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KV架空送电线路水文勘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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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kV架空送电线路水文勘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hydrological survey

of 220kV overhead transmission lines

DL/T 5076—1997

主编部门: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文号:电综[1997]541号

施行日期:1998年3月1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电规计(1991)12号文,由主编单位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原山东省电力设计院)和参编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西南电力设计院编制完成。

本规范所编写的主要内容,是在总结国内电力设计院几十年来进行220kV架空送电线路勘测设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来实际工程中所开展的工作内容和各阶段工作深度进行编制。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收集资料和调研,认真总结了我国电力工程送电线路勘测设计经验,广泛征求了全国各电力勘测设计院的意见,同时参考了有关国内先进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审定。

本标准的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为: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西南电力设计院、中南电力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赵家敏、卢晓东、龚永洲、廖祥林、陈才胜。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负责解释。

1 范 围

本规范对220kV架空送电线路水文勘测的工作内容与深度及技术原则作出了基本要求,适用于220kV架空送电线路新建工程的水文勘测,对于220kV改建工程和110kV及以下等级架空送电线路的水文勘测,可参照使用。

2 引 用 标 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39—90 内河通航标准

GB 50201—94防洪标准

DLGJ 15—80电力工程水文技术规定

DL/T5049—95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

JTJ 213—87港口工程技术规范—海港水文

SDGJ 40—84电力勘测设计制图统一规定(水文气象部分)

SDGJ 68—87500kV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定(试行)

SDJ 3—79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SL 44—9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 58—93水文普通测量规范

3 总 则

3.0.1 为了统一勘测技术标准,保证220kV架空送电线路(以下简称送电线路)安全、经济地投产运行,制定本规范。

3.0.2 送电线路水文勘测阶段的划分,与设计阶段相适应,宜分为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初勘)和施工图阶段勘测(终勘)两个阶段。

3.0.3 水文勘测必须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尽量具有完整与正确的基础资料,以当地的水文、气象观测资料为主要依据,精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应重视水文情势规律的分析研究和人类活动对水文气象条件的影响,以及异常情况下水文气象规律的变化,避免加大或缩小水文计算的设计值。

3.0.4 水文勘测应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理论、新方法与新技术。

3.0.5 水文勘测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阶段水文勘测主要是配合设计工作,从水文条件上对路径方案进行比较,并提出意见。

4.1.2 本阶段应对线路全线进行初步踏勘,主要是广泛收集已有水文基本资料和规划设计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水文调查和分析。

4.1.3 对线路的特殊跨越段应进行重点踏勘,必要时应做专门的水文勘测工作,并做出可行性分析。对于大跨越工程,应按照《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进行水文勘测。

4.1.4 对于航测选线,有条件时应对航片进行水文遥感信息提取和判释。

4.2 勘测内容深度与技术要求

4.2.1 收集资料

4.2.1.1 一般要求

a)收资前应明确设计要求,收集工程有关的地形图及已有勘测设计资料。

b) 收资记录应注明收资时间、提供单位、接待人、资料来源和出处,以及资料编制时间、编制人员等,对资料必须当场校对。

c) 凡资料涉及行业较多,各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出入时,必须查明原因,加以落实。

4.2.1.2 水文资料收集内容与要求

a) 应广泛收集沿线有关的水文、河床演变、水利规划、水利工程、航运、水下地形图、分洪区、内涝区、冰情、漂浮物、泥石流等资料。

b)水文基本资料包括:

1)地方水利史志、水利区划、防洪规划、河道治理规划、旱涝资料汇编、水利工程资料汇编及其他有关专题总结、试验研究报告等。

2)沿线各跨越段上下游有关水文、水位站的地理位置,测站沿革、高程系统、基准高程点以及实测历年最高洪水位、最大流量、断面流速及分布,水文站分析的洪水比降、河床糙率,河流结冰及融冰情况,各有关部门调查的历史最高洪水位、内涝区水位及内涝区范围,不同时段的暴雨分析成果等。

c)水利设施设计与规划资料包括沿线有关的河道、水库、闸坝、桥涵、分洪口门、分洪区以及海岸工程等的规划设计指标。

d)河床演变资料包括河道历年实测纵、横断面成果资料、河道不同年代的平面图、河道已有冲、淤分析资料、实测含沙量资料、河道变迁历史文献资料等。

e)冰情资料包括冰期、流冰的方向、流冰冰块的尺寸、流冰期最高水位及最大流速、流冰期的冰块堆积情况、冰壅水位、封冰期冰厚及冰面高程、冰的疏密度、冰灾情况、破冰措施等。

f)通航资料应包括航道等级、航道位置及最高通航水位、航道工程整治规划。 g)滨海水文资料应包括:

1)沿线有关海域的海岸带调查资料,海洋站、验潮站情况,有关的工程报告、研究报告及已建海岸工程(港口、码头)等的勘测设计资料和观测资料。

2)实测潮位、波浪、泥沙、海流资料及海区地形图,各种基准面的换算关系等。

4.2.2 野外查勘

4.2.2.1 水文查勘

a)本阶段应对线路全线进行水文查勘。

b)现场查勘前应首先充分收集、了解线路沿线有关的水文、地质、地貌、水工建筑物等资料。

c)跨越江河、湖泊、水库、蓄、滞洪区、海滨等地段,必须进行重点查勘。

d)应沿线路走径,对跨越段两侧都进行查勘,必要时应进行简易的测量。

e)对于线路沿线重要的水工建筑物,如水库、闸坝、桥涵、码头等,应查清其相对位置、建设规模等,并标注在路径图上。

f)查勘时应对现场进行简要、全面的描述,并绘制跨越段的平、断面草图,有条件时应进行摄影或摄像。

4.2.2.2 水文调查

a)河流洪水调查

1)在进行沿线水文查勘的同时,应对线路跨越的有关河流进行初步的洪水调查。

2)洪水调查应沿跨越河段两岸进行,对于重要的跨越河段,应进行专门的洪水调查。

3)洪水调查内容宜包括洪水发生的时间、洪水痕迹、洪水过程、历史重现期、断面冲淤变化以及与河道糙率有关的各项要素。同时尚应了解发生洪水时的雨情、灾情,洪水来源,洪水主流方向,漂浮物情况,有无漫流、分流、决口、死水以及流域内河道与自然条件有无重大变化等情况。

b)内涝积水区调查

1)选线时应根据线路走径,向当地水利部门了解沿线内涝积水及分洪、滞洪情况,并应进行现场调查。

2)内涝积水区调查的内容应包括内涝积水区的范围、原因、内涝水位(或水深)、持续历时、除涝措施及规划等。

3)对于滞洪、分洪区,还应调查滞洪、分洪的原因,设计分洪流量、水位、范围历时、运用原则及运用情况等。

c)冰情调查

1)对于北方寒冷地区,应进行线路沿线的冰情调查。

2)冰情调查的内容应包括:跨越水体的结冰和解冰日期,冰面高程,有无连底冻、水内冰、冰坝,流冰期最大流冰块尺寸,最大流速及其相应的最高水位、流向,冰坝的形成情况、危害程度以及历史上发生的冰坝最大堆高等。

d)滨海水文调查

1)当线路经过滨海区时,应进行滨海水文初步调查,当线路受滨海水文要素影响明显时,应进行专门的调查。

2)滨海水文调查内容应包括历史最高潮位及其发生时间、波浪高度、潮流流向、潮灾情况、岸滩演变规律等。

3)线路跨越河口区时,尚应调查感潮河段的潮区界,涨、落潮规律等。

e)线路沿线泥石流调查应按本规范6.6.1的要求进行。

4.2.2.3 跨河方案的水文条件宜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跨越河流宜选择河床较窄,河岸较顺直、稳定的河段或选在较稳定的节点控制范围内。封冻河流应尽可能避开经常发生冰坝或流冰危害较严重的河段。

b)线路和河流交叉地点不宜选在支流入口处及河流的弯曲段,应尽量避免与一条河流多次交叉。

c)线路与通航河流交叉时,宜避开码头和泊船地区。

d)线路与洪水淹没区交叉时,宜选在地面较高的最窄之处。当线路沿洪水淹没地区架设时,宜尽量避开旧河道或排洪道。

e)线路与湖泊、水库、海湾、河口交叉时,宜选择水面较窄,岸滩稳定或坍塌影响较小的地段。

f)跨越点应选择整治工程量小,整治效果可靠的跨越段。

4.2.3 水文计算

4.2.3.1 应分析提供线路沿线可能受洪水影响地段的历史最高洪水位。

4.2.3.2 应初步分析提供跨越河段河道的变迁情况,初步分析预测河道30年内发展趋势。对于可能在河中立塔的河段,应初步调查和分析30年期间河床天然冲刷深度。

4.2.3.3 对于跨越海湾、河口及沿海岸线走径的线路,应提供历史最高潮位,最大波浪高度,初步分析预测30年岸滩演变情况。

4.2.4 勘测成果

4.2.4.1 原始资料

a)线路工程中调查与收集的水文气象观测、河床演变、水利设施与规划、水文现场查勘与描述等原始资料、数据、图表应及时整理立卷。

b)地方有关部门提供的与线路路径有关的协议、整编成果、引用的勘测及分析计算成果等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归档。

4.2.4.2 水文勘测报告

a)水文勘测报告可按下列各部分编写:

——前言;

——水文条件概况;

——跨越河流及跨河点水文特性;

——淹没区、积水区水文特性;

——结论。

b)前言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电压等级、起止地点、线路长度、任务依据与要求、外业勘测起止时间及工程完成时间、工程人员组成、线路采用的高程系统及其与水利部门高程的换算关系等。

c)水文条件概况应包括沿线地形、地貌、植被情况的综合(或分段)描述;跨越河流总数、沿线水系、湖泊、沼泽、泥石流以及现状与规划的水利工程分布,水文站分布及其与线路的相对位置;淹没区、积水区的分布;提供标注有所跨河流、淹没区、积水区范围、水利工程分布及有影响的规划工程位置的线路路径图或示意图。

d)跨越河流及跨河点水文特性宜逐条河流提供:

1)流域概况、跨河点位置、断面特征及水文特性;防洪规划、最高控制水位,防洪工程体系、防洪标准以及运行情况;历史洪水调查与论证、历史最高洪(潮)水位;河道上游水利工程(如水库等)情况及对跨河点的影响分析。

2)跨越地段的河床、海岸(滩)、湖岸、库岸的历史演变情况。

3)跨越通航河流(水域)的航道等级、航道宽度、航道位置、航道发展与整治规划,最高通航水位、流筏种类及相应最高水位。

4)河中立塔时,尚可根据要求提供河流的天然冲刷深度或一次洪水最大天然冲刷深度,洪水期漂浮物的种类、大小与数量、分布,结冰河流的冰期,结冰期内有无连底冰、冰坝,流冰期流冰最大尺寸、密度、堆积高度与相应的水位和最大流速,对已有构筑物的破坏程度及防冰对策建议。

5)跨越水库的正常蓄水位、设计洪水位、坝高及淹没范围。

6)在海湾、河口的滩地或水中立塔时,尚应提供历史最高水位及波浪高度,初冰及终冰日期,固定冰初终期,固定冰宽度、厚度及最大堆积高度、流冰方向、最大密度、最大冰块尺寸,一般及最大漂流速度。

e)淹没区、积水区水文特性应包括沿线淹没区、积水区位置、洪水来源、淹没范围、平均水深及持续时间。

f)结论部分应包括跨河方案的推荐意见、跨河点两岸立塔范围的建议、河中立塔杆塔位置的建议;对各路径方案的综合评述,并提出推荐的路径方案;应将主要跨越河段(水域)的水文数据列表汇总,提出下阶段工作建议。

5 施工图设计阶段勘测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本阶段水文勘测工作主要任务是在初步设计阶段勘测的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工程水文勘测,通过水文查勘、资料收集、分析计算,提供杆塔定位设计所需的洪水位、内涝水位、流速、河床稳定性分析、杆塔冲刷计算等各项水文数据,从水文专业角度提出杆塔位置的意见与建议,编写水文勘测报告。

5.1.2 本阶段应对线路全线进行详细的踏勘,特别应注意在初步勘测中未曾进行查勘的小河、冲沟、小水库等,应详细收集已有水文基本资料,落实有关规划设计资料,进行现场水文勘测和分析计算。

5.1.3 凡报告中论述到的塔位必须进行现场踏勘。

5.2 勘测内容深度与技术要求

5.2.1 收集资料

5.2.1.1 本阶段应在初勘收资的基础上,详细收集线路沿线有关的水文、河床演变、水利工程、水下地形图、分洪区、内涝区、冰情、漂浮物、泥石流等已有成果资料。

5.2.1.2 应尽量收集一般跨越河段上下游公路、铁路桥梁及跨河管道、渡槽、码头等建筑物所采用的设计洪水、冲刷深度等勘测设计数据。

5.2.1.3 对于初勘阶段未落实的水利规划、有关水文资料,应进行落实并取得书面资料。

5.2.2 水文调查

5.2.2.1 本阶段应对线路全线进行详细的水文查勘与调查。

5.2.2.2 当跨越江河、湖泊、水库、蓄、滞洪区、海滨等地段时,必须进行重点调查。

5.2.2.3 在进行沿线水文查勘的同时,应对线路跨越的有关河流进行详细的洪水调查,并施测历史洪水痕迹,提供历史洪水位,必要时应进行高程系统联测。重要洪水痕迹的水位高程宜采用四等水准测量,一般洪水痕迹可用五等水准测量。

5.2.2.4 本阶段应按照线路走径,根据当地水利部门提供的内涝积水及分洪、滞洪区范围,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调查应在线路经过区段进行,落实内涝积水区的范围、内涝水位或水深、持续历时、除涝措施及规划;对于滞洪、分洪区,还应调查设计分洪流量、水位、范围历时、运用原则及运用情况等。

5.2.2.5 对于北方寒冷地区,尚应进行线路沿线跨越水体的冰情调查,并应注意常年积水地区的冰情及冰害调查。

5.2.2.6 在河中立塔的河段,对河道两岸的地质、地貌特征,水文特性,土壤植被情况,河床质组成,两岸有无坍塌现象及沿岸治理工程等均应进行查勘,详细调查自然冲刷和河床演变情况。

5.2.2.7 对于河中立塔的河段,必须详细调查漂浮物的种类、来源、数量、尺寸以及在水面上的分布情况,漂浮物出现的季节和延续时间,漂浮物最大漂流速度及对河岸和建筑物的破坏情况等。

5.2.3 水文分析计算

5.2.3.1 应分析提供线路沿线受洪水影响地段的百年一遇洪水位,通航及河道水中立塔的河段尚应提供5年一遇洪水位。

5.2.3.2 应分析提供跨越河段河道变迁情况,提出立塔建议。

5.2.3.3 对于在河中立塔的河段,应预测30年河床演变趋势,调查分析杆塔基础天然冲刷深度,计算塔位处垂线平均流速。

5.2.3.4 当线路跨越水库库区时,可利用水利部门已有的水库设计洪水分析计算成果,分析计算水库的正常蓄水位、设计最高水位、坝高及淹没范围等。当线路在水库回水区跨越时,应分析计算跨越断面的最高回水水位。

5.2.3.5 当线路在水库下游通过时,应将水库下泄洪水过程与区间洪水进行组合计算,推求跨越处设计洪水;同时应对水库大坝安全进行分析,当水库防洪标准低于线路设计标准时,应进行溃坝洪水计算,分析对塔位安全的影响。

5.2.3.6 在防洪堤外立塔时,应对大堤安全进行分析。宜根据河势发展、堤内台地的标高、宽度和土质,堤防的标准与质量、堤顶高度,结合历史上堤防溃决的位置、口门宽度、溃堤洪水流向、对堤外构筑物的冲刷影响等方面判断溃堤的可能性,分析溃堤洪水对塔基的影响。

5.2.3.7 对于跨越海湾、河口及沿海岸线走径的线路,应提供历史最高潮位、百年一遇高潮位,设计波浪高度及相应的波长、波向,分析预测30年岸滩演变情况。

5.2.3.8 跨越通航的水域,应提供最高通航水位、航道等级及要求的安全净空高度等。

5.2.4 勘测成果

5.2.4.1 原始资料

a)线路工程中调查与收集的水文气象观测、河床演变、水利设施与规划、水文现场查勘与描述等原始资料、数据、图表应及时整理立卷。

b)地方有关部门提出的与线路路径有关的协议、整编成果、引用的勘测及分析计算成果等均应形成书面文件归档。

5.2.4.2 水文勘测报告

a)水文勘测报告可按下列各部分编写:

——前言;

——水文条件概况;

——跨越河流及跨河点水文特性;

——淹没区、积水区水文特性;

——结论。

b)水文勘测报告编写应符合本规范4.2.4.2的要求,并应包括以下成果:

1)跨河断面上下游河段的河床变化及航道的变迁对塔位的影响;

2)杆塔位附近岸滩自然冲刷宽度、深度和淤积发展情况;

3)跨越水域的百年一遇洪水位、通航及水中立塔河流的5年一遇洪水位;

4)对于河中立塔或有冲刷的杆塔,应提供杆塔处天然冲刷深度,塔位处的垂线平均流速,

河道漂浮物情况及水面最大流速;

5)通航河流的最高通航水位及对线路跨越的其他要求;

6)沿线积水区、淹没区情况及对线路的影响;

7)沿线水利工程规划与线路的相对位置、规划实施时间、对线路的影响。

5.2.4.3 杆位图

a)在测量平断面图上应标注跨越河流(水域)的名称、洪水流向、设计洪水位,对于通航河流尚应标注最高通航水位。

b)水文填图应符合SDGJ40—84的规定要求。

6 设计洪水分析计算

6.1 根据流量资料计算设计洪水

6.1.1 根据流量资料计算设计洪水时,应根据水文站实测与插补展延的洪水资料系列和历史调查洪水资料,经分析确定其各自的序位或重现期,通过频率计算方法来确定设计洪水特征值。

6.1.2 线路跨越处及其上(下)游具有较长期的实测洪水资料(需30年以上),可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

6.1.3 无论资料系列长短,均应考虑利用历史洪水调查资料参与实测资料系列的频率分析。

6.1.4 洪峰流量资料的移用可按下列要求进行:

6.1.4.1 当线路跨越处与上(下)游站控制面积相差不超过3%,其间无较大支流加入又无分洪或滞洪情况时,可直接移用上(下)游站的资料。

6.1.4.2 当线路跨越处与上(下)游站控制面积相差超过3%,不大于20%,且流域暴雨分布比较均匀,区间又无特殊调蓄作用时,可按面积法移用,推算设计洪水。

6.1.4.3 当线路跨越处上(下)游站均有实测流量,且暴雨分布较均匀,区间无较大支流汇入,可用面积内插法移用,推算设计洪水。

6.1.4.4 当线路跨越处位于干支流汇合处附近或水库下游,洪水遭遇情况较为复杂时,可用同频率组成法或典型年法进行洪水组合计算,推算设计洪水。

6.1.5 洪峰和不同时段的洪量宜每年选取一个最大值作为频率计算的样本。如洪水特性在一年内随季节和成因有明显不同时,应分别进行选样统计,但季节和成因的划分不宜过细。

6.1.6 对选出的样本应进行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的分析。

6.1.6.1 应对调查的历史洪水资料进行审查和可靠程度的评价,实测洪水应重点对观测和整编质量较差的年份进行审查。

6.1.6.2 在实测或调查考证期内,如因流域内修建蓄水、引水、分洪、滞洪工程,以及发生决口、漫堤、河流改道等情况,明显地影响到洪水资料的一致性时,应将资料改正到同一基础上。

6.1.6.3 系列代表性分析可通过长短系列统计参数的对比,历史和实测洪水的时序分析论证进行。

6.1.7 洪峰流量的经验频率可按下列方法估算:

6.1.7.1 对于连续系列,在n项实测洪水系列中按递减顺序排位的第m项洪水的经验频率Pm,可用下列数学期望公式计算 Pm mm 1,2, n (6.1.7-1) n 1

6.1.7.2 对于不连续系列,可根据资料条件按下列方法之一估算:

a)实测值和特大值分别在各自系列中进行排位,其中实测值的各项经验频率仍按式(6.1.7-1)估算,而在调查考证期N年中的前a项特大洪水(无遗漏时)序位为M的经验频率可

按下式估算 PM M M 1,2, ,a (6.1.7-2) N 1

式中:M——历史特大洪水按递减次序排列的序位;

N——调查考证期,年。

b) 将实测值和特大值共同组成一个不连续的系列,不连续系列各项在调查期N年内统一排位,若N年中有特大洪水a项,其中有l项发生在n年实测系列之内,则N年中的a项特大洪水的经验频率仍可用式(6.1.7-2)估算,其余(n-l)项的经验频率可按下式估算

Pm aa m l 1 N 1 N 1 n l 1 (6.1.7-3)

m=l+1, ,n

式中:a——N年中特大洪水的个数;

l——发生在N年实测系列之内的特大洪水个数。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6.1.8 频率曲线线型可采用皮尔逊Ⅲ型(即P-Ⅲ型),特殊情况经分析论证后也可采用其他线型。

6.1.9 频率曲线用均值X、变差系数CV和偏态系数CS三个统计参数表示。

6.1.10 适线时应尽可能照顾全部点据,如有困难可侧重考虑上中部点据。对历史洪水点据,应尽量靠近精度较高的历史洪水点。

6.1.11 适线时应考虑统计参数的变化趋势以及统计参数在地区上变化的规律。

6.1.12 设计洪水过程线可采用放大典型洪水过程线的方法推求,应选资料较为可靠、洪水较大、对工程防洪运用较不利的洪水作为典型。

6.1.13 典型洪水过程线放大,可采用分时段同频率控制放大法和同倍比放大法。

6.2 根据雨量资料计算设计洪水

6.2.1 根据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

6.2.1.1 流域内及邻近地区具有较长期的暴雨资料(需30年以上),可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暴雨。

6.2.1.2 暴雨资料统计选择,可采用定时段年最大值独立选样。长历时雨量一般取1、3、7日雨量,短历时雨量可取24、12、6、3、1h。

6.2.1.3 对选用的暴雨资料应进行可靠性和系列代表性分析:

a)资料可靠性审查的重点应放在观测和整编质量较差的年份;

b)资料的代表性审查应包括资料的地区代表性和时序代表性;

c)样本资料对总体的代表性分析,可通过与邻近地区的长系列暴雨资料对比,并结合实测和调查洪水资料进行分析。如发现系列代表性不足或某年大暴雨缺测,应利用邻近站资料插补延长。

6.2.1.4 暴雨资料的插补展延可用下列方法进行:

a)与邻近站地形条件较一致且相距较近时,可直接移用邻近单站的雨量资料; b)当相邻各站雨量相差较大时,可用周围各站雨量的平均值作为插补值;

c)雨量站较稀疏地区或暴雨特性变化较大的山区,可绘制同次暴雨量等值线图,也可用同一年各种时段年最大雨量等值线图,由各站地理位置进行插补;

d)当暴雨和邻近站洪水相关关系较好时,可利用洪水资料插补延长暴雨资料。

6.2.1.5 若暴雨资料系列中个别年份暴雨特大,经过分析需作特大值处理时,其重现期可参照邻近地区长系列暴雨资料和所形成洪水的重现期分析估算,但应注意点、面暴雨重现期之间的差别。

6.2.1.6 当邻近地区已出现大暴雨,而线路跨越处所在流域缺乏大暴雨记录时,可移用邻近地区的大暴雨资料加入系列进行频率计算。但应对移置的可能性和重现期进行分析,并注意地区之间的差别,作必要的移置改正。

6.2.1.7 暴雨的统计参数和计算成果,除对长短历时成果作综合比较外,还应与邻近地区长系列站的频率计算成果和特大暴雨记录进行比较,检查其合理性。

6.2.1.8 流域的设计面暴雨量,应根据本流域面暴雨资料系列进行频率计算。面暴雨量应根据流域内雨量站的分布情况按下列方法推求:

a)流域内雨量站分布均匀时,可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面雨量;

b)流域内雨量站分布不均匀时,可用泰森多边形法确定各站的控制面积,再用面积加权平均计算面雨量;

c)流域内地形变化较大,可先绘制雨量等值线图,用面积加权平均方法计算面雨量。

6.2.1.9 对于中小流域,如暴雨资料短缺时,可通过点暴雨和点面暴雨关系间接推算设计面暴雨。点暴雨可从暴雨参数等值线图上取流域重心点或流域内有代表性的几个点的平均值作为代表。点面关系可用该地区定点定面的综合关系。若用实测暴雨图的动点动面关系时,应注意分析这种点面关系与定点定面关系之间的差别,并进行修正。

6.2.1.10 设计暴雨的时程分配,可采用不同时段暴雨量同频率控制典型放大的方法确定。时程分配可选择几次同类型大暴雨进行综合概化,也可选用对防洪较不利的某些实测大暴雨作为典型。

6.2.1.11 对典型暴雨各时段雨量同频率控制进行缩放时,时段的划分可用1、3、7日三个时段。设计24小时暴雨的时程分配时段应按流域大小而定,并与计算汇流时所用单位线的时段相配合。

6.2.1.12 在流域内雨量资料短缺情况下,可参照所在地区《水文手册》分析成果确定设计暴雨的时程分配。

6.2.1.13 产流计算可采用暴雨径流相关法和扣损法。采用暴雨径流相关法时,可用前期影响雨量或降雨开始时的流域蓄水量作为参数。若关系不好,点群较散乱时,应分析原因,增加参数作相关。采用扣损法时,应分析前期影响雨量、暴雨的时空分布和强度对平均损失率或初损、稳渗的影响,合理确定大暴雨时的损失指标。

6.2.1.14 当线路跨越处所在流域资料短缺时,可采用地区综合的暴雨径流关系或损失参数计算产流量。

6.2.1.15 当应用流域数学模型计算时,应分析模型的适用条件,并进行模型结构和模型参数的检验和地区对比,模拟值与实测值的比较。

6.2.1.16 常用的汇流计算方法有经验单位线法(包括综合单位线)、河网汇流曲线(包括瞬时单位线)、等流时线及推理公式等几种,可根据资料情况及流域大小等条件选用。

6.2.1.17 当流域面积很大或流域形状特殊,暴雨在面上分布不均匀时,可将流域分成几个小区,进行产流汇流计算,然后分别演进至线路跨越处进行叠加,以推求设计洪水。

6.2.1.18 无论采用哪种产流汇流计算方法,均应利用本流域或附近相似流域的实测资料,对各参数进行检验。

6.2.2 小流域设计洪水计算

6.2.2.1 小流域设计暴雨洪水应根据现场查勘及暴雨洪水地区特点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计算,并应用调查历史洪水和采用其他途径进行分析验证。不论采用哪种方法,均应对方法适用条件、计算过程中依据的基本资料主要环节、各种参数和计算成果进行多方面的分析检查,经

比较后选用其合理者,避免人为加大或缩小计算数据和设计成果。

6.2.2.2 小流域的设计洪水计算可根据推理公式、地区性经验公式等方法推求。

6.2.2.3 小流域设计洪水计算的经验性参数必须用当地实测暴雨洪水资料,按所采用公式的形式及概化假定条件确定,不得随意互相搬用。在应用推理公式时,小流域汇流参数m值的确定应根据对当地下垫面自然地理特性的查勘,分类选用或参考其他小流域观测资料地区的m~θ(流域特征参数)关系作适当的外延,若将较大流域分析的m值直接应用于小流域,应注意分析其合理性。

6.2.2.4 小流域设计洪水过程线的推算,可根据资料情况及流域暴雨洪水特点选配,可用五点概化过程线法。

6.3 水库设计洪水

6.3.1 水库库区设计洪水

6.3.1.1 水库地区的线路,应考虑水库修建后河道水文要素、岸滩稳定性和河道泥沙改变的影响。

6.3.1.2 水库设计洪水可采用坝址洪水。当水库防洪标准高于线路设计标准时,应按照线路设计标准计算库水位,推算线路跨越处设计水位。

6.3.1.3 当线路跨越水库变动回水区时,可按天然条件河道设计洪水计算。当线路跨越较大水库库区末端时,应收集水库回水曲线,必要时宜采用水量平衡原理或简易方法推求设计水位。

6.3.1.4 当线路跨越小型水库库区末端时,设计最高水位可近似采用水库的坝顶高程。

6.3.2 水库溃坝洪水计算

6.3.2.1 对水库坝体溃决的可能方式应根据坝体的材料性质、结构性能及荷载性质拟定。对于土坝可采用坝体瞬时全部溃决的最恶劣情况,对于土坝之外的其他坝型,应根据坝体情况具体确定。

6.3.2.2 对于小型水库,可采用经验公式计算溃坝洪水,有条件时应采用理论公式计算溃坝洪水,溃坝流量过程线可采用概化溃坝流量过程线推求。当上游有来水时,应将入库流量过程线与概化溃坝流量过程线叠加。

6.3.2.3 溃坝流量向下游的演进计算,可按下述两种情况考虑:

a)当工程点在坝址下游,泛区对洪水的调蓄作用不大时,可直接采用坝址的溃坝最大流量。

b)当工程点位于坝址下游较远处,溃坝洪水在工程点断面形成的最大流量可采用经验公式进行计算。

6.4 洪水组合计算

6.4.1 溃坝洪水与区间洪水的组合可根据资料情况与设计要求,按下列方法分别确定。

6.4.1.1 当区间无来水或相对不大时,可直接用上游水库溃坝洪水演进至工程点的峰值,或将此峰值与区间设计洪峰直接相加;当区间洪水相对较大或发生了同频率洪水时,可将此峰值与区间设计洪峰直接相加,由设计洪峰流量推求相应洪水位。

6.4.1.2 可将溃坝洪水过程演算到工程地点以后,与区间洪水过程错开传播时间叠加,取其峰值推求相应设计洪水位。

6.4.2 当工程地点上游流域内有多个水库的溃坝影响时,应分别按各水库相应工程标准的设计洪水进行调洪演算来决定各个水库溃坝的先后次序,并应考虑流域暴雨中心的不利分布及相应传播时间,向下游演进至工程地点分别叠加后推求设计洪峰流量及相应洪水位。

6.5 平原地区设计洪水计算

6.5.1 平原地区设计洪水可采用雨量资料推算,并以流域治理后实测较大洪水和相应雨量资料进行校核。当采用上下游水文站实测成果推求设计洪水时,应考虑区间分洪、蓄洪、滞洪、溃堤、破圩等的影响。必要时应先将资料还原到同一基础上,然后进行频率分析。

6.5.2 凡流域经过治理或有人工控制设施的河段,应利用有关水利部门的设计计算资料,并了解其推算方法及其考虑的因素是否与线路设计要求相符,再结合线路特点进行水文分析。

6.5.3 应用当地排涝公式推算设计流量时,应考虑线路设计洪水与防洪排涝设计洪水在汇流及槽蓄方面的差异,当此项差异较大时,应考虑流域或行洪滩地蓄洪、滞洪以及分洪的影响。

6.5.4 水文分析应考虑因溃堤、破圩造成相邻流域和各汇水区的串通,并应注意下坡端或低洼处水流集中对线路的影响,必要时应将洪水时各串通流域进行统一水文分析计算。

6.5.5 内涝积水位计算可按下列方法进行。

6.5.5.1 当圩堤内无设备和能力向外江外海抽排时,可根据外江水位的封圩期,求算设计总净雨量,然后根据圩内起始水位由内涝区库容曲线查算出设计内涝积水位。

6.5.5.2 当圩堤内有泵站或水闸向外江外海抽排时,可按下列方法和原则确定设计内涝积水位:

a)考虑人工抽排计算内涝积水位时,降雨过程应选择历时长、总量大或强度大且集中的降雨。设计降雨过程可采用同频率分段控制的典型年放大方法。净雨量计算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径流系数法、降雨径流相关图、地区经验等方法。无论用何种方法,应能和用闸站实测水位过程、抽排水量和库容曲线由水量平衡原理反求的净雨量相验证。

b)内涝积水位可采用水量平衡原理计算。有泵站抽排时,可按泵的台数和能力计算排水量。开机利用系数可根据调查确定,还可考虑连续开机。当同时有排水闸和泵站,且外江水位低于圩堤内水位时,可仅考虑闸排不计泵排;当外江水位高于圩堤内水位时可考虑泵站抽排,抽排计算中应考虑停止抽排的可能因素和影响。

c)选择近年圩堤内与较高积水年份相应的实际降雨和抽排能力,可用拟定的方法和原则求算其计算积水位,并应与实际调查的积水位相验证,在此基础上推算内涝积水位。

6.5.5.3 对于地势平坦的圩区,调查水位与设计水位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可通过建立圩区内各种水位下的蓄水体积关系曲线,采用简化计算。

6.5.6 河网地区若无完整的水文、气象和流域、河道资料时,可调查历史洪水成因和最高水位,据以计算线路设计水位和流量;当有较完整的流域降雨及河道断面资料时,可由雨量资料推求入流过程,应用河道洪水演进的方法求算河网圩区调蓄后的出流过程。

6.5.7 线路跨越两岸建有防洪堤的河道,当堤防内河道最大安全泄量等于或大于归槽情况下设计流量时,可按归槽流量及水位设计。否则,应分别按堤防内河道上及堤防外行洪区两种不同情况考虑。

6.5.8 滞洪区最高水位的确定应根据分洪与泄洪的方式不同,分别采用不同方法进行计算。对于不能同时分洪、泄洪时,应根据分洪总量查滞洪区水位—容积关系曲线,得滞洪区最高洪水位;若滞洪区为常年积水的洼地或湖泊时,还需考虑原有的积水容积。当边分洪、边滞洪时,应根据分洪流量和滞洪流量进行滞洪区调蓄计算确定。

6.5.9 设计河道行洪能力的确定,可按洪水控制断面,用拟定的控制水位在水位—流量关系曲线上查得。若受洪水顶托、分流降落、断面冲淤、河道设障等因素影响时,应对控制断面水位—流量关系曲线进行修正,然后进行水面曲线计算,求得设计河段设计水位下的行洪能力。

6.5.10 对于两岸堤防设计标准较低,易于溃堤的平原河道,其设计洪水位可按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6.5.10.1 根据溃堤后历史洪水位的调查,结合目前河道治理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6.5.10.2 当溃堤后的两岸洪水泛滥区边界能确定时,可根据泛滥区大断面、设计洪水流量以及滩槽糙率来确定设计洪水位。

6.5.10.3 当溃堤后的两岸洪水泛滥区边界难以确定时,可根据堤防标高、上下游行洪情况,适当考虑超高,经分析确定。

6.6 特殊情况水文计算

6.6.1 泥石流地区

送电线路若从泥石流地区经过,应配合地质专业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收资工作。

6.6.1.1 调查应按产生泥石流的水文气象、地形地貌和地质三个必备条件进行。

a)应调查产生泥石流的水源及泥痕,泥石流发生的时间、过程、灾情、堵塞、冲淤等情况。

b)应调查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堆积区的地貌。

c)松散固体物质的来源、分布、储量及容重。

d)流域内不合理砍伐、陡坡垦荒、开矿、筑路弃渣等人类活动的影响。

e)已有建筑物的情况。

6.6.1.2 应收集以下资料:

a)水文、气象资料;

b)有关泥石流流域的资料。

6.6.1.3 送电线路经过泥石流地区,杆塔位置和导线净空高度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a)应尽量避开泥石流地区;

b)必须经过泥石流地区时,应垂直或斜跨泥石流沟,杆塔位置应选择在没有泥石流活动的稳定边坡后侧或分水岭地段;

c)导线的净空高度应在符合设计泥位的基础上,分别考虑在设计年限内巨大石块超出设计泥位的高度、高大树木随山体块运动壅出的超高值、泥石流遇阻冲高等因素,留足安全值。

6.6.1.4 小流域泥石流流量可按雨洪修正法计算。能调查到泥石流泥痕的较大河沟,也可采用泥痕调查法计算。

6.6.2 岩溶地区

6.6.2.1 送电线路从岩溶地区经过,应做如下调查工作:

a)地表水系及其汇水面积,地下水源及其与地表水的关系;

b)封闭洼地和落水溶洞的积水面积,积水高度及落水能力,溶洞和溶泉水的来源,流量的变化幅度与规律,出水流量与地区降水量的关系;

c)能形成积水的落水溶洞或漏斗的最大积水高度和淹没范围;

d)已有建筑物的破坏、变形、工作状态。

6.6.2.2 经过岩溶地区的送电线路,除应按本规范无岩溶存在的天然情况下有关规定进行水文计算外,尚应考虑以下情况:

a)流域内的落水溶洞能将其汇水面积的流量全部引入地下,计算设计水位的流量所用的汇水面积应扣除溶洞截流面积;

b)流域内有出水溶洞、泉水、暗河出口等来自其他汇水区的水量,可在出水口作矩形堰或三角堰测定。通常外来水量应与流域流量直接相加。

6.6.2.3 送电线路跨越断面附近有符合统计年限的实测水文资料,该资料已反映溶洞、泉水、暗河等的出流或入流,应采用水文资料直接统计计算设计洪水。

6.6.2.4 缺乏计算岩溶区设计积水位条件的工程,设计积水位可由详细的积水调查资料测定的最高积水位代替。

6.6.3 滨海及河口水文计算

6.6.3.1 潮位计算

a)具有实测资料时设计潮位的确定原则应为:不同重现期高潮位的计算一般要求有不少于连续20年的潮位实测资料。可采用第Ⅰ型极值分布律计算,特殊情况经分析论证后也可采用其他线型。

b)短缺实测资料地区,可利用参证站资料展延系列。线路经过地区若只有短系列资料,必须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调查,把现有短系列资料尽可能展延。展延的方法可使用相关分析法。 相关分析中,参证站的选择原则应为:地理位置靠近,潮汐性质相似,受河流径流(包括汛期)的影响相似,参证站和设计站之间必须有一定的同步资料以便用来建立相关关系。 参证站和设计站潮汐的相似性,可利用潮汐调和分析常数进行比较判定。

c)设计潮位的近似计算:若工程点有不少于连续5年的年最高潮位资料,可与附近潮汐性质相似,具有不少于连续20年资料的验潮站进行同步相关分析,可参照以下方法计算设计高潮位 hdY AaY RY(hdX AaX)RX (6.6.3-1)

AaY=AY+ΔAY (6.6.3-2)

式中:hdX、hdY——分别指验潮站及工程点的设计高潮位,m;

RX、RY——分别指验潮站及工程点的同步平均潮差,m;

AaX、AaY——分别为验潮站及工程点的年平均海平面,m;

AY——工程点短期验潮资料的月平均海平面,m;

ΔAY——工程点所在地区海平面的月份订正值或近似地用验潮站海平面的月份订正值,m。

6.6.3.2 波浪计算

a)波浪资料的分析与计算可按以下情况考虑:

1)有实测波浪资料时,应对所有波浪资料进行审查,作合理性分析。波浪资料的年数可参照JTJ 213—87的要求,在进行波高或周期的频率分析时,连续资料的年数不宜少于20年。

2)对某一主波向波浪要素进行频率分析时,可在该方向左右各22.5°范围内选取年最大波高及其对应的平均周期数据,若每隔45°的方位角都进行统计时,则对每一波向均只归并左或右侧22.5°内的数据。波高和周期的频率计算可采用P—Ⅲ型曲线。

3)若无长期测波资料,送电线路离对岸距离大于100km时,可利用历史天气图,选择各方向每年最不利的天气过程,利用风浪计算方法计算波浪要素的年最大值,然后进行频率计算。由此得出的结果,应与短期测波资料推算的结果相互分析比较,以确定设计波浪要素。

4)无较长期的测波资料,送电线路距对岸小于100km时,可根据当地的风速资料间接确定不同重现期的设计波浪。

b)各种累积频率波高间的换算:

对不规则的海浪,可用其统计特征值表示。对于深水波,设计标准中规定的波高与平均波高的关系可参照以下换算 H1%=2.42H H5%=1.95H H13%=1.61H

1

常用的P大波的平均波高和均方根波高与平均波高的关系可参照以下换算

H1

100=2.66H

H1=2.03H10H1=1.60H

3

Hr=1.13H 式中:H——从一段连续记录中统计的平均波高;

HF%——波列累积率为F%的波高; 1

H1——P部分大波高;

P

Hr——均方根波高。 在不同的H/d情况下,H1

100 H0.4%,H1 H4%,H1 H13%。 103

c)波长、波速和周期间的关系:

L 1)当水深d大于半个波长 2 时,可参照以下关系换算

L=1.56T2 (6.6.3-3)

C=1.56T (6.6.3-4)

1 d 2)当水深很小 L25 时,波速C值可近似地用下式计算 C=gd (6.6.3-5)

式中:L——波长,m;

T——周期,s;

C——波速,m/s。

6.6.3.3 泥沙运动与岸滩演变分析,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a)调查收集浅海区泥沙运动规律,掌握岸滩的演变规律,以便确定送电线路的走径,并对基础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b)在拟建送电线路附近收集风速、风向、潮汐、波浪、海流及近海岸潮位、流速流量、河流含沙量、河流输沙量以及地质、地形和地貌等资料。

c)应预测岸滩冲淤变化规律,在充分分析区域泥沙来源、岸段泥沙特性、沿岸波浪破碎区内的沿岸流和输沙动力因素强弱对比、余流大小与方向,纵向与横向泥沙运移型式、速度和数量大小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应考虑到邻近规划港工建筑物对本岸段岸滩演变输沙影响变化的预估。

d)分析工程岸段是否稳定,可按以下情况来考虑:

1)由新老地形图和海图的低潮岸线涨退及沿岸的地形演变、海堤走向位置的变迁等分析泥沙运动方向及岸线冲淤变化速率;

2)从邻近现有水工及港工建筑物的拦沙和进港航道的淤积情况,对比分析沿岸输沙方向和输沙量大小。

6.6.3.4 当架空送电线路经过近海岸或海滩时,应注意收集以下海冰资料:

a)线路经过滩区附近的海冰初冰日期、盛冰日期;固定冰初冰日及终冰日,固定冰冰期;固定冰宽度、厚度及最大堆积高度;海冰流冰方向及出现频率、最大冰块尺寸、一般及最大漂流速度。

b)当冰情资料记载缺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实地进行冰情调查以获得所需资料。

6.6.3.5 感潮河段的设计洪水位应通过收资调查与计算,分析工程区域海岸历史大潮与河流洪水生成机理及相互关系后确定。

6.7 冰情分析计算

6.7.1 冰情分析计算应在收集已有资料及现场调查基础上进行。分析计算内容应包括结冰期水位、冰厚、冰块几何尺寸、流冰疏密度、冰流速、冰塞、冰坝壅水高度等。

6.7.2 当工程所在地区冰情资料短缺时,有关各项特征值可移用邻近水文站的资料或采用地区经验公式确定。应注意移用的条件、经验公式中所采用系数的合理性。

6.7.3 冰塞或冰坝壅水计算,应在充分收集河段已有冰情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可按下述方法考虑。

6.7.3.1 冰塞壅水计算可根据本河段的实测冰塞资料,确定稳定流速与流量、平均水深或流量与水面宽的经验关系,采用半经验半理论公式计算。当缺乏实测冰量资料时,也可建立气温和流量与冰塞壅水位的关系推算。

6.7.3.2 冰坝壅水高度计算应在实地调查访问的基础上,分析冰坝的成因和形成的条件,采用经验相关法计算。

可考虑上游站开河最高水位(或开河期水位涨差)、上游河道槽蓄水量、冰期降水量、开河前夕降水量、开河期气温、开河期冰盖强度、开河期流量等因子的相关关系。

6.8 设 计 水 位

6.8.1 当线路断面附近河床断面规则,并有多年历史洪水资料时,应采用频率计算法推算设计水位。

6.8.2 线路工程断面附近有水文站或控制断面,且河段顺直时,应利用已有水位资料用相关法或比降法,采用可靠程度较高的大洪水年份的水面比降(或设计比降),将水位推移至线路处。当线路跨越处河底比降及横断面变化较大时,宜用水面曲线法推求。

6.8.3 当线路跨越断面附近无实测资料时,应通过施测河道断面,用曼宁公式计算河道水位—流量关系,利用设计流量推求设计水位。河道比降应尽量采用调查的历史洪水水面比降,糙率选取应根据断面情况,结合河道已有分析计算成果,可按附录B查糙率表合理选用。

6.9 设 计 流 速

6.9.1 水中立塔时,塔位处设计垂线平均流速可按下述方法确定:

6.9.1.1 有实测资料时,应根据断面流速分布,深槽横向摆动范围及塔位处断面特性,确定设计流速。

6.9.1.2 无实测资料时,应根据设计水位、塔位处河床断面或洪水比降,分析河床糙率,采用曼宁公式计算设计流速。必要时宜临时实测断面流速。

6.9.2 水面最大流速应根据跨越处长期观测资料(或短期简易测验资料)分析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宜利用断面平均流速,用经验公式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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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河床演变分析

7.1 河床演变调查

7.1.1 跨越河段无论有无河床演变分析资料,都应进行河床演变调查。

7.1.2 河床演变调查应具有一定的调查河道长度,上起跨越工程处上游的控制点,下至跨越工程以下的一段河长。若上游控制边界条件或控制作用不稳定,调查河段长度应适当向上游延伸。

7.1.3 河床演变调查可按以下方法进行:

7.1.3.1 踏勘河道,了解河道平面形态、河床演变控制点类型、位置、岩土特性,河工建筑物类型、位置与规模,以及居民点与交通条件等。

7.1.3.2 确定河床演变调查的起始位置、河道长度和具体调查范围。

7.1.3.3 调查访问应沿河两岸从上游往下游顺序进行,重点地方与重点问题应反复询问与落实。

7.1.3.4 调查访问宜采取调查会与个别访问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地方应现场指认。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启发被访问者的回忆,并得到落实。

7.1.3.5 调查时应进行现场记录或录音,有关河岸、深泓、汊道、洲滩的变化位置、距离与年代等应绘制草图。

7.1.4 河床演变调查内容:

7.1.4.1 防洪规划:应调查跨越河流的总体防洪规划、工程体系与防洪标准;跨越河段的防洪标准,堤顶高程,堤顶宽度、高度及内外坡度等是否达到设计标准;堤防等级与堤防质量、防洪调度措施及防洪最高水位。若跨越地段两岸有溃口历史,应调查溃口次数、年代、原因、口门位置以及口门长度和冲刷坑的大小;若两岸属于分、蓄洪区,还应调查分洪口门的具体位置、分蓄洪标准、口门长度与分蓄洪最高水位、相应的水深及持续时间。

7.1.4.2 河床演变控制点特性:应调查包括节点和弯道等在内的河床演变控制点的岩土结构和稳定性。对不稳定的控制点,应调查其历史变化及其变化原因、变化特点、变化年代、变化距离及控制点变化对控制性能的影响。

7.1.4.3 跨越河段两岸的边界条件:应调查跨越河段(控制点以下)沿河道两岸的岩土结构、河床质组成、人工建筑物的类型和规模、兴建年代、兴建目的与效果。

7.1.4.4 两岸岸线的变化:应调查跨越河段两岸岸线的历年进退速度、距离和原因,滩地宽度的历年变化,岸线或滩地变化对堤防的影响。

7.1.4.5 江心洲与汊道的变化:应调查江心洲的生成原因、生成年代与发展经过;汊道变迁的原因、变迁的经过、汊道横断面面积比与流量比的变化过程。

7.1.4.6 深泓线的变化:应调查深泓线历年沿流程的变化过程、最大变化幅度、变化原因,以及由此所引起的险工险段的具体位置与范围。

7.1.4.7 大洪水年份的最高洪水位、流速、流量、河势变化、跨越处的断面冲淤变化或最大冲刷深度。

7.1.4.8 应调查水利水电工程及河道治理工程对线路跨越河段河床演变的影响。

7.2 河床演变分析

7.2.1 河床演变分析宜具备以下基础资料:

7.2.1.1 流域水资源开发规划、防洪规划与防洪工程体系,跨越河段的防洪标准与规划,防

洪调度措施及河道整治规划。

7.2.1.2 跨越河段历年来水、来沙资料,大水少沙年的水、沙资料。

7.2.1.3 历年实测水道地形图或航道图、河道主流线图、岸线图及纵横断面图。

7.2.1.4 已有河床演变分析资料及河床演变调查报告。

7.2.2 河床演变分析内容:

7.2.2.1 有资料河段的河床演变分析:

a)可根据河床演变调查、控制点的类型与岩土性能、抗冲蚀性能、河势的发展以及人工维护的程度,判断控制点的稳定性。应结合河势的发展,分析其控制性能的稳定性。

b)可将历年河道地形图的河岸线或某一高程的等高线套绘在同一张图上,同时绘出堤防线,分析历年岸线进退速度与距离的变化,分析判断平面河势。

c)可将历年河道主流线(即深泓线)套绘在同一张图上,分析主流线历年摆动方向、距离、速度、原因与发展趋势,以及对边滩、河岸与堤防稳定性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主流线的变化。

d)可在分析河段内,选定几个有代表性的横断面(含跨越处的河道横断面),在历年河道地形图上截取断面数据,按断面分别点绘断面年际变化图和年内变化图,分析各断面两岸岸线与深槽的变化方向、距离与深度(或高程),分析断面的冲淤变化。

e)可根据取得的断面图,分别计算各断面历年同水位面积和平均水深,分析河床的冲淤变化及发展趋势。

f)应分析工程点上游大型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及工程河段内河工建筑物及其他人类活动对主流线及河岸冲淤变化造成的影响。

g)应分析大水少沙或特大洪水年份对河岸、江心洲、边滩及深泓线的变化所产生的影响。 h)应根据河床演变的规律与特点、防洪规划、河道(或航道)整治规划、河岸的岩土特性,综合分析和预测30年内河床演变的发展趋势,确定河床演变对跨越塔位安全的影响,提出确保塔位安全的建议。

7.2.2.2 无资料河段的河床演变分析:

a)可根据控制点的类型、岩土特性与抗冲性能、周围的地形地貌、历史演变情况以及人工维护措施等,分析和判断控制点的稳定性。同时还可根据控制点上下游的地形地貌、平面河势以及两岸滩地高程和洪水位等,分析控制点对下游水流流态的控制性能。

b)可根据深泓线沿流程的摆动范围、原因、频率和方向,结合两岸岩土特性,分析深泓线的最大摆动范围以及对两岸滩地、台地和堤防的影响。

c)可根据河势的发展与跨越河段两岸岩土的抗冲性能和河道整治情况,分析河势发展的趋势,以及可能发生险工、险段的具体位置。

d)应根据上述分析,结合跨越断面附近的地形地貌、岩土特性、河道整治工程和规划,分析跨越塔位处的稳定性并预测30年内河道演变趋势。

7.2.3 河床天然冲刷分析:

7.2.3.1 若跨越河段的河势与河岸均比较稳定,河床横向天然冲刷可不考虑;若跨越地段基本稳定,局部河岸欠稳定,可建议酌情考虑维护河岸稳定的工程措施;若跨越河段的河势变化较大,两岸土壤抗冲能力差,河岸不稳定,线路宜避开该河段跨越。

7.2.3.2 线路在堤防背水面立塔时,可从堤防等级、质量,堤防迎水面台地宽度、高度,土的抗冲性能以及河势变化等方面分析堤防安全性。若存在溃堤的可能性,应充分考虑溃堤的位置、冲刷坑大小及对杆塔安全的影响。

7.2.3.3 线路在堤防迎水面立塔时,除可明确判定塔位处岸滩稳定者外,宜考虑河床的天然冲刷。

a)塔位处台地、滩地较宽,且比较稳定时,应分析洪水期一次洪水造成的台地或滩地的

最大冲刷深度。

b)塔位处的台地、滩地不宽,或不够稳定时,应分析预测30年内河道横断面可能的摆动幅度,确定河床的最大天然冲刷深度。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A1 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A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 执行”或“应符合 要求或规定”;

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

附 录 B

(提示的附录)

河道糙率表

B1 河槽部分糙率表

B2 河滩部分糙率表

表B2 河滩部分糙率表

B3 使用说明

B3.1 采用曼宁糙率n作为统计分析值,因此从本表查得的n值,必须用曼宁公式计算断面11C R6

n;断面平均流速用V CRI式计算。 流速系数,即

B3.2 表中描述的河段长度,一般为4~8倍高水时的河宽,但不应小于300m。

B3.3 河床质组成分类及其平均粒径变幅为:砂,0.05mm~2.00mm;圆砾,2mm~20mm;

卵石,20mm~200mm;块石、漂石,200mm以上。

B3.4 包括河槽与河滩的断面称为复式断面。发生底沙运动的那部分河床(包括边滩)称为河槽;只有洪水流过而不发生泥沙运动的那部分河流泛滥宽度称为河滩。河滩一般种有作物或有茂密的植被。

B3.5 稀疏杂草或灌丛,人行其中无甚阻碍;中密灌丛或农作物,人行其中多受阻碍;稠密灌丛,人难入其中。

B3.6 表中n值当洪水比降变化在千分之一以上时,可采用括号内较低的数值;洪水比降变化在万分之一以下者,可采用括号内较大的数值。

B3.7 测流河段的形态是千变万化的,可以形成各种各样的组合。应用时,首先应弄清工程地点的河段平面和水流状态属于表列三类中的哪一类,其次才是河床质的组成和起伏情况,岸壁及植被情况是第三位的。工程地点的河段特性若与表列的组合方式不尽相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表列数值适当调整。

220kV架空送电线路水文勘测

技 术 规 范

DL/T 5076—1997

条 文 说 明

1 范 围

本规范所依据的为现行SDJ3-79及DLGJ15-80。因《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尚在修订中,本规范仅作参照。其它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根据需要引用或参照。 本规范以220kV架空送电线路水文勘测为主,对于220kV以下等级的架空送电线路的水文勘测,可参照使用,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水文勘测工作量及深度做适当简化。

3 总 则

3.0.1 本规范是对新建及改建220kV架空送电线路(以下简称送电线路)的水文勘测工作的专门规定。

3.0.2 架空送电线路水文勘测阶段的划分一般分为初步设计阶段勘测(初勘)、施工图阶段勘测(终勘)两个阶段。但各地情况有所不同,有的仅在初勘阶段一次完成勘测,有的仅在终勘阶段进行一次勘测,有的终勘和定位分两个阶段,因此在执行中可考虑各地实际做法。 3.0.3 实测的洪水、暴雨资料及规划设计资料,是进行水文分析计算的主要依据。我国江河水文观测资料年代不长,实测大洪水资料则更少,雨量观测基本上与水文观测同步,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已有观测资料。

历史上我国人民在与自然灾害的斗争中留下了许多有关水文、气象现象的记载、实地洪痕,这些宝贵的历史资料,对提高水文分析计算成果的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水文分析计算中,应注意系统、全面地收集、调查有关基础资料,并要充分考虑到人类活动造成的影响,从资料的可靠性、代表性及一致性上进行认真的分析,去伪存真,确保采用资料的准确性。

3.0.4 基础理论和高新技术的发展必然推动专业技术的发展,而技术规定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考虑到技术规定的修订一般要滞后于新技术、新方法的发展,因此这里鼓励积极采用新理论、新技术及新方法,但一定要慎重,要注意分析其使用条件,避免盲目使用。如所采用的计算机软件、科研成果必须要经过主管部门技术鉴定。

4 初步设计阶段勘测

4.1 一般规定

4.1.1 初步设计是送电线路工程设计的重要阶段,主要的设计原则都要在初步设计阶段确定。与勘测工作关系密切的一项重要工作则是线路路径方案的选择与比较,水文勘测的目的就是从本专业角度对路径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4.1.2 线路选线工作一般分为初勘选线和终勘选线两个阶段进行。初勘选线又分为地形图上选线及现场初勘两个步骤。初步设计阶段水文勘测的主要目的是会同勘测设计有关专业,按图上选定的线路路径,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以确认线路路径方案是否符合实际,经常要进行多个方案的比较,以确定方案的取舍。

初勘的方法一般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工作习惯,采用沿线了解、重点勘察或仪器初测等手段。水文专业的任务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各路径方案全线进行踏勘,初步了解沿线水文条件,并在野外踏勘的同时进行全面收资和重点调查,全面了解沿线水利规划,提出意见。

4.1.3 水文专业所指的线路的特殊跨越段一般是指跨越大的河流、水库、湖泊或海峡、大范围淹没区、积水区等地段的跨越地段。对于大跨越工程,采用DL/T 5049—95的定义和说明。

4.2 勘测内容深度与技术要求

4.2.1 本阶段水文勘测的重点是收集资料与现场调查,本条列出了收集水文资料的主要内容及收资需注意的问题。

水文资料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复杂。实测资料、试验资料仅是水文资料的一部分,更要注重于对水文、水利、农业、交通、规划等各有关部门的系列资料、整编资料、历史图籍(如河道地形图、航道图、河势图、海湾地形图或海图等)的收集。凡资料涉及行业较多,比如航运资料、城市水利规划、跨地区水利工程资料等,要分别到有关单位收集。

强调要落实资料的出处及可靠(可信)程度,注意不同部门资料之间的相互印证。收集资料要全面,在满足本阶段工作深度要求的前提下,应力求具体。

4.2.2 进行水文踏勘与调查,是收集水文资料的重要方法之一,是水文勘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水文调查不仅在无资料或资料短缺的情况下进行,在有充分资料时也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地域辽阔,河流众多,水文条件复杂,现有的理论或经验公式、方法不能对每个地区都完全适用,必须靠实地踏勘合理分析确定方法和参数,通过调查弥补资料的不足。

有时遇到的某些水文问题不能完全依赖计算途径来解决,也需要通过多方面调查,从野外和实际工程中取得信息资料来协助分析判断。水文查勘与调查强调实地进行,切忌“道听途说”而不加落实。

4.2.2.1 本阶段可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是否进行洪痕测量。一般的洪痕可采用五等水准测量,对于洪痕确切,对工程影响较大的洪痕高程,可考虑采用四等水准测量,具体测量要求可参照水利部1993年发布的SL 58—93执行。

4.2.2.2 跨河方案的水文条件考虑的主要因素说明如下:

1)河段的稳定性或稳定的节点是跨河线路塔位安全的基本条件,对于线路跨河段,初设阶段应根据踏勘、调查情况,提出河道稳定性初步结论。

2)在支流入汇口附近上下游跨越,洪水期河道淹没范围大,宜造成水中立塔。

对于自然河道,当弯道附近地质条件不良时,很容易形成自然裁弯取直,造成水流对杆塔基础的冲刷,危及杆塔安全。

对于河流的弯道或人工险工段,若遇弯道下移或险工脱险,在过渡段及下游弯道易形成连锁反应,下游各险工逐次脱险,引起一系列变化。对于这类河道选线时应予以特别注意,以免岸边杆塔或滩地杆塔变为河中杆塔。

当线路路径与一条河流多次交叉时,易形成线路路径与河流平行,容易造成线路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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