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评分权重表

企业行为综合评价标准 ( 权重:40% ) 基准分 ( 60分 )

任何企业首次参加评价均可得基准分60分

业绩加分 ( 20分 )

近2年度在渝有建筑交易记录的,基础加分10分;

近2年度在渝建筑交易累计中标总额排名加分1~10分。

纳税加分( 10分 )

近2年度在渝有缴纳营业税记录的,基础加分5分;

近2年度累计在渝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排名加分1~5分。 企业良好行为加分

技术进步类获奖加分 工程质量类获奖加分 安全文明施工类获奖加分

14

通报表扬类良好记录加分 企业不良行为扣分 市场交易类不良行为 项目管理类不良行为 综合管理类不良行为

现场行为综合评价标准 ( 权重:60% )

工程项目现场质量管理评价 ( 权重:20% )

房屋建筑工程评价标准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行为评价

施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评价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价标准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行为评价

施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评价

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评价 ( 权重:20% ) 施工现场安全保障体系建立情况评价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评价

工程项目现场合同履约管理评价 ( 权重:20% )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情况;

报送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工程项目中止合同履约情况;

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情况;

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履约情况;

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履约情况。

15

附件二: 企业行为信息采集流程图

企业申报 企业应申报而未申报 市级行业协会自愿申报将奖项纳入诚信 评价标准 企业获得科技进步奖、国家金质奖(银质奖)、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国家级工法、部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区县政府通报表扬、市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等良好信息的,如在获取相关表彰文件或证书、奖杯后,未及时申报的。 属企业行贿犯罪或其他专业部门认定的企业不良记录 市交易中心收集后,责令企业申报 市交易中心收集,并分送市级建管监督部门审核 审核不通过 恶意谎报、瞒报、伪造文件等申报材料的,由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按本办法和诚信评分标准进行记录、扣分。 市城乡建委 给予备案 仍不 申报 按期 申报 审核通过良好行为按标准加分;不良行为可予减半扣分,或减少扣分有效期。 公布奖项申报条件、评选周期、程序、数量和收费标准 取消奖项纳入标准资格 未按备案项目实施评奖的,建设行业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时依法认定的企业不良行为,、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和通报表扬等企业良好行为,应及时向市级建管监督机构报送。 市级建管监督机构初审。 不予 记分 加倍扣分或加倍延长扣分有效期,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按相关诚信标准,予以扣分 市级行业协会评奖并为获奖企业进行诚信申报 市城乡建委审核 公示(3个工作日) 有申诉 市交易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并将处理意见告知当事人(2个工作日) 无申诉 审核通过后网上公布诚信记录,同时纳入诚信评价系统自动计分 16

附件三:

现场行为评分信息采集流程图

监督人员现场检查和评分 被评价单位拒不在评价表上签字,并不陈述其不同见和理由 各方签字,但不同意本次评价结果,视为当场提出异议。 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指派人员到现场对异议进行核查(2个工作日) 建设、施工、监理相关负责人现场在现场评价表上签字确认评价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 无异议 仍有异议,向市级建管监督机构申请复核各方签字同意本次评价结果 监督人员录入评价结果 (当日) 评价人员在评价表上如实情况记录。并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留存影像资料。 评价实施单位按两级审核制度完成评价审核 (3个工作日) 提交到市级建管监督机构审核、确认 (1个工作日) 市级建管监督机构认为上报数据可能存在疑点的或者决定对上报信息进行抽查复核的,可组织核查,并及时核查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3个工作日) 核查无误,点击确认 公示(3个工作日) 有投诉、举报 市交易中心受理并报送市城乡建委(当日) 核查有误,责令更改 无申诉市城乡建委组织复核专家小组进行处置,提出终审意见,并告知当事人。 (7个工作日) 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加权平均后自动计分

17

终审意见直接计分

附件四:

评价实施主体单位两级审核制度流程图

监督人员录入评价结果 (当日) 科室负责人审查(1个工作日) 审核不通过 检查评分表纸件与网上录入是否相符。 检查评分表纸件签名手续是否完善。 未签名的是否采集相关证据佐证;证据是否充分。 审核通过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核 (2个工作日) 审查本区域、本轮评分程序是否合规。 审查畸高、畸低项目,并决定是否抽查。 对发生投诉、举报或者现场提出异议的项目另行派人,组织复查。 审核不通过,另行派人复核评分 审核通过 提交到市级建管监督机构审核、确认

18

附件五:

市级监督部门审核制度流程图

19

区县监督部门上报评价结果 (3个工作日) 市级建管监督机构科级负责人审查(1个工作日) 审查区县本轮次评分的项目评分完整性。 审查畸高、畸低评分项目。 审查申请复查的项目。 主动 抽查 核查有误,责令更改 提出是否抽查、复查建议 决定抽查或复查 组织复核小组或组织区县交叉抽查,进行复核和抽查,并提出复查或抽查意见。 (3个工作日) 市级建管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 (2个工作日) 审核通过纳入诚信评价系统,进行公示 (3个工作日) 纳入诚信评分数据库,加权平均后自动计分 定期对诚信管理系统进行抽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和相关标准准确计分

附件六:

诚信评分投诉、举报处置程序流程图

20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fp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