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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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教[2006]128号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幼儿园

办园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为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规范幼儿园管理,提高幼儿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是举办、审批和年审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底线要求,也是各级教育部门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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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要根据《基本要求》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办园条件,制定幼儿园建设规划,在“十一五”期间,全省所有幼儿园都应分期分批达到《基本要求》。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申办的幼儿园,按《基本要求》审批。

附件: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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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6年5月12日印发 附件:

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一、幼儿园园舍

1、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污染源,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内或附近设置幼儿园。

2、幼儿园园舍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 466号)要求,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3、园舍面积定额 (1)幼儿园用地面积

规模 25人以下 6个班 9个班 用地面积(平方米) 450 2700 3780 生均用地面积(平方米/生) 18 15 14 (2)具有与幼儿数量相当的户外活动场地和绿化用地供儿童使用,每生户外场地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3)幼儿园房屋建筑面积定额

每班有固定的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54㎡(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设有单独幼儿寝室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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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每间面积不少于30㎡。各室通风良好,自然光线充足

6个班(含6个班)以上幼儿园至少有一个用于音体、电教、多媒体、建构、美工等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不低于120㎡。

全园须设办公室、资料室、保健室、厨房、财会室、值班室、会议室、教工厕所等辅助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园舍建设应增加集中浴室,6、9、12个班的使用面积分别为20、30、40平方米,供全园幼儿分批热水洗浴及更衣使用。

4、不足25名幼儿的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按一个班最低限标准设置。

二、幼儿园教职工人员配备 1、幼儿园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1)幼儿园园长应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并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五年以上的幼教实际工作经验。

(2)幼儿园教师要具备《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的条件,即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取得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者。

(3)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4)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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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5)财会人员与炊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6)全园教职工遵守国家法律,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无传染病史和精神病史。

2、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数量 (1)幼儿园规模及班额

招收3-6岁幼儿的全日制幼儿园一般不超过12个班,最多不超过15个班。寄宿制不超过9个班。各年龄班额如下:

托班 小班 中班 大班 混龄班 学前班 年龄 2-3岁 3-4岁 4-5岁 5-6岁 3-6岁 5-6岁 寄宿制 20人 25人 25人 30人 30人 35人 25人 30人 40人 全日制 20人 (2)教职工配量比例

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人;4-9个班可设园长2人;10--12个班或寄宿制幼儿园设3人。

专职教师: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2-2.5人,农村幼儿园每班1.5-2人,寄宿制幼儿园应适当增加。

保育员:全日制每班配1人,3岁以下及寄宿制每班配2-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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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ff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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