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更新时间:2023-07-21 09:3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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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一、办理部门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及各区(县级市)质监局。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办理使用登记。

三、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办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五、办理条件

1.填写好《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1、加盖公章的《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电子数据资料一份(用U盘保存)。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及电子数据资料的获得方法:进入 、——办事指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厂车使用登记录入软件——

点击厂车使用登记软件.zip下载——解压缩——直接运行软件——点击数据录入——点击录入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填写表格(多台可点击“设备复制”)——保存——设备打印〈一式两份,盖章〉——设备导出〈导入U盘〉)。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6.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或承诺书;

六、办理程序

1.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设备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持“办理条件”所列资料,报送到各区(县级市)质监局服务窗口。

2.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后,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受理机构职权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

予受理。

②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

补正的全部内容。

③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受理使用登记申请,书面发出受理回执。

3.审批、发证

受理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同意原因。

七、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速承诺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十、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公益路华侨商业城12栋(防疫站南侧)206室。

联系电话:86979023、86979065、86979067,

邮箱:86979065@

注:

1、关于特种设备的各项政务公开内容及办理所需表格可在网上查询、下载(网址:

),

2、电梯检测机构约检电话:36912081。

作业人员培训机构联系电话:86979035。

3、花都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0ey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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